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家庭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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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婚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根基,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犹如一部跌宕起伏的大河,包含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分析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探讨其变化原因及影响,以期全面理解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脉络。

一、原始社会婚姻制度中国的原始社会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部落氏族制度。

原始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群居一起的氏族成员可以进行自由婚姻,不存在固定的男女关系与群居关系。

当时的婚姻制度非常松散,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近似于“自由恋爱”模式的婚姻。

这一时期的婚姻关系主要是通过多妻制的方式来体现,一夫多妻的现象相对较为常见。

二、奴隶社会婚姻制度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后,婚姻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

奴隶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婚姻关系逐渐固化,开始出现世袭家族制度和婚姻制度的规范化。

这一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逐渐由自由婚姻转变为包办婚姻。

家长代表子女进行婚姻的安排,主要考虑的是家族的利益和地位,强调门当户对,禁止通婚。

另外,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地位下降,女性被视为丈夫的财产,缺乏权利和地位保障。

三、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后,婚姻制度进一步发展。

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父母、长辈和宗族的婚姻权威逐渐加强,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深化。

这一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呈现出一夫一妻制的特点,多妻制逐渐被禁止。

而且,随着宗法制度的形成,禁止了近亲结婚,规定了禁忌婚姻的范围。

同时,中国封建社会的实行了行宫制,这种制度使得女性的地位进一步下降,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属物。

四、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制度20世纪初的中国,民主革命的思潮进一步加剧了婚姻制度的改革。

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倡导平等婚姻,强调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

晚清以后,开始兴起民主婚姻运动,呼吁废除封建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提倡自由婚姻。

1912年的辛亥革命后,中国开始实行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和自由婚姻的原则。

中国婚姻家庭史论文

中国婚姻家庭史论文

中国婚姻家庭史论文万伦之始:中国古代婚姻变迁史《礼记》中,把结婚看作“万伦之始”,是“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已超出个人私事的范畴。

对于中国女性来说,在以男性为中心、女子依附男子而生存的封建社会中,婚姻更是关系到一生命运和生死存亡的大事。

中国人历来重视婚姻,结婚意向很强。

《礼记》中,把结婚看作“万伦之始”,是“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已超出个人私事的范畴。

对于中国女性来说,在以男性为中心、女子依附男子而生存的封建社会中,婚姻更是关系到一生命运和生死存亡的大事。

作为妻子、媳妇、母亲,女性的全部价值都体现在婚姻和家庭中。

婚姻成功,意味着一生的圆满幸福,成为贤妻良母;婚姻不顺利,则受尽丈夫公婆虐待,或遣送回家,或受苦受难,终身如奴。

婚姻与女人的命运息息相关。

婚姻,是妇女的苦难,又是妇女的希望;是妇女的囚牢,又是妇女的依靠。

中国的女性往往视婚姻为唯一的归宿和目标。

千百年来,婚姻如同一道坚硬无情的铁索,拴系着妇女的身心,演绎着一幕幕被扭曲变态的悲欢离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为法律或社会风俗习惯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

那么,在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下,男女两性是怎样结合的呢?许多学者认为,所有的民族在初民阶段都有过乱婚时代,也就是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没有任何束缚的真正的动物性的性结合。

但是,这种“乱婚”状态随着人类智力的发展,逐渐地被改变,衍变为有一定限制的“群婚”时代,即由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的结合。

虽不同于纯动物性的杂乱性关系,但在婚姻群体内,人们还是有着无约束的性自由的,婚姻仍未完全脱离乱婚状态。

群婚时代,从其社会形态来看,是属于“民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的母系氏族时代。

中国古代神话里流传着圣人无父感天而生的说法。

如华胥履人迹而生伏羲,安登感神而生,神农、女节感流星而生,少吴、天枢感虹光而生……这些,可以作为中华民族曾经经过母系社会的一种推论。

中国历史中的婚姻和家庭制度

中国历史中的婚姻和家庭制度

再婚规定
古代对于再婚的规定较为严格,尤其是针对女性。一 般情况下,女性再婚被视为不贞不洁的行为,会受到 社会的非议和歧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 因(如丈夫去世、被休等),女性再婚的现象仍然存 在。再婚时,女性需要遵守一定的礼仪和规定,如必 须得到前夫家的同意、不能再穿嫁衣等。
PART 04
古代家庭伦理道德观念
REPORTING
孝道思想在家庭中体现
尊敬长辈
孝道强调对父母的尊敬和顺从,子女应当时刻关心父母的意愿和 需求,并在言行上表现出尊重。
赡养义务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在物质上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还 要在精神上给予关怀和安慰。
传承家风
孝道要求子女继承并发扬家族的优良传统和家风,以维护家庭声 誉和家族荣誉。
当代婚姻家庭现状分析
婚姻观念变化
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的 婚姻观念逐渐从传统的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转变为自由恋爱和自 主选择。
家庭结构多样化
核心家庭(由父母和子 女组成)成为主流,同 时单亲家庭、丁克家庭 、空巢家庭等多样化家 庭结构并存。
婚姻稳定性下降
受社会变革、经济压力 、个人价值观等因素影 响,婚姻稳定性有所下 降,离婚率逐年上升。
单亲家庭
由单亲父亲或母亲及其子女组成,结 构不完整,但单亲家长需承担更多责 任。
丁克家庭
夫妻二人自愿不生育子女的家庭,结 构简单,注重个人自由和享受。
家庭观念变化
传统家庭观念
家庭观念变化的原因
强调家庭的重要性,注重家族传承和 家族荣誉,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紧密 且依赖性强。
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多元化、女 性地位的提高等都是导致家庭观念变 化的重要因素。
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

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

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

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这段时间内,中国的婚姻制度不断发生着变化。

这些变化反映出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变化,是中国婚姻制度的重要历史过程。

1. 家长包办婚姻期间在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221年这段时间里,中国的婚姻制度首先是以家长包办婚姻为主。

在当时的社会中,父母的权威是非常高的,他们可以决定孩子们的婚姻。

通常是男方家长提出婚事,女方家长会回应。

如果双方家长都同意这门亲事,婚姻即可成立。

但是在当时,女性的地位不高,很多时候女性并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力。

2. 婚姻仪式和嫁妆在公元前221年之前的婚姻制度中,婚姻仪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婚姻礼仪和嫁妆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通常婚姻仪式分四个阶段,先是订婚,再举行过门仪式,然后是婚礼,最后是婚后拜访亲友。

而嫁妆则是指女方家庭送给男方家庭的礼物和财物,有时候包括一些财产。

这是当时的一种传统,也代表了女方家族的地位与财力。

3. 门第观念和宗族意识在当时的社会中,门第观念非常重要。

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婚姻不仅仅是和对方结合,还要考虑双方家族的门第。

因此,在选婚对象时,家长们更多的考虑对方的家世和背景。

此外,当时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宗族意识。

这是指一个宗族内成员之间的情感和互助关系,因为婚姻关系也会带来宗族的扩大和巩固。

因此,在当时的宗族社会中,婚姻关系往往不仅仅是女方和男方之间的关系,而是两个家族之间的关系。

4. 女性地位的提高在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女性地位逐渐提高。

尤其在东周时期,女性的地位更加提升。

这时,女性开始有了较多的社交活动和文化生活。

此外,在母系社会中女性有更高的地位,因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再归来”,这也导致了很多女性继承家族财产和家族联姻的情况出现。

5. 婚姻自由的出现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后,中国的婚姻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秦始皇对民间婚姻制度进行改革,废除了以家长包办婚姻为主的传统观念,提倡男女自由恋爱和自主选择。

中国五千年婚姻演变史

中国五千年婚姻演变史

中国五千年婚姻演变史人类在经历了漫长的杂交群居生活以后,出现了第一个婚姻形式——血缘婚,又称族内婚、班辈婚。

即婚姻范围限于族内,不准不同辈的男女通婚,只准同辈人结合。

中国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传说,壮族的《盘瓠》传说,纳西族的《创世纪》传说中,都有兄妹成婚的说法。

这大都与大洪水传说有关,说是世上只剩下兄妹二人,结为夫妇,创造人类。

《太平御览》卷七八引《皇王世纪》说:太昊庖牺氏“制嫁娶之礼” 。

伏羲所制的嫁娶之礼最初即是兄妹婚,是婚姻之始。

兄妹、姐弟血缘婚是以集群的形式构成的,一群兄弟与一群姐妹互为共夫、共妻。

子女为集群共有,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由于家族之间的竞争,实力强的家族成员常常侵袭、掠夺实力弱的家族,包括把其他姓氏家族的妇女抢来,强迫她们与族内男子婚配,这便是原始抢婚制。

抢婚的普遍发展,使人们认识到同姓相婚,其子不蕃,而异姓相合,所生子女要优良得多,于是出现了亚血缘婚,也叫族外婚。

在这种婚姻形式下,本氏族的兄弟姊妹已不能通婚,而必须到族外去求偶。

族外婚仍然延续了班辈婚的惯制,即同辈通婚。

《楚辞·天问》说:“眩弟并淫,危害厥兄。

何变化以作作,后嗣而逢长?”所谓“并淫”,即指兄弟共妻。

《孟子·万章》说,舜之兄弟象企图害死舜欲霸占其财产,要求“二嫂使治朕栖”。

郭沫若认为:“娥皇女英为姊妹而以舜为公夫。

舜与象为兄弟而兄弟‘并淫’。

”这种婚制的残余则是转房婚。

其表现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中,有兄亡嫂嫁弟,姊亡妹续嫁给姐夫,弟亡弟媳转嫁给兄,伯叔母转嫁给侄儿等。

亚血缘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

对偶婚的男女分别在自己母系氏族中生活,成年男子到异姓女子氏族过着“暮合朝离”的生活,两性结合并不固定,世系仍按母系计算。

海南黎族的对偶婚被称为“放寮”,异姓青年男女可以到对方的“寮房”自由结交伴侣。

纳西族的对偶婚称“阿柱”婚,阿柱为性伙伴之意。

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的演变引言:婚姻与家庭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它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不断演变,并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

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的演变,经历了远古时期的原始婚姻制度、周代的宗法婚姻制度、秦汉时期的均田制婚姻制度、唐宋时期的封建婚姻制度等不同的阶段。

本文将从这些不同的阶段入手,详细探讨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的演变。

一、远古时期的原始婚姻制度在远古时期的中国社会,人们生活在原始社会的阶段。

这个时期,婚姻制度还十分原始,常常以部落和氏族为单位,通过原始的婚姻方式进行联姻,以达到巩固族群和部落的力量。

1. 单配制度在这个时期,由于氏族的力量主导社会,婚姻制度采用的是一夫一妻的单配制度。

即一个男性只能与一个女性结合,不允许同时娶妻或纳妾。

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力量相对较小,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资源的适度分配。

2. 母系氏族制度在远古时期,婚姻制度还常常与氏族制度相结合,以母系氏族制度为主。

这意味着家族的血缘关系主要通过母亲而确定,婚姻中女性地位相对较高,而男性则以娶妻的方式来加入女性的氏族。

3. 宗法婚姻制度的形成在后期的远古时期,由于人口的增长和资源的竞争加剧,氏族之间的联系难以维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宗法婚姻制度逐渐形成。

这个制度通过以男性的姓氏为血统传承的基础,确立了父系氏族的地位,同时也限制了婚配的自由。

二、周代的宗法婚姻制度周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宗法婚姻制度在这个时期达到了高度发展。

1. 宗法婚姻的特点在周代,宗法婚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男性的婚姻自由权受到限制,需要遵循社会的阶层和等级规定;其次,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低下,从此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第三,婚姻成为一种政治手段,用于巩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 周公制定的婚姻制度周公制定的婚姻制度规定,王室成员和贵族只能娶亲族之间的女性,这种婚姻制度被称为姻亲制。

通过这种制度,周王朝对贵族家族的控制得以进一步加强,同时也确保了贵族之间的联系和亲和。

中国传统文化 婚姻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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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同游人间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 然后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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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
《礼记·昏义》中的“昏”原文作昼,由于古人娶 妻迎亲是在黄昏时进行的,这时太阳将要下山,月 亮就要出来,含有“阴阳往来”的意思,因而得名。 后来才加上“女”字偏旁写作“婚礼”。
又叫“承典婚”这种婚往往是男方已 婚无子,但家里却财富充足,需要 有人继承,而女家生活困难,丈夫 无力维持生计,只得同意在一定期 限内将妻子典当给别人,男方付一 定租金,到期后将妻子归还,民间 称之为“借妻生子”,借鸡生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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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婚礼程式 1.纳采 男方请媒提亲后,女方同意之义婚 男方再准备礼去女方家求婚,礼物 是“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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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婚 选婚也就是选妃,是古代帝王主要 的婚配形式,为皇上选女人,始于 西汉,东汉时作为制度被确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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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罚婚 罚婚是针对犯人及其家属而采取 的惩罚措施,罪犯被判刑之后, 其妻子即被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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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 一是罚配给别人,比如贬官军卒。 二是把犯人家属及其后代纳入贱民 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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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赠赐婚 (1)赠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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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婚姻禁忌 1.同姓不婚
2.士庶不婚
3.居丧不婚
《礼记·曾子问》按古代丧服:父亲死,子女要 服丧三年,是不能婚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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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古代的离婚制度
1.七出(离婚)——当我们的爱情已 成往事的时候。
(1)“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理
由是“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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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子 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理由是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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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2)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魏晋南北朝,社会形成了严格的“等 级婚姻”,“士族不与庶族通婚” 这一时期早婚现象比较严重,陈文帝 的沈后10岁改嫁归文帝,北魏文献帝 年17,而儿子孝文帝已5岁了。

探究中国家庭的历史,看先秦时期“家庭”的从无到有

探究中国家庭的历史,看先秦时期“家庭”的从无到有

探究中国家庭的历史,看先秦时期“家庭”的从无到有文/江南铲史官引言: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错。

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一、史前家庭新石器时代后期出现了对偶婚。

而对偶婚是一种个体婚,即一对男女在较长时间里维持比较固定的偶居关系。

这是中国家庭的历史起点。

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开始于婚姻史上的对偶婚阶段,其时间相当于考古学上的仰韶文化后期。

早期对偶婚下的家庭仍是母系家庭,而非父系家庭。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从妻居”的母系对偶婚家庭逐渐出现裂痕,并向“从夫居”的父系专偶婚家庭转变。

对这一转变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的,应是男女在经济生产中地位的变化和家庭财富的增加。

男子进入农业领域并成为生产主力,与此同时,妇女在经济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则不断降低。

这导致了男女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升降。

新石器时代后期出现了对偶婚随着父权制的建立,在传统家庭中所见到的种种亲属关系逐步确立了下来;对家庭具有标志意义的姓氏制度,也在这个时侯逐步出现。

姓最早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产物,随着父权制产生,氏也开始出现。

与姓起源于图腾崇拜不同,氏乃起源于男性祖先的官职或者功业等等。

由从母系称姓到从父系称氏的转变,大抵开始于传说中的颛顼时代。

在漫长的史前时代,造食技术及其设备缓慢进步,火的利用导致了饮食生活的重大转变。

家庭形态的变化也对饮食生活有重要影响,其中最显著一点是由“共食制”向“分食制”逐步演变。

在母系氏族时期,母系大家庭的饮食生活是共产共食;到了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特别是随着父系大家庭向个体小家庭逐步发展,分灶炊食逐渐普遍起来。

随着父权制的建立,在传统家庭中所见到的种种亲属关系逐步确立了下来二、夏商周时期的家庭夏商周时期婚姻观、家庭观处在形成中,规则不断产生,但是约束力并不强。

这一时期小家庭笼罩于父系大家庭(或家族、宗族)组织之下,未能在国家法律和思想观念上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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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
继承包括宗桃继承与财产继承 对宗统的继承 宗桃继承采取单人继承的方式,一家之中, 只能由一人继承宗桃。唐代继续实行嫡长子 继承宗桃制度。 在财产继承方面,唐代仍实行诸子均分制。 开元七年定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 弟均分”。 P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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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
婚姻家庭制度
宋代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中,表现为妇女和 子女的地位有所上升。择要介绍如下: 1 .妇女的婚姻权利有所扩大。宋代法律承袭了“七出三不去”、“义 绝”、“和离”等离婚原则。同时在立法和实际生活中发展出许多新的 离婚方式。如南宋法律规定:已成婚而丈夫移乡或编管,其妻愿离者, 听;妻子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在现实生活中,有 因丈夫貌丑而要求离异者,有不堪打骂与夫决绝者,有因丈夫病狂请求 离婚者.有因丈夫与人私通而求去者等。这些情况冲击了传统礼俗,改 变了妇女在离婚问题上的被动地位。 妇女再嫁权在宋代有了法律保障。如宋真宗曾下诏:“不逞之民娶妻给 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南宋有“夫出外三年不归, 亦听改嫁”、“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亦听自便”的规定二宋朝宗室 女再嫁也经历了由严到宽的过程,至哲宗时.“宗女夫亡服阙归宫改嫁 者,听”从皇帝到平民,人们对寡妇再嫁都逐渐表现出积极支持的态度, 甚至在传统的女嫁男之外,出现了寡妇在夫家招后夫的婚姻形式,即招 “接脚夫”。理学对妇女改嫁问题的影响直到南宋末才在社会上层开始 显现,其对妇女婚姻的观念统治更是元以后的事情。P219
家庭制度的核心是对家长权的维护。法律从教令 权、、财产处分权、主婚权等方面,保护家长在家 庭中的特权地位。唐律规定,子孙必须遵从祖父母、 父母的教令,否则构成“违犯教令”罪;祖父母、 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立户籍,不得分异财产,违者 构成“别籍异财”罪;子孙缔结婚姻关系,由祖父 母、父母主婚,子孙不得自专;家庭财产由家长支 配。其他成员未经许可,不得占有、使用家庭财产, 否则构成犯罪。家长在家庭中享有较多权力同时, 法律规定,在某些法律关系中,由家长独自承担家 庭同国家应尽的义务。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一般不 依普通的共同犯罪处罚主、从犯的原则,而由家长 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P189
经过长期的人类生育史,人们发现.相互具 有血缘关系的男女若缔结婚姻关系,其产生 的后代在体力和智力上多出现残缺。因 此.西周时期已明确禁止有血缘关系者缔结 婚姻。同姓不婚原则的实施,还有社会、政 治目的。异姓男女通过婚姻关系,联结两姓 宗族,进而扩大对外联络,壮大宗族力量。 P31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离婚方式,分为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两种
婚姻违反法律规定,即当事人在身份上属于法律所禁止为婚的范 围,构成“违律为婚”。违律为婚者,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属于无 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并须强制离异。主婚者还将受到刑事处 罚。另外一种清况,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本身合法有效,但由于夫 妻一方对于对方的亲属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夫妻双方亲属之间发 生侵害行为,符合法定“义绝”条件者,即必须离异。唐开元二 十五年《户令》具体规定了“义绝”的条件:“诸殴妻之祖父母、 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 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譬夫之祖 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 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上述清况之一者.即构成“义绝”唐律规 定:“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 P188
魏晋南北朝时期
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服制定罪 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有些犯罪, 如“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 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 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 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 相反。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 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 于律首。P115
“七出”
妻有“七出”之一者,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 系唐《 户令》 规定:“诸弃妻须有七出之 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 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P188
“三不去”
即使妻的行为已符合“七出”的条件,但若 同时存在“三不去”之一者,夫仍不得休弃 妻。《户令》 规定“三不去”为:“一经 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 归” P189
留养,亦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 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 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 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 行。《北魏律·名列》规定:“诸犯死罪, 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 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 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这是中国 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这一 内容亦为后代法律承袭。 P115
继承制度
西周继承制度,在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方面分别实 行不同原则。在财产继承方面一般实行诸子均分制。 在身份及祭祀继承方面,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即 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 其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 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确定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 财产继承方面的诸子均分制,表现了私有制下血缘 家庭兼有生产、生活单位的特点。而身份、主祭权 方面的嫡长子继承原则,则既顾及身份、主祭权的 不可分性,更避免因争夺身份、主祭权而导致诸子 相互残杀的局面,因而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两汉时期
“亲亲得相首匿”
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 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 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亲亲得 相首匿”制度是中国占代法律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定罪与量刑的 最突出的反映,也是中国古代法伦理特色的典型表现。亲属之 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的基本伦理要求之一。孔子曾说: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秦代深受法家法治主 义及国家至上原则的影响,因而鼓励告奸。西汉中期以后.儒 家思想开始冲破原有的樊篱而影响整个社会,亲属相互为隐的 观念随之为当时社会所接受,正式成为一种法律观念。汉宣帝 时正式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优蒙 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 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 大父母匿孙,罪殊死.许上请廷尉以闻。 P87
中国婚姻家庭史
西周时期
婚姻制度
P31 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体制下,婚姻、家庭、 继承制度具有明显的宗法特征。 西周宗法性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为秦汉以 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效仿、采纳



根据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宗法血 脉,“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 世” 宗法制度注重亲疏,嫡、庶的区别。为明确 嫡庶,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据《礼记》记 载,西周时期,“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 妇,有(女宾),有妻,有妾”;“公侯有 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但所以妻妾 中有明确的嫡庶区别。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 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能以妾为妻。 P31
高祖
己身
族兄弟
亲属犯罪.相互容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如果向官府告发容隐范围之内的亲属犯罪, 告发者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原犯罪的被告, 反而因亲属的告发而免予处罚。唐律规定: 告祖父母、父母者.构成属于“十恶’‘之 一的“不孝”罪,不论所告是否属实。告发 之子孙均处以死刑;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 夫、夫之祖父母等亲属,亦不论听告是否属 实,处徒二年刑 。 P164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各具不同的法律地位“夫者, 妻之天也”。“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 夫的地位优于妻。妻从于夫,不仅是道义上的要求, 也是夫妻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夫妻之间若发生相互 骂譬、殴打、致伤、杀害等人身侵害时,法律对于夫 的处罚总是实行减免原则,而对于妻的处罚则相反, 实行加重处罚的原则。唐代实行一夫一妻制,已有妻 者再娶妻,属于犯罪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但夫在 有妻的情况下,可以另外娶妾,妻与妾的身份上有着 明显的差别。若以妻为妾,则构成犯罪。同样,婢属 贱民身份,良人不得娶其为妻,违者亦构成犯罪。 P187
对于亲属容隐制及禁止亲属相告制唐律也规 定了一定的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三 谋大罪,严重危害皇权及国家安全,因而, 即便在容隐范围之内,也不得相互隐瞒罪行; 同样,对于犯三谋大罪者,亲属向官府告发, 既不构成不孝罪,也不受到法律的惩罚。
P164
在婚姻年龄方面,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贞观元年, 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为法定婚龄。开元二十 二年时,将婚龄降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即可嫁 娶。 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因而法律禁 止其相互间结成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关系,既有 自然血缘因素,也有社会政治原因。属干自然血缘 因素的关系,包括:同姓同宗;虽非同姓,但有血 缘关系的尊卑之间,均属禁止为婚之列。属于社会 政治原因者包括: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不 得与所监临内的妇女为婚,良贱之间不得为婚等。 P187
“和离”
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擅自离夫而出 走,即构成犯罪。《唐律·户婚》 规定: “妻妾擅去者.徒二年”。 唐代称协议离婚为“和离”即两和相离。唐 律解释“和离”为“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 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二法律允许夫妻双方 因’‘情不相得”而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P189
家庭制度
自此以后,亲属相容隐即成为正式法律规范,在中国古代沿袭 存在了两千余年。 总之,作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制度确立的基本标志的汉律,其 特点在于开始把儒家听倡导的礼义规范纳入法律法令之中,把 儒家的经典条文化和法律化,把维护以“亲亲”、“尊尊”为 核心的社会政治等级秩序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在客观上,传 统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如“亲亲相隐”、“上请” 等都已经初步形成,“十恶”、“八议”制度也已开始萌芽, 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后逐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地 位,对中国传统法律特别是刑事立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 远的影响。 P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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