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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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果归责原那么
• 1、含义

它是指只要国家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
益遭到损害,国家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
管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成心或者
过失。
• 2、适用范围

这一归责原那么并未全面确立在刑事
诉讼领域,而是有具体的适用范围。在?
国家赔偿法?第17、18条中。
法条链接--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
国家赔偿法主要内容

一、法律渊源

二、归责原那么

三、行政赔偿

四、刑事赔偿

五、赔偿方式与标准
一、法律渊源
•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 • 有一组数据值得我们反思:从1997年到2007年,
我国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 决定给予补偿的案件有8500多件;各级检察院总 共受理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 件,给予赔偿的案件占受理案件的一半还不到。 • 2021年12月1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正式实施 • ?国家赔偿法?历经15年,经过四次审议,从原 来的35条到修改后的42条,有27条作了修改,且 从原来的4000多字增加到现在的6000多字。
“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 括法律法规,也包括法律的根本原那么和精神。 • 表现形式如下: • 〔1〕违反明确的法律标准侵犯他人权益; • 〔2〕违反诚信原那么、尊重人权及公序良俗原那么侵 犯他人权益; • 〔3〕滥用或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错误信息、指 导及许可批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 • 〔4〕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尽到合理注意。 • 2、单一制违法归责原那么的弊端
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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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程序的特点。
掌握:国家赔偿主体的各种模式;确立 国家赔偿范围的标准;国家赔偿范围中
存在的问题;涉外国家赔偿程序。
一般了解:外国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
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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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主体
• 一、国家赔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赔偿主体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 (二)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受理和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 (三)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确行使国家
赔偿请求权。
• 二、确定国家赔偿范围的标准 • (一)主体标准 (二)行为标准 (三)损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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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 三、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 《国家赔偿法》采取概括与列举、排除与肯定、行为与
•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 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
2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 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 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 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 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
四、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 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 •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其依法行使职
权。
.
5
第三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家赔偿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
(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面否定阶段 (二)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对肯定阶段 (三)国家赔偿的全面肯定阶段
权利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 • (一)法律规定 •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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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 • 我国之所以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是因为: • 1、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 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 2、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排除的可能性,有效地 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 3、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 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 4、违法原则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 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 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比较相符。 • 违法原则的修正与结果规则原则的引入。
1.国家赔偿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 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面否定阶段 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对肯定阶段 国家赔偿的全面肯定阶段 2.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根据 拟人化理论;公平负担理论
• 3.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三 个阶段: • 1994年前的国家赔偿制度 • 1994年至2011年的国家赔偿制度 • 2011年新的国家赔偿制度
• 二、侵权主体的种类 • (一)国家机关 • 1、国家行政机关 • 2、国家司法机关 •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二:行为要件
• 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 所谓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行为要件是指,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行为条件, 换言之,国家对侵权主体实施的何种行为 承担赔偿责任。 • (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 • 所谓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 为。
第三节 行政赔偿
•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 担的赔偿责任。 •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 (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 (二)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 (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 (四)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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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 决定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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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 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 【释义】赔偿请求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精神受到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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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
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1)公民 ▪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法人。
▪ (3)其他组织: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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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 人有权要求赔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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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
国家赔偿由具体的侵权机关承担,在行政赔偿中 以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在司法赔偿中以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 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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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
人行为,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要素 (2)名义要素 (3)公益要素 (4)职责要素 (5)命令要素 (6)公务标志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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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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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职务侵权行为:

积极行为
❖ 消极行为,虽然从法条规定看,国家 赔偿法主要规定了积极行为导致的赔偿问 题,但对于消极行为也可能引发国家赔偿。 如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放纵他人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的。在行政赔偿中,因不依法履行 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引发的国家赔 偿也占有一定比例。
❖ (4)被抚养人生活费发放的标准更加明确, 即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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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侵犯财产权,赔偿财产的直接损失。
❖ 对于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 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 金。
❖ 返还执行的罚款 或者罚金、追缴或者 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 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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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条)、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第七条)、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
❖பைடு நூலகம்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看守所规定为赔偿义
务机关。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0]47号)要求,
因看守所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赔偿的,主管
❖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 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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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责任原则
❖ 违法责任原则是以对行为合法性进行 法律评价为价值取向的归责原则,其宗旨 是明确行为的法律评价标准。
❖ 1、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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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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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 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 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 【释义】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 决定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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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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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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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请求人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
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自己 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自己的损害是赔偿 义务机关的行为引起的。
▪ 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
为合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 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不应给予赔 偿请求人赔偿或者不应给予赔偿请求人要求数额 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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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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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
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人身权赔偿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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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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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
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 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 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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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 否赔偿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赔 偿请求人是否受理。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赔 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提高国家赔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发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 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01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国成要件
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
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组 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等 。
合法权益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 的权利和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 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
是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后果,如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
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直接联系和必然联系。
判断标准
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如果违法行为是损害结果 发生的通常或必然的原因,则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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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重要作用
一、国家赔偿法概念
国家赔偿法概念 广义解释
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的关于国 家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解释
国家立法机关比较系统、 国家立法机关比较系统、 全面规定的有关国家赔 偿的法律文件, 偿的法律文件,在我国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 家赔偿法》
二、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1、规范 、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 建立健全 国家责任 制度 2、保障 、 公民、法 公民、 人和其他 组织的权 利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 过程中,侵犯公民、 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 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监狱管理机关。 关、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从一般意义上说, 国家赔偿,从一般意义上说,是国家对 国家权利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 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任的一种法律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科技 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扩张, 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扩张,国家侵权的 机会以及可能性在逐渐增大, 机会以及可能性在逐渐增大,国家赔偿 也就变得十分的重要。 也就变得十分的重要。因为它不仅对社 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国家 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特别是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积极的促 进作用。 进作用。
3、监督和 、 促进国家 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国 家 赔 偿 主 体
国家赔偿主体: 国家赔偿主体:是指对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 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主 我国的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 体,我国的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 国家机关只是具体负责履行赔偿 责任的义务机关。 责任的义务机关。在我国实行谁 侵害,谁负责制度。 侵害,谁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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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职权的活动中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 由国家对此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的领域。 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赔偿的行为范 围,即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赔 偿的损害范围,即对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哪些 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哪些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章

第二节
刑事赔偿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
规定。 【释义】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与行政赔偿请求 人的确定是一致的。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
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 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 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 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 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 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 偿义务机关。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
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 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 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 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二章

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 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 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 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 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 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释义】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原则上应当 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赔偿请求人存在书写申请 书的困难情形,可委托他人代书。
第三章
刑事赔偿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 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 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 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人身权赔偿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通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其他规定 附则
第三章
刑事赔偿
实践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主要有以下
情形:(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以及被告人的 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 施的;(2)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仍继续查封、 扣押或冻结财产的;(3)查封、扣押或冻结财 产后,未妥善保管封存,随意使用致使财产损毁, 而给被告人的财产造成损害。
第二章
行政赔偿
【释义】本条是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时,新增 了协商的内容。 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赔偿决定的必经程序。具体采取的形式可由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决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可能决 定赔偿,也可能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不予赔偿的 也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还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且理 由应当是正当合法、充分合理的。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 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 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 赔偿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 关的规定。
第二章 第三节
行政赔偿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时一并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 径的规定。
第二章
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
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自己 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自己的损害是赔偿 义务机关的行为引起的。 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 为合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 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不应给予赔 偿请求人赔偿或者不应给予赔偿请求人要求数额 的赔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
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 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
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 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 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 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 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财产权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
行政赔偿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 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 【释义】本条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人行为,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要素 (2)名义要素 (3)公益要素 (4)职责要素 (5)命令要素 (6)公务标志要素。
第二章
第二节
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侵害,依法有权要求行政赔偿的人。我 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 (1)公民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 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 笔录。
第二章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 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 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 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 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 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 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 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
第二章
行政赔偿
区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 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 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 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 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 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 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 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释义】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 决定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 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释义】赔偿请求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精神受到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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