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深入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和法律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广泛听取民意,让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同时,政府也在逐步推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度逐渐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够畅通,参与范围有限,参与深度不够等。
此外,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畅。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政府网站、听证会等途径,但这些渠道的利用效率不高,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有限。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一些与民生相关的领域,而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领域,公众的参与度较低。
3. 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深度不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众参与立法的规范和保障。
2. 政府推动力度不够。
部分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公众参与立法的推进速度较慢。
3. 公众自身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对参与立法的意义和价值认识不足,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和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促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深入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困境1. 公众认知度低我国大多数地方立法仍然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普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了解和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
2. 参与渠道狭窄目前,除了少数地方实行了一些民主参与制度外,绝大多数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较为狭窄,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单一,很难形成广泛、深入的参与。
3. 反映问题滞后在一些地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无法被及时解决,影响到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4. 参与主体单一目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仍然以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为主,社会组织和普通群众的参与意愿不强,形成了参与主体单一的困境。
5. 参与效果不明显尽管一些地方尝试在地方立法中引入了公众意见征求的机制,但参与效果并不明显,公众对地方立法影响力和决策结果的质疑较多。
二、解决途径1. 宣传教育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和意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宣传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2. 拓宽渠道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
可以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设置多种形式的意见征求和参与渠道,吸纳更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3. 强化反映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反映机制,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政府部门要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公众关切的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拓展参与主体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经费支持等方式,促进更多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一、引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途径。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立法质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及问题1.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随着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方式日益多样化。
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集意见等方式,使得公众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过程中来。
同时,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到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然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的程度不够高,许多人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不够,参与意愿不强。
其次,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渠道还不够完善,有些地方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参与方式存在形式主义倾向,缺乏实质性的讨论和交流。
此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
2.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1)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目前,许多人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不够,参与意愿不强。
这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和普及,以及缺乏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具体指导和帮助。
此外,一些公众对立法程序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他们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2)公众参与方式和渠道不完善当前,虽然有多种方式和渠道可以让公众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但这些方式和渠道的实质性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一些地方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参与方式存在形式主义倾向,缺乏实质性的讨论和交流。
此外,网络征集意见等新兴的参与方式也存在着信息不透明、反馈不及时等问题。
(3)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
这包括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和规则,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逐渐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现状、挑战与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发展历程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过程。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形式逐渐增多,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度逐渐提高。
(二)主要特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主要特点包括:参与渠道多样化、参与范围扩大化、参与程度提高等。
这些特点表明,我国在推进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一)参与度不均衡虽然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但参与度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部分地区和群体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较低,导致其参与度不高。
(二)法律保障不足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部分地方在实施公众参与过程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导致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受到一定影响。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是确保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如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等,导致公众参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纠正。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法律保障为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应加强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范围、参与方式及程序等;其次,要加强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拓宽参与渠道为提高公众参与度,应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
除了传统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外,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网络征求意见、手机APP等,方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且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然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政府和立法机构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同时,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等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也日益丰富。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分析(一)参与渠道有限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主要限于传统的座谈会、听证会等,这些渠道的覆盖面有限,难以满足广大公众的参与需求。
同时,互联网等新兴渠道的利用程度还不够高,缺乏有效的线上参与平台。
(二)参与程度不高尽管有部分公众愿意参与地方立法,但由于对立法程序、法律法规等内容了解不足,导致其参与程度不高。
此外,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存在误解,认为立法是政府和立法机构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这也影响了公众的参与程度。
(三)法律保障不足当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保障措施。
这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影响了其参与积极性和效果。
四、解决对策(一)拓宽参与渠道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
建立线上参与平台,方便公众随时随地进行参与。
同时,保留并完善传统的座谈会、听证会等渠道,以满足不同公众的参与需求。
(二)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加强立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政策解读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同时,简化立法程序,降低公众参与门槛,鼓励更多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立法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它有助于实现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不仅能够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也能让法律法规更加贴近民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近年来,我国在公众参与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研究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一)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民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通常会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网络调查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此外,各级政府还积极推动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如设立立法咨询机构、开展立法调研等。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成效公众参与立法使得更多的民意能够直接反映到法律法规中,使法律法规更加符合民意、贴近民生。
同时,公众参与立法的过程也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了法治文化的传播。
此外,公众参与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立法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众参与立法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虽然公众参与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众参与度不够高;二是参与机制不够完善;三是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众参与立法的质量,也制约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原因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不够多样化,缺乏便捷的参与途径;2. 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3. 立法机关在组织公众参与立法时,有时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未能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表达权。
四、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一)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和渠道,如建立多元化的参与平台,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参与途径;(二)加强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三)立法机关应转变观念,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使公众参与立法真正落到实处。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地方立法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地方立法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
我国的地方立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公众参与度低、意见反馈效果差等问题屡见不鲜。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困境1. 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在我国,很多地方居民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较低,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他们很少会主动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导致了公众参与度低的问题。
2. 参与渠道不畅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相对不畅,很多地方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导致了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得立法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 反馈机制不畅即使有一些公众参与机制,但是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反馈机制,导致很多公众的意见无法被及时听取和采纳,使得公众对地方立法失去信心。
二、解决途径1. 提升公众参与意识要解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首先要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向公众介绍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中来。
2.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地方政府要及时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提供合法、规范的参与渠道。
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站或者在线平台,开展公众征集意见活动,让更多的公众享有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
3. 加强反馈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且要将公众的意见充分纳入到地方立法中来。
政府要主动向公众汇报地方立法的进展情况,增加公众对地方立法的信心。
4. 积极参与社会组织政府可以积极地与各种社会组织合作,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收集公众意见,为政府提供专业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现象。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不仅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体现,更是促进地方立法公正、科学、民主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1. 公众参与的制度基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为加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逐渐推行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例如,各地政府纷纷建立公众参与立法平台,鼓励公众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听证等。
2. 公众参与的实践情况在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并参与到地方立法中。
例如,通过网络平台、听证会等形式,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议题进行讨论、表达意见。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公众参与的程度和范围仍有待提高。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1. 参与程度和范围有限尽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基础已经建立,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参与渠道不畅等原因,导致公众参与的程度和范围有限。
2. 参与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
例如,听证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公众的发言权和意见表达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3.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四、解决路径1. 完善立法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参与渠道。
同时,应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2. 加强培训教育应加强公众的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民主素质。
通过开展培训、宣传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3. 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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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韩雯薇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08期摘要:随着立法权由较大的市扩展至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乱象”也随之增多。
为减少因立法权限认识错误与立法经验缺乏等原因导致的各种“地方立法乱象”,有效途径之一便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不仅是公民政治参与地方立法这一特定领域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着地方立法行为、推动着地方立法实施。
因此,在理性认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优势与局限的前提下,应克服地方立法信息公开的“形式化”、公众参与积极性低下、缺乏公众参与程序规范保障等不足。
规范地方立法信息公开活动、调动公众对地方立法参与的积极性、细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规程显得极为重要。
只有科学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公众对地方立法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需求。
关键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保障一、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思想开放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这样一个课题在各地所处的发展阶段也存在着很大差异。
相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对于地方公众参与立法机制的建设更为完善,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
如北京市、广州市两个地区的立法机关对于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相对完整,意见征集方式较为方便、丰富,重视公众的意见反馈。
虽然杭州市的经济发展程度远超银川市,但是银川市政府对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建设领先于杭州市。
因此,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衡量地方公众参与建设的唯一标准,地区重视程度也有很大关系。
相对于人大及其常委来说,地方政府对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建设更为重视,不管是在网站建设方面,还是在公布内容与公众体验方面(就个人而言的搜索便利度)都是政府更有优势。
也有例外,如景德镇的人大官网地方立法板块较景德镇政府官网立法板块要完善很多。
经济发达地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远远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不论地区,公众意见更多集中在与直观上与日常生活更为密切的领域。
北京市几乎每一个草案的公布都有公众参与,但银川市公众参与热情低许多。
同时,不论是北京市或者银川市,公众对环境、安全等领域立法的关注均较低。
二、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一)地方立法信息公开的“形式化”地方立法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是指社会公众真正从信息公开制度中获取了及时、完整的立法信息。
但现实中存在的地方立法信息公开内容的混乱与残缺,立法信息公开方式与公民接收信息方式的错位两大问题,导致地方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只在形式上发挥作用。
原则上,公开立法信息数据应当尽可能完整、易得,以使公众信息获取的成本化最小。
不同地区在公开立法信息数据的过程中有不同的做法。
有的地区如广州市(人大、政府)、深圳市(人大、政府)公布意见稿起草说明与草案征求意见稿,如东莞市人大、银川市人大草案只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如东莞市政府出现选择性的公布草案起草说明的情况。
立法草案条文追求简洁明了的同时也会产生不易于专业人士理解的问题,这将导致两个局面:一是公众可能会因精力耗费过多而选择放弃参与;二是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并不了解,他们只能局限于对法规草案内容的理解和讨论上,难以对法规草案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也很难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二)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程度低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公众参与程度低、参与不充分。
在实践中,能够经常参与地方立法的公众数量相对比较少,参与的次数和频率不高。
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一部分是因为地方立法者实际上更多是采取消极方式应对公众参与,如上文所说,立法机关只是公开征求地方的公众意见,至于公众是否参与,是否有能力参与,这些实质问题并不做过多考虑。
另一部分原因是公民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淡薄,导致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
地方立法作为典型集体行动之一,公众的“搭便车”心理严重,直接表现是普通大众只对自身有直接影响的议题感兴趣,而对于那些具有前瞻性、涉及长远利益的规划涉及利益面更广泛的立法议题却缺乏参与兴趣。
(三)缺乏公众参与程序规范保障目前,地方公众参与立法一般集中在制定阶段,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4种。
以立法听证会这个比较受地方立法机关青睐的公众参与方式为例分析实务中可能存在的规则空白。
首先,如何确定需要动用宝贵的立法资源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6条规定:“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该条款只是将该问题进行模糊化处理,实务中立法机关掌握着不小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听证参与人的选择、公众关心问题的确定、听证发言机制的完善这些在实质上影响公众参与实效的程序规则并未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听证结果的记录与公开规则尚未形成规范,公民意见采纳标准与反馈方式尚未明晰。
三、提升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效果的对策(一)规范地方立法信息公开活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基本上还属于“象征性参与”的范畴,公众参与的机制有待完善,实效性尚待加强。
就立法信息公开内容而言,地方立法信息公开要连续完整。
所谓连续,就是法规草案一般都要经过二审、三审,个别的可能还要经过更多次的审议。
法规草案信息不能只公开一次,而应当每次审议都要公开,要有连续性。
所谓完整,就是公开的信息不能仅为法规草案,还应有其他相关的文件一并公开,如立法背景资料、法规草案说明、审议意见、审议结果报告乃至拟定草案依据等。
连续完整地公开法规草案信息,使公众对法规草案有一个整体把握,提出意见建议的针对性会更强。
就立法信息公开方式而言,应采用多种方式公布地方立法信息。
同时,要重视开发利用网络媒体,其中微博、微信作为如今用户基数最广的两个社交平台,通過这两个社交平台获知信息和发表意见更符合现代大众的社交习惯。
(二)调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实践中,各地包括给予高度重视的地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依旧存在法律规章草案公布后社会反响小、公民意见建议少的情况。
其原因除了有的法规草案与公众关系的紧密度不够外,主要因为立法机关的做法过于简单,仅进行公布,缺少必要的引导和互动,难以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我国20~3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近一半,上述数据提供了一个颇为乐观的信息,即我国网民大多是80后、90后,他们对国家社会事务的关切度较高,也是法規政策最直接的承受者,通过网络宣传培养其公民意识极具可行性。
例如在《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网上立法听证会上,网友共发表评论1 454条,网友对听证事项、法规草案和听证方式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1]。
这实际上就是立法机关与公众通过网络交流渠道进行良性互动的一个成功案例。
在未来应当利用网络推送的及时性、广泛性的优势,充分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在立法过程中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2]。
(三)细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规程只有在合理正当的参与程序前提下,地方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才能进行理性的沟通和良性的互动,社会公众的意见才能获得尊重。
为保障公民能广泛地参与地方立法,为细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规程,保障公众参与落在实处。
首先,建立公开透明的参与人遴选程序,均衡参与代表的比例,确保各领域的社会公众有广泛而持续参与的权利[3]。
其次,为保证利益相关人提出意见的有效性,应当逐步建立允许利益相关人以利益群体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士作为代理人参加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制度,但前提是代理人必须公开表明自己接受何者委托而发表意见[4]。
再次,不能过分夸大立法听证的作用,听证会未必总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最佳方式[5]。
最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程序的启动、信息的公开、参与人的选择、参与的方式、参与结果的反馈等这些具体规程原则上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但在制定法规规章不成熟或者尚不需要制定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正当程序进行保障。
四、结语《立法法》实施以来,地区发展的客观需求与公民意识的缓慢发展都促使着地方立法朝着科学、民主的方向发展。
各地的立法理念也在逐步更新,价值取向更倾向民主,程序设计更加科学。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显然是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突破口。
伴随着民主立法理念的深入人心,如何将“公众参与”融汇到地方立法全过程中是新时期需要探索的新课题。
克服地方立法信息公开的“形式化”,加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利用现代网络充分激发公民的参与激情,改变我国大部分地区立法公众参与率低的现状;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构建一套完整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程序规范。
最终,通过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促进地方立法工作稳步开展。
参考文献:[1]沈寒冰.《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网上立法听证会入选2017年十大民主法治事件[EB/OL].(2018-02-01)[2019-01-21].http:///rdlz/lfgz/content/post_58348.html.[2]柯卫,王国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思考[J].求索,2010(8):163-165.[3]杨成.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32(1):111-118.[4]刘文静.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循序推进[J].地方立法研究,2016,1(1):109-119.[5]刘文静.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可循序推进[N].检察日报,2016-02-2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