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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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市总体规划改革的思考_基于对新版_城市规划编制办法_的解析

当前城市总体规划改革的思考_基于对新版_城市规划编制办法_的解析

当前城市总体规划改革的思考——基于对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解析刘宏燕【摘要】本文反思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城市总规划编制工作的新的要求,明确新要求的重点体现在转变规划职能、明确重点内容、强化空间可操作性与实施引导等三个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在新《办法》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的框架下,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应成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深化与改进的重点,即更新规划理念,加强理论研究;改进规划方法,调整编制标准;把握市场规律,强化实施策略;加强公众参与,建立有效参与机制。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改革;思考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变革时期。

一方面经济体制转轨推动政府职能转型,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渐凸显,逐步取代政府在资源配置上的主导地位。

相应地,政府职能由经济发展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

与此同时,城市建设的资金动力由政府扩展到企业、社会乃至个人,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另一方面,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五个统筹”,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又好又快”的发展。

面对新的发展形势,传统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体系、方法、内容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因此,反思目前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问题,明确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调整思路与引导方向,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的规划变革显得势在必行。

1 问题反思: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的不足1.1 规划理念滞后1.1.1 传统规划观念的约束作为城市社会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的投影,城市用地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密不可分的联系。

长期以来,由于学科背景、教育体制、社会认知等多方面的原因,城市规划更多被看作是单纯的物质空间规划,忽视了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充分衔接。

具体到城市总体规划,表现为城市用地布局缺乏宏观经济论证的支撑,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模、用地指标等与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现代化标准的量化指标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与协调。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修改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修改

(⼗三)⼟地利⽤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修改(掌握)⼟地利⽤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地利⽤总体规划⼤纲审查和⼟地利⽤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1.⼟地利⽤总体规划⼤纲审查⼟地利⽤总体规划⼤纲经本级⼈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利⽤总体规划⼤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标、⼟地利⽤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审查。

⼟地利⽤总体规划⼤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地利⽤总体规划⼤纲,重新申报审查。

⼟地利⽤总体规划⼤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地利⽤总体规划⼤纲,编制⼟地利⽤总体规划。

2.⼟地利⽤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地利⽤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上⽽下审查报批。

审查提交材料。

⼟地利⽤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规划⽂本及说明;(2)规划图件;(3)专题研究报告;(4)规划成果数据库;(5)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地利⽤总体规划⼤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审查时限要求。

有关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地利⽤总体规划之⽇起5个⼯作⽇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起15个⼯作⽇内,完成规划审查⼯作。

对⼟地利⽤总体规划有较⼤分歧时,有关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进⾏协调。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审查依据。

国⼟资源⾏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地利⽤总体规划进⾏审查:(1)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2)国家有关⼟地利⽤和管理的各项⽅针、政策;(3)上级⼟地利⽤总体规划;(4)⼟地利⽤相关规划;(5)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审查内容。

⼟地利⽤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1)现⾏规划实施评价;(2)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3)战略定位与规划⽬标;(4)⼟地利⽤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5)⼟地利⽤主要指标分解情况;(6)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6)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城市规划法规研究研究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改进意见

城市规划法规研究研究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改进意见

城市规划法规研究研究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改进意见城市规划法规研究:研究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改进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城市人口的持续增加,城市规划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城市规划的法规必须得到充分的研究和改进。

本文将对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一、城市规划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这些法规为城市规划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城市规划的立法依据相对薄弱,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法规体系。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操作难度大、执行力度不足的情况。

最后,城市规划法规的对外交流和宣传不够充分,导致人们对城市规划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

二、提高城市规划立法的科学性和完备性为提高城市规划法规的科学性和完备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 健全城市规划法制体系。

加强对城市规划立法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解决当前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存在的缺失和不足。

同时,要加强不同法规之间的协调,形成有机的法规体系。

2. 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

完善城市规划法规的执行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考核评估制度,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地方政府进行问责。

3. 加强城市规划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加大对城市规划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规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举办城市规划法规的研讨会、学术研究等形式,增加公众对城市规划法规的了解和参与。

三、城市规划法规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衔接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紧密相关,两者之间的衔接需要得到更好的保障。

在城市规划立法中,应加强对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明确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1. 强化环境保护要求。

在城市规划立法中,要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包括水资源、空气质量、噪音污染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持续性和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批复 城乡规划总规

城市总体规划批复 城乡规划总规

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城乡规划总规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总体规划批复是指国家、省级或地市级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正式批准和文件发布的过程,是对城市发展方向、布局和空间形态的明确和规范。

城乡规划总规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指导和规范城乡间的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本文将以“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城乡规划总规”为标题,探讨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和城乡规划总规的重要性及作用。

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重要性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具有以下重要性:1.指导城市发展: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对城市发展具有指导性作用,明确城市的发展定位、发展方向和主要发展任务。

它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了根本遵循,保证了城市发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

2.保护生态环境:城市总体规划批复考虑了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通过科学合理的布局和规划,确保城市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协调,保护生态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3.优化土地利用: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对土地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分配,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促进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将城市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通过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完善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城乡规划总规的作用城乡规划总规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作用:1.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城乡规划总规通过规划和布局,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促进城市与农村的互动和良性循环,减少城乡发展差距,提高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

2.分配和利用土地资源:城乡规划总规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分配,平衡城乡用地需求,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3.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城乡规划总规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合理布局和规划,保护农田、水源地、生态景观等农村生态资源,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提升。

4.促进乡村振兴:城乡规划总规通过规划和布局,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农民增收等,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审计视角下的城市规划管理

审计视角下的城市规划管理

审计视角下的城市规划管理庄云鹏*摘要: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管理中起着宏观导向作用,是城市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但是目前城市的规划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从审计的角度,对城市规划管理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 审计 问题 对策城市规划是一个城市发展的蓝图。

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管理中起着宏观导向作用,是城市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然而,我国目前城市管理还存在一些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笔者结合审计工作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城市规划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审批备案按照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城市的总体规划应报经上级政府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本级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大多未按要求对规划进行报批和备案。

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设立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虽然进行了规划设计,但审批管理不到位,大部分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备案,造成无序建设、违规建设、重复建设等现象严重;有的片区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甚至突破了城市总体规划,影响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后执行多年未进行修订,已经无法满足未来城市的发展。

(二)项目建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建设、后规划现象普遍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开展项目建设的必要前提。

但是地方政府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往往以时间紧为由,急于安排项目落地,在规划、环评、土地等审批环节大开绿灯,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

如某省2012年提出以建设新农村社区为抓手,积极构建现代城镇体系。

由于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全省新农村社区先建设、后规划现象比较普遍,有57%的县(市、区)未编制新农村布局规划、73%的新农村社区未编制详细规划;已开工建设的新农村社区中,有89%的社区存在建设在前、规划编制和审批在后的问题;有的社区甚至是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造成建设随意性较大,背离了“规划先行”的原则。

论构筑我国城市总体规划改革的法制化框架

论构筑我国城市总体规划改革的法制化框架

On t e Es ab h h t l mentoft e L ga i s h e l F ame r rRe o m fMa t rPl r wo kf f r O se a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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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城市设计审议制度建立完善的若干思考

对我国城市设计审议制度建立完善的若干思考

对我国城市设计审议制度建立完善的若干思考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设计审议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完善。

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和解决。

下面就对我国城市设计审议制度建立完善的若干思考进行探讨和分析:一、规划审批制度需要完善我国城市规划审批制度存在审批时间长、流程繁琐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规划审批协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二、完善城市设计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严谨的城市设计法规是城市设计审议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

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内容,规范设计单位、设计师的职业行为和责任,并建立城市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提高设计师的专业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审议质量城市设计的审议质量是城市美观度和功能性的保障,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审议质量,要求设计单位科学合理设计,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制度进行审批,坚决遏制朝令夕改、随意更改的行为。

四、加强国际合作,拓展视野城市设计审议制度的建设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国际接轨。

加强与国际城市设计机构的合作,拓展设计师的视野,提高设计水平,同时也为我国城市建设增添丰富的国际化元素。

五、社会各界合力参与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审议不仅仅要依靠设计师和相关部门,更需要社会各界对城市建设的参与和支持,倡导公众参与城市设计,充分发挥公众的智慧和力量,让城市建设更多地反映人们的需求和愿望。

总之,城市设计审议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需要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度,引入新的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设计审议的效率和质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创造美好生活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管理制度城市管理与规划审批制度改革

管理制度城市管理与规划审批制度改革

管理制度城市管理与规划审批制度改革管理制度是指组织或机构为了实现其目标而制订和执行的一系列规范和规则,通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组织的效率和运营质量,保障公共利益。

城市管理与规划审批制度改革是指对城市管理和规划审批的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快速城市化带来的挑战和需求。

本文将从城市管理和规划审批的角度探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分析当前城市管理与规划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和挑战。

一、城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城市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规范管理行为,避免管理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其次,城市管理制度可以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透明的管理制度可以让市民和企业了解管理的规则和要求,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任意行使权力的可能性,提高管理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而可预测的管理制度则可以让市民和企业对管理的结果和后果具有较为准确的预期,从而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

最后,城市管理制度可以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建立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促进城市的绿色低碳发展。

同时,建立公共安全管理、灾害防控等方面的制度,可以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市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城市规划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和挑战城市规划审批制度改革是城市管理与规划中的重要一环。

当前,我国城市规划审批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审批程序繁琐、周期长。

由于审批程序复杂、环节繁多,导致审批时间长、效率低下,影响了城市规划的推进和项目的顺利开展。

其次,审批机构之间协调不畅、信息共享不足。

城市规划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但这些机构之间存在信息孤岛和职能重叠的问题,导致审批过程中沟通不畅、合作不力,影响了规划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执行。

最后,规划政策和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标准和政策指导,一些城市规划存在不合理和不可持续的问题,导致城市建设和发展出现问题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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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改革
摘要:新时期背景下,基于现代化城市的转型发展,总体规划管理机制深化改革的重要性逐渐突显出来。

为此,文章将现行法律框架作为主要研究背景,重点阐述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与审批改革的策略,希望有所帮助。

关键词:现行法律框架;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改革
一、总体规划审批重点内容
(一)确定审批内容审批的深度
根据当前实行的《城乡规划法》内容要求,其针对法定审批内容做出了相关性的规定。

对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深度加以梳理,并细化成四个不同的层次,即规划原则的制定、布局点位的有效落实、规划标准要求的确定与空间范围的划定[1]。

需要注意的是,坚决不允许把规划审批的深度与规划编制的深度等同分析。

而是要结合规划的具体内容在总体规划过程中所需管控的深度,科学合理定明确法定审批机关开展审批工作的深度,如表一所示。

表一基于现行法律框架的总体规划审批内容
(二)法定审批内容以外总体规划调整内容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总体规划内容的修改也是对总体规划加以调整的必要措施,应当由原有审批机关负责展开重新地审批[2]。

然而,在实际规划管理以及实施的过程中,尤其是对下一层次分区规划的编制的时候,能够适当地调整并优化总体规划的内容。

当总体规划法定审批内容与深度确定以后,即可将总体规划审批的事权细化成法定审批机构与地方政府分别负责的内容。

综合考虑总体规划成果中的法定审批内容,在容许的深度内采取必要的修改措施,并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要求,向原有审批机关机构上报并获得批准[3]。

而对于总体规划成果法定审批内容之外的其他调整内容,应当保证总体规划中各法定内容原则不改变的情况下,尽量不对系统性范围带来影响,即可向其当做政府事权,在编制机关相同级别人大会议审批并通过以后,即可向原有审批机关备案。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确保总体规划的权威地位,也为总体规划的优化与深化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二、总体规划技术审批职责的有效划分
(一)总体规划审查技术职责的细化
综合考虑技术审查的基本要求,即可将总体规划技术审查细化成三分不同的类别,即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

其中,所谓的合法性具体指的就是总体规划编制以及审批程序能否与国家法律要求相适应。

而法律则是广义层面的法律,即涵盖了该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等。

以上法律文件是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对于合规性审查来讲,指的则是技术内容编制与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之间的契合性。

在我国,综合考虑实际的适用范围,可以将技术规范标准细化成国家、行业、地方与企业标准四种不同的类型[4]。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效力存在差异,所以应当其细化成强制性与推荐性的标准。

而且,总体规划合规性就是能够与国家与行业强制性标准相吻合且与推荐性标准大致契合的审查。

如果合规性审查无法和推荐性标准保持一致,应当及时做出详细的说明。

另外,总体规划合规性的审查应以国家规划编制基础性技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开展,确保总体规划成果技术基础达标。

在实践过程中,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并不具备最佳的方式。

其中,合理性审查需要理性化地分析方案编制的效果。

而对于合理性审查而言,并不具备可以参考的法律与标准,所以要求编制企业以及专家小组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能力[5]。

(二)不同主体在总体规划成果中技术职责的确定
在编制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编制单位承担主要的责任,所以有必要高度重视总体规划成果技术质量,强调合规性与合理性的特征。

对于行政部门而言,在日常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城乡规划法》与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承担合规性与合法性的责
任,将综合性审查合理地融入其中[6]。

除此之外,专家小组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严格把握总体
规划技术方案内容,并针对方案的合规性以及合理性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与建议,确保其
合法性的充分体现,如表二所示。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背景下,总体规划在现代城市化建设中的重要性逐渐突显出来。

然而,在现行的总体规划管理机制条件下,机制本身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很难充分发挥出来。

为此,
在既有法律框架之下,总体规划也并非是单纯技术,或者是单纯的行政事项,需要上级部门
的意图与地方诉求相互结合。

由此可见,总体规划改革在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也一定要与整治体制以及经济社会的改革方向相适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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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0.
[2]周群凯.对新一轮县级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审查、审批程序的总结与思考--以山东省烟台
市为例[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20):61-61.
[3]王小军,高娟,于义彬,等.关于构建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控制性指标框架体系的
思考[J].中国水利,2016(9):1-3.
[4]方艳,陶冶.城市设计技术审查要素与评价体系初探[C].2013第八届城市发展与规划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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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毛克庭.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法探讨--以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例[C].2012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2:1-9.
[6]官大雨.国家审批要求下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规院近时期承担国家审批城市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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