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第十章 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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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2012.06.整理)各章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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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知识网络图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产生与发展演变【概念及其由来、产生、发展演变】《汉穆拉比法典》1、法典的制定2、法典结构和体系【序言、正文、结语】3、法典基本内容和特点:【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法、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楔形文字法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1、基本特征:【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法典内容涉及面比广、该法大多比较重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2、历史地位第二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产生、发展和演变】古印度法基本制度:1、种姓制度2、所有权3、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4、婚姻家庭法【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5、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6、刑法【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不同种姓同罪异法】7、诉讼制度【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古印度法基本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古印度法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周边国家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三章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产生和演变:1、萌芽时期(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2、形成和发展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4世纪)3、希腊化法律时期(公元前4世纪···公元前2世纪)雅典法律制度●雅典“宪法”一、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立法、阿菲埃尔特立法、伯里克利立法】二、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雅典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雅典刑事法律制度●雅典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诉讼制度】古希腊法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基本特征2、古希腊法历史地位【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第四章罗马法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的历史发展:1、《十二表法》的制定2、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3、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4、《国法大全》的编纂罗马法渊源:【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着述】罗马法分类:【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市民法与长官法、人法物法诉讼法】罗马私法体系和基本内容1、人法【自然人、法人、婚姻与家庭法2、物法【物权(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权概念和种类、所有权、占有、他物权)、债权(概念、起因、分类、履行、担保、转移、消灭)、继承权】3、诉讼法【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罗马法基本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立法技术发达、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篡】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欧陆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第五章日耳曼法日耳曼法产生和演变:【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的法律、法律成文化、同罗马法并存与相互影响、王室法令的发展】日耳曼法基本制度:1、适用法律的规则【属人法的适用原则、法律冲突的解决】2、财产制度【不动产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动产所有权】3、债权制度【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契约的种类很少、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4、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5、违法行为【犯罪、侵权行为】6、司法制度【审判组织、诉讼制度】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和历史地位第六章教会法教会法产生和演变1、产生2、发展【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衰落时期(公元 15···18、19世纪)】教会法基本渊源:【《圣经》、教皇教令集、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规范及原则】教会法基本制度:【教阶制度、土地和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教会法基本特点:【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其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教会法历史地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第七章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形成和发展【产生、发展(习惯法的汇编、成文法典的编篡、城市同盟法的出现)】●渊源【城市宪章、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法和判例、城市同盟法令】●基本内容【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城市机关、城市工商管理、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形成和发展【形成、发展(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国家商法时期17 (18)世纪)】●渊源【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商事和海事习惯、商事和海事判例】●基本内容【商人及商人组织、集市管理、票据、海事制度】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基本特点及其影响城市法基本特点【城市法基本特点、城市法影响】、影响商法基本特点【是独立法律体系、是一种习惯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影响第八章伊斯兰法伊斯兰法产生伊斯兰法发展【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8世纪中叶)、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盲从时期(公元10世纪以后)基本渊源:《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其他渊源【政府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基本内容:穆斯林基本义务【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财产制度、债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犯罪与刑罚制度【经定刑的犯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酌定刑的犯罪】、司法制度。

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乌尔纳姆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楔形文字法律有:《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第二节《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汉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第三节《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当时的统治者极力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主要官吏是奴班达。

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古印度的由婆罗门贵族所编纂的著名法典有《摩奴法典》《述杞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

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英国法

英国法

c、17世纪,光荣革命确定了君主立宪政体,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原则。 法案首先由政府或议员私人提出先交国会下 院辩论经三读通过。再交上院辩论通过。最 后报请英王。 D、委托立法权 也称授权立法,指行政机关享有的依据 立法机关的授权创制法规的权力。 进入二十世纪委托立法大量出现。原因是:
E、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1)数量上 中世纪,制定法很少;20世纪起猛增 (2)法律效力上 制定法高于判例法,但要通过判例法 执行 (3)社会效应上 制定法迅速而广泛,但也要依赖判例 法
三、主要法律部门
1、 宪法 2、财产法 3、契约法 4、侵权行为法 5、诉讼法
宪法
1、英国宪法的特点 A、分散性和连续性(有宪法性文件) B、与一般法律效力一样 C、修改程序也与一般法律一样(柔性宪 法) 2、确立君主立宪制度的主要宪法性文件 A、1679年《人身保护法》 B、1689年《权利法案》
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
③ 分散的司法管辖权
C、形成的过程 ① 早期的措施 ② 亨利二世(1154—1189)司法改革 a、主要内容 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 1176年的“诺桑普顿诏令” 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 b、结果 王室法院系统建立 巡回审判制度建立 令状制度形成
③ 13世纪走向僵化 D、普通法的主要特征 ① 以判例法为表现形式 “遵循先例”原则 判例的收集:年鉴、判例集 法学著作 ② “程序先于权利” “令状”制度:王室特权令、诉讼开始令 ③ 形式主义和保守性
C、国会立法权的形成和发展 a、1265年,大封建主西门· 孟福战 德· 胜国王。为解决财政,国王依据《大宪章》 召开大议会,这次会议被称为英国国会的雏 形。13世纪国会颁布的有237项法律。 b、14世纪开始国王的立法须经国会进 行。从1343年国会分为两院。上院由贵族、 僧侣组成,称贵族院(上议院),下院由地 方骑士和市民组成,称平民院。14世纪519 项法律。15世纪达489项。16世纪达1902项。

[整理版]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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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概述一、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古代希腊世界,是指古希腊人在本土所建立的各个城邦国家,也包括希腊人所建立的殖民地城邦,还包括希腊化时代在东方建立的希腊化国家,即从公元前335年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到他的继承者建立的国家最后为罗马帝国吞并为止。

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当然是古希腊法,适用于定居在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和希腊化居民的希腊化法也属于古希腊法的范畴。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1.约公元前20世纪,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国王米诺斯是最早的立法者。

2.约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时期,“迈锡尼法”是一种用直线形的文字刻在泥板上的,因而被称为“线形文字法”。

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古希腊法带有远古时代法的一般特征。

3.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希腊的历史和法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公元前12世纪至前8世纪,被称为“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这一时期正处于古希腊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在沿用习惯法的同时,也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5.公元前7世纪至前4世纪,随着城邦的发展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主要有:公元前621年《德古拉法》、公元前594年《梭伦法律》、公元前560年《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等,其中,于1863年至188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哥尔琴法典》,内容比较完备,涉及养子、家庭婚姻、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等70条,是希腊早期保存得较为完整的立法文献,对研究古希腊社会及其立法状况有重要价值。

6.公元前3世纪以后,城邦立法也日趋式微,“希腊化时代”。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 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外国法制史  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英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英国的法律思想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英国著名先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过:“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做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只会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

”这些论断精辟的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早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文件开始的。

一.英国宪法的形成1.1215年的《大宪章》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

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

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

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

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

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诚然,《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

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

它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原则精神,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

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它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

大宪章的意义
• 将国王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 未解决谁应是法律的制定者。 • 历史上往往有一些事,它对后世产生影响 并不是它本来的意义,而是因为后人对它 的理解或附加的意义。 • 英国历史发展中的明显特点“以传统作为 改造传统的依据,同时对传统作出符合时 代需要的解释。”
《权利法案》
• 第一条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 停止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立法权) • 第三条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 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司法权) • 第四条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 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 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征税权) • 第六条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 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军事权)
契约法
• 概述:在中世纪的英国法中,并没有形成合同的概念,最 初出现的,只是所谓的诺言之诉,即当诺言人违背了其诺 言时,受诺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诺言。普通法院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奉行的原则是:仅仅作出一项许诺并不 能创造出一项诉权;诺言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仅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具有此种效力。后在与教会法 院和衡平法院的管辖权之争中,普通法院尽管取得了胜利, 但是,普通法院对诺言的执行管辖也扩大了其范围,最初 是承认蜡封的字据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通过15世纪和16 世纪的一系列判决,终于在16世纪末确立了强制执行诺言 的一般依据,即诺言人以对价的存在为度的历史发端: 5世纪-1066年盎格鲁撒克 逊法律 • 英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英国法的真正开始 诺曼征服之后,威廉以忏悔者爱德华的继承者的姿态,向其 新臣民保证,承认先前的人们所留下的各种法律、习 惯。这样作的好处是一方面增强了自身政权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又能维持业已有效的地方治理;不利之处就 是使得中央集权只能以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 1.末日审判书: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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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议会立法权大大加强,制定法地位提高。 第二,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 予新的含义。
1.选举制的改革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法院组织和程序法更加简化 1.立法程序简化、授权立法增多 2.选举制度完善 3.社会立法增多 4.欧盟法成为法律渊源
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 成了对议会和内阁的制约。 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 为得终身任职。
(三)责任内阁制原则 根据责任内阁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执政,内 阁若失去议会下议院的信任,就只有辞职。不过在实际中,这种情况并 不常见,因为英国下议院只有多数党才掌握内阁首相的提名和选举权, 所以多数党的领袖便顺理成章地成为首相。而其他内阁成员则由内阁首 相拣选成为内阁大臣。 (四)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 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 人自由和权利。
形成过程: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一是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的制度; 二是将陪审制普遍运用于刑事司法与土地争端中。三是令状制度形成。
(三)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则是衡平观念的具体 体现,不过根据著名法律史家梅因的观点,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与罗马法 并无关联。英国法中的衡平法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法院的审判实践发 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号称“公平”、“正义”而得名。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第一,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第二,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第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英国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全部法律,内容不以行政诉讼为限, 还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义务、权利和责任在内。简而言之,行 政法就是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 (一)宪法基础 (二)同一法院 (三)同一法律 (一)越权无效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程序公正原则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 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判例)。 在普通法中,“遵循先例”是最基本的原则。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 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 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所谓制定法,是指依据立法程序提出立法议案,经国会上、下两院讨 论通过后,再由女王陛下批准颁布施行的成文法律(令)。 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议会立法、授权立法。
信托制是英国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当事人约 定:一方(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动产)转让给他方(受托 人),而由第三人(受益人)享受收益。 (一)受益制 英国中世纪的受益制又称为“用益权制”,即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 和使用土地。它产生于13世纪中叶。分为消极受益制和积极受益制。亨 利八世当政后,于1535年颁布了《用益权法》,取消了消极受益制,积 极受益制得到承认,并逐渐发展为信托制。 (二)信托制 信托制是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 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它来 源于中世纪的受益制,到资产阶级革命后, 便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在现代 社会中,信托制最明显的作用是利用信托 财产进行投资活动。
(二)对价的分类
(1)待支付的对价
(2)已支付的对价 (3)过去完成的对价
(三)对价的一般规则
(1)对价无需对等 (2)过去的对价无效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4)平内尔原则 (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一)发展过程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私人利益的民事过错行为。早期英国沿袭日耳曼 法,侵权和犯罪不分,14世纪以后开始,民事侵权概念开始形成。至17 世纪,英国侵权行为法逐步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理论 (一)对人身的侵害 (1)非法身体接触。(2)恐吓。(3)非法监禁。(4)诽谤 (二)对财产的侵害 (1)非法侵入土地(2)妨害(3)侵占 (三)其他侵害 (1)对婚姻的侵害。(2)经济侵权行为。(3)其他经济侵权。 (4)精神折磨。 (四)英国侵权行为法的特点
(一)过失责任原则
即“无过失即无责任”
(二)比较责任原则 它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 考虑到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 定责任的大小。 (三)严格责任原则 是19世纪以后大工业时代的产物。也称作无过失责任原则,其含义为: 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失,也要对侵权行为负无条件的赔偿的责任。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1909年,议会通过了《行业委员会法》,规定了劳资双方通过谈判, 确定最低工资水平,以保障工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在1937年的《工厂 法》中,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和卫生制度。战后,英国制定并颁布了大 量社会保障立法。 1948年,英国政府向全球郑重 宣布已经建立起“从摇篮到坟墓” 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成为世界上 第一个“福利国家”。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济贫法
在1832年议会改革后,1834年以“新济贫法”取代了原先的济贫法。 (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济贫法
Hale Waihona Puke (1)《1908年养老金条例》。(2)《国民保险法》。(3)《职业介 绍法》。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1802年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19年、1825年、1831年和 1833年几次颁布新的《工厂法》、1876年,议会通过《工会法修正案》
诺曼征服对于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英国 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称之为是“一场决定整个英国法未来历 史的巨大变革”。 诺曼征服后,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在 以后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因此,有些西方学者认为,英国法的真正历史开始于诺曼 征服。
信托制和受益制 的差别
“从身份到契约”(梅因) 契约是一种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某项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契约的要素: 第一,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 第二,须有协议存在。
第三,存在对价或者以盖印契约代替。
第四,须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第五,标的合法。
(一)对价的概念
对价又称约因,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 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
家庭法和继承法在英国实际上属于两个基本独立的法律部门。家庭法 主要规定婚姻、夫妻关系、夫妻财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监护以及 未成年人保护等制度;继承法主要调整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产管理 等问题。
(一)婚姻关系 (二)夫妻关系 (三)父母子女关系
(一)财产继承 (二)身份爵位集成
凡是依据社会政策制订,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 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 法,便是社会立法。 (一)济贫法的起源 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长期指导和规范着英国的济贫工作。
(二)普通法的形成
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普通法(common law)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 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普通法的形成是以中央集权制为 前提、以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为条件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遵循先 例原则和程序先于权利原则。 形成的基础:
一是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二是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三是各地存在分 散的习惯是普通法的源泉。
英国是“近代宪法之母”。英国是一个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国家没有成文的宪法典。其宪法渊源包括三部分: (一)宪法性法律 1.1215年的《大宪章》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3.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4.1689年的《权利法案》 5.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6.1911年《议会法》和1949年《议会法》 (二)宪法性判例 (三)宪法惯例
(一)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就是议会至上——议会拥有
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英国 议会的权力在法律上具有最高性、永久
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分权原则 首先,议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进行行 政监督,上、下两院各司其职,彼此制约。
其次,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的监督。
英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至今没有颁布成文刑法典的国家之一,然而英 国刑法的发展却几乎伴随着整个英国法律史。从整体上看,英国刑法的 渊源在历史上主要为以判例形式体现的普通法。 犯罪是指一种作为或不作为,其本身或后果被认为是有害的,为国家 所禁止的,其行为人应该受到刑法的某种惩罚的行为。 分类:以1967年为界 1967年前将犯罪划分为叛逆罪、重 罪与轻罪。 1967年《刑事法令》颁布后:可起 诉罪、可速决罪和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 的新分类。
(一)财产的概念 指可以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的物或权利,或者是一种“可以交换的权 利”。 (二)财产的分类 划分标准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按财产移动后会不会改变性质 为标准。 英美法系:按诉讼划分。动产:来自对人诉讼,意即这种诉讼要求特 定人归还原物或赔偿损失。不动产:来自对物诉讼,意即这种诉讼要求 收回实体的、特定的物。 英国传统观念:无土不王。土地所有人是国王,其他土地土地拥有者 享有的权利称为地产权。地产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它是以 国王为根源的,私人持有地产一般都须向国王承担若干封建义务。 1925年以后,地产权仅剩下两种:一种是完全保有地产权(不限嗣继 承地产权),一种是租借地产权。此时的完全保有地产权已与真正的所 有权没有多大的区别。
(一)诺曼征服及其对英国法的影响
古代英国法的发展与两次异族入侵及军事征服有密切关系。
五世纪中叶起盎格鲁萨克逊的入侵在英格兰确立了日耳曼法的主导 地位;
1066年的诺曼征服及后来诺曼王门的法律改革为英格兰带来了普通 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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