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2,国际法的渊源

六、冷战后的国际法
1,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进一步深化; 2,法律形式灵活性与多样性的增多; 3,国际法中国际合作的加强; 4,全球共识的法律意识日益明显; 5,国际法对普通国民的影响或作用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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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代国际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形成 发展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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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民族自决与和平共处的原则;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基本覆盖全球; 3,国际法的适用领域进一步扩大,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等 方面关系,还涉及南极、海洋与太空; 4,国际法的内容有重大变化; 5,国际法的系统化、法典化的工程开始; 6,大量新的分支法律出现,航空和空间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 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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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不干涉他国内政; (4)相互合作; (5)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 (6)主权平等; (7)诚实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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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法国宪法》(1791)与《国家权力和义务宣言草
案》
主要特点:1,确立了许多国际法的原则; 2,国际法领域增加;国际会议、常设外交使节 3,适用范围扩大。 强权、治外法权和殖民制度 the capitulation system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法的大发展 1,武力使用的无限制权; 正义战转向无差别战 自然法转向实证法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仲裁制度); 3,禁止奴隶贸易; 4,战争法的人道化; 5,早期国际组织的出现; 6,1899年与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第二讲 国际法的渊源
一、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
程、程序或者这些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内法的渊源:立法、习惯和法理 国际法的渊源:习惯、条约和一般法律原则 形式渊源:法律程序和方法 实质渊源:存在证据
国际法的渊源

论述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
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看国际法的渊源

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看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问题,是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是国际法学中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研究国际法渊源问题的重要的线索,通说认为其揭示了国际法渊源中最为重要的五项内容,分别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
通过分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有助于更加清楚的了解国际法的渊源这一法律问题。
国际法的渊源问题,是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是国际法学中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38条,一直以来都被看作是关于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1]: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适用的独立法律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公允及善良”原则。
尽管纵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没有任何一款提及“国际法渊源”字样,但是在制定国际法院裁判依据的同时,它成为了探究国际法渊源的重要线索。
一、《规约》第38条的背景与存在的问题《规约》存在的问题就是起草者无法更好地处理自然法因素与实在法体系的矛盾。
《规约》及其前身《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产生的背景是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盛行。
受实在法学的影响,起草者们试图列出一系列实在的法律,以此作为国际法院判案依据。
然而,由于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机构来为国际法院制定判案依据,实在国际法不足以解决国际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
因此《规约》不得不纳入自然法并允许以自然国际法来解释实在国际法,甚至允许自然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能够直接被法院用来判案。
然而,起草者们又在自然国际法的元素上增加了实在主义的限制:自然法作为某一类型的“公法家学说”被降格为“补助资料”;“一般法律原则”则被“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规定所限制。
这样以来,使得《规约》表面上看来仍然是一套实在的法律体系,但是那些被加入的对国际法院的法律适用至关重要的自然法元素变得不伦不类,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这些元素的存在反而打破了《规约》的内在一致性,使得《规约》本质上不再是一个实在法体系。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国际法渊源指的是构成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的有效来源或根本来源。
从历史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包括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等。
从理论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协议、协定和谅解,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惯例等。
从实践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则包括国际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裁决、学者著作以及相关的国际法资料等。
在国际法的演变过程中,国际法渊源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演变。
早期国际法主要依赖于习惯和惯例,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条约和国际组织决议逐渐成为了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等也成为了补充和解释国际法规则的重要来源。
总之,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学界和实践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深入研究和理解国际法渊源的定义、演变及实践应用,对于掌握国际法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三个方面: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它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它反映了许多国家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重要判例包括朗宁案和贝乌鸦案等。
朗宁案是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的经典案例,它确立了解决领土争端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贝乌鸦案则涉及到了国际河流航行权的问题,它明确了在国际河流上行驶的船舶必须遵守的规则。
这些判例不仅解决了具体的法律问题,而且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国际法和区域法之间的关系因区域而异。
以欧盟法和非洲法为例,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和贡献不可忽视。
欧盟法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对非成员国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非洲法则是非洲统一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它规定了非洲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些区域法在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解决区域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际法渊源定义

国际法渊源定义
国际法渊源指的是国际法的发展和形成的根源和历史背景。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自然法、正义观念和实践经验。
自然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发展与自然法观念的关系。
自然法观念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由国家主权创造的,而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普遍原则。
例如,人权、正义、契约等原则都被认为是自然法的基础,并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
正义观念渊源是指国际法发展与正义观念的关系。
正义观念认为,国际法应该追求公正、平等、合理和人道的原则。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为了保护各国平等和互惠的权益,以及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实践经验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发展与各国之间的实践经验的关系。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通过各国之间的互动和实践经验逐步形成的。
国际条约、国际法庭裁决、国际公约等都是国际法发展的实践经验的体现。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渊源定义可以从自然法渊源、正义观念渊源和实践经验渊源三个方面来看,通过这些渊源国际法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以下是一些与国际法相关的渊源名词解释:
1.主权: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权力和控制权。
2.领土:指国家管辖和控制的地理区域。
3.国际法主体:指承认和尊重国际法的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4.国家主权平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5.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无论其大小、财富和政治地位如何。
6.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是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私法则是规范私人跨国活动的法律体系。
7.国际条约:是国家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8.国际习惯法:是国际社会长期实践和共同接受的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9.国际法院和仲裁: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际仲裁则是一种通过第三方调解来解决争端的方法。
10.国际人权法:是规范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包括国际人
权公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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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1、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2、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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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习惯,一是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为习惯。
它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对它的不断重复,二是各国对它的法律确认。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对各国有约束力。
比如外交特权与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国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
我国古代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做法。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实践。
这些做法中的一部分后来逐步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转变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后者范围更为广泛。
除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通行做法。
国际法的另一种渊源是国际条约。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今天,国际条约已经成为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譬如,在联合国登记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边条约有300多个,其中我国参加的就有200多个。
此外,世界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更难计其数。
我国和其他国家缔结过的双边条约已经超过了一万个。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不同,国际条约一般只对其缔约国有约束力。
今天,许多原以国际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法规则,都已经条约化。
如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则,已经由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