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机构选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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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选址与建设管理制度

医疗选址与建设管理制度

医疗选址与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选址与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医疗选址与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址工作第三条【选址原则】医院选址应遵从以下原则: 1. 依法依规:遵从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选址; 2. 公平公正:确保选址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利用职权或他人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3. 科学规划:依据人口分布、医疗资源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址规划; 4. 交通便利: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程度,确保患者及家属能够方便到达医院; 5. 生态环境:选址应遵从环保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选址程序】1.前期调研:医院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选址前期调研,了解医疗服务需求、人口分布和市场竞争等情况;2.选址评估:依据前期调研结果,对潜在选址区域进行科学评估,考虑靠近交通、配套设施等因素;3.选址方案研究:依据选址评估结果,订立选址方案,明确选址的具体位置和面积;4.决策审批:选址方案经医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选址资料存档】医院应将选址相关资料归档保管,包含选址调研报告、评估报告、方案研究报告等文件,以备将来参考。

第三章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规划】医院建设应依据医疗服务需求和规模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充分考虑医疗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的需求。

第七条【建设程序】1.建设准备:医院应成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订立认真的建设计划,明确各项任务和责任;2.设计方案:通过招标等形式选定建设单位,编制认真的设计方案,包含建筑设计、装修设计、供电设计、管道设计等;3.施工管理:严格依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管理,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4.竣工验收:医院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5.后期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后期管理机制,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医疗机构选址依据.doc

医疗机构选址依据.doc

篇一:《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本人符合申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法律的规定以及《覃塘区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现已选好执业地址,选址情况报告如下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大岭乡龙马村卫生所李恒娟诊室拟设置医疗机构地点大岭乡龙马村一、机构选址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法律的规定以及《覃塘区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符合覃塘区区域卫生规划。

二、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距离本地址500 米内无国有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 米内无卫生院,100 米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

本诊所设置后可以作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相邻25 米内无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卫生要求。

四、选址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建筑面积55 平方米,使用面积52 平方米,可满足开展正常诊疗工作的需要报告单位(签章)报告人(签名)报告日期年月日为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充,为周边居民提供基本的诊疗服务。

篇二:《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卫生院本人符合申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法律的规定以及《武威市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现已选好执业地址,选址情况报告如下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卫生院拟设置医疗机构地点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一、机构选址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法律的规定以及喀什地区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符合收成乡区域卫生规划、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距离本地址500 米内无国有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 米内无卫生院,100 米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

本诊所设置后可以作为民营医疗机构,为周边居民提供基本的诊疗服务。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相邻25 米内无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卫生{医疗机构选址依据}.要求四、选址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医疗机构选址依据}.建筑面积19798 平方米,使用面积1820 平方米,可满足开展正常诊疗工作的需要报告单位(签章)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卫生院报告人(签名)阿布都日西提报告日期2011 年10 月27 日篇三:《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北京xxxxxxxxxxxxxx 综合门诊部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名称北京xxxxxxxxxxxxxx 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现住址北京市通xxxxxxxxxxxxxx64 号-1拟担任北京通xxxxxxxxxxxxxx 综合门诊部法人或负责人。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目的是,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后,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四条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六)近两年无行政部门的违规处罚。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卫生行政部门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审查表》和《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审查推荐表》;(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四)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五)上一年度诊疗服务数量统计表;(六)上一年度有关财务指标情况表;(七)服务能力介绍资料;(八)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国家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__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

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__服务中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
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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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32号),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我们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经2016年第1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3日
——结束——。

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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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 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规定重新申 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 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15日内给予《设置医 疗机构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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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 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级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纠正 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一)诊所及与其相当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 (二)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 (三)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四)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3年。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必须经原审批机 关许可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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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需要;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设计平面图。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前款第二项材料应附具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设置人 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其中个体诊所的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须提交 申请执业所在地的身份证明;个人还须提交执业、职称证明及任职履历 证明,离退休医务人员须提交原工作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 卫生所(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诊所设置的基本条件规范

诊所设置的基本条件(一)设置条件1、选址:(1)有固定经营场所,场所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开放式污染源25米以上,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整洁。

(2)经营场所使用集中式给水,水源充足。

(3)具体路段:要求应在以下所述市区路线构成范围以外(包含所述路段的临路、街铺面)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室):(4)经营场所距离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米;距离乡镇卫生机构≥200米,距离社区卫生服务站点≥100米。

(5)在“城中村”或住宅小区内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室),需取得村民委员会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2、建筑面积(1)设置一个诊疗科目,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面积相应增加不少于20平方米。

3、资金(人民币)(1)设置一个科目,投资总额≥5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2万元。

(2)设置两个科目,投资总额≥10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5万元。

4、执业人员(1)法定代表人:申请开设个体诊所(室)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柳州市常住户口,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二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适应拟开设的诊疗科目需要非在职的执业医师。

(2)其他执业人员:受聘于个体诊所(室)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医师资格证》(或《护士执业证书》),二级以上医院身体健康证明、离退休证明或离职证明、待业证明。

(二)诊所(室)的建筑与布局规定1、布局:诊所(室)的内部功能分区应按从污染区→半清洁区→清洁区的流程进行布局,避免发生诊所(室)内交叉感染。

根据所设诊疗科目至少设置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室,各室必须独立并张贴有标志牌。

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每室使用面积至少不小于8平方米,消毒室至少不小于4平方米,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6米。

中医诊所和医疗美容诊所根据实际执业情况分别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美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来执行。

医疗机构选址规定

医疗机构选址规定医疗机构选址是一个重要的决策,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为了确保医疗机构选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一套规定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医疗机构选址规定的建议:1. 人口密度和分布: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和分布,以确保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的医疗需求。

在人口密度较高的地区选址,可以方便更多的患者就近就医,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

2. 交通便利性: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考虑到交通便利性,包括公交车、地铁、高速公路等交通工具的覆盖范围,以及附近道路的通行能力。

选址时优先选择交通便利的地点,以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到达医疗机构。

3. 周边设施配套: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考虑周边设施的配套情况,包括学校、商场、居民区等。

这样可以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4. 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考虑当地的医疗服务需求,包括现有医疗资源的利用情况、患者就医需求的分布等。

选址时要充分了解当地医疗资源的情况,避免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医疗资源。

5. 环境条件: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考虑环境条件,包括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

选址时要选择气候适宜、环境清洁、空气质量好的地点,以提供更好的治疗和康复环境。

6. 灾害风险评估: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包括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风险。

选址时要避免位于灾害风险较高的地区,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运行和患者的生命安全。

7. 土地成本: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考虑土地成本,包括土地的租金或购买费用。

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和医疗服务需求,以找到成本与效益相协调的选址方案。

医疗机构选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提高患者的就医便利性和满意度。

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选址,可以有效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选址规定也能够避免医疗机构的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分布,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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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机构选址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成都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本市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成都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
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
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
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
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
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
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
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四、符合下列情况的,对前述第二、三条规定可以适当放宽:
1、本市离退休专家自营诊所、门诊部的;
2、国内著名专家(卫生部属院校直属附属医院科主任、国家级临床类学会、协会副主委或主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在蓉自营医疗机构;
3、国内外著名大学医学院校(卫生部部属院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所在国(地区)排名前10名的国外医学院校、省内院校在蓉兴办医院;
4、对国际国内具有医疗机构连锁经营经验机构(连锁经营医院时间5年以上、医院数量在20间以上或诊所门诊部100间以上的)在本市开设连锁医疗机构;
5、国内中医药著名品牌经营且具有突出特色、社会认可和政府扶持的机构自营中医类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凡上述条件已经变化但在1-2年内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撤销其根据本指引设置的医疗机构。

五、拟作医疗用房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
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六、选址的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最低要求:
1、医务室60平方米;
2、诊所80平方米;
3、社区健康服务中心400平方米;
4、口腔门诊部及医疗美容门诊部400平方米;
5、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及其它专科门诊部500平方米;
6、综合门诊部600平方米;
7、医院5000平方米。

七、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建筑应为独立楼房,其选址是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

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八、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

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九、选址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

十、以上未涉及到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的选址,由市卫生局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

《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

《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

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
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

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

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

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他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他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他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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