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合集下载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篇一: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版)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各种优劣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三条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客观公正、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受市住建局委托,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招投标监管、造价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和录入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市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罚信息等。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造价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

设区市和有条件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

第六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信用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系统的对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设区市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庆阳市2013年度煤矿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煤矿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核心,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深化“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促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大力宣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8号),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将煤炭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上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内;推进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坚决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三、整治范围全市境内合法登记在册的新建煤矿。

四、整治重点本次专项行动主要内容为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主要包括“打非”和“治违”两个方面。

“打非”主要针对以下6类煤矿: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3.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煤矿; 4.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煤矿;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6.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的煤矿。

“治违”重点突出以下10类煤矿: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煤矿;2.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煤矿;3. 生产系统不可靠、采掘工作面工艺不合理的煤矿;4. 安全设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5.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尘、防火等灾害防治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6.火工品的存储、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煤矿;7.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8.主要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煤矿;9.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煤矿;10.其它违规违章行为。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苏建函建[2014]174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14〕17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建建管〔2013〕662号)精神,结合我局《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对全市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将与工程招投标挂钩。

为更好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管理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维护工作。

各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加强动态维护。

因企业原因,造成基础信息未实时更新、良好信息等没有被记录的,后果由企业自己负责。

二、在苏州大市范围承接过工程的苏州市外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企业、人员和信用等信息录入到苏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管理系统,并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即做好相关企业良好信息审核和不良信息录入工作,并在2014年10月底前将上半年综合大检查和日常巡查分录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管理系统。

各地信用信息上报和维护情况我局将适时作出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0月20日。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评价对象包括建筑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四条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资质认定、项目承接等方面。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评价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管理需求,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承接项目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信用记录信息、行业口碑评价等。

第六条评价指标根据重要性和权重进行排序,不同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政府部门披露、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数据等。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体是评价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市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条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平台等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流程,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生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根据分数划定信用等级,包括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等。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等,作为有关部门决策、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优化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将公示于信用平台,供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第五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限制、警示、处罚等。

第十六条对信用优良、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优惠政策等支持。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doc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doc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doc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近年来,随着苏州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信用成为了企业发展的关键。

为了规范建筑业信用评价,提高行业整体信用水平,苏州建筑业协会制定了《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首先,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以“诚信为本,推动创新、鼓励发展”为指导思想,旨在通过全面评估建筑企业的信用状况,全面提高企业的信用度。

该标准主要包括三个维度:信用基本信息、信用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

在信用基本信息方面,标准要求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注册信息,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企业的信用资质、信用证明、信用评价等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这些信息的全面采集和分析,可以客观了解企业的基本信用状况。

在信用管理能力方面,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策略、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等。

企业要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信用管理方针和策略,建立相关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模型,科学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企业还需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合作,提升信用管理与服务能力。

在信用风险方面,标准要求企业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理。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的履约能力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

其次,企业要保证支付工期内的劳务费用,并及时支付供应商的采购费用。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不发生巨大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最后,企业要与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及时解决信用纠纷。

总之,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的制定为苏州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通过全面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促进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和风险防范,提高建筑业整体的信用水平。

相信在标准的引领下,苏州建筑业将取得更加可持续的发展,并进一步提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本文纯属虚构,如涉及真实信息纯属巧合)。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范本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范本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治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方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差不多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治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治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组织、协调、治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治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治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治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治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统一电子治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工作按照统一治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差不多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差不多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不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篇一: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版)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各种优劣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三条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客观公正、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受市住建局委托,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招投标监管、造价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和录入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市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罚信息等。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有关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方面的信息。

日常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日常监管中收集到的建筑业企业行为信息。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平台”。

其中:市区企业向镇江市住建局申领;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企业向当地住建局申领。

外地来镇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进镇备案手续向镇江市住建局申领。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在我市承接的工程信息和获奖表彰信息由企业登录“平台”后自行录入,并保持及时更新。

企业将上述信息的证明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受到的各类批评处罚信息,由作出批评或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入、审核;镇江市住建局对接到通知的部、省作出的批评处罚决定进行录入、审核,并负责将各类批评处罚信息按期归集至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表彰表扬信息和批评处罚信息,应当以对外公布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正式文件或文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由市信用办根据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记录,并向市各信用成员单位补充征信后定期录入。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考核和结果公布第十五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对照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集中考评不低于2次。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计分分得分和扣分两种。

第十七条企业基本信用分为45分。

其中:企业基本分20分、承接项目加分内容总分7分、表彰表扬加分内容总分18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

日常监管信息为扣分项目,日常考核扣分不保底。

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2。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总分为55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八条企业基本信用得分和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得分之和扣去日常监管信息扣分,即为企业信用考核总得分。

第十九条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XX?99号),被有关部门列入惩戒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在下两个考评时段内清零。

第二十条新进外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已在我市施工的同类别、同等级外来企业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

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新取得资质的本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同类别、同等级本地企业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

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连续二年在镇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进市建筑业企业其信用得分,按新进外地建筑业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自评价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评价公布之日前有效,两次考评期间信用考评得分不作变动。

建筑业企业对信用考评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当次信用分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江市住建局反映,反映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信用考核结果运用第二十二条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发布的信用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其他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参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省级平均分和市级信用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省级平均分占40%,市级信用分占60%。

省级平均分的计分办法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市级信用分的计分办法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用分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的2%-8%计入,其中:小型工程按2%-4%计入;中型工程按4%-6%计入;大型工程按6%-8%计入,具体数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价格因素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并随信用分值浮动,技术因素评分值不得高于总分值的20%。

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XX]17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在完成新资质就位前的过渡期内,以总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其它资质在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0.85。

以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在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0.90。

对于要求建筑业企业同时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资质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的主项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两个及两个以上资质其中之一的,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不打折。

对于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进行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按牵头人(牵头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得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篇二: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苏住建规〔20XX〕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等方面形成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所作的年度综合评价。

主要依据企业资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本市和外地进苏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非市政类),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

城区内注册的和外地进苏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非市政类)负责。

第二章考评方式第五条综合考评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每个序列按企业主项资质分别进行考评排序,并分本市和外市两类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一季度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考评按照“属地”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征集、考评。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各类获奖证书、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

第三章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第八条综合考评基本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状况50分,工程安全状况50分。

1.工程质量状况记分(总分50分)=企业工程质量评分/100*50工程质量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企业,其工程质量评分为60分。

2.工程安全状况记分(总分50分)=企业工程安全评分/100*50工程安全状况得分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