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正义观探析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探析》范文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探析》篇一一、引言亚里士多德作为古代希腊的伟大哲学家,他的正义思想不仅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地位,而且对现代社会伦理建设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分析其理论内涵、历史影响以及现代价值。
二、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理论基础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是基于其对人类社会的理解,以及个人品德与道德生活之间的关系建立的。
他相信社会生活的本质在于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共同繁荣。
在这样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他的正义思想。
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美德,是个人品德的体现。
他认为,正义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使每个人都能在平等、自由和安全的环境中发展自己。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正义涉及到道德评价,具有社会普遍性和相对稳定性。
其次,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
他认为自然正义是永恒不变的,是人类理性和自然法的体现;而约定正义则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变化。
尽管二者有所区别,但都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提供了道德指导。
三、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分配社会资源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其应得的部分。
这种分配应考虑个人的贡献、能力、需求等因素,以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2. 矫正正义:当人们违反了契约或法律时,矫正正义就发挥作用了。
它要求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惩罚或赔偿,以恢复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3. 法律与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他强调法律应该反映普遍的道德标准,引导人们的行为和观念,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四、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历史影响及现代价值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在古希腊时期就对伦理学和政治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世纪及近代,其思想仍为众多学者所重视,成为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现代社会,亚里士德斯的正义思想依然具有重要价值。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古希腊地中海边孕育法律的摇篮亚里士多德是古代希腊著名学者和伟大的思想家,是雅典“三杰”之一,留下了许多伟大的思想火花。
他的法律思想,在其折中主义哲学思想指导下,比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的思想紧密相关的。
但我们更欣赏他的法律正义论,这个理论创新让法律在爱琴海畔开始孕育,并不断发展,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平衡;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中庸的权衡。
”什么是正义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至于美德则是指人能够摆脱欲望的能力,即使一个人本身好,又使他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的那种性格状况。
这也就是说,美德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具体的说,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观有三层含义。
首先是正义的法——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私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强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
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
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就具有不平等性。
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
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
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
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和思想家,他对公正这一道德价值观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之一,也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以下将对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进行浅析。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种道德品质,是人类行为的基础。
他把公正定义为一个人具备处理他人间的利益关系和分配资源的能力和意愿。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公正的人应当力求在人际关系中维护公平和平等,以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应得的待遇。
亚里士多德将公正分为两个层面:分配公正和交换公正。
分配公正是指在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的公正原则,例如在分配财富、权力和社会荣誉时应考虑到人们的贡献和需要。
交换公正是指在个人间的交往关系中保持公平和平等,例如在交易和合作中应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和利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种中庸之道,是遵循理性和客观原则的结果。
他认为,公正需要根据每个情况的具体情况来加以判断和实践。
公正不同于平等主义,它关注的是个体的差异和需求,而不是简单地追求平等。
亚里士多德通过理性和客观的思考来判断什么是公正的,并且认为公正需要在实践中实现。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需要通过公共教育和文化传承来培养和强化。
他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需要有公共规则和价值观的约束,而这些规则和价值观应当通过教育和文化传承来培养和弘扬。
只有通过培养和发展人们的道德品质和理性能力,才能实现公正的社会。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被誉为西方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学说涉及众多领域,其中包括对于公正观的探讨。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是其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他的伦理学思想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进行浅析,探讨其观点和影响。
需要了解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定义。
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认为公正是一种中庸之道,是在不同情境中平衡各种因素,使得人们可以按照其应有的地位和价值得到对待。
亚里士多德将公正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平等原则的公正(正义),另一种是按照比例原则的公正(比例正义)。
前者是指对于平等的人应当平等对待,而对于不平等的人应当区别对待;后者则是指按照人们的贡献或者价值不同给予不同的待遇。
这两种公正都有其道理,但在实际情境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和选择。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人类生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他的伦理学中,公正是德行的一部分,是塑造人格和品德的重要因素。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一个人只有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和幸福。
而在社会层面,公正同样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基石,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持续的进步和繁荣。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讨论,更是一种道德上的追求和行为上的指导。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正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情境和特定条件的改变而灵活调整。
他在《政治学》中指出,公正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这就要求人们在实践中需要具备一定的智慧和判断力,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判断。
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在当代同样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公正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是其伦理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的浅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他的伦理学思想,同时也能够为当代社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之一,他对公正观的思考和阐释对于后世的影响深远。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是他众多著作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对于他的伦理学体系来说,公正观更是一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对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进行浅析,从中探讨其思想的内涵和对当代世界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首先表现在他对公正的定义上。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将公正定义为“在我们自己的利益和别人的利益之间进行调节的美德”。
这一定义强调了公正在人际关系中的重要性,指出了公正是一种平衡和调节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品质,更是一种对于利益的平衡和调适。
在人际关系中,公正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和善待,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和协调。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还表现在他对公正的分类上。
他将公正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普遍公正和特殊公正。
普遍公正是指一种普世的平等和公平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人。
而特殊公正则是指一种根据具体情况而产生的公正行为,适用于特定的个体或特定的情境。
亚里士多德认为,普遍公正是普遍适用和不可抗拒的,而特殊公正则是具体情况下的灵活应变。
这种分类为我们理解公正提供了一种范畴化的思路,使我们能够更清晰地思考和界定公正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还体现在他对公正实践的分析和指导上。
他认为,公正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准则,更是一种实践和行动。
在《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公正实践的四个原则:中庸之道、平衡与均衡、善的实践和充分的正义。
中庸之道强调了适度和平衡,认为公正是一种平衡的艺术,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平衡与均衡则是指对于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平衡和调节;善的实践是指公正需要建立在善的基础上,只有善良的人才能做出公正的行为;充分的正义则是指公正需要在道德和法律上得到充分的认可和保障。
这些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具体的行动指南,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实践公正。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对当代世界依然有着重要的启示和价值。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之一,在其众多的哲学理论中,公正观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部分。
亚里士多德对公正观的理解深刻而全面,通过对其文献的研究以及理性思考,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
一、公正即中庸一个人不可能做到全天候的公正,但是每个人都必须保持公正的态度,在不同的情境下,保持合适的公正度。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种中庸的态度,即不偏向任何一方,不占据任何一方的立场,可以在别人的冲突之间保持中立并寻求公平的结果。
公正的中庸态度要求人们看待一件事情或一个问题时,不因为自己的立场而偏视一方,要在思想上达到中庸,审慎地对待每一个问题,保持冷静和客观。
二、公正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实现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并不是天生的本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实现的。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必须时刻保持公正的态度,因为公正需要人们不断地思考和行动。
人们需要认真审视自己的内心,识别自己的偏见和错误,并不断纠正和改进。
只有不断地努力实践,才能不断追求公正。
三、公正需要在法律制度中体现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法律制度是公正的重要体现。
公正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还应该考虑到每个人的尊重和尊严。
公正的法律制度需要遵循基本的道德原则,并必须能够平衡各方的利益和权利,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应有的平等和公正。
法律制度的公正必须在法律体系中得到体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障社会公正的作用。
综上所述,公正观是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中的重要部分,通过中庸的态度、不断的实践以及法律制度的体现,人们才能保持公正的态度和做出公正的决策。
我们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尽可能做到公正,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为重要的一位,他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公正观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重要内容,它是他对社会正义和道德行为的看法。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对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进行浅析。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公正是一种中庸的行为。
他认为公正的人是一个能够自觉实现自己价值的人,他既不能偏离实际,也不能陷入过分的主观情感中。
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的人能够正确评估事物的价值,并将其付诸实践。
公正的人既不激进也不保守,而是能够在不同情况下准确地把握和平衡各种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强调了目的论的思想。
他认为公正的行为是为了实现人的最高目标而进行的,而这个最高目标就是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一个全面而持久的状态,它包括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
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在实现自己的幸福的才能对他人实施公正。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与人的社会关系紧密相关。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并且社会关系是人生活的基本条件。
在社会关系中,公正成为了一种行为准则。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的行为是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它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公正的方法,即依据平等原则和差异化原则进行公正判断。
他认为,在实践中要根据每个人的才能和贡献来进行公正评价和分配。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是基于中庸的行为原则、目的论思想和社会关系的。
他认为,公正是一种同时实现个人和社会最高目标的行为准则,它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原则来评价和分配,以实现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考基础,它对于我们理解和实践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探析》范文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探析》篇一一、引言亚里士多德作为古代希腊的伟大哲学家,他的正义思想不仅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在现代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他的正义观念强调道德伦理、公正性和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伦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哲学等学科研究的重点。
本文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的产生背景、主要内涵及其价值三个方面,对其正义思想进行深入探讨。
二、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产生背景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古希腊时期,他继承了柏拉图等前人的哲学思想,并在自己的研究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哲学体系。
在那个时代,希腊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哲学流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亚里士多德通过对这些流派的研究和反思,提出了自己的正义思想。
三、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主要内涵1. 道德伦理与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伦理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基石,而正义则是道德伦理的核心。
他认为,人们在追求幸福生活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而正义则是这些规范和原则的体现。
只有遵循正义原则,人们才能实现真正的幸福和自由。
2. 公正性与公平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性和公平性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他认为,公正和公平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制度的基石。
只有在公正和公平的社会制度下,人们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共同发展。
3. 人的自由发展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自由发展是正义的最终目标。
他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中,人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创造力。
因此,他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认为教育是培养人的自由精神和创造力的关键。
四、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价值与启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启示。
首先,他的思想强调了道德伦理的重要性,引导人们关注道德规范的建立和维护;其次,他提出的公正性、公平性原则是社会制度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最后,他的关于人的自由发展的观点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为现代社会的教育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亚里士多德还对作为个人品德的正义作了说明,《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一开始就讨①[美]
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
“我们可以视亚里士多德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关联在一起并进行转换的第一人,其历史贡献不容忽视。”②因此,对矫正正义的论述必须从法律的视角切入。亚里士多德说:
“可以说崇尚法律的人,是只相信神和理性的,因那些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添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是兽性,激情会扭曲统治者的灵魂,即使他是最好的人。法律是摒弃了欲望的理性。”③法律不受容易变化的人的情感的影响,它只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断,这是亚里士多德对人性的弱点有了深刻的认识后得出的结论,西方的法治主义传统无不受到亚里士多德这一论段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与好人,并无区别。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并无区别。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情,谁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所以裁判者尽量让它均等。
“至于说做正义的事和做不正义的事,不管做事正义还是不正义,都要有意地来做。如若是无意的,那就不是做不正义的事,也不是正义行为,而是凭着机遇。”⑤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误伤不一定是不正义,只要当事人不违反①
②亚里士多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傅鹤鸣:
《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观的现代诠释》,兰州学刊,2003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61."②
③同上,P
12."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5."
④转引自:
王乐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浙江学刊,2006
(5):108-
113."
⑤同上.
论正义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我们看到,所谓正义,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正义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正义和想要做正义的事情。”亚里士多德将这样的正义称之为“德性的正义”。在他看来,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从正义这一概念的分配含义来看,它要求按照比例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相等的东西给与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与不相等的人。亚里士多德为平等提出的衡量标准是价值与公民的美德。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正义是最高的,它统摄其他各种伦理品德,如勇敢、节制等,因此“正义是一切德性的总汇。”①
法律是一种工具,它的实施者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裁判者”。在人们争论不休的时候寻找“裁判者”,裁判者手持法律这柄尺进行裁决,裁决就是去寻找正义,“裁判者”被当作正义的化身。在裁判者的裁决下,侵害者就会受到惩罚,而受侵害者则会获得补偿,由此在侵害和受侵害之间就出现一种平衡局面,从表面上看,这种平衡局面是法律所造就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平衡实际上是矫正正义在法律领域内的体现。美国当代法理学家波纳斯对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的根本要素作了如下的归纳:
他认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③
在这样一个务实的立场上,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以及《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阐述了自己的正义理论。首先,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对正义的,而公正则是守法和均等。”他以守法和均等作为正义的两种规定。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古希腊斯吉塔拉人,是柏拉图的学生。他一生勤奋治学,从事的学术研究涉及到逻辑学、修辞学、物理学、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等。作为一位最伟大的、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世界的贡献无人可比,他甚至被黑格尔称之为“人类的导师”。也正是因为他的博学,所以他的思想充满了睿智,他的洞见一直影响到现在。
(06).
③2
同○
④转引自:
王乐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浙江学刊,2006
(5).
⑤亚里士多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理性,并且没有恶意,虽然他造成了伤害,但并不是不正义。在现代法理学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对于所造成的客观后果却需要负一定的责任。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当事人动机的论述想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义,而现代法理学对因误伤所造成的后果需要当事人负责的理论也并没有将当事人主观上的善一起否定掉。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对法律匡正社会秩序的功能大加赞赏,他实际上是主张将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与事件的客观后果结合起来考虑,这样才会有公正的裁决,才能更加符合矫正正义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就是这样的课题之
一。"正义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不倦探求的话题,然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言: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于是人们对“正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尽管如此,人们在探讨正义之时,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多数时侯仍是其探讨的逻辑起点。无疑,在人们探索正义的征途上,亚里士多德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一项宏大的,贯穿于其整个政治、经济、法律思想的逻辑体系,本文仅试从法律与正义的角度来分析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一是从中庸在政治生活中的体现,即中产阶级执政这一角度进行分析;二是从亚里士多德以中庸的思维方式对法律进行探讨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中庸更多地是涉及个人的品德,亚里士多德举了很多例子,如慷慨与吝啬的中庸则是大方;嫉妒和恶意的中庸则是义愤„„但是亚氏并不是将“中庸”局限于个人的伦理品德方面,他将其扩展至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他提出了中产者执政最为理想的观点。为什么出身于中产阶级执政是最理想的呢?亚里士多德认为,大家既然已公认节制和中庸常常是最好的品德,那么人生所赋有的善德就完全应当以毋过毋不及的中间境界为最佳,处在这种境界的人们最能顺从理性。趋向这一端或那一端的过美、过强、过贵、过富或太丑、太弱、太贱、太穷的人们都是不顺从理性的引导。亚里士多德宣扬中庸之道,他自己也是中庸之道的践履者。在很多问题上他都是以中庸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和根据。他在对法律进行论述时,所持的也是一种中庸之道。他敏感地认识到光凭法律作为解决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是不够的,换句话说,绝对的法
他又说:
“一个违反法律的人被认为是不正义的,同样明显,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正义的。
因而,合法和均等当然就是正义的。”⑤我们姑且不考虑关于法律产生的各种不同的学说,但是有一点确是肯定的,那就是法律所体现的是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责任和义务。因此,法律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好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对法律的遵循实际上是对法律社会性的认可。亚里士多德认为: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界定
亚里士多德是在雅典柏拉图的学园中接受哲学教育的,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的影响,但是他自己的哲学却在很多方面背离了他的老师。与其老师相比,他更尊重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并以此来调和柏拉图式的唯心主义和唯理主义。②也正是由于亚里士多德这一立场,他认识到按照柏拉图式组织的国家必在人性的现实面前分崩离析。于是亚里士多德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法律与正义
——亚里士多德法正义观解读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对不妥协的。”—罗尔斯
简要评析
如前所述,矫正正义和中庸是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的核心,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他认为:
“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③此后,西方思想家和法学家们在许多个世纪里从多种角度对法与正义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这种不懈的研究表明西方思想家所具有的一种“重视法与正义的关联性”。④法与正义关联的奠基者正是亚里士多德。①②亚里士多德:
(1)为不公正行为所伤害的人应当有启动由法官管理的矫正机器的权力;
(2)法官不考虑受害人和伤害者的特点和社会地位;
(3)对不公正伤害的救济。④从波纳斯的归纳中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所发挥的社会效用与法律所产生的社会效用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其实,这只是一个问题的表和里的关系,矫正正义可以说是更为内在和更为根本的具有导向性的社会价值取向,而法律则可以说是矫正正义外化出来的产物,它以矫正正义为出发点,同时又以矫正正义为归宿。
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固然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但是他还认为矫正正义与人的主观动机也有密切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没有涉入人的情感的理性,因此可以防止容易发生变化的情感对事实的扭曲。但是社会现象纷繁复杂,对于复杂的事情来说,如果光看结果来进行判断则未免会失之简单和草率。因此,当事人的动机也必须加以考察。亚里士多德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说:
治也是有弊端的。他说认为,法律不能适应一切事物,对于有些事情是不能绳之以法的。
②他认为法律的神通再广大,也将难以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律的领域以外,还有一片道德领域,其对社会的整合发挥着法律所不能替代的作用。道德使得法律这种社会调整方式的存在有了一定的弹性,而不至于僵化,而法律观念渗入了道德领域,使得道德的原则性意味更浓。这些都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在构建他的法律思想时不走极端、崇尚中庸之道的特点。
尼各马可伦理学,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同上.
③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