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双学分制的有关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附件: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四川大学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合格,取得学籍。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执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性质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1 .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2 .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指定医院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3 .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第三章注册与请假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 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不注册者不能选课。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结清上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不交费者原则上不予注册。
2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高等教育的要求,满足广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修业年限第二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可在三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可在四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可在五至十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可在七至十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科专业可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专科专业可在二至四年内完成学业。
第三章学分第三条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列入教学计划的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1 .理论课(含实验)2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3 .公共体育课 每32学时1学分4 .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每16学时1学分 每32学时1学分(1)集中进行每教学周1学分(2)分散进行每32学时1学分第四条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为:1.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16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22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300学分左右。
2.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科专业13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专科专业90学分左右。
第四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五条教学计划把对学生的培养过程分为通识教育、学科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三个阶段,反映了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要求,设计了学生培养的主要过程和方式,是学生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修读类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层次分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学年论文)、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南工校教【2011】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利于因材施教,注重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的量,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我校对本科专业实行3—8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4—9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在8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9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的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八条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第九条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绩点最高不超过 2.0。
重修课程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
计算公式为学分绩点总数=2 (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平均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宁学分总数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十条理论课和实验课按每16学时折算为1 个学分计算,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折算 1 学分计算;军训2-3周计2 学分;经教务处核准,学校团委组织的活动时间在 2 周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计 1 学分。
第十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创新设计,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对学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单位须为南京工业大学)和学科竞赛成绩(须代表学校参赛)可折算为任选课学分予以记载。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起,我省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
实施学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项系统改革工程,试点学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的权利;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认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013年10月12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高校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
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的设立,旨在更好地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优势,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为更好地实施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方可开办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已批准设立的本科专业即可开设辅修专业。
二、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培养方案由教学单位制定,双学士学位40—45学分,辅修专业30—35学分,其课程设置需涵盖专业主要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实施。
三、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本科4年制3—6年、本科5年制4—7年)修满规定学分。
四、严格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
五、原则上本科生应修读跨一级学科的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学分要求,符合《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条件,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发给大连大学统一印制的双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并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发给大连大学印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六、上课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
如果所修读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选主修课程。
七、如果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低于主修专业已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习成绩证明,经教务处相关科室审核,以该门课程的成绩代替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该门课程成绩。
八、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可免修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未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如所学课程不在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之内,则可记为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但最多累计6学分。
九、以学期为单位、按照学生所选修课程学分收费。
如学期中途停止课程学习,已交学费不再退还。
十、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进程。
如需调整课程所在学期或更新课程,须在课程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2周前提交执行计划更改申请,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发展的空间,进一步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管理模式,促进学科、专业之间的相互融合,推动课程体系结构的调整和教学内容的深入改革,提高综合办学实力,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和相关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制与学分第二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
第三条各专业学分要求如下:第四条学生通过每学期适当多选或提前选修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已经提前取得规定的学分的学生,仍可按标准学制毕业。
选修超过规定部分的学分需要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须本人书面申请,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各专业学生跨专业(含跨校)选修课学分不能低于总学分的10%(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和体育系学生的跨专业选修课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5%)。
第三章创新奖励学分第八条创新奖励学分是对学生在学期间获得科技奖项、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奖励学分。
第九条申报创新奖励学分的基本条件如下:1.以本校名义在学校认定的有正式公开刊号(国际刊号ISSN,国内刊号CN)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或课程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译著、作品等。
2.以本校名义参与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成果通过鉴定。
3.代表学校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等活动获奖。
4.凡以本校名义完成的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
5.以上4条尚未涉及的具有创新内涵的各种成果(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创新奖励学分的申报:1. 个人取得的创新成果由个人申报,集体取得的创新成果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申报。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院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双学位,为对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辅修和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要求第一条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三条承办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系部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承办系部必须严格管理,选派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1)辅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25分,其中辅修理工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分,辅修文、管、经、法、艺学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2)双学位教育必修学分须在辅修学分基础上增加15-17学分,其中实践课程5学分,理工类专业的毕业设计12学分,其他专业学位论文10学分。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采用单独编班的教学形式,纳入学院统一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和学生人数自行决定班级规模,但独立编班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二章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双学位教育的条件(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已修满主修专业5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的在校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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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双学分”制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以及我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实行“双学分”制。
第一条:“双学分”的具体涵义是: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以两个“学分”来量化评定,一项是智育分即学业成绩学分,一项是德育分即思想品德学分。
凡智育分达到学院有关规定,德育分达60分以上者,学院准予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若智育分低于60分者,则不准其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条:“思想品德学分”评定办法如下:
1、“思想品德学分”每学期末评定一次,由班主任、系部、学工处汇总审核评定。
每名学生每学期思想品德学分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学期本人表现给予奖、扣学分。
连续两学期或累计叁学期不及格者(60分为及格)给予降级或延期一年毕业处理。
“思想品德学分”均分在90分以上方可参评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干部”;思想品德学分在100分以上者,学年末可评为“思想品德好的优秀学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学生一学期思想品德学分低于80分者,不予评奖学金,低于60分者给予纪律处分,60——50分给予警告处分,50——4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0——30分给予记过处分,30——20分给予留校察看,20——10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10——0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通知家长。
2、思想品德学分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上报各系部,各系部送学工处汇总审核存档,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成绩。
3、思想品德学分的管理采用奖罚的办法,“奖”即加分,“罚”即扣分。
第三条:班主任、系部、学工处必须认真落实“双学分”制,经常检查,及时记载,及时奖罚。
院领导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发现玩忽职守者要严肃教育、处理。
班主任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填写思想品德学分成绩表,如有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上瞒下等行为,从班主任月度考核中酌情扣分。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酌情予以扣分。
1、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包括早操、间操、晚自习、正常课及集体活动),旷课每学时扣5分,病事假每天扣0.5分;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班级、系部、学院组织的会议、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完成任务每次扣2分;
3、在楼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及踩踏墙壁者每次扣2分;
4、损坏公共财物,每次扣3分,如损坏公物者不主动承认,其他人知情不报,则扣损坏公物者5分、知情者3分;
5、乱扔杂物、不在指定地点、时间倒垃圾,每次扣2分;
6、正常课、自习课扰乱秩序者每次扣2分;
7、考试作弊者每次扣15分;
8、抽烟每次扣5分,喝酒每次扣20分;
9、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盗窃,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每次扣15----30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每次扣30----50分;
10、侮辱、谩骂、殴打教职工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每次扣15----30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扣30分----50分;
11、干扰或严重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或工作秩序每次扣
10----20分;
12、谩骂、打击、报复学生干部者每次扣5----20分;
13、住校生在公寓内表现也记入思想品德学分,基础分为100分,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记录考核,住校生学期思想品德学分计算办法是(班主任考核分+公寓管理中心考核分)/2,公寓内违纪行为扣分标准如下:
14、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视情节予以扣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加分。
1、校内各类比赛或活动个人获奖,前三名者分别奖5分、4分、3分;
2、参加市级比赛获奖加20分,市级报刊发表文章加10分,校报发表文章加2分;
3、学期平均成绩在85----89分者(无不及格课程)加10分,学期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者(无不及格课程)加15分;
4、院系学生干部、自管会、团委干部和班委会、团支书、宿舍长工作主动积极者,学期末每人奖5----10分;
5、好人好事酌情加5----20分(如主动出板报、打扫厕所、植树种花草、帮助困难学生、擦玻璃、清扫公共场所、勇斗歹徒、抢险救灾、勇于揭发不良现象等)。
6、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班级组织的活动,义务为大家服务,维护班集体荣誉,学习成绩明显进步者,班主任可根据实际情况给该生加3----5分。
7、宿舍卫生干净整洁,卫生成绩好的宿舍成员各奖2——5分。
8、主动举报各类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情况属实者,奖励5——15分。
9、其他值得奖励的行为,可酌情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