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实施新一轮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

合集下载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中矿大〔2017〕29号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采购预算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各学院(部)、部、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我校政府采购管理,更好地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和修订了《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采购预算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实施办法》《中国矿业大学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行政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及复印机等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实施办法》和《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调整采购与招标项目专家评审费标准的方案》四个文件。

经2017年6月26日校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政府采购预算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实施办法2.中国矿业大学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3.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行政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及复印机等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实施办法4.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调整采购与招标项目专家评审费标准的方案中国矿业大学2017年6月29日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7月5日印发- 2 -附件1: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政府采购预算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我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更好的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高校各岗位和业绩津贴管理规定

高校各岗位和业绩津贴管理规定

高校各岗位和业绩津贴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校岗位和业绩津贴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项校内津贴必须在考勤、考绩基础上发放。

年度考核属基本合格者,从下一年度起减发3个月校内津贴;年度考核属不合格者,从下一年度起停发全年校内津贴。

(二)对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自动离职、解聘、拒聘或停发工资的人员,由发生出国、离职、解聘、拒聘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校内津贴;对岗位发生变动的人员,由变动的下月起按新的岗位发放校内津贴。

(三)经学校批准在职学习、进修等人员的津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对于脱产学习、进修人员,从办理相关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岗位和业绩津贴;对于不脱产进修、在职提高的人员,能够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经二级单位申报,人事部门审批,可享受相应的岗位和业绩津贴。

(四)退休人员自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和业绩津贴;课时津贴按照二级单位发放计划核发。

(五)新来(回)校工作的人员,从报到之日开始考勤,从考勤满一个月后的下一个月起,依据考勤结果和所在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和业津贴标准。

1、新调入人员,来校工作的当年和第二年可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级,第三年起正式参加岗位评定。

2、学院培养的硕士人员,回院工作的当年和第二年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级。

3、新参加工作的博士(含内部培养),来校(回校)工作的当年享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含内聘职务)的最低级标准,来校(回校)工作的第二年享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含内聘职务)的最低级标准,第三年起正式参加岗位评定。

4、新参加工作的硕士及以下人员,六个月以内执行见习期的岗位和业津贴标准,见习期结束的第一年享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最低级别津贴标准,之后正式参加岗位评定。

5、对于当年评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职文件公布的当年可享受同等级别的最低一级,第二年正常参加评定。

(六)岗位和业绩津贴标准中的职务,是指现岗位聘任的职务,不在岗人员不享受岗位和业绩津贴。

(七)工作人员的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岗位和业绩津贴从聘用岗位的下月起,按标准中新任职务对应的标准金额执行。

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矿业大学后勤处-中国矿业大学.doc

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矿业大学后勤处-中国矿业大学.doc

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矿业大学后勤处-中国矿业大学1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后勤薪酬分配体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后勤员工薪酬管理遵循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勤处编制外员工是指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后勤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以下简称后勤员工)。

后勤员工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只适用劳动合同法或其他劳动法调整。

第二章薪酬体系第三条后勤员工薪酬由固定薪金、浮动薪金、附加薪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固定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浮动薪金指绩效工资;附加薪金包括工龄工资、加班费、其他补贴以及特殊岗位值班费等。

第四条固定薪金和浮动薪金反映工作岗位特性和工作绩效,体现员工完成岗位规范所确定的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体现员工完成岗位规范以外的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

特殊岗位值班费体现岗位规范以外的低于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或担负非生产性且具有休息性质工作的劳动所得。

第五条每一工种员工薪酬视技术含量、熟练程度、从业水平等分为若干等级,作为各单位员工定薪的指导标准,其中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工种实行五级定薪,其他工种实行三级定薪,各级薪酬指导标准见附件1。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相同工种薪酬标准可上下浮动20%。

第六条工龄工资体现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统一执行10元/年标准。

第七条各单位员工薪酬总额实行总量包干,各单位根据员工薪酬指导标准确定各岗位员工薪酬标准,各单位核发各类薪酬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薪酬总量原则上按照从低到高逐级减少的比例核定,其中普通工勤岗薪酬总量结构为6:3:1,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薪酬总量结构为5:2.5:1.2:0.8:0.5。

各单位每年5月份将员工薪酬调整后的标准报人力资源科备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中国矿业大学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中矿大力建字(2012)第7号教学、科研等超工作业绩津贴奖惩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落实校、院发展规划目标,促进学科和专业科学发展,加快师资队伍的建设,推动我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提高,激励教职工在工作中多出成绩,提高水平,制止不良行为的发生,特制定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教学、科研等超工作业绩津贴奖惩试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凡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在职教师、教辅人员、外聘人员,在有以中国矿业大学名义参与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中,超额完成学院制定的基本定额工作量(参见中矿大力建字[2012]第05号关于《力建学院关于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实施意见》)或获得各种成果奖励,均可向学院申请教学科研超工作业绩津贴奖励,以下奖励经费不包括学校文件中高水平成果的奖励费用。

二、奖励办法教学、科研等超工作业绩津贴奖励由超工作业绩津贴奖励与其他成果奖励两部分组成。

(一)、超工作业绩津贴超工作业绩由超工作量业绩、研究生培养业绩、成果业绩三部分组成。

每位教职工超工作业绩累计计算,最后折合成超工作业绩点,超工作业绩津贴奖励=(超工作量业绩点Y+研究生培养业绩点C+成果业绩点M)×每个点基本津贴1、超工作量业绩点计算办法超工作量业绩点是由教师上一年度的超教学工作量业绩点(按学年计算)加上超科研经费业绩点(按自然年计算)所得,每年一次核算到个人。

超工作量业绩点核算公式为:Y=A+BY:教师的超工作量业绩点;A:超教学工作量业绩点,由个人申报、学院审核;B:超科研经费业绩点,由个人申报、学院审核;学校批准的科研创新团队,根据团队成员的科研经费业绩点核算业绩总点,由团队带头人进行二次分配到团队成员。

(1)超教学工作量业绩点2126FK E E K A --=︒E :上一学年度教师承担的本科、研究生各类教学实工作量(含课堂教学、毕业设计、实习工作量)。

E 0:不同岗位级别要求教师承担的本科、研究生各类教学额定工作量,参照《力建学院关于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实施意见》(中矿大力建字[2012]第05号)。

矿业工程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任实施细则第一版

矿业工程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任实施细则第一版

矿业工程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任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四级及以下岗位)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才激励评价机制,加强和规范岗位等级聘任管理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内涵式发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提升师资队伍整体实力,学院制定了《矿业工程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任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

岗位类型:1、教学科研型教师系列;2、研究员系列。

适用范围:我院在编在岗各类专任教师。

岗位设置比例:专业四级岗位为除一、二、三级岗位外的其他正高级职称人员;专业技术教师五级到十级岗位人员比例为:副高级职称五、六、七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4:4;中级职称八、九、十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4:3。

针对学科进一步发展需求,以及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任职评价进行科学评价,各系列岗位等级聘任细则如下:一、各岗位申报基本要求1、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敬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2、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工作,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做出了一定业绩;3、受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或受党内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师德考核评价不合格且在师德失范处分期间的、以及学院民主评议不合格者等符合“一票否决制”者不得申报;4、任职期间工作无重大失误,无重大负面清单,无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5、不得跨级申报(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之间);6、成果和业绩要求必须是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以来获得;7、研究员系列不考核教学,在相对应级的基础上条件翻倍。

二、本学科教学科研型教师系列技术岗位申报条件正高级条件:1、专业技术四级申报条件现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人员,不满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条件或申报未获聘任,但能完成学院绩效考核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直接续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副高级条件:2、专业技术五级申报条件必备条件:(1)主讲过一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并完成学院绩效考核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学术荣誉类条件序号学术荣誉名称山西省青年拔尖人才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1山西省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山西省优青、杰青获得者2山西省教学名师2)教学科研业绩类条件类别教学科研业绩名称要求纵向项目B类项目1项及以上(以职称评定为标准)或山西省教改项目2项第一负责人横向项目横向项目进账经费累计进账大于500万元,或年均进账50万元第一负责人类别教学科研业绩名称要求高水平学影响因子大于10的高水平期刊发表的研究型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术论或一区TOP(含学科顶刊)2篇(以职称评定为标准)通讯作者文团队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第一负责人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第一负责人平台“111计划”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山西省科技创新人才重点及以上团队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第一负责人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奖项类条件序号奖项名称要求1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2省级科技奖二等奖,全国性行业协会科技一等奖前2名3中国专利奖银奖前2名4中国专利优秀奖第1名5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且为有效专利,此项专利已转化(转让或许可实施)并取得良好效益,单项转化20万元及以上专利为第一发明人6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前7名7山西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设特等奖之前为一等奖)前3名8山西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设特等奖之前为二等奖)前2名9山西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设特等奖之前为三等奖)第1名10国家一流课程前2名11山西省一流认定课程第1名12省部级或行业协会教材1部及以上第一主编13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教师教学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一等奖第一完成人14省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指导老师或省研究生教育优秀教师称号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大学生在中国国际“互联网+”第一完成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等级奖励151次或省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3次;或作为首第一完成人席指导教师指导大学生参加A1级竞赛项目(职称评定标准),获得国家级决赛一等奖(金奖)及以上等级奖励1次或二等奖(银奖)2次。

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矿业大学后勤处中国矿业大学.doc

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矿业大学后勤处中国矿业大学.doc

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矿业大学后勤处-中国矿业大学1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后勤薪酬分配体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后勤员工薪酬管理遵循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勤处编制外员工是指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后勤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以下简称后勤员工)。

后勤员工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只适用劳动合同法或其他劳动法调整。

第二章薪酬体系第三条后勤员工薪酬由固定薪金、浮动薪金、附加薪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固定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浮动薪金指绩效工资;附加薪金包括工龄工资、加班费、其他补贴以及特殊岗位值班费等。

第四条固定薪金和浮动薪金反映工作岗位特性和工作绩效,体现员工完成岗位规范所确定的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体现员工完成岗位规范以外的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

特殊岗位值班费体现岗位规范以外的低于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或担负非生产性且具有休息性质工作的劳动所得。

第五条每一工种员工薪酬视技术含量、熟练程度、从业水平等分为若干等级,作为各单位员工定薪的指导标准,其中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工种实行五级定薪,其他工种实行三级定薪,各级薪酬指导标准见附件1。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相同工种薪酬标准可上下浮动20%。

第六条工龄工资体现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统一执行10元/年标准。

第七条各单位员工薪酬总额实行总量包干,各单位根据员工薪酬指导标准确定各岗位员工薪酬标准,各单位核发各类薪酬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薪酬总量原则上按照从低到高逐级减少的比例核定,其中普通工勤岗薪酬总量结构为6:3:1,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薪酬总量结构为5:2.5:1.2:0.8:0.5。

各单位每年5月份将员工薪酬调整后的标准报人力资源科备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一、前言为了激励和奖励在大学校内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校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大学决定推行校内岗位津贴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使员工真正感受到自己的付出得到了尊重和回报。

二、实施方案1. 指导准则(1)岗位设置根据大学内部各项工作分工和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的岗位,并规定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2)津贴标准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风险系数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津贴标准由相关部门经过调研和比较分析后确定,具有相对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3)津贴发放津贴发放以月为周期,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员工通过工作签到记录、绩效评定等方式确定其当月应得的岗位津贴数额,并由上级主管审批后发放。

2. 实施步骤(1)岗位纳入制度大学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次制度,对现有的岗位进行重新梳理和核实,确保每个岗位的性质和职责明确,并与相关的薪酬核算人员进行沟通,以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2)津贴标准设定相关部门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强度,制定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并提交给领导审核。

在设定标准过程中应注意公平和合理,并对标准进行充分的解释和宣传,以便员工能够理解并接受该标准。

(3)激励机制建立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对那些表现突出、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并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此举不仅能够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也对提升整体工作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4)监督与检查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包括上报、审核、审批等措施,并对发放的津贴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发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变革与预期通过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预期将会带来以下几个变化和预期:1. 激励员工: 通过岗位津贴的发放,可以明显的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其工作热情和创造性。

2. 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奖励那些表现突出的员工,将会带动整个团队成员的工作热情,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关于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重新确认的通知

关于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重新确认的通知

关于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重新确认的通知各单位:我校从2005年起实施的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为鼓舞宽敞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教学与科研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依照方案规定,现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进行重新确认,重新确认后,所有教师岗位人员均按新的等级发放校内津贴。

一、执行条件此次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确认仍执行“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分级条件”及《中国医科大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医大人字[2006]4号)及“关于2008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申报与审核程序⒈申请教授岗位二级以上津贴、副教授岗位一级津贴、讲师岗位一级津贴人员依据“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分级条件”中“享受各级岗位津贴条件”所列条款,填写“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申请表”,并提供业绩佐证材料,报所在院系部。

业绩材料时限界定以正式批准日期或出版日期为准。

教授岗位:2004年底往常聘任者,提供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2005年1月以后聘任者,提供任现职后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副教授岗位:提供任现职后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讲师岗位:提供学历、学位证明或任现职后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⒉各院系部对申请人的业绩材料审核后,填写“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一览表”,报学校人事处。

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名单和津贴发放安排。

三、时刻安排10月21日至10月31日为布置工作和个人预备材料时期;11月1日至11月15日为各院系部审核时期;11月16日至11月30日为学校最后确认时期。

四、从现在起至年底之间取得的业绩材料,暂不做认定,等材料出来后,再汇总确认各岗位津贴等级。

中国医科大学人事处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中国医科大学教授岗位津贴等级申请表(申请教授岗位二级以上津贴者填写)中国医科大学副教授岗位一级津贴申请表姓名:所在学科:受聘职称及时刻:行政职务:中国医科大学讲师岗位一级津贴申请表(非学位条件申请者填写)姓名:所在学科:受聘职称及时刻:行政职务:中国医科大学教授岗位津贴等级一览表中国医科大学副教授岗位津贴等级一览表中国医科大学讲师岗位津贴等级一览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实施新一轮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竞争为先导,以激励为目的,以绩效为依据的分配制度,在总结我校几年来实施岗位津贴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院校做法,决定实施新一轮岗位津贴制度,并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一)突出重点,促进发展。

岗位津贴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重点提高骨干教师待遇。

以激励优秀人才多出成果为导向,以稳定、吸引高层次人才为目的,以建设优秀学科梯队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带头人为目标,逐步建立有利于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校内分配制度,为建设多科性、研究型的高水平大学服务。

(二)强化岗位,以岗定酬。

岗位津贴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聘任岗位确定基础岗位津贴,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从而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高效运行。

(三)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津贴分配与完成的任务、取得的业绩紧密结合,按照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优秀成果确定相应的薪酬,确保优质的业绩与较高的报酬相统一,健全津贴分配的激励机制。

(四)绩效优先,兼顾公平。

统筹考虑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教学辅助等岗位的工作,合理确定级别和级差,确保优秀人才的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其他教职工的收入有所提高。

(五)根据财务分级管理的实际,实行教职工分类管理,津贴经费共同承担,充分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范围和对象我校事业编制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不包括人事代理、流动编制、临时聘用及大集体人员),即教学、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群团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成人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出版社、科研所等单位教职工的岗位津贴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科技产业集团、后勤服务集团在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后,可自行制定分配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津贴构成岗位津贴包括基础岗位津贴、年功津贴和业绩津贴。

基础岗位津贴主要体现本人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所担负的责任;年功津贴体现本人职务、职级的工作资历;业绩津贴主要依据个人完成任务的数量与质量以及贡献来确定。

(一)教学、科研岗位的津贴由基础岗位津贴、年功津贴和业绩津贴三部分构成。

基础岗位津贴是以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的基本津贴;年功津贴是以在学校做出贡献的年资计算的津贴;业绩津贴是以做出突出成绩的贡献量而计算的津贴。

(二)管理岗位的津贴由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两部分构成。

管理人员基础岗位津贴是依据所聘任的岗位而确定的津贴类别。

(三)教辅、附属岗位的津贴标准及构成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四)特级岗人员、党政管理部门及各学院的工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除外)实行年贴制(标准如下表),不核算年功津贴和业绩津贴。

工勤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四、经费承担方式(一)校党政机关管理岗位、特一级岗位的岗位津贴经费由学校承担。

(二)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岗位及特二级岗位的岗位津贴经费由学校承担60%,学院承担40%。

(三)直属教辅、附属人员的岗位津贴经费由学校按照各单位事业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实行经费包干,单位在包干总额内支付。

五、聘期与考核岗位聘任每两年一次,聘期结束后,由学校和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所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

六、津贴的发放办法(一)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以上一年度岗位考核的结果为依据,业绩津贴以上一年度工作业绩点为计算基础,核算到个人,按12个月发放。

(二)聘期内党政职务变动者,从任职的次月起调整其基础岗位津贴;因学历、技术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岗位津贴者于每年的3月、9月变动。

聘期内调出、离岗、退休的人员从离岗的次月起停发全部岗位津贴。

(三)上级或学校组织部门外派挂职、外出学习的干部按原职务级别享受全部岗位津贴;公派国内进修(非学历教育)一年以内的教师,按原岗位级别及规定享受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业绩津贴按业绩点核算。

(四)在校内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和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师,第一年至少完成相应岗位考核业绩点的50%,在校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和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师,第一年至少完成相应岗位考核业绩点的35%,按所聘岗位全额发放基础岗位津贴;完成工作量低于该规定的,按照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发放基础岗位津贴。

个人业绩津贴和年功津贴按全职教师计发。

到校外攻读学位和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师的减免工作量津贴,在其毕业回校报到三个月之后一并计发。

(五)引进人才和正常调入人员从报到的次月起发放岗位津贴。

基础岗位津贴按来校所聘岗位的级别发放,当年的业绩津贴按全校同岗位人员业绩津贴平均值发放;次年的业绩津贴按实际取得的业绩点核算,低于同岗位人员业绩津贴平均值的按平均值发放。

年功津贴按附件三核算。

(六)暑期新接收的毕业生从九月份享受基础岗位津贴,教师的基础岗位津贴按所聘岗位发放。

博士、硕士毕业生来校工作的当年和次年业绩津贴低于平均值的,分别按讲师和助教的业绩津贴平均值发放;见习期和试用期人员不发放业绩津贴。

(七)校内转岗人员应根据聘任岗位从次月起享受新聘岗位津贴。

非教学科研人员转聘教学科研岗位,当年的业绩津贴从转岗的次月起按同岗位人员业绩津贴的平均值发放;次年的业绩津贴按取得的业绩点核算,低于同岗位人员业绩津贴平均值的按平均值发放。

(八)岗位考核不合格者,次年停发一年全部岗位津贴。

(九)凡当月事假5-9天者扣除当月1/4-1/2的基础岗位津贴,事假10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基础岗位津贴;病假10-19天者扣除当月1/4-1/2的基础岗位津贴,病假20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基础岗位津贴。

(十)凡当月无故旷工1-2天者,扣除当月1/4的基础岗位津贴;旷工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累计旷工15天者,扣发一年岗位津贴。

(十一)女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三个月),所享受的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保留,产前假按事假处理,护理假期间停发全部岗位津贴;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间,全额享受岗位津贴。

(十二)发生一次三级教学事故扣发当月一半基础岗位津贴;发生两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一次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扣发当月全部基础岗位津贴。

(十三)教学、科研取得的业绩点和成果业绩点达不到规定的考核业绩点及成果业绩点60%者,次年停发全部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超过60%但未达到考核业绩点和成果业绩点者,按二者中较低的完成比例发放基础岗位津贴。

(十四)因公出国(境)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岗位津贴照发,三个月以上者停发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离岗的次月起停发全部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

(十五)未标注中国矿业大学的各类成果,不计入业绩点。

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以中国矿业大学名义取得的业绩成果按校内同条件人员核算业绩津贴。

(十六)受聘教学、科研岗位者,其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每年不得低于32学时,低于者不发放业绩津贴。

(十七)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一年全部岗位津贴;受到警告处分者,扣发一个月全部岗位津贴;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从发现的当月起取消一年的全部岗位津贴,情节严重者视情况延长取消津贴的年限。

七、附则(一)本规定自2005年 1 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二)原执行的论著奖励办法废止;(三)以前制定的政策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中国矿业大学教学、科研岗位津贴实施方案附件二:中国矿业大学党政管理岗位津贴实施方案附件三:中国矿业大学教学科研、管理岗位年功津贴实施方案附件四:中国矿业大学教辅、附属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中国矿业大学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附件一:中国矿业大学教学、科研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一、基础岗位津贴教学科研岗位的基础岗位津贴主要根据教师所聘的岗位来确定。

(一)津贴标准(二)岗位设臵教学科研岗位设特一级、特二级和一至十二级共十四级岗位。

1.特一级岗: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特二级岗:在国家重点学科、国家评审批准的博士点学科中聘任的学科首席教授;同为国家重点学科和博士点学科者,以国家重点学科聘任。

3.一级岗: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创新团队、国家级教学基地、国家级品牌专业的负责(带头)人、国家教学名师。

4.二级岗:博士点学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学科、教学基地、品牌专业的负责(带头)人;高校青年教师奖、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江苏省“333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

5.三级岗:学科建设负责人、教学专业负责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青蓝工程”的学术带头人。

6.四级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省部级各类拔尖人才或培养对象。

7.五至十二级岗由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和教师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学历层次自行设臵。

(三)聘任条件1.特一级岗位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特二级岗位学校聘任的学科首席教授。

3.一级岗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很强的学科组织协调和带动能力,良好的学术道德,是本领域公认的学科带头人;(2)为本领域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做出突出的贡献,取得了标志性的成果,在国内享有较高的学术声望;(3)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在全国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6篇以上学术论文(含专著),其中至少2篇被SCI、EI收录,且目前正主持国家级项目(文经理管学科主持省部级重要项目)或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前三名)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4.二级岗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强的学科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良好的学术道德;(2)掌握所在学科的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稳定的、处于国内前沿的研究方向,在所在的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影响,是本学科某个方向的带头人;(3)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一级刊物上,且目前正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5.特一级岗至二级岗的上岗人员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批;三级岗至十二级岗的上岗人员由学院聘任,学院可根据申报人的学术水平与业务能力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二、年功津贴见附件三。

三、业绩津贴业绩津贴以核算的业绩点为依据,每个业绩点的点值为500元,业绩点是由教师上一年度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取得成果核算的总业绩点减去所聘任岗位的考核业绩点加研究生培养业绩点所得,每年一次核算到个人。

个人业绩点核算公式为:Y=(A+B-X)+C (当A+B≥X时,计发业绩津贴)Y:教师的业绩点;X:不同岗位级别对应的考核业绩点;A:教学工作业绩点,由个人申报、学院初审、教务处、研究生培养管理处审核;B :科研工作业绩点,由个人申报、学院初审、科技处审核;C :指导研究生业绩点,由个人申报、学院初审、研究生培养管理处审核;该业绩点不计入考核业绩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