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情形
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2.0.7分部工程:按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项工程。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界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1.将本案系争建筑物的土建、消防、装修等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应为无效。
4.0.2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使用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附录B中规定分部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和电梯十项。
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一、法律法规与地方规章
小结: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分部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故所述情形属于肢解发包。
名称
主要条款
说明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1.是分包还是发包
2.是否构成肢解发包
1.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签订的黄金大厦首层室内精装修分包工程中标通知书名为分包,实为发包。
2.A公司将黄金置地大厦的装饰工程肢解发包给B公司及案外人C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02
江西正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粤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招标肢解发包主要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

建设工程招标肢解发包主要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发表时间:2016-06-12T15:52:11.533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4期作者:祝天才[导读] 招标作为我国建筑市场的重要制度,完善其存在的问题尤为重要。
云浮市云安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东云浮 527300摘要:招标作为我国建筑市场的重要制度,完善其存在的问题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肢解发包问题作了详细阐述,分析了问题的主要原因,并给出了一系列相应的对策,以期能为有关方面的需要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招标;问题;原因;对策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随着招标制度的推行,我国建筑市场逐渐得到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肢解发包便为其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的发展,我们就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做好问题的解决。
1 问题表现建设单位在招标划分标段时,有意将基础土方开挖与支护、土建主体与水电安装、地下室和屋面防水、外墙干挂石材与玻璃幕墙装饰、铝合金门窗制安、防护安全门制安、室内高级装饰、弱电与办公智能化、中央空调、电梯、消防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发包或与总承包单位一起单独招标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把钢材、管材、水泥、大理石、地面砖、墙面砖、铝塑板、密度板、照明灯具、卫生器具等价格相对偏高的建筑材料,在拟制发放招标文件时明确由甲方采购供应;把照明电线、电缆、楼梯栏杆、开关、插座等价格相对低廉且利润较少的建筑材料,明确由甲方限定价格,乙方购买。
据有关人员反映,本工程竣工后,包括发生的所有工程项目,结算价为3000元/m2,其中总承包单位实际施工的项目仅包括土建主体和水电安装项目,结算价为1500元/m2左右。
这种情况在许多建设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
特别是建设单位过多地将专业工程分包、过多地采取甲供材和限定乙供材价格,且把这些“不平等条约”作为霸王条款写入招标文件,给中标后的工程管理带来许多问题。
肢解发包的情形和合规建议

肢解发包是指将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分解成若干个较小的发包单位,然后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这种做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必要的,但也可能带来一些合规问题。
以下是对肢解发包情形和合规建议的详细分析:一、肢解发包的情形规模较小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对于规模较小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可能无法找到一个具备足够技术能力和经验的承包商来承担整个项目的建设。
此时,可以将项目分解成若干个较小的发包单位,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以便更好地利用各自的专业技术和经验。
地理分布较广的项目:对于地理分布较广的项目,如果只有一个承包商承担整个项目的建设,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物流和运输成本。
此时,可以将项目分解成若干个较小的发包单位,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以便更好地利用各自的地理位置优势。
需要多个专业领域的承包商共同完成的项目:对于需要多个专业领域的承包商共同完成的项目,如大型综合体项目或复杂的工业项目,可能无法找到一个承包商具备所有所需的专业技术和经验。
此时,可以将项目分解成若干个较小的发包单位,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以便更好地利用各自的专业领域优势。
二、肢解发包的合规问题违反招标法规:肢解发包可能导致违反招标法规。
在某些情况下,肢解发包可能被视为规避招标或变相规避招标的行为。
因此,在进行肢解发包时,必须确保遵守相关的招标法规和规定。
合同管理风险:肢解发包可能导致合同管理风险增加。
由于涉及到多个承包商和多个合同,因此需要更加严格和细致的合同管理。
如果合同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损失。
技术和管理难题:肢解发包可能导致技术和管理难题增加。
由于涉及到多个专业领域和多个承包商,因此需要更加复杂的技术和管理协调。
如果协调不当,可能导致项目延误和质量问题。
三、合规建议遵守招标法规:在进行肢解发包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招标法规和规定。
确保肢解后的发包单位符合招标法规的要求,避免规避招标或变相规避招标的行为。
加强合同管理:对于肢解发包项目,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关于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承包行为,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XX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X政办〔X〕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XX县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除按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项目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一)不履行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再次另行发包的;(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人,并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三)设置招标标段明显不合理,经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
二、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行为;建设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建设工程挂靠是指具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企业的资质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一)施工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1.除依法分包外,施工企业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2.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3.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或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中3人以上与承包单位间无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的;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其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由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建筑工程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内涵、成因及判定标准

建筑工程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内涵、成因及判定标准摘要:建筑工程平行发包模式下,建设单位能够就项目性质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进而缩短工期和节约成本。
然而由于平行发包工作界面划分不清晰,衍生而出的肢解发包工程屡见不鲜,不仅对建设项目本身造成危害,也对社会层面产生重大影响。
从界定平行发包与肢解分包的内涵入手,分析肢解发包的成因及影响,将两者划清界限,以期避免工作界面划分不清带来的交叉矛盾,最大化建设目标,实现共赢。
关键词:平行发包;肢解发包;单位工程;界面划分引言我国建筑工程采用平行发包的建设模式较多,其能够以建设单位总体统筹规划为前提,将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工作逐一发包,实现边设计边施工,各项作业界面搭接顺畅,有利于缩短项目建设周期。
然而,由于专业工程且施工单位较多,施工过程中易出现相互扯皮推卸责任,进而延后工期,甚至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现象。
究其原因,建设单位将平行发包片面理解为肢解发包,未能清晰划分工作界面是造成该现象的源头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然而,国家法律条文并未就肢解发包给出明确的定义,建设单位可能会出于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未将各项工程项目合理分解正常发包。
基于此,本文将重点研究建筑工程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的区别,对如何判定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从而杜绝肢解发包现象进行探讨。
1、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的内涵界定及表现形式1.1平行发包的内涵及表现形式1.1.1平行发包的内涵平行发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任务经过分解分别发包给若干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分别与各方签订合同[1]。
建设单位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将工程项目合理划分为不同的工作界面,形成相对独立且平行的标段进行招标,其责任主体清晰。
1.1.2平行发包的表现形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平行发包主要有两种形式。
①“总包—分包”,由建设单位将整个工程项目发包给一家总承包单位,然后再将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或者指定分包。
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米兰公司将“米兰花园”1#-12#别墅的土建及安装发包给了施工的总承包人仓桥建筑公司,并且其中的土建部分实际由苏中公司施工。
与此同时,米兰公司又将上述别墅的门窗安装工程发包给江西正旭建筑公司(原告),并同意原告将该工程以分包名义交由上海金粤幕墙公司(被告)施工。
1.是分包还是发包
2.是否构成肢解发包
1.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签订的黄金大厦首层室内精装修分包工程中标通知书名为分包,实为发包。
2.A公司将黄金置地大厦的装饰工程肢解发包给B公司及案外人C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02
江西正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粤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则性规定
200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原则性规定
201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业主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2.0.6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
2.0.7分部工程:按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项工程。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界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4.0.2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使用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因非法转包、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与法律规定

因⾮法转包、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具体情形与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建设⼯程施⼯总承包制度,允许符合⼀定条件的分包,但禁⽌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和转包。
此外,肢解分包属于违法分包的⼀种情形,当然也被禁⽌。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七⼗⼆条第⼆款承包⼈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和第⼆⼗⼋条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转包给他⼈,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第⼆⼗五条第三款施⼯单位不得转包⼯程。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程后,不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给他⼈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为。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法转包建设⼯程的⾏为⽆效。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筑⼯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程中的部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总承包的,建筑⼯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施⼯单位不得违法分包⼯程。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主体结构的施⼯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程再分包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违法分包建设⼯程的⾏为⽆效。
哪些工程施工发包不算肢解发包

哪些工程施工发包不算肢解发包首先,工程施工发包不算肢解发包的前提是合法合规。
合法合规是所有工程施工发包的基本要求,这是由于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够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中国,工程施工发包需要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法》《建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发包的规范和约束具有重要的作用。
所以在进行工程施工发包时,必须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是工程施工发包不算肢解发包的基本前提。
其次,工程施工发包不算肢解发包需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在工程施工发包的过程中,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合同是工程施工发包的法律依据,是工程施工发包双方的共同约定。
只有在合同约定明确、合同内容完整、合同规定合理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发包才不算肢解发包。
在进行工程施工发包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合同要素齐全,避免发生肢解发包的情况。
再次,工程施工发包不算肢解发包需要有合理的价格。
价格是工程施工发包的重要因素,合理的价格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只有在合理的价格下,才能够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在中国,工程施工发包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价格,合理的价格是工程施工发包不算肢解发包的重要前提。
最后,工程施工发包不算肢解发包需要有合适的资质和能力。
资质和能力是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关键。
只有具有合适的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才能够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从而保证工程不算肢解发包。
在中国,需要具有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相关专业施工资质才能够进行工程施工发包。
总之,工程施工发包不算肢解发包是在合法合规、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合理的价格、合适的资质和能力的前提下进行的。
只有在这些前提下,才能够保证工程施工不算肢解发包,从而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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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含义、认定和法律后果
作者孔令昌律师
一、关于支解发包的含义和认定
对于支解发包,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宏观性,不可能对“支解发包”做非常详细的规定,包括支解的含义,支解的具体情形等。
根据《民法典》和《建筑法》的规定,支解的基本含义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
什么是“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呢?也就是什么是建设工程发包的最小单位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属于违法发包。
所以根据国家住建部最新的政策文件精神,建设工程发包的最小单位应该是单位工程,也就是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最小标的是单位工程。
那么何为单位工程呢?
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规定,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使用效益的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由多个单位工程构成。
”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指“按
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项工程。
”以工厂建设项目为例,项目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职工宿舍等称为单项工程;生产车间这个单项工程一般是由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这个两个单位工程组成的。
建筑工程是由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分部工程组成。
而办公楼或职工宿舍作为一个单项工程,由于没有设备安装工程,只包含建筑工程这一个单位工程,所以既是单项工程也是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可以将生产车间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但是对于办公楼或职工宿舍则只能发包给一个承包人。
当然,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工厂建设项目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我们只是讨论的最小发包单位,并不限制发包人的发包范围,而且随着我国对工程总承包的大力推进,我国是鼓励建设单位将整个工程项目的整体发包,以利于工程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
二、关于支解发包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根据目前的国家法律规定,支解发包的行为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至于支解发包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法律并没有规定为无效,也就是从民事法律效力上看,支解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仍然属于有效的合同。
对支解发包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的规定如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
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所以,“支解发包”建设工程可能会让发包方受到行政处罚,但不会造成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孔令昌律师,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起草组成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编委;主要著述《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的建议》、《常用合同签约技巧与范本大全》、《军队房地产法律实务》、《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