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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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思考典权制度弊端的法理

法律知识思考典权制度弊端的法理
回赎权
出典人在一定时间内有权回赎典物 ,但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02
典权制度的弊端
典权制度的实际操作困难
01Leabharlann 典权制度的定义不明确在实践中,典权制度的定义往往不明确,导致其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义,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以把握其精髓,使得
典权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实施。
02
典权制度的操作程序不规范
典权制度的存在会使得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保护力度降低,因为典权人对于典物 的权利优先于所有权人的权利。这会导致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保护失去效力,从 而影响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典权制度与合同法冲突
典权制度与合同法存在冲突。在合 同法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 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然而, 典权制度的存在使得合同无法完全 实现当事人的意愿。
效率。
保障交易透明度
电子化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信息 的公开透明,避免因信息不对
称导致的风险和纠纷。
规范操作流程
电子化管理系统可以规范典当 行的操作流程,确保典当物品
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01
02
03
明确法律地位
通过立法明确典权制度的 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 ,为典当行业的规范发展 提供法律依据。
典权制度的应用范围
民事领域
在民事领域中,典权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的典当。
商事领域
在商事领域中,典权制度也常被应用于动产的典当,如珠宝 、艺术品等。
典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不转移占有
在典权制度中,出典人仍然占 有典物,但典权人有权对其进
行使用和收益。
获得收益
典权人可以获得典物的收益,但 这种收益通常要低于典物的实际 价值。

中国特有的典权制度

中国特有的典权制度

中国特有的典权制度典权是我国一项特有的、古老的民事权利。

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已形成了一个较完备的、自成体系的制度,并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进入现代后,这一古老制度日趋势微,似已逐渐退出了社会生活,这实在是一大憾事。

笔者认为今天仍有必要保留这一制度,但需对其进行一定的改造,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一、对中国典权制度的基本认识(一)典权的涵义。

典权制度是我国固有法上所特有的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中国传统思想和习惯在法律上的反映。

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

狭义的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我国建国以来的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政府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

(二)典权制度的产生及性质分析。

中国的传统思想认为祖宗的基业不可丢,子孙变卖祖宗的财产,尤其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被看作是“败家子”,即被世人所耻笑,舆论谴责。

因此除非万不得已,决不轻易出卖祖产。

在急缺资金和生活困顿而告贷无门时,便将世袭所有的不动产出典与人使用收益,以获得相当于卖价之金额,而保留所有权,等到以后经济状况好转,有相当支付能力时,即以原价将出典物赎回。

这样,既得到了所需资金,又可以不变卖家产。

于是,便有了一种特别的物权制度,即典权制度的产生。

关于典权的性质,学术界多有争论,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1、用益物权说。

理由是:(1)典权人必须取得对典物(通常为不动产)的占有,并能对其加以使用、收益。

而担保物权只有抵押权设立在不动产上,而且不能转移占有,认为典权是担保物权是受日本不动产质权的影响。

(2)在典权关系中,只要出典人抛弃回赎权即可使典权关系消灭,如果物的价值低于典价,出典人对于不足部分不负清偿责任;而在担保物权中,债务人对不足的部分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 典权制度

民法典 典权制度

民法典:典权制度简介概述典权制度是指在民法典中对典权的规范和约束。

典权是指由典礼仪式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典权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家族制度的传承和延续,同时对典礼的进行提供了规范和指引。

典权制度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涉及到家族的继承、房产的转让、婚姻的成立和解散等多个方面。

通过典礼的形式,典权制度为这些事项提供了一种约束和指引,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典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典权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中有着悠久的传统和源远流长的历史。

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就重视家族的延续和传承,希望通过典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家族的尊严和权益。

典权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封建社会,这是一个以家族为基础的社会体系。

在这个社会体系中,典权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婚姻、继承和财产转让等方面。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典权制度逐渐趋向于规范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中,典权制度已经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中,并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

典权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当的权益,还有助于保护家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典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典权制度在民法典中遵循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首先,典权制度强调典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典权的形成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制度的要求。

典礼必须具备一定的规范和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典权制度注重权利的继承和转让。

在典权制度中,权利的继承和转让是典礼的核心内容。

通过典权制度的规定,人们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家族的财产和权益。

第三,典权制度强调约束和责任。

典礼的形成不仅仅是权利的产生,还伴随着义务和责任的形成。

典权制度通过典礼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最后,典权制度注重公开和透明。

在典权的形成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开和透明的原则。

只有在公开的过程中形成的典权才能够被认可和生效。

典权制度的现代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典权制度也在不断变革和发展。

特别是在现代家族制度的改革中,典权制度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发挥。

典权制度发展研究

典权制度发展研究

2023典权制度发展研究•典权制度概述•典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典权制度的实践功能•典权制度的现状及挑战目•典权制度的重构与完善录01典权制度概述1典权制度的起源2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间融资需求不断增加,典当行业逐渐兴起。

起源背景据历史记载,典权制度可追溯到汉代,最初以房屋质押为主。

历史渊源不同地域的典权制度在起源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地域特点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后,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特定物,并享有用益的权利。

内涵典权具有担保性、用益性、占有性、价值权性、期限性等特点。

特点典权制度的内涵与特点典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在宋代,典权制度逐渐形成,出现了专门的典当行和“当田地房屋”现象。

初步形成发展阶段法律规范现代发展明清时期,典权制度进一步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民国时期,政府颁布了《典卖约法》,对典权制度进行了法律规范。

新中国成立后,典权制度一度被废除。

改革开放后,典权制度重新得到重视和发展。

02典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概念与特征传统典权是指支付一定典价后获得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专有性、用益性和期限性。

历史发展典权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渐完善。

传统典权理论强调典权的融资功能和保护典权人的利益。

传统典权理论概念与特征现代典权是指典权人通过支付典价获得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负担归还典物并支付典物利息的义务。

其特征包括流通性、灵活性和社会性。

历史发展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典权制度逐渐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现代典权理论更加注重典权的流通性和社会性,强调保护出典人的利益。

现代典权理论与租赁制度的比较典权和租赁都是以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制度。

然而,典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专有性和融资功能,而租赁则是一种债权关系,不具有专有性。

典权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与抵押制度的比较典权和抵押都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制度。

典权制度研究

典权制度研究
典权对民间融资的影响
分析了典权制度对民间融资的影响,包括对融 资规模、融资成本、信用担保等方面的影响。
3
典权在民间融资中的规范化发展
探讨了典权在民间融资中的规范化发展问题, 包括完善交易规则、强化监管措施、建立风险 防范机制等方面。
04
典权制度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典权制度的法律风险
法律关系复杂
典权制度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包括出典人、典权人、担保人等多个主体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实践中,由于对法律关系理解不准确或操作不当,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要点三
在典权期限内,如果标的物的价值发 生变化,则出典人和承典人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典权价格。如果双 方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 等方式解决争议。
03
典权制度的实践应用
典权与房地产市场
典权制度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运作方式
介绍了典权制度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具体运作方式,包括设立典权、转移占有、实现典权等 方面。
典权客体
典权客体原则上应为不动产,包括土 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 用权等。但不限于不动产,也可以是 动产。
在实践中,典权客体可以是房屋、土 地、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也可以是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但 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成为典权客体 。例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 利不能成为典权客体。
资产证券化等方面。
02
典权与金融创新的风险与控制
分析了典权与金融创新的风险与控制问题,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等方面。
03Biblioteka 典权与金融创新的监管与法律规制
探讨了典权与金融创新的监管与法律规制问题,包括监管框架、监管
措施、法律规制等方面。
典权与民间融资

权力的理性分析及法律规制

权力的理性分析及法律规制

权力的理性分析及法律规制权力是指一种社会关系,指的是个体或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的控制和支配能力。

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不同类型。

权力的理性分析及法律规制是为了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和防止权力滥用,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权力的理性分析首先需要明确权力的基本特征和作用。

权力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和影响范围,包括政府权力、法律权力、组织权力、职权等。

权力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促使各个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秩序行动,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然而,权力也具有滥用的潜在风险,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界定和制约,就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对人权的剥夺。

权力的理性分析需要考虑到权力与自由的关系。

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对自由进行限制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权力也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合理的权力分配可以使得权力的行使更加有效和公正,从而实现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制约权力滥用的最重要的方式就是法律规制。

法律是权力行使的基本规范和制约,可以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保障权力的合理行使和防止滥用。

法律规定了权力的行使方式、范围和程序,确保权力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权力滥用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制裁措施。

法律的制定、实施和审判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权力的理性分析还需要考虑到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衡机制的建立。

监督机制包括监察机关、媒体、公众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制衡机制包括权力的分立、制衡和相互制约。

例如,三权分立制度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使得各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

此外,加强公民的权力意识和权利意识,提高公民对权力行使的监督能力,也是制约权力滥用的重要途径。

通过权力的理性分析及法律规制,可以保障权力的合理行使和防止滥用。

合理的权力分配、法律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典权制度的立法设想

我国典权制度的立法设想

我国典权制度的立法设想
我国典权制度的立法设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典权知识宣传和宣传。

要普及和深入宣传典权制度法规和知识,增强公众对典权制度的认识和认同;
二是,制定典权制度政策及对照实施办法。

要依据我国宪法权利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典权制度政策及对照实施办法,明确权利主体的权利及其法律责任;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

要组建典权权利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典权权利的监督检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问题,时时刻刻发挥典权权利监督机构的作用;
四是,建立服务体系。

要加强典权服务机构的建设,完善典权服务体系和服务管理模式,提升典权服务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是,强化执法力度。

要强化典权执法,坚定执法力度,严明以法治原则,加强典权权利的执法实施,使其更加有效,确保公平正义。

浅论我国典权制度

浅论我国典权制度

题目(中文):浅析我国典权制度学院法政学院年级专业 2010级国际法学生姓名陈美言学号100150870完成日期 2011 年12月目录中文摘要............................................................. 正文. (1)一、典权制度的概述 (1)二、一个有关典权争议案件介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三、我国典权制度的现状 (3)四、有关国家典权制度的介绍 (4)五、典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 (5)六、完善我国典权制度的建议 (6)(一)明确我国典权的范畴 (6)(二)明确典权制度的地位 (6)(三)典当行业必须规范化 (6)七、结语 (6)参考文献 (7)我国典权制度的完善摘要过去,我们听说过“典房”、“典地”,甚至还有“典妻”之说,这些都是典权制度的有关内容。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众多的法律内容进行了规范,但对于典权这一制度并没有正式进行规范。

在本文中,笔者阐述了我国典制度的涵义,介绍了台湾地区、韩国作出关于典权的相关规定。

并在这些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典权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法律制定的不当之处,并且针对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改善意见。

浅析我国典权制度典权,作为中国所特有的物权形式是中国人民法律智慧的结晶,它自唐代开始萌芽,经历了宋至清一千多年的发展逐渐完善,典权一直受到古代律文的明文规定。

与其他制度不同,典权并非“舶来品”,是在我国已经存在了一千多年的制度,是我国民法最具特色的制度。

但是,中国典权制度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被明令废止至今一直以习惯法形式存在,对典权的确认一直还只是停留在司法实践阶段。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依习惯法成立的典权关系,受到我国政府和法院的承认和保护。

一、典权制度的概述典权,指一方当事人依照双方约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占有、使用、收益其不动产,并于约定期间届满,返还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另一方返还所收取的金钱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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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摘要]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古老制度。

与其它类似制度相比,典权制度的安全性更高,能够对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能够满足融资者保留不动产所有权的愿望。

同时典权制度在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但是,典权制度的融资额较其它融资工具要少,绝卖也不及拍卖对弱者有利。

综合比较典权制度的各项功能,在现代条件下,保留典权制度,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融资工具,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

[关键词]典权制度,融资,弱者,有效利用,利益均衡一、典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典权制度是我国民事固有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它是土地商品化的产物。

早在汉、唐时就已在民间广泛使用。

“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商品化的深入,典权才正式写入。

”[1]广义典权标的不限于不动产,动产也包括其中。

狭义典权标的,仅限于不动产。

“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及政策所认可的典权仅指狭义典权。

”[2]我国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3]典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对于出典人而言,典权设定后,出典人应将其占有的不动产将由典权人占有,自己不再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仍保留对典物的所有权。

由于出典不不丧失对典物的所有权,因此可以转让典物,并可就典物再设担保。

典期届满后,于回赎期内,出典人有权要求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并取回典物。

回赎期内,若出典人不予回赎,则期满后丧失典物所有权,同时对原典价也不负返还义务。

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可以要求由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物时价与典价之差额,而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即找贴。

对于典权人而言,当典权设定后,有权占有典物,并为自己之利益使用、收益,可以转典、出租、修缮、设定抵押、让与典权等。

当出典人回赎时,典权人有返还典物之义务,但就典物修缮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

典权人有保管典物的义务,并于回赎时恢复原状。

典权存续期间,典物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灭失时,典权和回赎权均归于消灭。

二、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典制之所以产生和兴起,有其深刻的社会思想根源。

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理念重视祖宗财产,尤其是不动产。

出卖祖宗遗产为“败家”,为世人所不齿。

而典制的设立,则使出典人在不转让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获得急需的资金。

当典期届满时,又可以通过回赎取回典物。

这样就避免了丧家败业的风险。

[4]应当承认,这种认识不无道理。

传统观念的影响确实不容低估。

然而,一种制度的兴起更多地应从制度本身去考察。

“典权作为一种灵活简便的不动产流转用益制度,其自身具有的价值才是其逐渐发展成熟,并最终得以成为普遍流行的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基础与前提。

”[5]通过对典制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典制主要具有以下一些功能:(一)为出典人融通资金提供便利。

[6]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急需资金,而另一方拥有资金却大量闲置的情况。

此时,通过融资解决双方筹资及的需要,就必须要求有某种融资手段的出现。

人们对财物进行处分以换取资金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出卖,二是出租,三是抵押或质押。

首先,对于出卖来说。

出卖人是以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卖出,因此卖价比典价要高出一部分。

[7]但出卖人由此却丧失了不动产的所有权。

而既希望能够筹得资金又不失去不动产所有权的筹资人大量存在。

这是典制出现的重要原因。

附买回条件的买卖,虽然使出卖人再次获得出卖物成为可能,但此时的买回,是第一次买卖后的又一次交易,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再次让渡。

因此,此时的交易价格是第二次买卖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而不是第一次时的价格。

于是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时价高于第一次买卖时的价格,二是低于,三是等于。

在第一种情况,如果出卖人买回标的物,那么他就要支付比出卖时更高的价格。

而买受人在占有、使用标的物并收益后,还可以额外获得一笔差价。

比如一栋房子,出卖人出卖时的市场价格是100万,再次买回时的价格是150万,买受人买回后进行使用所获收益为10万,那么当出卖人依合同买回标的物时,一卖一买就会损失50万。

而买受人却在相应获得50万差价的同时,又获得10万使用收益,共计60万。

这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就出现了不平衡。

如果说出卖人也享有某种利益的话,那么这种利益就是因不必支付利息而获得的利息利益。

假若出卖人的利息利益与买受人的差额利益及收益利益之和相当的话,则这与借款需要支付利息一样,并无不当。

但是,利息是法定的,由中国人民调整。

即使是民间借款,利率也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

从而使利息利益始终处于可调控的合理状态。

但在附买回条件的买卖中,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所获收益是不确定的。

因人、事、时、物的不同而体现出极大的差异。

而差价利益就更不好确定了。

比如城市房地产,不用说十年二十年,就是一年两年,其差价就足以让人不可思议了。

因此,当时价高于卖价时,附买回条件的买卖于出卖人而言并不是一种有利的选择。

在后一种情况,即时价低于卖价时,就差价来说,当然是对出卖人有利的。

但就占有、使用所获收益来说,两者没有任何区别。

仍以上例为例,假设出卖时的市场价格为100万,买回贬值为50万,买受人的使用收益仍为10万。

那么出卖人此时受益50万,而买受人受损额为40万(50-10)。

如果40万的损失与典权人在正常情况下,占有、使用他人不动产而需支付的费用相当的话,那么这与租用他人不动产要支付租金一样,也没无不妥。

但是不动产的价值是租金根本无法比拟的。

不动产贬值而造成的损失同样远大于租金。

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附买回条件的买卖于买受人而言,同样不是一种有利的选择。

第三种情况是既不升值也不贬值。

此时不存在谁受损谁受益的问题。

通过对这三种情况的分析可见,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只有在第三种情况下才会出现双方利益的均衡。

在其他两种情况下,由于不是出卖人受损就是买受人受损,所以总有一方不愿选择这种方式。

而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几乎不会贬值,最有可能出现的只会是第一种情况。

所以,附买回条件买卖的融资功能,就应该打上折扣。

获取资金的第二种方式是出租。

但是,出租多以按期支付,且法律对租赁期限作了限制。

因此出租是所有方式中,一次性筹资最少的。

对于急需资金的人来说,出租显然不是理想的融资方式。

抵押和质押是现代社会融资最主要的途径,特别是抵押。

由于抵押人不必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当其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后,仍可对其使用、收益。

这样一方面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担保,另一方面,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进行用益。

与质押相比,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得到了充分利用,即一个抵押物同时满足多方需求。

在资源稀缺的状态下,这种制度安排无疑具有极大的生命力。

无怪乎有人称抵押为“担保之王”[8]然而,抵押真的到了舍我其谁的境界了吗?不!中国法上特有的典制恰恰打破了这种神圣。

就对物的充分利用而言,出典人在以典物的交换价值获得融资的同时,典权人又可以充分利用典物的使用价值。

典制也达到了对物的充分利用,甚至较抵押更为充分(此论点后文将会详述)。

单从担保融资来看,典物同样具有抵押所不具有的优点。

由于抵押权只有在抵押期间届满后通过扣押实现,所以在抵押期间内,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其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而事实上,“目前的房地产抵押,由于信用的脆弱,并不能切实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人们普遍存在一种‘变现不如现占’的。

”[9]典权成立之时,典权人即开始获取利益,这与只有在债权无法实现时才能拍卖抵押物的抵押而言,无疑更具安全性。

因此,“抵押昔日‘王者’地位有所动摇,而以先行占有并可取得使用、收益的典权,在债权人的心目中产生了魅力。

”[10]抵押既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当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拍卖的价金,如果不足清偿主债权时,抵押人仍要就未清偿部分负有清偿义务。

而出典人在无法回赎典物时,可以不必支付典价,只要绝卖即可。

虽然绝卖使得出典人失去对典物的所有权。

但依据我国第35条的规定,抵押物的价值不得小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

既然抵押权人在拍卖抵押物后仍不能实现全部债权,就说明抵押物的价值已经下降。

那么,出典人在此种情况下放弃回赎权,对其并无不利。

相反,以高昂典价换取早已贬值的典物,才是出典人不愿看到的事情。

在贬值情况下,这似乎降低了典权人的安全系数,典制似乎于典权人不利。

因为抵押制度下,抵押权人仍享有债权,仍可主张抵押人偿还。

而典制下的典权人却无权要求出典人返还贬值部分差额。

因此,典权人有可能以高价“买”回了个低价的典物。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其实,抵押人的这种所谓安全性,即仍可主张清偿,事实上并不安全。

因为既然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就说明其资产能力已经下降。

尽管抵押权人仍对抵押人享有债权,但债权毕竟是一种请求权,它能否实现需要视相对方的情况而定。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即已下降,那么抵押权人的这种“安全性”就成了空中楼阁[11].反观典制,由于典权人在承典之初即已占有、使用典物并收益,因此,典权人可以直接用此收益去弥补贬值损失,且这样典物控制在自己手中,典权人在对物的使用收益上处于主动地位,并不需要依赖出典人的返还行为。

这与抵押权人需请求抵押人清偿,来得要实在得多。

况且,典物价值的下降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典权人占有、使用所获收益极可能大于,甚至远大于上述差额。

因此,对于典权人而言,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至少不会受到太大损害。

典权人仍有极大的承典动力。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由于典物贬值而给典权人造成损失,必须是在贬值幅度大于设典时典物时价与典价之差额时,才能成立。

例如,设典时典物的时价为100万,典价70万。

那么贬值幅度必须大于30万时,典权人才会受损。

因此,在典物贬值的情况下,从承典到受损,始终存在一个缓充区,即此处30万的差额。

但抵押制度下,由于抵押担保额可以等于抵押物的价值,甚至有学者认为可以大于抵押物的价值。

[12]所以,一旦抵押物贬值,则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可能全部实现。

两者对比,可以明显看出抵押的安全性较典制要脆弱得多。

抵押人清偿其债务时,除清偿主债务外还须支付利息,而出典人在回赎典权时不必支付利息。

虽然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可以视为典价利息利益的对价。

但毕竟“典制的设置使借款者不必因利息的计付而负债累累,使出借方也不因没有担保而不愿出借。

这既满足了借款方的要求,也打消了出借方的顾虑,使利息利益与典物利用利益得到了平衡。

”[13]综上所述,就典权人而言,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即已获得了他设定典权关系所要取得的利益,从一开始就已现实地占有、使用典物,并收益,融资安全性能更高。

即使是在典物贬值的情况下,由于有一个差价作缓冲,也比抵押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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