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煤气中毒事故案例分析(内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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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事故案例分析

化工行业事故案例分析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由于北塔1#混合槽物料温度长达1小时19分钟高于工艺规程 控制上限175℃,7时9分至8时9分,实际温度介于185℃200℃之间运行,且物料停留时间过长,导致物料中硝酸铵受热 分解,温度持续上涨,8时22分瞬间最高温度达629.95℃,期 间1#和2#混合槽相继冒槽,料浆流至100.5米层和96米层平台, 发生高温分解燃爆。
断开的管线
断开的焊口
断开口焊接缺陷
3.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
2015年7月16日7时39分,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石大科技公司”)液化烃球罐在倒罐作业时发生泄漏 着火,引起爆炸,在事故救援石大科技公司位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潘村北侧沿海路西 侧,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校办 企业,是山东石大科技集团公司收购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 司51%的股权之后发起成立的。主要产品有:汽油、柴油、液 化石油气、液化气、石油焦、道路沥青、石脑油、燃料油、硫 磺、MTBE、苯、甲苯、丙烯、丙烷等。
此次救援过程中,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了 国家危化品应急救援惠州基地72米高喷消防车及大功率泡沫 消防车赶赴现场,协助灭火,发挥了很大作用。
事故后装置
事故后中间罐区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开车过程中因操作波动较大导致二甲苯塔底至邻二甲苯塔的 排料管线(DN200mm)产生液击现象,该管线一有焊接缺陷 的焊口断开,物料(约300℃)呈雾状喷出(1分钟内约10吨 ),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通过空气鼓风机进入加热炉烟道后 遇高温爆炸,并回火引爆加热炉周边空间区域,爆炸冲击波撕 裂西侧中间罐区储罐,罐内物料被引燃。
7时30分许,张进到中控室,发现1#混合槽的温度达到 190℃,用对讲机安排曹小贵将加热蒸汽阀关小。蒸汽阀关小 后,张进观察到1#混合槽温度在加大粉料投入量后逐渐回落 至186℃左右,即离开中控室去查看2#混合槽的放料情况,当 返回中控室时,一班班长杨培峰已来接班。张进未将1#混合 槽温度超高的情况告知杨培峰,也未向车间主任林朝云报告。

化工企业事故案例分析(火灾事故案例 )

化工企业事故案例分析(火灾事故案例 )

化工企业事故案例分析(火灾事故案例)火灾事故案例一: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6.16"火灾事故 2008年6月16日16时30分左右,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黄原胶技改项目提取岗位一台离心机在由生产厂家浙江辰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员李国奕进行检修完毕,试车过程中发生闪爆,并引起火灾,造成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1(事故经过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位于临淄区东外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史正富,总经理杜金锁,现有职工人400人,主要产品黄原胶。

该公司6000吨/年黄原胶技改项目于2007年7月5日取得设立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2007年12月21日取得试生产方案备案告知书。

事发时正处于试生产阶段。

2(事故原因(1)据调查分析,浙江辰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员李国奕,违反离心机操作规程,对检修的离心机各进出口没有加装盲板隔开,也没有进行二氧化碳置换,造成离心机内的乙醇可燃气体聚集,且对检修的离心机搅龙与外包筒筒壁间隙没有调整到位,违规开动离心机进行单机试车,致使离心机搅龙与外包筒筒壁摩擦起火,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设备检修管理规定,未制定检修方案,未执行检修操作规程;未落实对外来人员入厂安全培训教育;主要负责人杜金锁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防范措施(1)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重点抓好试生产环节安全监管。

企业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规范试生产环节的工作程序,落实试生产前和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试生产环节的安全。

(2)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内部严格开展培训教育。

企业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41条禁令;认真组织宣贯学习《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教育读本》,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化工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完整版)

化工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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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事故致因理论
能量意外转移理论
能量类型
产生的伤害
事故类型
机械能
刺伤、割伤、撕裂、挤压皮肤和肌肉、 骨折、内部器官损伤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 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瓦 斯爆炸、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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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事故致因理论
伤亡事故致因理论是探讨事故发生、发展规律,研究事故 始末过程,揭示事故本质的理论。它研究的目的是指导事故预 防和防止同类事故重演。目前已成为安全科学的一个基础研究 领域。
事故致因理论促进了伤亡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模型化发 展,伤亡事故模型是事故分析和预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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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事故致因理论
轨迹交叉理论
设备故障(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与人的失误,两事件链的 轨迹交叉而构成事故。若是消除了生产设备本质上的事故隐患, 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则人与物两个事件链的连锁就会中断, 人与物两事件的运动轨迹不能交叉,危险就不会出现,即可达 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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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事故致因理论
轨迹交叉理论
轨迹交叉理论反映了绝大多数事故的情况。在实际生产过 程中,只有少量的事故仅仅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 态引起,绝大多数的事故是与二者同时相关的。例如,日本劳 动省通过对50万起工伤事故的调查发现,只有约4%的事故与 人的不安全行为无关,只有约9%的事故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无 关。 案例:1995年10月1日,某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在对清水池 进行清理时,发生硫化氢中毒,死亡3人。在清水池内积聚大 量超标的硫化氢气体而又未做排放处理的情况下,清理工未使 用切实有效的防护用具,贸然进入池内作业,引起硫化氢气体 中毒,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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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化工事故发生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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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事故一; 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4.21”事故1.事故经过20XX年4月21日8时23分左右,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供气车间检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中毒窒息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16人出现轻微中毒症状。

20XX年4月18日早晨6:00系统制惰结束前,供气车间主任宋xx要求用惰性气打气柜至8400立方后,气柜进口水封用水封住,以便下一步气柜防腐作业,7:00系统处理完毕全厂开始停车检修。

4月18日开始,基建科科长苑xx、基建科科员刘xx、李xx、闰xx(女)及党办主任赵xx、企管科科长石xx、企管科科员张xx等七人开始为利旧的旋风除尘器内部进行防火水泥浇筑作业,计划工期4天,已经施工了3天。

4月19日设备处安排人员对旋风除尘器进出口管道实施了连接点焊,为便于人员继续在除尘器内部作业,并在旋风除尘器顶部出口管道北侧割临时人孔,此时旋风除尘器已经并入工艺系统,即顶部出口管已通过下游的废热锅炉、洗气塔及煤气总管与气柜相连,前面已与南造气5台造气炉相连。

4月21日施工作业进入第三天,早晨6:30基建科科长苑xx等7人进入供气车间该旋风除尘器内部继续进行防火水泥浇筑作业,这是最后一天的工作,当天就可以按原计划完工。

旋风除尘器与造气炉之间未采取可靠隔绝措施,旋风除尘器与气柜之间则是通过气柜进口水封进行隔绝。

当日8:00左右,基建科科长苑xx带领刘xx等人在旋风除尘器处进行除尘器内部防火水泥浇注施工作业。

当时李xx和刘xx在设备内部作业,张xx和闰xx(女)在设备上往设备内部运送耐火水泥,赵xx、石xx负责在设备下搅拌耐火水泥。

当时在设备顶部作业的张民峰在往设备内部递送耐火水泥时突然发现刘凤起趴在设备内部用于作业而临时扎制的架子上,呼唤没有反应,便立即让赵xx、石xx打电话报告。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张xx和闰xx(女)也出现中毒症状。

因为旋风除尘器与气柜之间未作有效隔绝,气柜进口水封排水阀打开,水封水位下降后,导致气柜内的惰性气体通过进口水封倒流进入旋风除尘器,从而导致人员设备内作业的李xx和刘xx发生中毒窒息,随后在设备上部作业的张xx和闰xx(女)也相继出现中毒症状。

化工煤气中毒事故案例分析

化工煤气中毒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2014年5月20日23时许,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煤气化厂造气车间更换蒸汽缓冲罐过程中,发生了一起煤气中毒事故,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轻微中毒。

作业中,一名维修清理人员在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入罐内作业中毒晕倒,随后一名管理人员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进行施救并中毒晕倒,工厂随即组织相关人员将两人施救后送往医院,该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有一名救援人员受到轻微中毒伤害,经救治已出院。

事故暴露出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检修作业未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

1、问:《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有哪些内容?答: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2、煤气的主要含量是什么?有什么危害?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可容许的安全浓度是多少?燃烧爆炸限值是多少?答:煤气的主要含量是CO。

一氧化碳(CO),通过呼吸系统,进入人体血液内,与血红蛋白(Hb)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COHb)。

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的结合,不仅降低了血球携带氧的能力,而且还抑制、延缓氧血红蛋白(O2Hb)的解析和释放,导致机体组织因缺氧而坏死,严重者则可能危及人的生命。

心脏和大脑是与人的生命最密切的组织和器官,心脏和大脑对机体供氧不足的反应特别敏感。

因此,一氧化碳中毒导致的机体组织缺氧,对心脏和大脑的影响最为显著。

一氧化碳在空气中的可容许浓度为30mg/立方米。

一氧化碳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极限为12.5%~74%。

爆炸下限越低,爆炸上限越高,爆炸范围(口径)越宽,危险性越大。

3、如果设置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该如何设置?答: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

煤化工企业事故案例分析

煤化工企业事故案例分析

第八篇事故案例分析一煤矿事故(一)瓦斯事故1、北岩煤矿“10·1”瓦斯窒息事故1982年10月1日,北岩煤矿3#九盘区北辅助回风巷顶头盲巷内发生一起瓦斯窒息死亡事故。

事故简述:1982年10月1日八点班,调度室安排检修任务,临时布置掘进队给采二队维修0917回风巷。

队长安排新工人王某送班中餐,并交代了行走路线。

11时,王某下井送餐。

但掘进队维修人员到13时也没有见送来班中餐,副队长派赵某去找,在一处盲巷口看到里面有矿灯,遂进去找人,同时感到憋闷,距巷口80米处,看到王某已窒息死亡。

事故主要原因:1、井下缺少路标指示牌;2、忽视了盲巷管理,使工人误入盲巷。

事故教训:要加强对职工的“一通三防”知识培训教育,加强井下盲巷管理,巷道交叉点要及时安设路标指示牌。

2、大阳煤矿“8·14”瓦斯窒息事故1999年8月14日上午,大阳煤矿中央盘区3005右翼回风巷发生一起瓦斯窒息死亡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事故简述:1999年8月14日,大阳煤矿采煤技术员赵某和通风技术员尚某两人,拆开3005右翼回风巷400 m处的栅栏,进入3005右翼回风巷,两人窒息死亡。

事故主要原因:技术员尚某、赵某安全意识不强,自主保安能力差,擅自违章拆开盲巷栅栏,冒险进入盲巷,造成了本次事故。

事故教训:要切实加强井下盲巷管理,井下废弃、不用的巷道要及时封闭。

3、唐安煤矿“2·8”瓦斯爆炸事故2002年2月8日14时左右,唐安煤矿3205工作面发生了一起瓦斯燃烧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简述:2002年2月8日,采煤二队3205工作面上隅角2.2KW局扇无计划异常突然停止运转,局扇责任人李某找到电工温某准备检查电缆时,老空轰的一声扑出了火,造成本次事故。

随后,晋城矿务局救护队赶到,打好密闭墙,火情才得到控制。

事故主要原因:局扇无计划异常停止运转,造成上隅角瓦斯浓度超限,达到燃烧范围,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教训:要切实加强井下局部通风管理及局扇的管理,防止瓦斯积聚。

某化工厂急性硫化氢中毒伤亡事故

某化工厂急性硫化氢中毒伤亡事故

事故案例/案例分析
某化工厂急性硫化氢中毒伤亡事故
【事故概况、经过】
2004年8月10日14:40,山西省某民营化工厂碳酸钡车间的3名工人对脱硫罐进行清洗,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1名工人先下罐清洗,一下去就昏倒在罐中,上面2名工人见状立即下去救人,下去后也立即昏倒。

此时,车间主任赶到,戴上防毒面具后下去救出3名中毒工人,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于15:30左右送到医院抢救。

虽经全力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2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用人单位没有对工人进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工人缺乏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知识是导致这起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没有严格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工人盲目作业。

【对策措施】
1、加强培训教育;
2、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工作;
3、建立并执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与体系。

在中毒事故发生后,能正确快速进行应急救援。

三人煤气轻微中毒事故案例分析

三人煤气轻微中毒事故案例分析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勤学乐施天天向上(页眉可删)三人煤气轻微中毒事故案例分析一、事故经过:2月17 日,气化检修班杨某和吉林化建尹某、韩某在倒一期2#碳洗塔出口合成气盲板时,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不到两分钟擅自取下防毒面罩,安环部气防监护人员阻止未果,在11:00左右,3人出现CO轻微中毒现象,经送至开发区医院治疗后恢复正常.14:00左右回住处。

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分类标准,3人轻微中毒,时间较短,属较大事件。

二、事故原因:(1) 碳洗塔出口合成气管线阀门关不严,造成合成气管线煤气泄漏,作业现场CO超标,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2) 气化检修班杨某和吉林化建尹某、韩某违章作业,在倒盲板工作区域明知有煤气泄漏(煤气主要有毒有害成份是CO、H2S)却不按规定佩戴长管式呼吸器进行作业.气防监护人员明确制止仍不听指令,反映出这三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且不服从安全管理。

三、应吸取教训和防范措施:(1) 从本质安全考虑应该更换或修复碳洗塔出口合成气管线大阀,确保需要关闭时能够关到位,以防合成气总管的煤气倒流泄漏,造成每次加合成气管线出口盲板时,现场环境CO超标,增加检修作业风险。

(2) 在倒通或倒盲碳洗塔出口合成气管线盲板或类似有煤气泄漏的地点检修作业时,检修人员必须佩带符合安全要求的长管呼吸器或正压式呼吸器,不得强行冒险作业。

(3)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正确使用气体防护器材。

(4) 气防人员或其他监护人员必须在作业现场监护到位,对不遵守安全规定,不正确使用气防器材、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等的检修人员,当即勒令其停止作业,拒不服从命令的及时向部门领导和责任单位领导等汇报。

四、处理结果:考核事故责任人杨某2月份安全基本奖100%,累计考核500元.尹某、韩某为吉林化建保运人员,考核吉林化建保运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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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4年5月20日23时许,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煤气化厂造气车间更换蒸汽缓冲罐过程中,发生了一起煤气中毒事故,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轻微中毒。

作业中,一名维修清理人员在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入罐内作业中毒晕倒,随后一名管理人员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进行施救并中毒晕倒,工厂随即组织相关人员将两人施救后送往医院,该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有一名救援人员受到轻微中毒伤害,经救治已出院。

事故暴露出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检修作业未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

1、问:《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有哪些内容?
答: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2、煤气的主要含量是什么?有什么危害?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可容许的安全浓度是多少?燃烧爆炸限值是多少?
答:煤气的主要含量是CO。

一氧化碳(CO),通过呼吸系统,进入人体血液内,与血红蛋白(Hb)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COHb)。

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的结合,不仅降低了血球携带氧的能力,而且还抑制、延缓氧血红蛋白(O2Hb)的解析和释放,导致机体组织因缺氧而坏死,严重者则可能危及人的生命。

心脏和大脑是与人的生命最密切的组织和器官,心脏和大脑对机体供氧不足的反应特别敏感。

因此,一氧化碳中毒导致的机体组织缺氧,对心脏和大脑的影响最为显著。

一氧化碳在空气中的可容许浓度为30mg/立方米。

一氧化碳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极限为12.5%~74%。

爆炸下限越低,爆炸上限越高,爆炸范围(口径)越宽,危险性越大。

3、如果设置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该如何设置?答: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

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应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一、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
达到25%LEL(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三、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四、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针对本起事故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哪些缺陷?
答:一、未对检修现场危险因素进行识别,未辨识一氧化碳中毒危险性,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未对通往蒸汽缓冲缓的煤气管道进行有效隔离,即采取拆下一段管道或加插肓板的工艺安全处置措施;未对蒸汽缓冲罐进行彻底的置换、通风;未遵循《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的“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

三、生产作业现场未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四、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后,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作业人员撤出危险作业区;
五、未按要求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六、事故发生后未进行科学施救;
5、事故的主要责任及处理结果(晋城市相关新闻媒体事故处理
信息摘录)
2014年5月20日,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煤气化厂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微中毒。

直接经济损失89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泽州县政府于2014年5月21日上午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了县人民检察院参加,对此次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11名责任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对该公司进行了20万元的行政罚款。

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5·20”煤气中毒事故中,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煤气化厂造气车间副主任吴新生、安全科工人彭涛、造气车间工段长侯沁东等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马月生对事故负领导责任,责令其做出深刻书面检查,集团公司安环处副处长赵新文对事故负重要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以该厂20万元罚款。

安全处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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