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交易可转债会计处理

分离交易可转债会计处理
分离交易可转债会计处理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个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混合证券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初始确认

企业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务成份和权益成份分拆进行初始确认。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认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认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借:银行存款(A) 应付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利息分摊) (C) 贷:应付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面值) (B)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I)

递延所得税负债(H)

(A)等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

(B)等于债券面值乘以份数

(C)等于(B)减去债务成份(D)

(D)等于应付债券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合理的折现率(E)进行折现后的金额(F)

减去债务成份应分摊的债券发行费用(G)。

(E)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4条的规定:

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该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G)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

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该金额(G)等于债券发行总费用*(应付债券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额(F)/债券发行总面值(B))。

(H)当分离交易可转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小于计税基础(面值)的部分,确认

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整权益成份入账价值。

二、后续计量

(1)确认利息费用

按照实际利率法测算各期间应计提的债券利息以及应分摊的利息费用。如满足一定条件如为购置资产而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予以资本化。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

贷:应付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利息分摊)

应付利息/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费用

(3)认股权证行权

当认股权证持有者在行权期内行权,应当将初始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按行权股数占潜在总股数的比例转出,同时贷记新增股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会计师辅导《会计》第十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1512671125.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会计》第十章讲义2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考点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企业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2013年1月1日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取得总收入480万元。该债券期限为3年,面值为5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3%,利息按年支付;该公司每100元面值送10份认股权,债券持有者在债券发行1年后可按每份认股权证购买该公司1股股票,购买价格为每股5元。债券发行后,债券与认股权证可以分别交易。该公司发行该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为6%。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则2013年1月1日负债成份的初始入账金额为()万元。[(P/S,6%,3)=0.83962;(P/A,6%,3)=2.67301] A.20.09 B.0 C.459.91 D.480 [答疑编号573310010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负债成份的初始入账金额=500×3%×2.67301+500×0.83962=459.91(万 元);权益成份的初始入账金额=480-459.91=20.09(万元)。 考点三:实收资本的核算 (一)实收资本增加 1.所有者(包括原企业所有者和新投资者)投入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 贷:实收资本(股本)【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2.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3.将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股本) 4.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放股票股利实现增资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 借:利润分配 贷:股本 5.除此之外,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行权等也可以导致实收资本的增加。 (二)实收资本减少 1.有限责任公司和一般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本公司股份 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1)企业(公司)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均不应当确认任何利得或损失。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最新版)

编号:YB-HT-5468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Main terms of convertibl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最新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年,由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____年____月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月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分离交易可转债会计处理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个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混合证券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初始确认 企业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务成份和权益成份分拆进行初始确认。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认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认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借:银行存款(A) 应付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利息分摊) (C) 贷:应付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面值) (B)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I) 递延所得税负债(H) (A)等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 (B)等于债券面值乘以份数 (C)等于(B)减去债务成份(D) (D)等于应付债券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合理的折现率(E)进行折现后的金额(F) 减去债务成份应分摊的债券发行费用(G)。 (E)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4条的规定: 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该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G)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 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该金额(G)等于债券发行总费用*(应付债券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额(F)/债券发行总面值(B))。 (H)当分离交易可转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小于计税基础(面值)的部分,确认 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整权益成份入账价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 (1)具有债券、股票双重性质;(2)利息固定;(3)换股溢价(一般为5%~20%); (4)发行人具有期前赎回权;(5)投资者具有期前回售权。 编辑本段可转换债券的种类 1、国内可转换债券这是一种境内发行,以本币定值的债券。如深圳宝安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便属此类。 2、外国可转换债券指本国发行人在境内或境外发行,以某外币标明面值,或外国发行人在本国境内发行,以本币或外币表示的一种债券。如上海中纺机可转换债券就属此类,它以瑞士法郎为面值,供海外投资者(主要是瑞士投资者)购买。 3、欧洲可转换债券指由国际辛迪加同时在一个以上国家发行的以欧洲货币定值的可转换债券。分记名与不记名两种。此类债券每年支付一次利息,而且其利息可免征所得税。 编辑本段可转换债券的优点 首先,对股份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在股票市场低迷时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可以减少外汇风险,还可以通过债券与股票的转换,优化资本结构;甚至可获取转换的溢价收入。其次,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者购买可转换债券,可以使手上的投资工具变得更加灵活,投资的选择余地也变得更加宽阔,如投资者既可持有该债券,获取债息,也可在债市上转手,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换成股票,获取股息,红利,也可以在股市上买卖赚取差价。因此,该债券对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目录 简介 投资风险 影响因素 投资策略 市场现状

可转债知识及计算

沪市上市交易的可分离交易纯债代码以“126”开头, 在深市上市交易的可分离交易纯债代码以“115”开头。 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可以分别用转债的到期收益率和转股溢价率来衡量,我们根据2008年6月17日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和转股溢价率绘制出散点图。 转债的到期收益率和普通的国债和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计算方法相当,即把以后每期发生的现金流,折合成目前的价格需要多高的折现率(假设转债持有到期,不进行换股操作)。到期收益率越高,说明可转债的债性越强,投资的安全度越高。由图可知,所有转债的到期收益率均大于-4%,其中到期收益率大于0的转债有8只(海马转债的到期收益率为0.84%,未在图中标出),债性保护大大增强。以目前价格买入上述转债并持有到期,最大亏损不会超过4%,非常具备抗跌性。对于到期收益率大于0的可转债,意味着当前购入此类转债并持有到期可以保本。 转债的转股溢价率就是指可转债价格相对于转换价值的溢价程度,其计算公式为(转债价格-转换价值)/转换价值×100%。转股溢价率越高,说明可转债价格相对于当前的正股价格虚高的成分越高。近期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有所上升,股性下降。主要原因是转债正股的持续下跌,且跌幅超过相应转债,从而转债价格与转换价值的差值变大,导致转股溢价率变高。但这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弱市中可转债与正股相比,由于具备债性保护而有一定的抗跌性。山鹰、恒源、五洲以及海马四只转债,转股溢价率均大于100%,转债市价高出转换价值太多,股性很弱,当正股上涨时,转债涨幅会相对滞后甚至不涨。 以中信国安(000839行情,股吧)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国安债1(代码:115002)为例,昨日收盘该债券报价为76.97,剩余期限5.25年,票面利率为1.2%,扣除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0.96%。如果按76.97元的价格买入该债券,持有到期,则到期时每张债券获得的本息共计可达105.76元(=100元+0.96*6),其中纯收益为28.79元,累计收益率为37.40%,按单利计算,则平均年收益率可达7.12%。与三期凭证式国债中5年期品种相比,年收益率高出0.78个百分点。 转股案例 可转债的投资价值除了具有一定的债性,可以还本付息之外,其最大的魅力便在于一定时期内,投资者可以选择转股。由于在市场的振荡起伏中,可转债的涨跌并不与正股完全同步的,这样就使得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能高于市价,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 截至昨日,在14只存在交易的可转债中,大荒转债和桂冠转债的转股价值仍高于目前市价,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6月19日,大荒转债便可实行转股,如果后市北大荒反弹,则大荒转债的获利空间更大。 截至6月3日收市时,大荒转债的收盘价为128.26元,而其正股北大荒的股价为19.38元,由于大荒转债的转股价为14.32元,转股时可转债价值按照100面值计算,以目前的转股价格计算的话,每张债券的转股比例为6.98(=100/14.32),也就是说,每张债券能换

什么是可转换债券

什么是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转化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的特征。 可转换债券英语为:convertible bond。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参见:可转换信用债券, 特征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券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可转换债券的要素可转换债券有若干要素,这些要素基本上决定了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条件、转换价格、市场价格等总体特征。 ⒈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就可转换债券而言,其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期间。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都规定一个特定的转换期限,在该期限内,允许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按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 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⒉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转换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债券是的票面利率(或优先股股息率),发行人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发行条款确定,一般低于相同条件的不可转换债券(或不可转换优先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 最后1期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练习题

可转换公司债练习题 1.资料:仁达公司有关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业务如下: (1)2007年1 月1 日按每份面值100元发行5 000份可转换债券,取得总收入510 000元。该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3%,利息于次年1月5日支付;每份债券均可在债券发行1年后转换为该公司普通股,初始转股价为每股10元,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不足1股的部分用现金支付。该公司发行该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为5%。(P/F,5%,3=0.8638 P/A,5%,3=2.7232)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筹资金用于某大型机器设备的制造产品项目。2007年1月1日支出510 000元用于该制造项目。生产于当日开工,2007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3)2008年10月1日某债券持有者将面值为100 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转换股份,并于当日办妥相关手续。假定按照当日可转换债券的面值计算转股数,未支付的应付利息不再支付但可作为计算转股数。相关手续已于当日办妥;未转为甲公司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持有至到期,其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一次结清。 要求: (1)计算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的初始入账金额; (2)编制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分录。 2.资料:甲公司经批准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按年付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 000 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债券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为每股10元,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债券持有人若在当期付息前转换股票的,应按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之和除以转股价,计算转换的股份数。假定2008年1月1日债券持有人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利息尚未支付),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9%。(P/F,5,9%=0.6499;P/A,5,9%= 3.8897) 要求:(1)分别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及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2)做出发行日、计息日及转换日的会计处理

什么是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什么是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概念: 从概念上说,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属于附认股权证公司债(Bond with Warrants,or Warrant Bond)的范围。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指公司债券附有认股权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执行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也就是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产品组合。附认股权证公司债与我们所熟悉的普通可转债都属于混合型证券(hybrid securities),它们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是股票与债券以一定的方式结合的融资工具,兼具债券和股票融资特性。 海外市场分类: 海外市场的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可以进行如下的分类: (1)分离型与非分离型。分离型指认股权凭证可与公司债券分开,单独在流通市场上自由买卖;非分离型指认股权无法与公司债券分开,两者存续期限一致,同时流通转让,自发行至交易均合二为一,不得分开转让。非分离型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近似于可转债。 (2)现金汇入型与抵缴型。现金汇入型指当持有人行使认股权利时,必须再拿出现金来认购股票;抵缴型是指公司债票面金额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转股,如现行可转换公司债的方式。我们可以把分离型、非分离型与现金汇入型、抵缴型进行组合,得到不同的产品类型。 可分离可转债与普通可转债的不同之处:

1、发行资金成本不同 两者的认股权均具有促销公司债、降低发行公司利息负担的作用,因为普通可转债本身只是一个产品,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则更近似两个产品,所以普通的可转债的发行成本通常较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要低。我国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权证与公司债部分的期限不匹配,因而与普通可转债的发行想必,投资者会要求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部分有更高的票面利率。此外,普通可转债所含的转换权利的价值,通常较单独交易的认股权证更容易直接反应在市价上,所以普通可转债容易享有较高溢价,筹资成本相对较低。 2、投资者的资金量占用不同 对投资者而言,行使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所附带的认股权时必须再缴股款;而普通的可转债在转换成股票时则不需要再缴纳股款,投资资金较容易控制。因此,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并且行权,会占用投资者更多的资金。 3、赎回条款存在与否的不同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权证与公司债部分在上市之后分离的特征,使得发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无法用任何发行条款去强制或约束投资人去行权,而只能用一些策略诱使投资人提前行权。至于普通的可转债就可采用赎回条款强制投资人行使转换权利。 4、对发行人财务结构的影响不同 普通的可转债在转换股票时,公司的负债自然减少。但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即使认股权被行使,该发行公司对债券的债务也将持续至债券期满为止。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 一、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即“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在国内资本市场属于金融创新产品。2006年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将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列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为分离交易可转债)本质上属于公司债,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执行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我国分离交易可转债具有三大特征:一是捆绑发行,交易分开。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复合产品,其中包括公司债和认股权证。捆绑发行意味着出售给同一投资者,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别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权证市场交易,债券到期偿还本金,可以带来稳定的利息;认股权证内含持有人可以行使买卖股份的权利,且行使此权利可以给持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内在经济价值。认股权证可以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实现转让,具有流通性。二是债务性较强。在我国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以体现更多的债券特征,附送的认股权证存续期比普通转债的期权有效期短、行权需要再缴款、行权价一旦确定后不可再修正,其实质就是卖债券而非股票。三是分期融资和序贯融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赋予上市公司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机会,先是发行属于债权融资的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然后是属于股权融资的认股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或者到期行权。 与国外资本市场相比,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市场的应用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与之相关的会计核算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尽管新会计准则中包含四个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但由于我国公司债券品种单一,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较晚,发行量也很少,现有会计准则只能对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提供依据,具体会计核算还有待探讨。 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中涉及金融工具的主要有四个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其中与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是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的规定如下: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金融资产已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即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注销。金融负债的现实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结束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某一部分。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关于金融工具计量的规定如下: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失;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人初始确认金额。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润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

深证上[2017]576号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9月修订)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

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只数合并计算。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六)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为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发行人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7113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2020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__年,由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__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可转债核算难点剖析 - 《财会月刊》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例2:甲公司某月月初结存A材料的计划成本为80000元,成本差异为超支3200元,月初冲销上月暂估入库A材料8000元;当月入库A材料的计划成本340000元,其中包括月末暂估入库10000元,本月形成成本差异为节约12000元。 改进前公式计算,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3200-12000)÷(80000+340000)×100%=-2.10% 改进后公式计算,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3200-12000)÷(80000-8000+340000-10000)×100%=-2.19% 可见,两个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还是有不小的差距,为了正确核算差异的摊销额,改进后的公式更符合真实性。 三、发出材料分摊差异的账务处理问题 《应用指南》指出,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超支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结转节约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则相反,即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两点不足:一是实际工作中成本费 用类科目明细账格式大多是采用借方多栏式,若是分摊超支差异,成本费用都是借方发生额符合人们记账习惯和满足多栏式账页记账需求;反之,则需要登记到贷方发生额,而账页格式贷方没有设置多栏式,这样既不能详细反映数据的形成,也不符合人们的记账习惯。二是不便于会计分录的掌握,特别是初学者容易写反。因此笔者认为,分摊差异会计分录可以统一为: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分摊超支为蓝字,节约为红字。这样既符合了人们的记账习惯,又方便了初学者使用。 【注】本文系2012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会 计信息条件下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研究”(项目编号: 12CKJZ08)的部分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2.王萌.完善原材料计划成本核算之我见.财会月刊, 2010;9 一、可转债在初始确认时计算负债成份公允价值采用的利率是否与转股前计算实际利息的利率一致? 注会教材上两个关于可转债的例题,计算负债成份公允价值的利率与转股前计算实际利息的利率相同,以致很多学生误以为这两个利率是等同的,其实不然:计算负债成份公允价值采用的折现利率是市场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级并在相同条件下提供几乎相同现金流量、但不具有转换权的工具的适用利率。但由于可转债发行时,不可避免会发生手续费、佣金等相关发行费用,我们必须要将前面计算出来的负债成份公允价值扣除负债成份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可转债发行时的账面价值,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可转债的实际利率,并以此计算可转债每期的实际利息。由于可转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账面价值一定会比公允价值小,在未来现金流量不变的情况下,由此计算出来的转股前可转债实际利率肯定要比计算负债公允价值的折现利率大。 例1: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11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可转债2000万份,每份面值为100元,发行费用为32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已存入银行专户。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债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第一年1.5%,第二年2%,第三年2.5%;可转债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付息日为每年的1月1日;可转债在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初始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每股面值1元,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生产用厂房建设。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生产用厂房于2011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假定甲公司发行可转债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6%。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负债成份公允价值=200000×1.5%×0.9434+200000× 可转债核算难点剖析 冷琳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长沙410205) 【摘要】可转债由于兼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认股权证又可分离交易,使得原本复杂的核算更加扑朔迷离,目前注会教材对这部分内容的阐述也比较模糊。本文结合案例,针对可转债核算三个难点问题阐述自己观点。 【关键词】可转债负债成份权益成份公允价值 .上·35·□

公司理财案最新例之某企业可转换债券发行

公司理财案例:宝安可转换债券发行与转换分析中国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以房地产业为龙头、工业为基础、商业贸易为支柱的综合性股份制企业集团,为解诀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1992年底向社会发行5亿元可转换债券,并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宝安可转换债券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张A股上市可转换债券。 宝安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发行条件是:发行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按债券面值每张5000元发行,期限是3年(1992年12月一一1995年12月),票面利率为年息3%,每年付息一次。债券载明两项限制性条款,其中可转换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自1993年6月1日起至债券到期日前可选择以每股25元的转换价格转换为宝安公司的人民币普通股1股;推迟可赎回条款规定宝安公司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在可转换债券到期前半年内以每张5150元的赎回价格赎回可转换债券。债券同时规定,若在1993年6月1日前该公司增加新的人民币普通股股本.按下列调整转换价格: (调整前转换价格-股息)×原股本+新股发行价格×新增股本 增股后人民币普通股总股本宝安可转换债券发行时的有关情况是: 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为8.28%,三年期企业债券利率为9.94%,19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的票面利

率为9.5%,并享有规定的保值贴补。根据发行说明书,可转换债券所募集的5亿元资金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和工业投资项目,支付购买武汉南湖机场及其附近工地270平方米土地款及平整土地费,开发兴建高中档商品住宅楼;购买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土地1.28万平方米,兴建综合高档宝安大厦;开发生产专用集成电路,生物工程基地建设等。 宝安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溢价转股: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宝安公司A股市价为21元左右,转换溢价为20%左右。 (2)票面利率较低:3%的票面利率相对于同期的企业债券利率低了近7个百分点,可使宝安公司的资本成本率下降了200%。与国外同类企业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相比也低了l-2个百分点。 (3)期限较短:宝安可转换债券的期限设计为3年,而其资金投向却主要是超过三年的中长期项目。若债券到期时未能实现转股,而资金投入又尚未有回报,发行公司将面临偿还巨额本金的资金压力。 (4)未规定债券赎回的转股价格上限:虽然按发行条件,宝安公司有权在最后半年内以每股5150元的溢价赎回债券,但在转股价格上无上限规定,因此在理论上说,债券持有人在两年的可自由转股的期限内,随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所能获取的收益不受限制。 (5)转股价格的合理调整规定时间限制:按国际惯例,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在当基准股票受诸如分红送股、低价配股、股票拆细与合并等情况下的人为稀释时,可按既定的规则调整股票价格。但是,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区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区别原来,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债券时,按比例向债券认购人附送一定数量的认股权证,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认购公司股份。其中"分离交易",就是指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别上市交易。 分离交易可转债,对上市公司最大的优点是可以"二次融资"。即债券发行时,投资者需出资认购;如果投资者认股权证行权时(权证到期时公司股价高于行权价时),会再次出资认购公司的股票。对投资者而言,既然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是因为缺钱,那就要看看公司计划将募集的资金投向哪里,这对公司的盈利会有怎样的影响。如果拟投资的项目将对公司净利润产生很大的提升作用,则一方面投资者可以享受债券的收益,一方面如果公司股价上涨,投资者可行权,然后将股票卖出,从而在股票上赚一票。 而风险也就在于:分离债的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在权证上市满24个月之日的前5个交易日内行权。由于分离交易可转债含有权证,债券部分票面利率可能远低于普通转债,债券的交易价格也会低于债券面值;此外,在权证行权期,不排除权证可能会因为权证行权价格高于公司股票价格而无法行权的情况出现。 从概念上说,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属于附认股权证公司债(Bond with Warrants,or Warrant Bond)的范围。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指公司债券附有认股权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执行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也就是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产品组合。附认股权证公司债与我们所熟悉的普通可转债都属于混合型证券(hybrid securities),它们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是股票与债券以一定的方式结合的融资工具,兼具债券和股票融资特性。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全称是“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分离交易可转债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可转换债券,二是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____年,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__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 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 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 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 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 _____%;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如下: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b:为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0:为按第5条款规定的执行利率 7.发行价格:按面值发售。 8.发行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按面值定价发行。 9.初始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本公司将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的发行价格的一定折扣。设定拟发行股票价格为p,初始转股价格为p0,如本公司股票发行时间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修订】(2018-12-28)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一、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二、业务涉及主要公告及操作列表

三、可转债发行工作流程 1、可转债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披露《可转债获准公告》,并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后,如果申请下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公告》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则可以免于披露《可转债获准公告》。此种情形下,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与本所进行充分沟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直接进入可转债发行上市阶段。 2、提交可转债发行申请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获取证券代码与证券交易简称,并沟通发行证券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 如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可转债交易代码为“110***”。如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或“603”的,其可转债交易代码为“113***”,其中113000-113499用于“601”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113500-113999用于“603”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可转债交易代码应按顺序分配,分配之前应在系统中预先核查是否存在重复。

另外,可转债相关业务正股代码与辅助代码对应关系如下: 3、可转债发行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 (1)T-3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发行申请材料及相关公告;同时向本所债券业务中心提交关于债券申请上市后作质押券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申请(附件3)。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需提交的发行申请材料及公告包括: ①证监会“证监发字”核准批文; ②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1); ③可转债发行表格(附件2);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算示例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算示例 可转换公司债券,全称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之前,其特征和运作方式与公司债券相同。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有着明显的区别: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债券须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还 本付息,还本付息全部完成以后,公司债券的寿命即完全结束,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旦转换为股票以后,其具有的公司债券特征全部丧失,而代之出现的是股票的特征。准则规定(1)复合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 37)要求,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

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CAS 37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即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 进行计量。认股权持有方到期没有行权的,企业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交易费用分摊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 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3)账务处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转股权”科目。发行方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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