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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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公路养护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管理,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促进公路高质量发展,我部起草了《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养护保通处(室)(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28日。

交通运输部2019年6月28日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03年,原交通部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之后,全国有25个省份参照2003年暂行规定,出台了地方养护资质管理的相关制度,大大加快了公路养护市场领域的开放速度,尤其是部分地区通过市场准入逐步引入了企业和民间投资,在促进公路养护市场规范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由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原规定存在的区域性特点,原规定已不能适应公路网规模迅速扩大、养护市场规模日渐庞大,养护行业发展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破除地区隐性壁垒的迫切需求。

2011年7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明确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养护资质管理办法。

2016年,国务院审改办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作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

因此,一方面为落实国家相关要求,需尽快出台公路养护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交公路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航道、沿江沿海港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法定义务履行和合同履约。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依据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检查结果、处罚决定、奖惩通报等相关信息,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对建设单位法定义务履行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计划进度、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保、廉政建设和其他。

第七条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按照《评定标准》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设计变更、计量支付、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保、廉政建设、信用承诺和其他。

相关从业单位在项目合同有效期内,通过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对建设单位的合同履约进行匿名评价,评价可以按照季度或者年度进行。

相关从业单位未对建设单位进行评价的,默认评价分为满分;评价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不予采信。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

xx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养护范围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范围包括道路路面、路基、桥梁、路段设施等部分。

养护工作涵盖路面修补、草坪修剪、标线维护、设施设备检修等内容。

养护单位应采取综合性的管理措施,确保养护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养护计划养护单位应每年制定养护计划,明确各个养护项目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单位。

计划应根据道路的使用情况、气候变化和交通安全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制定养护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需求,确保养护工作不影响道路通行。

四、养护标准养护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养护工作,确保道路的安全性和车辆行驶的顺畅性。

养护标准包括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桥梁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标线的绘制和设施设备的使用,也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五、养护人员养护单位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养护队伍,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养护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责任意识。

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胜任力,并熟悉养护工作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

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养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安全意识。

六、养护设备养护单位应配备适当的养护设备,用于道路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和作业效率。

养护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养护风险防控养护单位应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在养护过程中,加强对临时交通标志和安全围栏的设置,提醒车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删去第四条第二款至第五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养护责任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包括日常养护、周期性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养护责任,制定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内容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路面、桥梁、隧道、交通标志、照明设施等的维护和修复。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应定期进行技术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养护措施。

第四章养护资金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通行费收入等。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合理使用养护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养护工程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养护监管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养护不力、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全国数据部省交换共享目前,部组织技术单位已开发并上线试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部级系统模块”)。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部省系统的联调联试,推动各地审批的公路养护资质从业企业相关信息实现全国共享。

2024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应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的申报和审批状态,杜绝已审批或正在申报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向部级系统模块推送相关信息。

二、组织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部级系统模块发布信息为准。

(一)组织已有业绩信息补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在部级系统模块中进行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补录。

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并在部级系统模块予以确认。

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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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细则》的背景
2018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推进公路养护工程信用管理工作。

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交规(2022)3号)以及《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市场评价工作,逐步完善我省公路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增强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意识,推动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健康发展。

省厅组织开展了《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

二、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文件要求,提升公路行业治理能力的需要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明确提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江苏省“十四五”公路发展规划》中提出,“十四五”期间有一项重点任务就是“加强公路信用管理”,要求系统推进江苏公路行业信用制度建设,界定从业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完善
公路建设、养护及治超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位文件要求,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细则研究,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评价内容等信息,为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提供制度规则保障。

二是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开展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的现实需要
目前,为规范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我省已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加强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对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之前配套出台了《江苏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对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评定标准等有良好的工作基础,为规范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提供有力保障。

养护作业单位的从业行为与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相近,因此拟参考《江苏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开展对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研究,包括评价等级、评价程序、评定标准、分值计算等内容。

出台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细则》,既是适应依法行政和法治管理的外在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开展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的现实需要。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初,厅建管处根据相关工作计划,采取政府采购形式委托江苏百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具体工作。

2022年1月初,工作组广泛收集全国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养护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对资料进行初步地分类整理与分析。

2022年3月,工作组在以上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开始编制《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2022年4~8月,工作组赴南通、苏州、无锡、徐州等多市交通运输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并经过多次内部讨论,不断完善《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2022年9月~10月,工作组形成了《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收集三十二条意见,对其中部分意见进行了采纳。

2022年11月〜12月,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整理完
善后,形成《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专题会讨论稿)》,进行专题会讨论。

2022年12月2日,进行厅专题会讨论,根据丁厅长和会议指导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专题会修改稿。

四、主要内容
《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为正文和附件。

其中正文共五章二十四条,在《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加强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基础上,以为加强江苏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监督管理,提高养护作业单位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为目的。

明确了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分级管理职责、信用
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信用修复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照上位文件要求,细化管理职责。

《细则》在《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细化管理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做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信息的评价审核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高速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评价信息的复核、归集工作。

二是覆盖所有养护项目,量化评分标准。

《细则》按照相关要求将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等级评价,并考虑到日常养护体现的重要保障作用,在调研全省日常养护和修复养护工程项目情况下,分析我省近五年来养护项目开展情况(在省厅信用信息平台备案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项目共430余项,大修、中修项目共640余项,为了保证各类型养护项目在信用信息评价中均能有所体现,初步考虑日常养护项目和养护工程项目的分值权重为60%:40%,并向养护企业下发50余份调研问卷,普遍支持以上权重划分。

具体见《江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D o信用评价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并列举了相应评分标准,具体计量方法见附件2。

三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鼓励企业信用修复。

《细则》强化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养护作业单位可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养护作业单位采取相应惩戒或约束措施;鼓励失信的养护作业单位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
社会影响,修复信用,提高信用水平,参与到养护市场当中。

四是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有力抓手。

《细则》在以往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上,在投标行为、其他行为和加分项上,按照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信用评价机研究的指导意见,提出由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评价工作,增加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度,提升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深度,更加科学的设置评价规则,让评价工作更透明透彻,有利于企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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