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关于聘任名誉职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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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丹红、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丹红、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7【案件字号】(2019)粤01民终179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利平年亚乔营【审理法官】崔利平年亚乔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丹红;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刘秋菊【当事人】吴丹红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刘秋菊【当事人-个人】吴丹红刘秋菊【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德芳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德芳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德芳【代理律所】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丹红;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刘秋菊【本院观点】本案中,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吴丹红发表以及红歌会公司转发的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了对刘秋菊的名誉侵权。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管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吴丹红发表以及红歌会公司转发的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了对刘秋菊的名誉侵权。

首先,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问题。

吴丹红主张一审法院未追加阚晓云及其女儿曾雯为第三人,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但因本案是吴丹红、红歌会公司与刘秋菊之间的名誉权纠纷,阚晓云及其女儿曾雯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吴丹红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关于吴丹红一审时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虽然吴丹红二审时否认存在收到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但其的该陈述与其一审答辩状、二审的上诉状意见矛盾,亦和法院专递邮件的投递结果矛盾,因此本院对其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财务制度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财务制度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财务制度根据国务院年月日第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一)本会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二)本会所募集的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每季度在次月日前向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

(三)账户管理。

原则上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只设置基本账户,所有资金往来、支付、投资必须经过基本账户执行。

基本账户设置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可设置人民币、外币各一个,一经开设,不得更改。

(四)市警察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几种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簿(包括捐赠实物账),由基金会办公室协助基金会秘书长对财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

(五)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六)基金会办公室每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

账目由秘书长负责审核后报监事会,并向全局公布,接受民警的监督。

(七)本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八)各类财务凭证按日装订,每月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人员和工资福利(一)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聘请有专业特长的工作人员,聘请人员须由本会办公室提出,呈报理事长决定,按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建立独立工资手册,在管理费用中支出。

(二)由主管单位派驻本会工作的政府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奖金,其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

三、收入管理(一)本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要求进行运作;财务人员要尽忠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二)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专用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账。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加强本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会所有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元以上。

或价值未达到规定数额,但使用年限较长,如桌椅、柜子等物品。

(二)固定资产管理方式:、本会设固定资产管理员(由会计兼任)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上级有关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台帐、管理统一印发的固定资产卡片,并负责帐卡的管理及办理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固定资产直接占有使用人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对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员与办公室负责人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登记固定资产帐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发票登记固定资产总帐。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固定资产使用人即为固定资产保管责任人。

、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对于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的使用,要做到管好、用好、维护好,遵守规程,做好岗位培训,防止出现人为的设备事故。

(五)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则上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拨。

确因人员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拨的,由调出单位持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使用人记录到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办公室在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后,将变更后的固定资产卡片送调入部门。

(六)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固定资产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核销时,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持固定资产卡片和基金会领导批示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员据此登记固定资产总帐。

本会办公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号办公楼六、七、八三层。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奖励、慰问、抚恤、资助等形式,为在工作中牺牲、负伤、患病、立功和生活困难的人民警察提供物质保障,激励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勇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构建和谐深圳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人民币264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公安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解放路4018号深圳市公安局大院老办公楼五楼521室,邮政编码:518008。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积极向社会各界筹集警察基金;(二)宣传本会宗旨和章程,宣传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对本会的支持和贡献,在全市积极营造支持警察公正执法的良好氛围;(三)宣传表彰人民警察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四)抚恤、慰问和奖励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负伤民警和立功集体及个人;(五)资助本人或家属因患有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民警;(六)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七)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本基金会工作的能力;(三)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论深圳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对策

论深圳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对策

策(摘要)本文简要论述了深圳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和制度改革的存在问题与改革的实质对策方案,通过2010年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发布,公务员分类改革渐渐成为备受舆论和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

改革对深圳公务员制度建设有了明显进步,但不够完善,在分类管理制度的设计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改革后首次公开招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标志着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进入实践阶段。

文章主要分析了当前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情况,并对深圳行政管理带来的存在问题,说明聘任制对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对策带来的优势。

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是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

提高公务员个人素质,队伍的整体执行力,让公务员队伍更专业、更高效、更廉洁。

策程雪丽自2005年我国《公务员法》正式颁布明确将分类管理确定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后,公务员分类改革渐渐成为备受舆论和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

在2008年8月深圳被确定为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地方试点城市近两年后,2010年2月市委常委会原则通过了《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制度。

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将划分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三大职类,分别制定与职类特点相适应的独立职务序列及管理制度体系。

一、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情况据统计,深圳公务员现在大概有5万多人。

2010年2月25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深圳将公开招考350名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

这是深圳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后首次公开招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标志着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进入实践阶段。

多数专家认为该“改革”将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意在提高公务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有关专家对此表示,此次改革有助于理顺公务员队伍中的事权关系,实现职能的有效统一,而独立的退出和晋升渠道则有望让长期困扰公务员的“天花板”问题得到破解。

不过,为了避免再现当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时的尴尬结局,改革还需要科学化地实施相关方案,并及时跟进相关配套改革,以尽早取得成效。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年7月)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现对基金会行为规范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

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深公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2024年1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三章奖励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提高公民参与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是指公民主动检举、揭发我市公安交警部门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线索,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属实,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经济激励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条公民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途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一)电话举报:拨打*************;(二)来访举报:直接向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或者向执勤公安交警举报。

市公安交警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通其他有奖举报途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民通过市公安交警局其他工作途径举报的,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可以予以奖励。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深公交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公交规〔2008〕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8年10月20日经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我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下简称救助)。

第三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办法》的规定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职责。

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及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运作。

第二章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第四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一月份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第五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月上旬将前一个月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用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支出情况在互联网主页()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救助基金年终不足,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补贴规模,提出将不足的部分转为财政补贴的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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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关于聘任名誉职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精神,按照《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及企事业单位的捐赠,进一步加强警察基金会的筹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接受捐赠的对象及范围
(一)按照《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对象,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支持和配合深圳特区治安工作的社会各界友好人士及企事业单位;
(二)用于捐赠的财产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财产;
(三)警察基金会不予接受捐赠的范围:
、因违法违规被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工商、税务等其他政府行政部门查办的人士及企事业单位;
、经营娱乐场所的人士及企事业单位;
、从事其他特种行业、接受捐赠可能影响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人士及企事业单位;
、其他不宜接受捐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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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上述向警察基金会捐款范围的对象,捐赠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或捐赠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可聘任警察基金会的名誉职务;
(五)基金会确定认为有必要聘任为警察基金会名誉职务的有特殊贡献的社会精英人士及有关领导;
(六)市公安机关在职干部不列为聘任对象。

二、聘任名誉职务的名称及聘任标准
(一)聘任名誉职务名称。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二)聘任名誉职务的捐赠标准
捐款在万元(含万元)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可聘任为名誉理事;
捐款万元(含万元)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可聘任为名誉副会长;
捐款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可聘任为名誉会长;
捐款在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不予聘任名誉职务。

凡给市警察基金会捐款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不论捐赠数额多少,均由市警察基金会发给捐款《荣誉证书》,作为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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