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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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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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业主的自治事务,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小区环境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城市住宅区内的单位业主和个人业主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代表组成的自治组织,是住宅区内业主行使自愿管理和自治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宗旨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业主利益,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促进住宅区和谐。

第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统一自治管理物业服务和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的民主组织,负责处理业主共同事务、行使自治权力,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和公共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决策。

第七条业主大会有权决定住宅区的根本大政方针和制定基本方针。

第八条业主大会有权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及其他相关职位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九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别事项或者业主发起的议题可以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并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参加,每一套住房对应一个投票权。

第二章业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实行常务办公,负责日常事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置业主大会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财务办公室等。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问题的调查研究和解决。

第十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负责制,明确委员职责和责任,做到各职责互补、合作共赢。

第十八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推动业主之间的团结合作,促进住宅区内业主之间的友好交往。

第十九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与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合理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住宅区内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城市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城市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城市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一、前言城市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一个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组织,旨在维护和管理城市住宅小区的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

本章程旨在规范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权力和职责,以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选举住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报名参加,并通过选举产生。

选举程序应公开、公正、透明,并遵循多数原则。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连任。

2. 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产生委员会成员在选举中选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主席负责组织和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履行职责。

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与委员会成员一致。

3. 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委员会可以设立办公室,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应提供业主咨询、投诉处理、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

三、权力和职责1. 维护业主权益委员会应代表业主维护业主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等。

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小区规划、修缮和改造等决策过程,确保业主的声音被充分听取。

2. 管理公共设施委员会应负责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道路、停车场、游乐场等。

委员会应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3. 组织社区活动委员会应组织和协调社区活动,促进邻里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这些活动可以包括节日庆祝、文化艺术展览、体育比赛等,旨在增进业主之间的友谊和凝聚力。

4. 解决纠纷和投诉委员会应设立纠纷解决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

委员会应采取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依法处理各类纠纷和投诉,并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5. 财务管理委员会应负责管理小区的财务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和使用物业费、维修基金等。

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账目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工作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委员会的工作应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文经典版本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文经典版本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文经典版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二、管理委员会的设立1.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由住宅区业主自愿组成的、依法设立的业主自治组织。

2. 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经过住宅区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3. 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人数应当合理,业主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三、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组织住宅区业主大会,并向住宅区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负责制定住宅区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 监督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的管理和维护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4. 组织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住宅区的安全稳定。

5. 协调处理住宅区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住宅区的和谐氛围。

6. 代表住宅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政府部门等进行协商和沟通。

7. 开展住宅区文化、健身、娱乐等活动,增进住宅区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友谊。

1.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由住宅区业主代表选举产生。

2. 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3. 管理委员会可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特定事项的研究和处理。

五、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方式1.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住宅区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报告工作情况。

2. 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3. 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4. 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住宅区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

六、管理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1. 管理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住宅区业主的管理费用,具体标准由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

2. 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使用经费,用于住宅区的管理和服务。

七、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机制1. 住宅区业主大会是对管理委员会的最高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召开,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1.1 目的本章程旨在规范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区的良好秩序和和谐发展。

1.2 任务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和公共秩序•监督住宅区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促进住宅区内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解决住宅区内的纠纷和争议•反映业主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条组织形式2.1 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采取民主选举的形式组成,业主代表通过选举产生。

2.2 委员会的任期业主代表的任期为两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条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3.1 委员会的权力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监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参与住宅区的决策和规划•组织住宅区内的公共活动和社区建设•管理住宅区的共用设施和资源3.2 委员会的义务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承担以下义务:•聆听并解决业主的诉求和意见•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并记录会议纪要•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进展和财务状况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大会的召开4.1 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业主委员会提前宣布并通知所有业主。

4.2 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如下:•由业主委员会发出召集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业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组织会议、主持会议并记录会议纪要第五条业主大会的职权5.1 业主大会的职权范围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讨论和决定住宅区的管理、维修和改建事项•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解决住宅区内的重大问题和纠纷5.2 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的决议应由多数业主一致通过,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6.1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5人,根据住宅区业主的人数,业主委员会的人数可以适当扩大。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经典版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经典版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经典版一、总则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为规范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维护业主权益,促进住宅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二、组织结构1. 业委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由住宅区内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 业委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等职务,由业委会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3. 业委会成员任期为2年,连续当选不得超过2届。

三、权力与职责1. 业委会享有住宅区内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力,代表业主行使权益,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秩序。

2. 业委会有权制定住宅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设施使用办法,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3. 业委会负责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维修、绿化养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并协调解决住宅区内业主之间的纠纷。

4. 业委会有权与住宅区内的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并监督其履行管理职责。

四、选举程序1. 业委会成立前,住宅区内应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筹备组,负责筹备业委会选举工作。

2. 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织召开,全体业主享有参加、表决的权利。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以多数票通过。

3. 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成员应当签署《业委会成员承诺书》,承诺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权益。

五、业委会运作1. 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成员的表决通过,决议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并保存。

2. 业委会成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参与住宅区的管理工作,如有不能履职情况,应当主动请辞,由业委会补选新成员。

3. 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和账目管理制度,确保财务透明,防止财产流失和滥用。

六、业主权益保障1. 业委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业主监督。

2. 业委会有义务协助业主维权,处理住宅区内的纠纷和投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3. 业委会应当积极组织业主参与住宅区的公共事务决策,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规范小区管理秩序,根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的利益代表组织,依法享有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监督物业公司、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权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在小区内依法成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委员由小区内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议,讨论和决策小区事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成立后三个月内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九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最低投票率不得少于小区业主总数的三分之一,并获得过半数选票。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选举结果由选举监察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正式确权。

第四章权力与责任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主要包括:(一)组织居民自治,制定小区公共秩序和管理规范。

(二)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责任,评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

(三)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四)处理小区内纠纷和投诉,维护社区和谐。

(五)代表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议,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并附上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是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六章公示与监督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财务收支情况等公示于小区明显位置,接受业主监督。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通用版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通用版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维护业主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

第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管理和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事务,并代表业主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沟通。

第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自行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由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协助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如环境卫生小组、安全防范小组等,由相关业主组成。

第十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权力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有权制定住宅区的管理规定,并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和解释。

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取业主管理费用,用于住宅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有权与相关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政府部门、物业公司等进行协商和沟通,维护业主利益。

第十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有义务组织业主参与住宅区的公共事务管理,如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

第十六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有义务向业主公开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选举与换届第十七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事先进行公告,提前三十天进行候选人报名。

第十九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应当在业主大会上公示,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规范住宅区业主的行为,维护住宅区的良好秩序,提高住宅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1.2 依据本章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住宅区业主的共同意愿制定,并为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提供指导。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住宅区的住宅业主、商业业主等。

第三条名称和组织形式3.1 名称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3.2 组织形式业委会由住宅区的业主共同组成,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成立以推动住宅区的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业委会的职权和义务第四条审议和决定4.1 业委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业委会对于住宅区的规划、建设、改造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并负责监督相关的实施。

4.2 业委会的议事程序业委会按照民主、透明、公正的原则,制定议事规则,确定议事程序,并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管理与监督5.1 住宅区管理业委会负责制定住宅区的管理细则,规定住宅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5.2 资金管理业委会负责管理住宅区的经费,定期公开财务状况,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第六条社区服务6.1 安全管理业委会负责制定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住宅区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6.2 环境卫生业委会负责制定住宅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住宅区的清洁与整齐。

第七条业委会工作机构7.1 工作机构设置业委会可以根据住宅区实际情况,设立办公室或其他工作机构,协助业委会开展工作。

7.2 职责与任务业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协助业委会进行日常工作,承担会务、文件管理、业主服务等具体任务。

第三章业委会的选举和组织第八条选举原则8.1 民主选举业委会采取民主选举的原则,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8.2 补缺选举业委会中如产生空缺,由业主大会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第九条业委会的组成业委会由主任和若干副主任组成,人数根据住宅区的规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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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______________ 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深圳经
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
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
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
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本管委会设委员_________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___ 名,执行秘书____ 名。

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 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
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 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
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6. 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7.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8.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1. 管委会主任;
2. 管委会执行秘书;
3. 业主选举的楼长;
4. 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

因事不
委员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中央电视台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管委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第四章管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本管委会委员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单数。

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管委会委员(以下简称聘请委员),其名额不得超过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聘请委员担任管委会主任,应由为本住宅区业主的直系亲属作其经济担保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本管委会委员则热心公益事业。

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
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来担任
第十七条本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撤换,减增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追认:
1. 已宣告破产;
2.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已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 未经管委会同意无故在管委会会议中连续缺席三次以上;
4. 以业主身份当选为委员,但已不再是业主;
5. 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辞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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