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生产经营者须建立索票索证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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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销售)
一、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户在订货时,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

二、购进食品时经营者向食品供货商索取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内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保存2年以上。

三、初次购入食品时,应当仔细查验能够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并做到每半年核对一次。

同时,应仔细查验供货商的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若所购入的食品为进口食品,还应任仔细查验该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

检验检疫合格报告应半年索验一次。

四、在认真查验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后,应索要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规范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负责人签字:。

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的工作流程,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本单位从供应商处进货的所有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产品、水产品、肉类、蛋类、乳制品、酒类、饮料等。

三、基本要求1.本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2.本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进货,并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单位应对进货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查验和验收,检查食品的外观、包装、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确认食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有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或者合格证明。

6.本单位应对进货的食品进行妥善的存储和管理,按照不同类型和要求分区分类存放,遵守先进先出原则,防止过期变质污染。

7.本单位应定期对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档案管理。

四、附件1. 《食品进货登记表》2.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表》3. 《食品进货合同范本》五、专属名词及注释1.预包装食品:指在预先确定的量中用包装或者容器密封包装,在销售点以外生产或者包装,并标明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在销售点现场加工或者未经预先包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散装或者散称销售的食品。

3.检验检疫证明:指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进出口商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文件。

4.合格证明:指由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出具的证明食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文件。

六、难点及解决办法1.难点:部份供应商不愿意提供发票和凭证,或者提供的发票和凭证不完整或者不真实,导致无法核实食品的来源和质量。

解决办法:本单位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调,明确索票索证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对于不配合的供应商,可以采取拒绝进货、终止合同、举报投诉等措施,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流通领域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流通领域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流通领域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省、泉州市政府和省、市工商局的决策部署,为确保今年年底,晋江市区的中心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是指食品销售经营者对入市的食品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复印件备查的制度。

索证索票是抓好食品质量的有效保障。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必须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三、经营者应把握好食品采购环节,有明确的食品供应商引进标准。

四、对供应商资质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有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供应商基本资料档案。

主要审核的资质材料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书;组织结构代码;卫生许可证;企业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

(一)进口商品在国内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进口商要出示承诺书,注明该类商品今后涉及的一切侵权、冒用商标等行为均由进口商承担;(二)供应商为进出口贸易公司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登记表;生产商生产许可证;自有品牌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三)商标注册人应与营业执照注册人一致、如不一致则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四)供应商经营范围应在资质材料中限定的有效范围内;全部资质材料应查看正本或清晰的正本复印件,同时留存企业盖章复印件,建立供应商专门档案。

五、对即将上市的食品品质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有明确专人负责,并严格记录每批次食品质量状况,建立食品基本资料档案。

六、入市的食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做到每批次的食品都必须具备;(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

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用29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涉及食品经营者的有12条,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有2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事故处臵的义务。

下面分别释疑。

一、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经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就是说: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

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企业保证其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食品经营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个食品从业人员认真遵守,通过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管理。

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再次,每个食品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索票索证制度范本

食品索票索证制度范本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照和票据,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制度。

第三条索证索票内容3.1 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以下证照和票据:(1)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2)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行业资质证明;(3)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4)销售发票或销售凭证,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原印章;(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3.2 进口食品还需提供以下证照和票据:(1)进口商检证明;(2)报关单;(3)代理商营业执照;(4)注册证;(5)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四条索证索票要求4.1 食品经营者与供货商初次交易时,应详细核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和相关证照,确保其合法有效。

每年对供货商的证照进行一次核对,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4.2 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种类、批次、数量等分类整理索证索票,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3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

4.4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评估,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供货商,应立即停止采购其食品,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条违规处理5.1 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2 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3 食品经营者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食品证照和票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附则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是一种为了确保食品安全而实施的制度。

该制度要求所有进入市场的食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和审核,通过索证索票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管理。

首先,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具备生产安全的能力。

这样可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标准。

其次,食品经销商和批发商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他们从合法渠道获得食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在流通环节中的安全。

此外,食品经销商和批发商还需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即在进货和销售时对食品进行记录和管理。

这可以让监管部门随时查阅食品的来源和去向,以便在有问题的情况下进行追溯和处理。

索证索票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合法性。

同时,消费者也能通过索证索票制度了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信息,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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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与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与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与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与索证索票制度一、背景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与索证索票制度,对于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法合规操作,规范食品安全生产、销售、流通、服务环节的索证索票制度,并强化对食品监管措施的落实,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健康。

三、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生产、销售、流通、服务环节的企业,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管理办法1、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对食品生产、销售、流通、服务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2、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落实产品进货证明、销售凭证和销售清单等索证索票制度,保证食品的来源可追溯、销售流向可查明。

3、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库存索证索票制度,每批次原料均应有进货证明,保证原料的来源可追溯、使用记录可查明。

4、食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清单、销售凭证等索证索票记录制度,保证销售记录真实、可靠。

5、餐饮、连锁经营等服务企业应建立消费者索证索票制度,对销售的食品和服务均应有明确记录,保证消费者权益。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定期重新审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七、责任与处罚1、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检,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档案,不得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

2、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与索证索票制度的企业,应根据违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暂停生产或经营等措施。

3、对于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应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并列入食品安全失信名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八、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企业在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中建立的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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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生产经营者须建立索票索
证制度-
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相关条款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索票索证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对尚未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供货者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无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来源:新华社编辑:陈秀军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1.4主观要件
由于在食品流通损害环节的作用不同,食品安全法的惩罚赔偿条款区分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归责原则,对着食品源头的生产者,责任承担更重,不论生产者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有主观过错,都用无过错责任归责;而流通环节中的销售者则要“明知”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违法行为,对销售者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如果销售者缺乏主管故意意思,则不能试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仅赔偿民事侵权责任造成的损失。

1.5客观要件
一是行为的不法性,行为的不法性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损害事实确定存在,消费者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因义务主体的不法行为确实对消费者造成现实损害,并不以造成损害事实为条件是因为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领域被消费者购买,现实损害已经存在,消费者的人身利益和信赖利益造成损失。

2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立法建议
2.1明确主观条件
立法中销售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过错归
责已经不能完全使流通环节的销售者重视自身在食品销售中的注意义务,忽视了销售者因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安全食品事故。

流通环节的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负有的责任应该是不低于食品生产者本身,其是把食品呈送到消费者面者的直接关系人,在食品流程中更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现行发条规定只有销售者在“明知”的主观故意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可以引用惩罚性规则,极大地规避了销售者的销售注意义务,可以说,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并没有引起销售者足够的重视因为其可能触及的利益关系深度不够,其并没有很好地起到制度应有的报应和遏制不发行为功能。

美国部分州立法已经明确重大过失在销售者归责责任的适用,台湾也有类似条款,把销售者重大过失列入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范围,可以更好地实现此项立法目的。

2.2应补充赔偿金相应细则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给消费者提供了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针对不安全食品追责的依据,但是对于消费者最关心的赔偿金问题,现行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造成此条法规在实际运用中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类似案件结果差别巨大。

首先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应该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作为基数,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补偿消费者,不应该以购买的价款作为赔偿基数,要实际考虑实际公平,实际消费中,食品的价格都是偏小了,若是仅仅以价款作为计算基数,即使是“十倍赔偿”,消费者所能得到的补偿也是偏少,有时候甚至不能和因不安全食品造成自身的实际损失相抵,更逞论实现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的惩罚和遏制功能,所以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
金的计算基数,不但符合现行各国食品法的立法趋势,也能更好实现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的立法目的。

其次应确定弹性的赔偿金计算条款,现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食品价款的十倍过于古板,不符合实际,并不能很好保护消防这权益。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违法者的惩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的计算方面存在问题。

这种固定倍数的计算方法过于僵硬,一方面难以体现法官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和具体分析时的能动性,另一方面难以体现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所以建议综合个案和立法需求,对计算倍数做相应的浮动条款规定。

3结语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的出台是我们食品安全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在现实生活的作用却不明显,我国应该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正确理解惩罚性条款的构成要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其立法目的,确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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