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
诚信纳税承诺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诚信纳税承诺书1为倡导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
我单位承诺,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办税人员的,仅需签署以上《诚信纳税承诺书》,其他办税人员需签署以上《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及《诚信纳税承诺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2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xx〕99号)、《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xx〕168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过程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公司没有下列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欠缴应纳税款6个月以上且累计欠缴地方税收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三)拖欠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四)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本企业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本企业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要的专项规划;(二)制定涉及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三)决定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重大事项;(四)决定对市场监管领域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需要由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反垄断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相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价指标

评分
有信用客户(或预付款供应商)沟通资料
5
有与客户进行业务沟通的记录得3分(如传真、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重要沟通资料形成集中保管档案得2分,没有相关沟通资料不得分
有信用客户(或预付款供应商)调查报告
6
有资信调查报告或调查结论得满分,只有调查表或客户资料汇总得3分,没有调查资料不得分
20
各项工作职能清晰、职责分工到部门到岗位得满分,职责分工到部门未落实到人得10分,职能分工不明确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审核信用管理职能分工文件
信用管理部门经费(20)
信用管理工作经费有计划、有使用实绩
20
信用管理专项工作经费(如购买信用报告、信用保险、信用软件,以及外聘法务、第三方服务或评级、开展现场调查、外勤催收等)按实际使用实绩每项得5分,最高20分
10
信用销售客户(或预付款供应商)按照信用风险分类非常清晰得满分、分类不够清晰得5分、未分类不得分
审核客户分类汇总情况
对授信交易客户运用资信评价指标进行评分
10
信用销售客户(或预付款供应商)多数进行了评分得满分、少数进行评分得5分、没有进行评分不得分
结合应收帐款客户对比
信用档案的建立(20)
对信用档案进行编号,并建立电子化检索目录
5
合同正本、对账单等重要信用档案集中保管得满分,分散在各部门保管得2.5分,分散在业务人员处保管不得分
实地查看档案保管
项目
评价内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审方法
评定分
状况
建立信用档案查阅的权限和程序,防止客户重要商业信息泄露
江苏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江苏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诚信建设已成为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江苏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诚信建设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仍存在一些诚信建设方面的问题,例如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制定并实施江苏诚信建设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设定。
1. 建立健全的诚信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2. 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
3. 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对遵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树立诚信典范。
4.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和长期稳定发展。
三、实施策略。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加强诚信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加强对企业和公民的诚信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的文化氛围。
3. 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对遵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树立诚信典范,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正面激励和负面约束。
4.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诚信建设工作的督导和评估,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和长期稳定发展。
四、实施路径。
1. 积极倡导诚信理念,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诚信建设法律体系。
3. 加强对企业和公民的诚信教育,推动诚信文化的传播和弘扬。
4. 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对遵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和长期稳定发展。
五、实施保障。
1.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诚信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苏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苏政发[2015]21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和《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公示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公示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公示且在公示有效期内的企业.第三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该两年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年度,公示有效期自本次发文公示之日起至下次发文公示之日止.第四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评审委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人行苏州支行等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六条评审委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指导、监督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决定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批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四)提请市政府命名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第七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江苏省信用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

江苏省信用知识网络竞赛题库一单选题(70题)1、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由(A)发布。
∙ A. 国务院√∙ B. 国务院办公厅∙ C. 国家发改委∙ D.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的主要目标是:到(C),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
∙ A. 2016年∙ B. 2018年∙ C. 2020年√∙ D. 2025年∙ A. 安徽省√∙ B. 山东省∙ C. 广东省∙ D. 福建省4、《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信用承诺(A),信用审查广泛应用,信用报告加快推广,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
∙ A. 全面推行√∙ B. 试点先行∙ C. 点面结合∙ D. 探索应用5、《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社会主体泄露国家秘密、(D)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 A. 商业指数∙ B. 企业信息∙ C. 企业信用∙ D. 商业秘密√6、对被公示严重失信黑名单有异议并作出异议申请的,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C)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 A. 7∙ B. 15∙ C. 30√∙ D. 60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A)月1日到()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A. 1、6√∙ B. 3、6∙ C. 1、3∙ D. 3、58、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B)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A. 严重违法∙ B. 经营异常√∙ C. 黑名单∙ D. 红名单9、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加快完善(C)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加江苏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
第四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失信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供应商失信行为第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7.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8.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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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政府的诚信导向作用,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报告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审查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江苏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执行主体,是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
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
第二章信用报告
第七条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要求,委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第九条信用报告的使用领域。
(一)申请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
(二)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土地招投标;
(三)行政机关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领域;
(四)其他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领域。
第十条信用评级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报告出具单位。
信用评级报告由设区的市以上具有信用管理职能的机构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二条信用评级标准。
省、市信用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及信用评级报告格式文本。
第三章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对审批项目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承诺代替审批。
第十五条信用承诺责任。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信用承诺违约信息记录。
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应将违约信息录入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第四章信用审查
第十七条信用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经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审查报告。
信用审查报告由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
第十八条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接到审查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审查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信用审查报告的应用。
信用审查报告主要用于行政相对人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参与评优评级、评定职称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审查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信用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严格管理其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信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同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指导、管理和考核工作。
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制定信用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