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doc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通过立法、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
合作,建立并实施一套完整的体系和流程,以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1. 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评估方法。
2. 质量标准与认证:制定和发布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和评价等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3.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质量监督,通过抽查、检验等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和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不
合格产品。
4. 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消费者和企业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 处罚制度: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罚款、处罚等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6. 信息公开:建立产品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认知。
通过建立和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质量检查的规章制度

质量检查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质量检查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确保生产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质量检查的目的1. 督促全体员工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2. 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防止延误影响产品质量;3. 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提高产品品质,增强企业竞争力;4.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改进产品质量。
三、质量检查的内容1. 原料检查: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抽检,确保原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2. 生产过程检查: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工艺进行检查,保证生产流程正常进行;3. 产品质量检查:对最终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4. 仪器设备检查:对生产中使用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质量检查的责任人1. 生产部门负责人: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工作,确保生产流程正常进行;2. 质量部门负责人:负责产品质量检查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3. 仪器设备部门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质量检查的流程1. 原料检查:生产部门负责人收到原料后,将原料送交质量部门进行检查,确定是否符合标准;2. 生产过程检查:生产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生产过程中设备和工艺的正常运行,质量部门负责人定期抽检生产过程;3. 产品质量检查:生产结束后,质量部门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4. 仪器设备检查:仪器设备部门负责人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仪器设备正常使用。
六、质量检查的记录1. 原料检查记录:记录原料检查的结果,保存原料检查样品;2. 生产过程检查记录:记录生产过程检查的结果,包括设备、工艺等情况;3. 产品质量检查记录:记录产品质量检查结果,保存产品检查样品;4. 仪器设备检查记录:记录仪器设备检查的结果,包括维护情况等。
七、质量检查的处罚1. 发现原料不符合质量标准:一次警告,严重者须承担相应责任;2. 生产过程出现问题:一次警告,严重者须承担相应责任;3. 产品质量不合格:立即停止销售,全面检查产品,找出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4. 仪器设备使用不当:一次警告,严重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产品质量抽检制度

产品质量抽检制度1. 目的为确保我司产品的质量满足客户需求和公司标准,特制定本产品质量抽检制度,通过对产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以发现和纠正产品质量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产品的生产、检验、储运、销售等环节。
3. 抽检原则1. 随机性:抽检应具有随机性,确保每个产品都有被抽检的机会。
2. 全面性:抽检应涵盖产品的外观、性能、功能、安全等方面。
3. 及时性:抽检应在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4. 严格性: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应严肃处理,确保产品质量得到有效改进。
4. 抽检组织设立产品质量抽检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产品质量抽检工作。
抽检小组成员由质量管理、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5. 抽检流程1. 制定抽检计划:根据产品生产批次、销售情况等,制定抽检计划,包括抽检时间、抽检数量、抽检标准等。
2. 实施抽检:按照抽检计划,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检。
抽检过程中,应记录抽检产品的基本信息、抽检项目及结果。
3. 结果判定:根据抽检标准,对抽检产品的结果进行判定,分为合格、不合格。
4. 问题处理: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对重复出现的问题,应深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5. 抽检记录:将抽检过程及结果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6. 抽检频率根据产品的风险程度、生产批次、销售情况等因素,确定抽检频率。
一般分为:1. 生产环节:每批次产品生产完成后进行抽检。
2. 储运环节: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检。
3. 销售环节:每月进行一次抽检。
7. 抽检标准抽检标准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公司内部标准制定。
如无相关标准,可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
8. 人员培训与考核1. 对抽检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确保其掌握抽检方法、标准及处理流程。
2. 定期对抽检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业务水平,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抽检工作。
9. 持续改进1. 定期分析产品质量抽检数据,找出质量问题的趋势和规律。
产品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产品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各级监管部门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产品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产品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独立、公平、公正、严格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产品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产品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第六条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省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科或者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协助完成本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产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协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条产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产品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第十一条产品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产品质量标准的合格性检查;(二)产品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的抽查;(三)产品包装和质量标识的检验;(四)产品市场销售的追踪检测;(五)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产品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和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全面监督和检查各类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产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的产品,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产品监督检查应当尊重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监督检查,杜绝任何形式的滥用监督检查权力。
第四章产品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四)及时向上级报告检查情况,确保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状态标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员的考核标准等规定。
一、质检的基本职责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3、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4、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首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5、检验信息传递和可追溯性。
要求原始记录齐全,填写清晰、整洁,保存完整;统计报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报送。
二、检验员的岗位职责1,严格按标准、图纸、工艺技术要求、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2,按公司的规定做好检验状态的标识。
3,做好检验记录。
4,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按规定发送有关部门。
5,对返修,返工后产品进行再检验,并重新进行检验状态的标识.6,做好不合格率的统计,并参与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参与跟踪落实。
7,对操作人员执行工艺进行监督,参加工艺纪律的考察.8,努力学习,积极运用检验的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检验成本。
8,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降低错检和漏检率。
三、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采购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含义、目的、作用1.含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质量检查活动。
这项制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负责,以抽查为主要方式进行,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
2.目的质量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其主要目的是:(1)通过监督检查,掌握产品质量状况,了解产品质量信息,为领导机关对产品质量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2)促使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认真执行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3)通过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实现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政策,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保护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作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已经实行多年了,实践证明这是一项真正行之有效的、具有威慑力的重要措施。
具体说,有以下作用:(1)有宏观调控的作用;(2)为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并为其决策提供依据,(3)促进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生产优质产品,提高经济效益;(4)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5)保护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性质、范围、依据和形式1.性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主动的行政行为,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又是一项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制手段。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遵循的原则之一是“统一立法,区别管理”。
即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管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
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第十条(检验要求)质检机构承担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督检验工作,应当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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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2012年3月25日学习内容:参会人员:质检中心全体、监督一、二、三科人员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产品质量检验和委托检验等问题解答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监督抽查(2)统一监督检查(3)定期监督检查2、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3、统一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
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4、定期监督检查(验)定期监督检查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
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5、委托检验: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6、发证检验是对产品的全项检验,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执行标准以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所检项目合格可判定发证检验产品合格。
所检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判定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7、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是指产品在出厂之前为保证产品满足品质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出厂检验一般实行抽检。
如果出厂检验项目有“*”号标注的,应制定“*”号检验项目检验计划,每年检验两次,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8、抽样:又称取样。
从研究的全部样品中抽取一部分样品单位。
其基本要求是要保证所抽取的样品单位对全部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抽样的目的是从被抽取样品单位的分析、研究结果来估计和推断全部样品特性,是科学实验、质量检验采用的一种经济有效的工作和研究方法9、检验与检测为确定某一物质的性质、特征、组成等而进行的试验,或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标准来检查试验对象品质的优良程度。
通常把对物理特性的检验称为物理检验;对化学性质或组成的检验称为化学检验或简称化验。
检验的定义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所进行的综合性的评价。
检测的定义是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过程。
通常包括预处理、初始检测、条件试验、恢复和最后检测。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员工录用管理制度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厂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在本厂范围内实施,品保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计量管理制度、各种标志的用途和定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能源计量管理等规定。
第二章:质量检验制度第三条品保部的基本职责: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负责各种仪器,量具校验及管理。
4、负责客户之抱怨,分析处理。
5、负责统计技术之运用及各类检验报告整理。
6、员工品质教育之规划与训练。
7、各种检验标准之制定。
8、各进料制程品保,检验之执行及分析记录。
第四条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备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
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第六条检验人员要努力做好“三员”(质量宣传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分析员)协助分厂,检查工艺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遇到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向分厂领导反映,迅速采取措施。
第七条不定期组织抽查库存或已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成品、考查检验工作质量。
第八条做好计量理化探伤工作、严格量检具,周期检定,量具维修工作,保证方法准确。
第九条参加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核,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
第十条积极配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学习和国家有关检验(质量)文件的学习。
第十一条原材料进厂检验: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具有合格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处应向供货向单位索赔,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外协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代用,应由供应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
关键零件的代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随《产品工序检验流程卡》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交品保部办手续处理。
检验前,检验员须先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工序,确定责任区内的检验量,灵活检验方式。
(1)(2)2、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完工检”,操作者“自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检验员在《产品工序流程卡》及检验记录本上签字或盖首检章,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录,并对巡检结果的零件负责。
巡检时必须同时检查作业员是否按工艺要求作业。
(3)、完工检:工序终结,零件去尽毛刺、铁屑、油污后进行。
检验时应作好检验记录,主要零件的关键尺寸按检测记录要求进行。
一般零件(或一般项目)抽检不少于10%,抽样检验时如发现不合格品,应加倍抽样复查,若仍不合格则退回生产车间自检处理,重新交验;否则,检验员可以拒检。
(4)、自检:操作者对自己加工的产品进行自我检验,起到自我监督的作用。
对不合格的产品要随即做好标识,分别隔离。
交检验员复验后处理。
3、凡跨部门加工的工序(零件)须凭加工部门检验人员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签字,否则,下道工序可以拒检。
第十三条发现生产过程违反工艺规程,检验员应及时劝阻,若该行为为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且劝阻无效,检验组长有权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厂领导,厂长或总工及品保部门。
第十四条在生产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做而没有做好“自检”的产品(零件),检查员可以拒检。
第十五条全厂各生产环节都应坚持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零件不能转下道工序;(1)(2)2017年凤台县新集镇胡岗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绿化亮化工程12017年凤台县新集镇胡岗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绿化亮化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一、项目名称: 2017年凤台县新集镇胡岗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绿化亮化工程二、招标编号:皖DFT-2018-066X三、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四、开标时间:2018年5月10日五、公示时间: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4日六、监督员:曹国新七、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投标报价:614911.12元(2)工期(或供货安装期限或设计周期):30日历天(3)工程质量:合格(4)项目经理(或总监):李先斌(证书编号:01346110)(5)企业业绩:招标文件无要求(6)项目经理业绩(或总监业绩):招标文件无要求(7)获奖项:招标文件无要求八、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投标报价:616789.32元(2)工期(或供货安装期限或设计周期):30日历天(3)工程质量:合格(4)项目经理(或总监):高广卫(证书编号:00240373)(5)企业业绩:招标文件无要求(6)项目经理业绩(或总监业绩):招标文件无要求(7)获奖项:招标文件无要求九、第三中标候选人:安徽滨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投标报价:618560.20元(2)工期(或供货安装期限或设计周期):30日历天(3)工程质量:合格(4)项目经理(或总监):秦超(证书编号:01087538)(5)企业业绩:招标文件无要求(6)项目经理业绩(或总监业绩):招标文件无要求(7)获奖项:招标文件无要求十、招标人:凤台县新集镇人民政府十一、招标人地址:凤台县新集镇十二、招标人联系人:叶建良;联系方式:139********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亿帆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十四、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凤台县亿联家居城D区6栋501室十五、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责任人:王克宋;联系方式:0554-******* 十六、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凤台县亿联家居城D区6栋501室,联系电话:0554-*******十七、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凤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规科提出投诉。
十八、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请按《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处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