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正义观探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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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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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探析》篇一一、引言亚里士多德作为古代希腊的伟大哲学家,他的正义思想不仅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地位,而且对现代社会伦理建设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分析其理论内涵、历史影响以及现代价值。

二、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理论基础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是基于其对人类社会的理解,以及个人品德与道德生活之间的关系建立的。

他相信社会生活的本质在于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共同繁荣。

在这样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他的正义思想。

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美德,是个人品德的体现。

他认为,正义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使每个人都能在平等、自由和安全的环境中发展自己。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正义涉及到道德评价,具有社会普遍性和相对稳定性。

其次,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

他认为自然正义是永恒不变的,是人类理性和自然法的体现;而约定正义则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变化。

尽管二者有所区别,但都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提供了道德指导。

三、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分配社会资源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其应得的部分。

这种分配应考虑个人的贡献、能力、需求等因素,以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2. 矫正正义:当人们违反了契约或法律时,矫正正义就发挥作用了。

它要求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惩罚或赔偿,以恢复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3. 法律与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他强调法律应该反映普遍的道德标准,引导人们的行为和观念,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四、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历史影响及现代价值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在古希腊时期就对伦理学和政治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世纪及近代,其思想仍为众多学者所重视,成为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现代社会,亚里士德斯的正义思想依然具有重要价值。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古希腊地中海边孕育法律的摇篮亚里士多德是古代希腊著名学者和伟大的思想家,是雅典“三杰”之一,留下了许多伟大的思想火花。

他的法律思想,在其折中主义哲学思想指导下,比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的思想紧密相关的。

但我们更欣赏他的法律正义论,这个理论创新让法律在爱琴海畔开始孕育,并不断发展,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平衡;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中庸的权衡。

”什么是正义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至于美德则是指人能够摆脱欲望的能力,即使一个人本身好,又使他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的那种性格状况。

这也就是说,美德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具体的说,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观有三层含义。

首先是正义的法——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私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强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

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

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就具有不平等性。

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

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

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

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被誉为西方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学说涉及众多领域,其中包括对于公正观的探讨。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是其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他的伦理学思想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进行浅析,探讨其观点和影响。

需要了解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定义。

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认为公正是一种中庸之道,是在不同情境中平衡各种因素,使得人们可以按照其应有的地位和价值得到对待。

亚里士多德将公正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平等原则的公正(正义),另一种是按照比例原则的公正(比例正义)。

前者是指对于平等的人应当平等对待,而对于不平等的人应当区别对待;后者则是指按照人们的贡献或者价值不同给予不同的待遇。

这两种公正都有其道理,但在实际情境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和选择。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人类生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他的伦理学中,公正是德行的一部分,是塑造人格和品德的重要因素。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一个人只有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和幸福。

而在社会层面,公正同样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基石,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持续的进步和繁荣。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讨论,更是一种道德上的追求和行为上的指导。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正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情境和特定条件的改变而灵活调整。

他在《政治学》中指出,公正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这就要求人们在实践中需要具备一定的智慧和判断力,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判断。

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在当代同样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公正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是其伦理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的浅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他的伦理学思想,同时也能够为当代社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之一,他对公正观的思考和阐释对于后世的影响深远。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是他众多著作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对于他的伦理学体系来说,公正观更是一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对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进行浅析,从中探讨其思想的内涵和对当代世界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首先表现在他对公正的定义上。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将公正定义为“在我们自己的利益和别人的利益之间进行调节的美德”。

这一定义强调了公正在人际关系中的重要性,指出了公正是一种平衡和调节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品质,更是一种对于利益的平衡和调适。

在人际关系中,公正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和善待,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和协调。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还表现在他对公正的分类上。

他将公正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普遍公正和特殊公正。

普遍公正是指一种普世的平等和公平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人。

而特殊公正则是指一种根据具体情况而产生的公正行为,适用于特定的个体或特定的情境。

亚里士多德认为,普遍公正是普遍适用和不可抗拒的,而特殊公正则是具体情况下的灵活应变。

这种分类为我们理解公正提供了一种范畴化的思路,使我们能够更清晰地思考和界定公正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还体现在他对公正实践的分析和指导上。

他认为,公正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准则,更是一种实践和行动。

在《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公正实践的四个原则:中庸之道、平衡与均衡、善的实践和充分的正义。

中庸之道强调了适度和平衡,认为公正是一种平衡的艺术,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平衡与均衡则是指对于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平衡和调节;善的实践是指公正需要建立在善的基础上,只有善良的人才能做出公正的行为;充分的正义则是指公正需要在道德和法律上得到充分的认可和保障。

这些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具体的行动指南,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实践公正。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对当代世界依然有着重要的启示和价值。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为重要的一位,他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公正观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重要内容,它是他对社会正义和道德行为的看法。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对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进行浅析。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公正是一种中庸的行为。

他认为公正的人是一个能够自觉实现自己价值的人,他既不能偏离实际,也不能陷入过分的主观情感中。

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的人能够正确评估事物的价值,并将其付诸实践。

公正的人既不激进也不保守,而是能够在不同情况下准确地把握和平衡各种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强调了目的论的思想。

他认为公正的行为是为了实现人的最高目标而进行的,而这个最高目标就是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一个全面而持久的状态,它包括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

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在实现自己的幸福的才能对他人实施公正。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与人的社会关系紧密相关。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并且社会关系是人生活的基本条件。

在社会关系中,公正成为了一种行为准则。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的行为是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它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公正的方法,即依据平等原则和差异化原则进行公正判断。

他认为,在实践中要根据每个人的才能和贡献来进行公正评价和分配。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是基于中庸的行为原则、目的论思想和社会关系的。

他认为,公正是一种同时实现个人和社会最高目标的行为准则,它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原则来评价和分配,以实现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考基础,它对于我们理解和实践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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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探析》篇一一、引言亚里士多德作为古代希腊的伟大哲学家,他的正义思想不仅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在现代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他的正义观念强调道德伦理、公正性和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伦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哲学等学科研究的重点。

本文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的产生背景、主要内涵及其价值三个方面,对其正义思想进行深入探讨。

二、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产生背景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古希腊时期,他继承了柏拉图等前人的哲学思想,并在自己的研究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哲学体系。

在那个时代,希腊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哲学流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亚里士多德通过对这些流派的研究和反思,提出了自己的正义思想。

三、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主要内涵1. 道德伦理与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伦理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基石,而正义则是道德伦理的核心。

他认为,人们在追求幸福生活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而正义则是这些规范和原则的体现。

只有遵循正义原则,人们才能实现真正的幸福和自由。

2. 公正性与公平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性和公平性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他认为,公正和公平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制度的基石。

只有在公正和公平的社会制度下,人们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共同发展。

3. 人的自由发展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自由发展是正义的最终目标。

他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中,人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创造力。

因此,他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认为教育是培养人的自由精神和创造力的关键。

四、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的价值与启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启示。

首先,他的思想强调了道德伦理的重要性,引导人们关注道德规范的建立和维护;其次,他提出的公正性、公平性原则是社会制度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最后,他的关于人的自由发展的观点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为现代社会的教育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科学家,他对于公正观的探讨是其伦理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公正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他认为公正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本文将就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进行浅析,探讨其内涵及在当代社会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理性生活的一部分。

在他的著作《尼吉底倫伦理学》中,他指出公正是一种美德,是人类行为的一个方面。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不仅是一种道德品质,更是一种理性的表现。

他强调公正的重要性,因为公正能够保证人们按照理智和道德原则来行事,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正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体现了个体的品质,更关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平等的体现。

在他的著作中,他提出了正义的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正义,即平等的正义,另一种是特殊正义,即按功分配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般正义是确保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对待和公平分配的体现,而特殊正义则是根据各自的功绩和贡献来进行公正的分配。

这种平等正义的理念是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源于人们对于平等正义的忽视,只有在平等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种智慧的体现。

在他的伦理学中,他提出了智慧、勇气、节制和公正四种基本美德,而公正被视为这些美德中最为重要的一种。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种理性的体现,需要理智和智慧来指导,只有在理智的指导下,人们才能做出公正的行为和决策。

他认为只有具备了智慧和理性,人们才能正确地理解和实践公正的道德原则,才能真正做到公正。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对当代社会也有很大的启示。

在当今社会,公正和正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道德观念。

在当代社会,我们也需要理性和智慧来指导我们理解和实践公正,只有在理性和智慧的指导下,我们才能做出公正的决策和行为。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探析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探析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探析在古希腊哲学堪称最重要的一位思想家便是亚里士多德,他有许多广为人知的思想,其中在正义思想上的阐述至今仍具有借鉴的价值。

正义是人类社会中至关重要的概念之一,作为一个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强调了作为一个人的人类必须具有正义的品质。

他并不仅关注公正司法或行为方式,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正义拥有更为广泛的含义。

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思想的阐述中,他认为道德和公正的精神是正义的基石,而一个人只有通过善行来实现正义。

亚里士多德强调了一个人的品德是决定其行为的根本因素,因此,在正确行为方面,亚里士多德采用的方法是对内在动机的考虑,他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应该来源于他/她的良心和内心的情感。

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正义比其他任何美德都更为重要,因为正义不仅影响个人的行为,还影响社会的法律和道德。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深入浅出,从个人的内心情感、行为举止,到社会道德法则等各个方面都有所体现和阐述。

现在,我们来通过5个例子具体探讨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并且从中能够发现许多有价值的信息。

例子1:个人行为的正义与良心在亚里士多德的看法中,个人的正义行为必须要源自良心,而不是外部的权力。

如果一个人从心中产生了美好的愿望,他/她就能手持正义的旗帜去面对身边的一切。

因此,一个人的正义行为是需要自我感召而非外在的强制力量。

例如,一个人看见有人掉落了一个钱包,打算把里面的现金藏起来,但他/她最终把它送回了失主。

这种选择源于一个人的良心和自我感召。

在这个例子中,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正义需要个人内心的驱动,而不是外在的规则或惩罚。

这与当今很多社会安排的奖惩制度不尽相同。

例子2:社会法律与权力的正义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正义来源于社会的法律和对权力的制约。

在公共领域中,正义的表现形式是通过法律、司法和其他权力机构来规范公民行为。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在驾驶过程中没有遵守交通规则,他/她就须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如果很多人违反交通规则而没有得到惩罚,将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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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正义观探新论文论文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观经济正义观法律正义观论文摘要: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的论述极其丰富、深刻,“中道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给他人以应得,取己之应得”、“法律,正义的化身与体现”等正义思想体现了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观、经济正义观、法律正义观的基本理念,后世正义理论的研究者都或多或少从其中吸取养分。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

然而什么是正义?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人们议论的热点和争议的中心。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被马克思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对正义也进行了丰富的论述。

本文拟从政治、经济、法律综合视角去探析亚里士多德正义观之深刻内涵。

一、“中道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政治正义观政治正义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家所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

作为古希腊时代政治哲学的代表,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正义是为了自足存在而共同生活,只存在于自由人和比例上或算术上均等的人之间。

又指出,善德在行于中道,以毋过毋不及的中间境界为最佳,而这同样适用于政体,中道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阶级)—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在这三个阶级中,极富阶级是寡头势力,他们本性狂暴,只愿发号施令,不肯接受任何权威的统治,他们的偏见是财产,认为财产的不平等是一切都不平等的根据,因而他们不堪为政。

极贫阶级是平民势力,他们仅知服从而不堪为政,就全像一群奴隶,他们的偏见是自由,认为一切相等则万物相等,提倡绝对的民主和自由,是一种凭所得的习性,它的特点在于适度,因而他们也不堪为政。

中产阶级为民主势力,是中道的化身,最能顺从理性而不趋向极端。

处于小康状态的中产阶级既不会像究人那样图谋他人财产,他们的财产也不像富人那样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凯觑,既不对别人耍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而且它人数众多,不会为贫富两极所操纵,自身又没有野心,中产阶级主政足以使城邦政治走上正轨,消除政治上的混乱和内江,导致社会的长治久安。

由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组成的共和政体是各类政体中最为理想的政体,共和政体崇尚中道,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之所长,混合了贫富利益,兼顾了资产阶级和自由出身的人们,同时共和政体克服了其他政体的种种弊端,最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他说:“凡是和最好政体愈接近的品种自然比较良好,凡离中庸之道愈远的品种也一定是恶劣的政体。

亚里士多德以中道为特色的政治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

他把以一个自身并不稳定的中产阶级为基础的共和政体作为稳定当时希腊奴隶主阶级国家动荡不安状况的救命良方是不可能有效的,也不可能意识到人民群众才是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才能保持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在他看来,当时作为人民群众主要组成部分的奴隶只是一种有生命的工具,是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亚里士多德的中道根本不可能从根本上缓解阶级矛盾,达到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给他人其应得,取己之应得”—经济正义观关于应得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希腊的神话、史诗等等,而梭伦是第一个将它与正义概念直接联系起来的,他最早在正义概念中引人了“给一个人以其应得”这样一个含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梭伦的正义在于应得的思想表达着具体的正义的积极意义,即在对于他人的方面给一个人其应得,而在对于自己的方面取己之应得。

他说:“不同品类的人们各尽自己的功能来有所贡献于社会,也从别人对社会的贡献中取得应有的报偿。

”1.分配正义,表现在荣誉、财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其原则就是比值相等,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就是某种比例,而这种比例并非抽象数目所独具,而且由普遍数目所形成,比例就是比值相等,就是中间,不公正就是违反比例,不公正的人所占的多,受公正待遇的人所得的好处少,所以,在选择恶时宁小毋大,在选择善时则越大越好,实际上,亚里士多德承认,每个人按照各自的所值分配,各取所值的原则是公正的,无可争议的,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各派对“价值”声明各依据自己的立场作出了矛盾对立的不同解释,他指出:“平民派说,自由才是价值,寡头派说财富才是价值,而贵族派则说,出身高贵就是德性。

对分配的公正的不同解释造成了城邦的内部的对立和冲突,亚里士多德只得采取“中道之道”,但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个矛盾。

2.交换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交换性的正义产生于经济交往互惠关系之中,它遵循比例原则而不是按照均等原则。

他举例说:“设定营造师为A,制鞋匠为B,房屋为C,鞋子为D,那么营造师要从制鞋匠那里得到他的成果,又把自己的成果给予鞋匠,如若在比例上首先相等,回报就随之而来,交换就出现,如果不是这样,交换就不存在。

在这里他已涉及到了现代交换正义的思想,即指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换时所应遵循的合理的原则和对交换行为进行评价的正确的标准。

亚里士多德着重指出了交换时所应遵循的两大原则:(1)交换比例的等价性原则—交换正义的核心。

他说:“倘使不存在等价,也就没有交换。

伪既然要进行等价交换,就要对交换的东西在某种形式上相比较,以确定其价值。

对此,马克思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说,亚里士多德最早分析了许多思维形式、社会形式和自然形式,也最早分析了价值形式,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发现了等同关系,正是在这里闪耀出他的天才的光辉。

(2)平等原则—交换正义的前提。

人们之所以进行交换,就在于通过交换可以互通有无,使每个人的需要得到更好的满足。

而交换是通过其等价性而得以实现的,等价交换要得以存在,就必须肯定人的平等人格,承认人的平等权利。

因此,正是交换关系将人们从等级关系中解放出来,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既然交换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平等人格之间的互利、等价的交换,那么交换的正义就是要保证交换的平等性。

3.补偿正义。

“矫正性的公正,生成在交往之中,交往或者是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

它不按照几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术比例。

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裁判者用惩罚和其他剥夺其得利的办法,尽量加以矫正,使其均等。

均等是利得和损失,即多和少的中道,即是公正。

在此,作为“算术比例”的“公正”,相当于上述的“交换正义”,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而“裁判者用惩罚和其他剥夺其利得的办法”对“不均等”所作的“矫正”,指民法上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亚里士多德这里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证不法者与受害者之间利益的均等,即笔者从经济视角所讲的补偿正义;二是对不法者之间惩罚的公平即人们所期望的司法正义。

而他重视的恰恰是补偿正义,他说:“既然均等是多和少的中间,那么所得和损失的对立也就是多和少的对立。

好处多坏处少就是所得,反之就是损失,它们的中间就是均等,我们说就是公正,所以矫正性的公正就是所得和损失的中间。

补偿正义就功能来说,主要在于对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维护和保障。

人们的各种财富,或者是从分配而来,或者是从交换而来。

在符合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前提下获得的财富自然是合乎正义的,个人有正当的权利拥有这些财富。

但如果有人违反了分配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不正当地获取了本来不应该获取的财富,就造成了对正义的损害和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定的途径来予以矫正。

这个途径不是把惩罚当做一种应得的恶施加给不义的多得者,而是采取补偿的方法。

“应该做的事情就是,从过大的取出超过中间的那部分,增加到小于中间的部分上去。

叨亚里士多德强调补偿正义的适当性,即要使受害者受到的侵害得到等值的补偿,使侵害者得到的利益予以取消,也就是说,补偿要与受害程度相一致,惩罚要与侵害程度相一致。

总之,他认为正义就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与损失的中道,交往以前和交往以后的所得相等。

三、“法律,正义的化身与体现”—法律正义观西方思想家和法学家们在许多个世纪里从多种角度对法与正义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这种不懈的研究表明西方思想家所具有的一种“重视法与正义的关联性”闭的态度,而奠基者是亚里士多德,在法与正义的问题上他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与体现”,他指出:“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1.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理论界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含义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多种理解,但大都认为形式正义重在强调提供公民前提、资格、机会等纯形式方面的平等,而实质正义在于通过这种形式达到事实上的价值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是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很明显,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要求。

形式正义—人人守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普通平民要守法,执政人员更要守法,执政人员要忠于政体,有才能,有德性,且由平民选举,受监督。

总之,法律所以见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培养公民的守法精神,要靠教育,教育是促使公民守法的重要手段。

2)实质正义—有良法。

良法此处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指正义的法律,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良法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利益,仅仅以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必定导向宗派统治或专横统治(即人治)而不能导向法治;第二,良法应该体现自由,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法律不可能成为良法;第三,良法应维护国家政体稳定与长久。

他说,城邦的立法家应当注意各种政体得以保全或者被倾覆的种种原因,寻求保全政体的方法,并精心制定垂之后世的成文法律,以创制一个使政体足以持久的机制;二是指形式上可以达到正义的法律,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属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应包括以下属性:平等性、一般性、可变性、稳定性、公平性、权威性。

2.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理或正义以自然的和约定的两种方式存在。

自然正义对于全体公民都有同一的效力,不管人们承认还是不承认,这种正义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人们必须绝对遵守;约定的正义开始时,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然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只能是这样,即一经人们的协商同意并作为法律制定下来,就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

亚里士多德坚决反对诡辩派的相对主义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所有公正事物复杂多变,所以公正只是因为约定才得以存在”图。

他虽然承认两者同样是可变的,但认为有某种以自然为依据的东西。

由此他涉及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他说,合乎理性始为正义,法律之好坏也以理性为标准,而这里理性就是指自然存在的自然法则,体现自然正义要求的自然法内容普遍适用,永恒不变,而人定法是人们依约定正义人为产生的法律,常常存在缺陷使内容不断改变。

所以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人定法以自然法为基础,但都符合正义,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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