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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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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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业主的自治事务,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小区环境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城市住宅区内的单位业主和个人业主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代表组成的自治组织,是住宅区内业主行使自愿管理和自治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宗旨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业主利益,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促进住宅区和谐。

第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统一自治管理物业服务和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的民主组织,负责处理业主共同事务、行使自治权力,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和公共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决策。

第七条业主大会有权决定住宅区的根本大政方针和制定基本方针。

第八条业主大会有权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及其他相关职位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九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别事项或者业主发起的议题可以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并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参加,每一套住房对应一个投票权。

第二章业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实行常务办公,负责日常事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置业主大会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财务办公室等。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问题的调查研究和解决。

第十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负责制,明确委员职责和责任,做到各职责互补、合作共赢。

第十八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推动业主之间的团结合作,促进住宅区内业主之间的友好交往。

第十九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与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合理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住宅区内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城市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城市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城市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一、前言城市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一个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组织,旨在维护和管理城市住宅小区的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

本章程旨在规范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权力和职责,以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选举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报名参加,并通过选举产生。

选举程序应公开、公正、透明,并遵循多数原则。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连任。

2. 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产生委员会成员在选举中选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主席负责组织和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履行职责。

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与委员会成员一致。

3. 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委员会可以设立办公室,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应提供业主咨询、投诉处理、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

三、权力和职责1. 维护业主权益委员会应代表业主维护业主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等。

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小区规划、修缮和改造等决策过程,确保业主的声音被充分听取。

2. 管理公共设施委员会应负责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道路、停车场、游乐场等。

委员会应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3. 组织社区活动委员会应组织和协调社区活动,促进邻里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这些活动可以包括节日庆祝、文化艺术展览、体育比赛等,旨在增进业主之间的友谊和凝聚力。

4. 解决纠纷和投诉委员会应设立纠纷解决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

委员会应采取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依法处理各类纠纷和投诉,并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5. 财务管理委员会应负责管理小区的财务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和使用物业费、维修基金等。

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账目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工作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委员会的工作应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通用版业主委员会章程

通用版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名称: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性质和宗旨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五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辟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者住宅区 (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辟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者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通用章程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通用章程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通用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城市住宅区内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由住宅区内业主自愿组成的自治组织,是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管理,公正公平,服务业主,促进和谐。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每栋楼或每个小区设立一个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大会推选产生。

第七条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各自的分工,负责住宅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后可连续连任。

第三章职责和权益第十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住宅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二)监督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和交涉;(四)组织住宅区内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友谊;(五)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业主管理委员会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参与住宅区的管理和决策;(二)依法代表业主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和协议;(三)依法监督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和管理;(四)依法参与住宅区内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五)依法享有其他与业主权益相关的权益。

第四章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是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住宅区内的业主组成。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由业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听取和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选举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三)决定住宅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四)解决住宅区内的重大事项和纠纷。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文经典版本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文经典版本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文经典版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二、管理委员会的设立1.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由住宅区业主自愿组成的、依法设立的业主自治组织。

2. 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经过住宅区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3. 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人数应当合理,业主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三、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组织住宅区业主大会,并向住宅区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负责制定住宅区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 监督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的管理和维护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4. 组织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住宅区的安全稳定。

5. 协调处理住宅区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住宅区的和谐氛围。

6. 代表住宅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政府部门等进行协商和沟通。

7. 开展住宅区文化、健身、娱乐等活动,增进住宅区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友谊。

1.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由住宅区业主代表选举产生。

2. 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3. 管理委员会可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特定事项的研究和处理。

五、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方式1.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住宅区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报告工作情况。

2. 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3. 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4. 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住宅区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

六、管理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1. 管理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住宅区业主的管理费用,具体标准由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

2. 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使用经费,用于住宅区的管理和服务。

七、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机制1. 住宅区业主大会是对管理委员会的最高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召开,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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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依法成立,是由该住宅区内的业主共同组成的管理机构,是住宅区业主自治的重要组织。

第三条业委会的任务是:代表业主行使住宅区业主的权利,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管理和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推动住宅区的发展和改善,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四条业委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选举产生,也可以是由业主共同推选产生。

第五条业委会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是住宅区内合法的业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在业委会的工作中积极主动,能够履行委员会相关职责。

第六条业委会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普通委员。

第七条主任委员是业委会的决策者和组织者,具有业委会的最高权力。

第八条副主任委员是主任委员的助手,负责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并协助主任委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普通委员是业委会的成员,参与并协助业委会的工作。

第三章选举和任期第十条业委会的成员由业主进行选举或推选产生,产生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在业委会成员任期内发生局部变动时,由业主进行补选或选择新的候选人参与竞选。

第十三条业委会成员可以随时辞去职务,但应当提前60天书面通知业主大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四章业委会的职责和权限第十四条业委会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代表业主行使住宅区业主的权利;2.管理并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3.监督和管理住宅区的物业公司及其他服务商;4.组织开展住宅区内的业主活动和社区文化建设;5.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汇报工作情况;6.推动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改善;7.维护住宅区业主自治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章业委会的运作和决策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并召开需要讨论重要问题的临时会议。

通用范文(正式版)业主委员会章程

通用范文(正式版)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更好地管理、维护和发展小区的公共利益,提高住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本章程。

第二条定义和范围1.业主:指在小区内合法拥有房产,并按照规定处理相关费用的住户。

2.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负责协调小区内事务的组织机构。

3.小区:指本章程所管辖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章程权威性本章程是小区内的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所有业主均应遵守并支持其执行。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第四条委员会成员1.业主委员会由不少于3人、不多于9人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普通委员。

2.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持并代表业主委员会。

3.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协助主任完成工作,并在主任无法履行职务时代理主任职责。

第五条选举程序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

2.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由小区业主自行提名,并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任期和连任1.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自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2.同一人连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3.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应重新进行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第七条职责业主委员会依法管理和维护小区共有财产,维护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推动小区内的发展。

第八条权力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维护和改善,有权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的运作第九条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3.业主大会有权决定小区内的重要事项,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1.1 目的本章程旨在规范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区的良好秩序和和谐发展。

1.2 任务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和公共秩序•监督住宅区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促进住宅区内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解决住宅区内的纠纷和争议•反映业主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条组织形式2.1 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采取民主选举的形式组成,业主代表通过选举产生。

2.2 委员会的任期业主代表的任期为两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条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3.1 委员会的权力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监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参与住宅区的决策和规划•组织住宅区内的公共活动和社区建设•管理住宅区的共用设施和资源3.2 委员会的义务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承担以下义务:•聆听并解决业主的诉求和意见•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并记录会议纪要•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进展和财务状况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大会的召开4.1 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业主委员会提前宣布并通知所有业主。

4.2 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如下:•由业主委员会发出召集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业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组织会议、主持会议并记录会议纪要第五条业主大会的职权5.1 业主大会的职权范围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讨论和决定住宅区的管理、维修和改建事项•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解决住宅区内的重大问题和纠纷5.2 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的决议应由多数业主一致通过,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6.1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5人,根据住宅区业主的人数,业主委员会的人数可以适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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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深圳经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第四条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本管委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执行秘书名。

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3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4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5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
目;6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7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8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1管委会主任;2管委会执行秘书;3业主选举的楼长;4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管委会会议第九条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

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中央电视台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管委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第四章管委会委员第十五条本管委会委员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单数。

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管委会委员以下简称聘请委员,其名额不得超过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聘请委员担任管委会主任,应由为本住宅区业主的直系亲属作其经济担保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本管委会委员则热心公益事业。

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来担任。

第十七条本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撤换,减增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追认1已宣告破产;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已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3未经管委会同意无故在管委会会议中连续缺席三次以上;4以业主身份当选为委员,但已不再是业主;5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辞呈;6有违法犯罪行为的;7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第二十条任何委员停任或退任而不寻求连任时,必须在停任或退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管委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管委会的任何财产动产、不动产移交给本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对本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3参与本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第二十二条本管委会委员的义务1遵守本管委会章程;2执行本管委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管委会的工作;3积极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仁义和活动;4向本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管委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只公用房第二十三条本管委会的经费来源是本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本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管委会会议;购置设备;编印资料。

购买书刊资料;国内外交往;有关人员的津贴;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

经费收支帐目不包括现金由执行秘书管理,每月台票向管委会会议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本管委会的办公用房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购买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划出。

第六章

则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的终止与解散本管委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社团登记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定终止或解散。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有关法规不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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