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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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追溯制度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在全球化时代,进口肉类成为了人们餐桌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进口肉类贸易的增加,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各国纷纷建立起了进口肉类追溯制度。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追踪肉类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具体来说,进口肉类追溯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产环节追溯:进口肉类追溯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对肉类产品的来源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养殖场的名称、地址、规模以及使用的饲料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疫情爆发时,能够快速找到源头。

2. 加工环节追溯:进口肉类追溯制度要求加工企业对肉类产品的加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杀伤和处理方式、温度控制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肉类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受到污染或变质。

3. 运输环节追溯:进口肉类追溯制度要求运输企业对肉类产品的运输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运输工具的条件、运输时间和路线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肉类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污染或变质。

4. 销售环节追溯:进口肉类追溯制度要求销售企业对肉类产品的销售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地点和销售时间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并追踪到受影响的消费者。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的实施对于各方都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追溯制度,他们可以了解到所购买的肉类产品的真实来源和质量信息,从而可以做出更加明智的消费决策。

其次,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追溯制度的实施可以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从而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最后,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追溯制度可以提供数据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监管和管理进口肉类市场。

然而,进口肉类追溯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的追溯制度标准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需要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其次,追溯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建立和维护,对于一些资源有限的国家来说可能会面临困难。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

附件3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理解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带给“一票通”销货凭证。

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资料。

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状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务必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

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务必持续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务必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冷冻进口食品法律规定

冷冻进口食品法律规定

1、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1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3 —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进口肉类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进口肉类的安全准入1. 进口肉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相关部门的准入审核后方可进口。

2. 进口肉类必须具备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合法生产许可证,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3. 进口肉类必须携带完整、准确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进口肉类的生产与贮存1. 进口肉类必须在合法生产企业生产,具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

2. 进口肉类的生产和贮存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确保肉类的安全性和卫生。

3. 进口肉类的贮存期限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进口肉类的运输与配送1. 进口肉类的运输必须选择合法、专业的运输企业,并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

2. 进口肉类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肉类的安全性和卫生,防止任何可能的污染和损坏。

3. 进口肉类的配送环节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肉类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五章进口肉类的检验与检测1. 进口肉类必须按照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和检测。

2. 进口肉类必须在合法、专业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确保肉类的安全性和质量。

3. 进口肉类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六章风险监测与预警1. 进口肉类必须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 进口肉类的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风险事件。

第七章处理不合格进口肉类的程序1. 对于检验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进口肉类,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处理程序包括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处罚相关企业等,确保不合格的肉类不进入市场。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1. 进口肉类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1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3 —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肉类的需求逐渐增加。

然而,进口肉类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健康和国家的形象。

因此,建立健全的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风险评估、产地审查、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探讨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风险评估1. 明确风险评估的目的和重要性:风险评估是判断进口肉类是否安全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预测和评估进口肉类可能造成的风险,为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引进先进的风险评估方法:引进国际先进的风险评估方法,如概率和影响矩阵法、贝叶斯网络模型等,将风险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加强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以及滥用权力等问题,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合理。

三、产地审查1. 加强国外生产企业的申报和审核:要求国外生产企业提供详细的申报材料,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料来源等,对企业进行审核和备案,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

2. 实施巡查与监督制度:建立巡查和监督制度,对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其生产设备和卫生环境等,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加强国外生产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指导:通过组织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国外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检验1. 建立全面的质量检验体系:建立全面的质量检验体系,包括进口前、进口中和进口后的质量检验环节,确保进口肉类的质量安全。

2. 严格执行进口食品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进口食品标准,对进口肉类进行成分检验、真实性检验、微生物检验等,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3. 提高自主检验的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自主检验实验室,提高自主检验的能力,缩短检验周期,提高检验的灵活性和准确性。

五、监督管理1. 加强进口肉类的追溯和溯源管理:建立进口肉类的追溯和溯源管理制度,要求国外生产企业提供进口肉类的产地、生产流程、运输过程等详细信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和可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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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进口及销售记
录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进口肉类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
为掌握进口肉类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肉类可追溯性,加强肉类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肉类进口记录制度
(一)对于各批次的进口肉类单据需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肉类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二)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
贸易合同、箱单发票、境外付汇凭证、提单、原产地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
1.采购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2.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二条进口肉类销售记录
(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产品批次、报检日期、报检号、箱数、重量、品名、原产国或地区、出口商、注册厂号、生产日期、集装箱号/提单号(空运)、国外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号、放行日期、存放仓库、入库日期、出库日期、不合格货物处理日期、销售日期、货物流向地区、买家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
1.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2.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3.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
1.销售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销售记录及单据,一般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帐进行核对,不得有误。

销售记录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2.收集后的记录及单据要逐页核对,特别是关于肉类产品去向及其特征的项目。

如有疑问须及时与有关发货文件,运输凭证相核实,并将情况备注于备注项下,核对人签字后归档。

3.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三条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肉类产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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