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转让的海运单解析
国际海运提单之SW海运单(SeaWaybill)和电放提单TLX

国际海运提单之SW海运单(SeaWaybill)和电放提单TLX展开全文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
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一)海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其基本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约的证明;三是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流程及特点海运单流程:(1)船公司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3)收货人签署完这个到货通知并退还给船代理;(4)船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5)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付清,办理结关手续,船方就可放货。
海运单有以下特点:1.简单迅捷。
2.对收货人风险小,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
3.对承运人风险大。
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
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
4.对发货人风险大。
Sea Waybill是随船提单,一旦向船东确认作Sea Waybill的话,货一到港,收货人就可以直接去提货,发货人控制不了该货。
5.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
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
(二)电放提单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提单是物权凭证,航空货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航空货运单是不可转让单据。
由于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不能转让,是一种不可议付的单据。
货运单的右上端印有“不可转让”(not negotiable)字样,其意义是指航空货运单仅作为货物航空运输的凭证,所有权属于出票航空公司,与可以转让的海运单恰恰相反。
因此,任何时 IATA 成员都不允许印制可以转让的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上的“不可转让”字样不可被删去或篡改。
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这导致在航空运输当中信用证的保险度大大降低。
海运提单分类

海运提单分类
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是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力证明,也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凭证。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海运提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根据货物运输方式分类
根据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海运提单可以分为整箱提单和拼箱提单。
整箱提单是指货物在集装箱中运输,提单上只列出一种货物,而拼箱提单则是指多种货物混装在同一集装箱中运输,提单上需详细列出每种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2. 根据货权转移的方式分类
根据货权转移的方式,海运提单可以分为到岸提单和直达提单。
到岸提单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收货人凭提单到港口领取货物,此时货权才转移。
而直达提单则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权已经转移,收货人无需到港口领取货物。
3. 根据提单的转让方式分类
根据提单的转让方式,海运提单可以分为可转让提单和不可转让提单。
可转让提单是指提单上明确标注可以转让,持有人可以将提单上的货权转让给其他人。
而不可转让提单则是指提单上明确标注不可转让,持有人无法将提单上的货权转让给其他人。
4. 根据提单的形式分类
根据提单的形式,海运提单可以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正本提单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正式海运提单,是货权转移的凭证。
而副本
提单则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复印件,通常用于海运货物的银行结算、贸易融资等方面。
总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海运提单可以分为多个类别。
在国际贸易中,正确使用和管理海运提单,对于保障货物交付和货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 海运业务单证及流程

无风家人无价样物资险用 商值品品金的私业的。,在运下是到未采单短的,货而到用。途情往物提,海海况往先单宜运 6
项目
性质与作用 可否买卖、抵押
收货人栏 可否转让
提货方式 格式
正本签发份数
第一节 海运单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提单/海运提单(B/L) ① 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 运 单 (SWB) ① 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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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运业务流程
一、杂货班轮货运
货运安排
1、揽货 2、订舱 3、确定航次 货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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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子提单
二、电子提单及其法律地位 电子提单的存在或实施主要有两个基础,其一
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二是立法。电子提单 的法律性质与这两个基础紧密相关。 (1)电子提单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具有传统提单功 能的电子文件。 (2)电子提单是一般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具有传 统提单功能的电子文件。 (3)电子提单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提单。 (4)电子提单是一种新型的海运单据和代表货物 的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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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运提单
二、提单的内容与条款
全式提单是相对于简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除 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 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 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全式提单有正 面的印刷条款和背面的印刷条款。在提单的正面通常会 有确认条款、不知条款、承诺条款、签署条款。提单背 面的印刷条款主要有首要条款、定义条款、承运人责任 条款、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特定货物条款等。
② 货物收据
② 货物收据
③ 物权凭证
可以 可以是:不记名,记名,指示 ①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 提单转让的法律性质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和物权凭证的三重性质。
提单的转让通常涉及背书和交付两个步骤,背书是提单持有人对提单权利的转让表示,而交付则是实际转移提单的占有。
2. 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单转让后,新持有人取得与原持有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的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提单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付请求权、索赔权等。
3. 提单转让的限制某些情况下,提单的转让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提单上明确记载了“不可转让”或“仅限指定收货人”等字样,那么提单的转让可能无效或受到限制。
4. 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提单的转让并不直接等同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提单持有人需通过提单背书和交付的方式,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新的持有人。
5. 提单转让中的欺诈风险提单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如伪造提单、重复转让等。
因此,提单转让时应当谨慎,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确认。
6. 提单转让的国际法律冲突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多个国家,提单转让可能受到不同国家法律的约束。
在国际交易中,应考虑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或《鹿特丹规则》等,以确定提单转让的法律适用和效力。
7. 提单转让的登记与公示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提单转让可能需要进行登记或公示,以对抗第三人。
这有助于保护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防止因未登记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8. 提单转让与电子提单随着电子提单的普及,提单转让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电子提单的转让通常通过电子系统进行,需要遵守相关的电子签名和数据保护法律。
9. 提单转让的争议解决提单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提单转让的法律规制建议为了规范提单转让行为,减少法律风险,建议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单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以及提单转让中的欺诈防范措施。
运输单据

7、其他提单
◆过期提单(Stale B/L) ◆ 舱面提单(On Deck B/L) ◆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 租船提单(Chart Party B/L) ◆ 先期提单 ◆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四)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 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 2、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 •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三)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按有无不良批注划分
◆清洁提单Clean B/L ◆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3、按收货人抬头划分: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不记名提单Open B/L ◆指示提单 Order B/L
三、装运条款(TERMS OF SHIPMENT)
• 装运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
港、目的港以及分批装运、转运等。
四、装船通知 (Shipping Advice)
• 装船通知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给进口方
的通知,其目的是让进口商了解货物已经 装船发运,可准备付款接货了。
第二节 海运托运单与海运提单
4、按是否转船划分
◆直达提单Direct B/L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5、按提单的内容繁简划分
◆全式提单Full Form B/L ◆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
6、按提单签发时间划分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倒签提单Anti-date B/L ◆顺签提单Post-date B/L
seaway bill

seaway bill=海运单定义:海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运并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海上运输单证,又称为“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way Bill)。
它只是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ownership licence)。
基本作用:1, 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货物的收据;2, 运输契约的证明;3. 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海运单与提单相比,有以下几个区别:(1)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指示抬头的提单可以背书转让;而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
(2)提单上不必标明确切的收货人名称;而海运单上必须详尽标明收货人。
(3)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凭提单在目的港向船公司提货;而海运单在一般情况下,除收货人以外,他人不能提货(除非有收货人指示)。
并且,前者提货时必须出具提单,而后者提货时不必出具海运单,只凭提货通知和证明其身份的证据。
(4) 提单有简式、全式之分,全式提单背面印有运输合同条款,而海运单都是简式的,背面没有印上运输合同的条款(但它与合同是一致的)。
海运单与记名提单(Straight B/L)有相似之处,即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以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者。
两者本质区别:前者为物权凭证,提货人凭记名提单提货;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及身份证明提货。
实际操作情况:1.基本有货代与船公司,客户与船公司两种seaway bill的模式。
前者收货人栏是货代公司目的港代理,后者是客户自己。
对于发货人而言,除非已在发货前结清货款,或特别信任客户,若不然有很大的风险。
而前者,到港的货物其货代代理有实际控制权,如果未得到发货人同意,也无法放货给实际收货人。
2.对于发货人,货物尚未放行前,可改签提单给新收货人(若原市场丧失,或找到新买主),因为此时货物仍在船公司的控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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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的海运单解析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不可转让
海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背书转让。
如果信用证没有表示可接受此类单据时,银行就不能接受。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的正面内容与提单基本一致,其主要内容和缮
制规范,不再赘述。
1.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1)提单具有三项作用而海运单仅有其中的两项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
合同契约的证明;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作为物权
凭证,海运提单是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
而海运单具有海运提单的第一项、第二项两项作用,但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可以背书转让。
(2)提单有正反两面内容而海运单仅有正面内容
提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种条款,受国际规则《海牙规则》、《海牙/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制约。
提单中托运人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有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
但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背面一般没有任何条款,海运单中的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
2.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的其他作用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
法规范畴,但却在世界各地被普遍使用。
其原因在于海运单除了以上两项作用外,从贸易和运输业务角度看还有以下作用:
(1)对进口商而言,用海运单提货方便、及时、节省费用、手续简
便。
(2)对托运人和承运人而言,容易推行EDI电子数据交换。
(3)海运单容易与空运、陆运等运单统一使用。
3.目前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可适用性
(1)货运代理公司拼箱业务中的“总运单”一般采用海运单;
(2)货代接受货主委托,但以自己名义向承运人托运时.收货人显示货代公司目的港代理人。
则“总运单”采用海运单,货代公司再签发\’
分运单\’交货主。
(3)跨国总公司与其子公司、或与其相关公司间采用汇付、托收结汇方式时。
常用海运单;
(4)贸易双方交往悠久、彼此信任、关系密切的业务,常采用海运单;
(5)对于货物价值低、数量少,或样品的业务,常采用海运单;
(6)出口商已收到买方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业务,也常采用海运单。
4.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尚需进一步解决的主要问题
(1)制约海运单的国际规则和必要条款问题。
(2) 信用证方式下使用海运单对进口方、出口方和银行等各方利益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