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86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86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目的和依据:一、监督抽查的对象范围: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包括食品包装纸、餐巾纸、纸巾等,在市场销售的各类纸容器产品都纳入监督抽查范围。
二、监督抽查的目标:1.对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
2.验证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能,确保产品对食品无毒无害。
三、监督抽查的程序和方法:1.样品的抽取(1)抽查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督抽查的纸容器产品。
(2)抽样数量:抽查样品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抽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2.样品检测(1)检测项目: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外观质量、尺寸规格、卫生指标等。
(2)检测标准:检测需要参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
(3)检测机构:样品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结果评估和处理(1)结果评估:对样品检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判定样品是否合格。
(2)合格处理:质检部门将对合格的样品进行备案,保留相应的检测记录。
(3)不合格处理:对不合格的样品,质检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进行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监督抽查的周期和频次: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的监督抽查需要定期进行,具体周期和频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市场监测结果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
五、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生产企业应主动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的合格性。
4.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样品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以上是关于86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监督工作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纸、纸板及纸制品》意见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纸、纸板及纸制品》(征求意见搞)意见函标准组各位专家老师:鉴于本次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纸、纸板及纸制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标准,较原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纸和纸板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草稿)内容上有了进一步的变动,说明更加详细,内容更加丰富,理化指标更加严格。
我们相关包装行业生产企业人员经过认真阅读和理解,对之前我们理解模糊的地方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非常支持该标准的出台。
同时,对于本次标准意见征求稿,我们相关纸制品包装生产企业经过共同研究探讨,咨询了有关行业专家,并联合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对八组样品(含两种国外产品)进行了全项检测,一致认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仍存在一些有争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理化指标项目,意见如下:1:本标准4.3.1内容:与食品(食用或烹饪、加工前需经去皮、去壳或清洗的水果、蔬菜、鲜蛋等农副产品除外)直接接触的纸、纸板及纸制品中,纸或纸板应符合表2中残留物质指标。
残留物质以单位纸或纸板质量(或面积)的物质毫克数计。
可以理解为:纸或纸板若直接接触食品应该符合表2中残留物质指标,并没有说明纸制品也必须符合表2中残留物质指标,即纸制品可以不用检测残留物质指标。
纸或纸板一般只是作为纸制品的原材料来使用。
2:本标准4.3.2内容:预期接触液态或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成品纸、纸板及纸制品,其食品接触面应符合表2中迁移物指标。
可以理解为:纸制品预期触液态或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只需符合表2中迁移物质指标即可。
预期不接触液态或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纸制品,表2中的残留物指标和迁移物质指标均可以不用检测。
3:关于甲醛残留物质指标有两点疑问。
3.1:指标为1.0 mg/dm²,与mg/kg之间应该如何换算。
本标准并未指出按照哪个国标进行检测,因此我们将产品送检及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时,检测方法均是按照EN 1541-2001 《与食物有接触的纸张和纸板的水萃取物中甲醛的测定》,测试报告结果单位均是mg/kg,单位不一致不能够准确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本标准指标要求。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按产品种类规定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企业出厂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证明合格)的产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膜):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平方米或40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或5卷,其中10平方米(3卷)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2卷)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袋):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个。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工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膜:抽样基数不少于50卷,每批膜不超过50000平方米。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平方米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袋:抽样基数不少于500只,每批袋不多于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及瓶坯):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同等数量瓶盖。
瓶坏: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20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该规格瓶坯吹塑成型的瓶子30只。
塑料工具抽样基数不少于IOOO个,每批不超过10万个,抽样数量为100个。
食品接触材料具体要求

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 ——8.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 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 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 A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 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 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 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 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 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8.6 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 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 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 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三、食品接触材料具体采购要求
序 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产品名称、材质,生产者和(或)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
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装箱员和保质期等;
1
标签、 说明书
2.客户名称; 3.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 4.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
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
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2
产品合 格证明
1.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
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单体及其他起始原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对相关 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法规及 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的添加剂符合GB 9685和相关公告的规 3 标准的 定; 符合性 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声明 4.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2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7 - 第四章附则............................................ - 8 - 附件 .................................................. -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食品用纸包装和食品用纸容器2个产品单元,各单元产品品种见表1,各产品品种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表3。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06 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生产、流通领域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包括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普洱茶包装用棉纸、及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
本细则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等。
2术语和定义2.1食品包装纸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包装纸。
2.2普洱茶包装用棉纸是指用于包装茶叶的食品接触用特定包装棉纸。
2.3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指以纸为基材,单面或双面淋PE(PP或PET)膜后加工而成的用于食品包装的淋膜纸和纸板。
2.4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产品分类本细则产品种类包括: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普洱茶包装用棉纸、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
4检验依据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451.2-2002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增白剂的测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经公示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1.1 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5 .1.1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样机构组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同时还应当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任务文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的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1)

附件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目录一、粮食加工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3)3 挂面 (5)4 其他粮食加工品 (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2)1 食用植物油 (12)2 食用动物油脂 (15)3 食用油脂制品 (17)三、调味品 (20)1 酱油 (20)2 食醋 (22)3 酱类 (25)4 调味料酒 (27)5 香辛料类 (29)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1)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3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38)9 味精 (41)四、肉制品 (43)1 预制肉制品 (43)2 熟肉制品 (45)五、乳制品 (51)1 液体乳 (51)2 乳粉 (55)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57)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59)六、饮料 (64)1 包装饮用水 (64)2 果、蔬汁饮料 (67)3 蛋白饮料 (70)4 碳酸饮料(汽水) (72)5 茶饮料 (74)6 固体饮料 (76)7 其他饮料 (79)七、方便食品 (83)八、饼干 (87)九、罐头 (90)十、冷冻饮品 (96)十一、速冻食品 (99)1 速冻面米食品 (99)2 速冻谷物食品 (101)3 速冻调理肉制品 (103)4 速冻水产制品 (104)5 速冻蔬菜制品 (106)6 速冻水果制品 (108)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111)1 膨化食品 (111)2 薯类食品 (113)十三、糖果制品 (118)1 糖果 (118)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20)3 果冻 (122)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25)1 茶叶 (125)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30)十五、酒类 (133)1 白酒 (133)2 黄酒 (135)3 啤酒 (137)4 葡萄酒 (138)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140)6 配制酒 (142)7 其他蒸馏酒 (145)十六、蔬菜制品 (147)十七、水果制品 (152)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57)十九、蛋制品 (160)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64)1 焙炒咖啡 (164)2 可可制品 (165)二十一、食糖 (168)二十二、水产制品 (175)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181)二十四、糕点 (184)1 糕点 (184)2 月饼 (187)3 粽子 (190)二十五、豆制品 (193)二十六、蜂产品 (197)1 蜂蜜 (197)2 蜂王浆 (199)3 蜂花粉 (201)4 蜂产品制品 (203)二十七、保健食品 (205)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 (209)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09)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13)3 营养补充品 (216)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22)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 (231)三十一、餐饮食品 (240)三十二、食用农产品 (245)1 畜禽肉及副产品 (245)2 蔬菜 (261)3 水产品 (281)4 水果类 (291)5 鲜蛋 (309)6 豆类 (313)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314)三十三、食品添加剂 (319)1 食品添加剂明胶 (319)2 复配食品添加剂 (321)3 食品用香精 (323)三十四、食盐 (326)附注 (329)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29)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30)一、粮食加工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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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150张(片、只),其中100张(片、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
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片、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片、只),备样不少于50张(片、只)。
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
2 检验依据
表2 食品包装用羊皮纸
表3 精细过滤纸板和支撑过滤纸板
表4 热封型茶叶滤纸
表5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表6食品包装纸板
表9铝箔衬纸
表12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 22812-2008 半透明纸
GB/T 24696-2009 食品包装用羊皮纸
GB/T 25436-2010 热封型茶叶滤纸
GB/T 28121-201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QB/T 1016-2006 鸡皮纸
QB/T 1704-2010 铝箔衬纸
QB/T 4032-2010 纸杯原纸
QB/T 4033-2010 餐盒原纸
QB/T 5050-2017 咖啡袋滤纸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 及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项目不合格不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