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
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规范,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益项目成效,增强社会公信力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针对的项目资助对象包括基金会专项基金项目、慈善信托项目、网络募捐项目(非个案救助项目)、公益创投活动等项目。
基金会直接实施的项目、捐赠人指定用途的项目或其他合作项目,根据相关捐赠协议和相关执行方案资助和管理;网络募捐中的个案救助项目,根据项目受助人需求进行资助。
第三条基金会设项目内控管理小组、项目主管和项目官员等岗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调查、筛选、项目方案审核、资助签约、实施和监督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四条基金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国家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募捐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招募、合作和资助信息,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未注册团队、个人等(以下简称“申请者”)可通过基金会网站、邮件、书面资料等方式向基金会申请项目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拟申请的项目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二)有详细科学的项目可行性计划书;(三)有健全的项目管理团队和良好的管理机制;(四)设立项目账目,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申请者申请项目资助时,须填写基金会项目申请表、提供申请者资质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文件,项目申请表包括如下内容:(一)申请者介绍,包括申请者的类型、性质、项目受助对象、团队情况、正在开展的其他项目和已经完成的项目情况介绍等;(二)项目介绍,包括项目名称、背景、计划解决的社会问题、目标、实施地点、执行时间规划、实施方式、受助对象、项目预算等;(三)项目产出,项目实施所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益;(四)其它事项。
第七条基金会收到申请项目的文件后,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通过约谈、电话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申报项目的详细情况。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财务制度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财务制度根据国务院年月日第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一)本会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二)本会所募集的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每季度在次月日前向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
(三)账户管理。
原则上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只设置基本账户,所有资金往来、支付、投资必须经过基本账户执行。
基本账户设置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可设置人民币、外币各一个,一经开设,不得更改。
(四)市警察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几种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簿(包括捐赠实物账),由基金会办公室协助基金会秘书长对财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
(五)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六)基金会办公室每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
账目由秘书长负责审核后报监事会,并向全局公布,接受民警的监督。
(七)本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八)各类财务凭证按日装订,每月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人员和工资福利(一)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聘请有专业特长的工作人员,聘请人员须由本会办公室提出,呈报理事长决定,按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建立独立工资手册,在管理费用中支出。
(二)由主管单位派驻本会工作的政府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奖金,其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
三、收入管理(一)本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要求进行运作;财务人员要尽忠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二)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专用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账。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加强本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会所有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元以上。
或价值未达到规定数额,但使用年限较长,如桌椅、柜子等物品。
(二)固定资产管理方式:、本会设固定资产管理员(由会计兼任)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上级有关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台帐、管理统一印发的固定资产卡片,并负责帐卡的管理及办理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固定资产直接占有使用人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对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员与办公室负责人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登记固定资产帐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发票登记固定资产总帐。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固定资产使用人即为固定资产保管责任人。
、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对于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的使用,要做到管好、用好、维护好,遵守规程,做好岗位培训,防止出现人为的设备事故。
(五)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则上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拨。
确因人员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拨的,由调出单位持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使用人记录到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办公室在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后,将变更后的固定资产卡片送调入部门。
(六)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固定资产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核销时,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持固定资产卡片和基金会领导批示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员据此登记固定资产总帐。
本会办公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号办公楼六、七、八三层。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关于聘任名誉职务的规定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关于聘任名誉职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精神,按照《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及企事业单位的捐赠,进一步加强警察基金会的筹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接受捐赠的对象及范围(一)按照《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对象,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支持和配合深圳特区治安工作的社会各界友好人士及企事业单位;(二)用于捐赠的财产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财产;(三)警察基金会不予接受捐赠的范围:、因违法违规被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工商、税务等其他政府行政部门查办的人士及企事业单位;、经营娱乐场所的人士及企事业单位;、从事其他特种行业、接受捐赠可能影响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人士及企事业单位;、其他不宜接受捐赠的情形。
1 / 3(四)符合上述向警察基金会捐款范围的对象,捐赠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或捐赠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可聘任警察基金会的名誉职务;(五)基金会确定认为有必要聘任为警察基金会名誉职务的有特殊贡献的社会精英人士及有关领导;(六)市公安机关在职干部不列为聘任对象。
二、聘任名誉职务的名称及聘任标准(一)聘任名誉职务名称。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二)聘任名誉职务的捐赠标准捐款在万元(含万元)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可聘任为名誉理事;捐款万元(含万元)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可聘任为名誉副会长;捐款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可聘任为名誉会长;捐款在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不予聘任名誉职务。
凡给市警察基金会捐款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不论捐赠数额多少,均由市警察基金会发给捐款《荣誉证书》,作为捐。
基金会分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基金会分会的运作,明确分会宗旨、组织机构、业务范围、财务管理、监督机制等事项。
第二条本分会名称为:(基金会名称)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三条本分会为(基金会名称)的分支机构,在(基金会名称)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基金会名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分会宗旨:(阐述分会的宗旨和目标,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爱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
)第五条本分会业务范围:(列举分会的业务范围,如“开展公益活动、组织志愿者服务、提供慈善援助、进行项目合作等”。
)第六条本分会住所:(分会的办公地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分会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会员大会:为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2. 理事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分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 监事会:负责对本分会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4. 会长:理事会的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分会对外开展活动。
5.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本分会的具体业务。
6. 秘书处:负责本分会的日常事务和文书处理。
第八条会员大会:1.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列举会员大会的职权,如“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理事会成员、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理事会:1.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不得超过15人。
2.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列举理事会的职权,如“制定分会发展规划、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决定重大经费支出等”。
)第十条监事会:1. 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列举监事会的职权,如“监督理事会工作、审查财务报告、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资格:1. 单位会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自愿加入本分会。
2. 个人会员:热心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个人,自愿加入本分会。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2006年工作总结暨2007年工作意见

6、继续深入动员企业商家、社会成功人士向警察基金会慷慨解囊。
(三)、加大援抚工作的力度。为使抚恤慰问因公殉职、负伤民警,奖励有功警务人员,援助特困民警的工作深入细致,及时发挥基金的服务效能。一是不定期地召开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及时研究审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适时予以援抚,为他们排忧解难。二是春节前对英烈民警遗属,再进行一次探访慰问。三是完善、落实烈士、因公牺牲和在职病故民警未成年子女教育助学制度,这项活动基金会已会同市局、关工委、妇委会举行了启动仪式,今后每年都要组织一次这样的活动,体现市公安局对他们的关爱。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2006年工作总结暨2007年工作意见
自2005年10月改选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并成立监事会以来,理事会遵照国家、省、市有关基金会工作的精神,遵循本会的宗旨,在市局党委、监事会领导的监督和市局政治部的指导下,在各位理事的积极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的关怀支持下,常务理事会和办公室加大了内部管理的力度,使各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2006年工作情况暨2007年工作意见报告如下:
三是各界群众捐赠热情高。由于社会各界的企业商家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服务人民、打击犯罪的付出和牺牲有直接感受,他们深知关爱公安民警,就是关心社会治安,向警察基金会奉献爱心,就是为维护治安出力,所以当市警察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社会各界反响热烈,纷纷慷慨解囊。这次社会捐赠的有145家企事业单位,有23位个人(单位)捐款在30万元以上(名单见附表)。他们当中,有知名的慈善家、热心公益的企业家。如:余彭年、王石、赖海民、马介璋、李贤义、黄文杰、王传福、陈新华、林伟光、李涛、董炳根、庄小夸、凌国强、黄世再、徐汝心、李海强、郑明添、黄隆华、刘建成等都捐赠50万元以上。捐赠最多的赖海民,达200万元。捐赠的单位和群众中,还有46个单位(人)的捐赠是没有署名的。有的群众虽然捐赠几百元,但他们的爱心令人感动。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doc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2-26执行日期:1997-2-2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范社会治安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在特区内见义勇为的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市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设立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人民银行、公安、民政、卫生、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新闻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负责办理本条例规定中的具体事项。
基金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使之免遭或者减轻损害的;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大案,事迹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
第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基金会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基金会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和保护。
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基金会章程范本

基金会章程范本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促进社会进步,依法设立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基金会为非营利组织法人,全称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以促进社会公益为己任。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名誉理事是负责基金会承诺的工作,并在必要时为基金会提供联系、协调和帮助的资深人员。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财产源泉包括:捐赠、遗产、投资收益等。
第五条、本基金会遵循“自愿捐赠、服务社会、公正透明”的理念,贯彻“合理使用、合规经营、稳健投资、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基金会的目的和任务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使命和责任。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二)推进科技创新和进步,以及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持;(三)倡导并推广环保、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公益事业;(四)组织社会志愿者的活动,提升社会志愿者的能力和水平;(五)进行公益项目之间的合作,共同推进国家优先发展的领域等。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具体项目以及业务范围,应当在法规和本章程的范围之内,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第九条、本基金会不得利用资助公益事业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名义谋取商业利益或者滥用资金。
必须通过现代化的财务和管理手段,对基金会的受助者、捐款结算进行核查,便于责任追究和事业推进,做到用人不煽、用财不腐。
第三章:基金会的组织架构第十条、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承担基金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决策等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一条、会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指示实施和监督基金会的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基金会各部门。
理事按照选举产生,在理事会的决定下批准基金会的各项事宜,并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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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奖励、慰问、抚恤、资助等形式,为在工作中牺牲、负伤、患病、立功和生活困难的人民警察提供物质保障,激励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勇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构建和谐深圳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人民币264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公安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解放路4018号深圳市公安局大院老办公楼五楼521室,邮政编码:518008。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积极向社会各界筹集警察基金;(二)宣传本会宗旨和章程,宣传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对本会的支持和贡献,在全市积极营造支持警察公正执法的良好氛围;(三)宣传表彰人民警察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四)抚恤、慰问和奖励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负伤民警和立功集体及个人;(五)资助本人或家属因患有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民警;(六)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七)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本基金会工作的能力;(三)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和决策;(二)对本会的工作计划、人事变动、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或其他重要工作提出建议;(三)对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有权提出不同意见,表决时有权提出保留或反对意见;(四)执行理事会决议,带动相关成员共同遵守;(五)积极宣传本会的宗旨、章程,拓宽筹集基金渠道,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年度预算、决算。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10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德高望重,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效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任有行政职务和非专职从事本会日常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二)因犯罪曾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愈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权。
(一)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检查、监督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4、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协助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3、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4、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5、提议聘任或解聘财务人员,呈报理事长决定;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捐赠;(二)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或资助;(三)基金存款利息;(四)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投资收益和基金增值收益;(五)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抚恤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二)慰问、奖励因公负伤民警和有功集体、个人;(三)资助生活确有困难的民警救助;(四)每年春节期间慰问因公牺牲民警家属的慰问金;(五)本会开展的其他重大宣传、表彰活动的经费;(六)支付聘请工作人员工资及基金会日常开支。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组织全市性或部分区、系统的募捐活动;(二)组织有一定影响的文艺义演或展览进行募捐;(三)本会认为需要开展的其他重大募捐或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民警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有其他需要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