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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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及转包

浅析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及转包

浅析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及转包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营销管理中心李胜利肢解发包、违法分包与转包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明文禁止的建设工程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准确理解这三个概念对建筑企业进行合法经营,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概念的理解入手,整理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厘清相关问题,以期能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肢解发包1、肢解发包的定义《建筑法》作为建筑行业的大法明确禁止肢解发包行为,其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根据这两条的定义可知,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最小单位,确保建设工程的必要部分在一个承包单位来完成,以此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中承包单位的有序竞争。

2、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进行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规定在《建筑法》第65条(内容为:“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从这两条可知,肢解发包是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的法律规范,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2.0.6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
2.0.7分部工程:按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项工程。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界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1.将本案系争建筑物的土建、消防、装修等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应为无效。
4.0.2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使用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附录B中规定分部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和电梯十项。
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一、法律法规与地方规章
小结: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分部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故所述情形属于肢解发包。
名称
主要条款
说明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1.是分包还是发包
2.是否构成肢解发包
1.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签订的黄金大厦首层室内精装修分包工程中标通知书名为分包,实为发包。
2.A公司将黄金置地大厦的装饰工程肢解发包给B公司及案外人C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02
江西正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粤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肢解分包、工程分包、肢解发包区别、联系

建设工程肢解分包、工程分包、肢解发包区别、联系

工程分包、肢解发包、肢解分包的区别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行为.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城堡单位的行为.肢解分包,即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单独或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因此,工程分包与肢解发包或肢解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法性,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治愈直接发包和肢解分包的区别在于实施的主体不同,肢解发包的主体是发包人,而肢解分包的主体是承包人。

肢解发包就是比喻把一头猪,头、脚、。

肢体分解出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以防止建筑市场行为和建筑质量行为的混乱。

肢解发包是指单位工程将其各个分部分开发包,没有总承包负全部责任.一、肢解发包的定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对于什么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3.2款和24.2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制定类似地方性法规的有湖南、辽宁、黑龙江、贵阳、深圳、沈阳、哈尔滨等省市,但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8条与上述规定不同,规定“发包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了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定义,详细来说,“工程项目也称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它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和相应的综合概(预)算书,竣工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

关于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承包行为,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XX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X政办〔X〕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XX县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除按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项目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一)不履行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再次另行发包的;(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人,并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三)设置招标标段明显不合理,经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

二、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行为;建设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建设工程挂靠是指具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企业的资质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一)施工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1.除依法分包外,施工企业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2.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3.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或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中3人以上与承包单位间无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的;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其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由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肢解发包是指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多个独立的部分,然后将这些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这种方式在一些大型项目中很常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认定一个项目是采用了肢解发包的方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讨论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可以从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来寻找线索。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项目的分包情况,即将项目分解成多个独立的部分并分别招标,那么可以初步认定该项目采用了肢解发包的方式。

此外,还可以通过招标文件中的投标范围、标的分解等内容来推断项目是否采用了肢解发包的方式。

其次,可以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文件中来进行判断。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多个独立的合同文件,每个文件对应着项目的不同部分,那么可以认定该项目采用了肢解发包的方式。

此外,可以通过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责任范围等内容来推断项目是否采用了肢解发包的方式。

再次,可以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多个独立的项目管理团队,分别负责着项目的不同部分,那么可以认定该项目采用了肢解发包的方式。

此外,可以通过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沟通协调方式、风险控制机制等内容来推断项目是否采用了肢解发包的方式。

最后,可以从项目实际效果来进行验证。

如果项目的实际效果表明,各个部分的实施进度、质量、成本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那么可以认定该项目采用了肢解发包的方式。

此外,还可以通过项目的整体绩效、风险分担、利润分配等内容来验证项目是否采用了肢解发包的方式。

综上所述,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涉及到招标文件、合同文件、项目管理和实际效果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量和分析。

只有在充分了解项目的情况和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才能够准确地认定一个项目是否采用了肢解发包的方式。

希望相关人员能够根据以上标准,准确判断项目的实施方式,为项目管理和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关于肢解发包行为的界定标准

关于肢解发包行为的界定标准

关于肢解发包行为的界定标准肢解发包是指一种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即将人体进行分割或解剖,并将其各个部分分别打包或销售。

由于其涉及到对人体尊严和生命权的侵犯,肢解发包行为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

因此,对于肢解发包行为的界定标准非常重要,以便能够准确地识别、定性和处理此类犯罪行为。

界定肢解发包行为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目的:肢解发包行为的目的是将人体的不同部位进行分割或解剖,并通过不同的方式出售或传播。

行为目的的明确可以帮助识别其犯罪性质。

2.行为主体:肢解发包行为通常由有意图和能力进行分割和包装的个人或组织实施。

通常情况下,这些个人或组织会通过黑市或其他不正当渠道销售和传播肢解发包产品。

3.行为方式:肢解发包行为通常以一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这些步骤可能包括获取人体材料、分割和解剖人体的不同部位、包装和销售这些部位。

行为方式的明确可以帮助区分肢解发包行为与其他类似行为,如解剖教学、医学研究等。

4.行为对象:肢解发包行为通常以人体为对象。

因此,对行为对象进行明确和细致的界定非常重要。

例如,是否包括死者和活体的人体部位、不同的年龄、性别和身体部位等。

5.行为动机:肢解发包行为通常源于犯罪分子的病态欲望、经济利益、神秘崇拜或其他非法目的。

行为动机的分析和了解可以帮助预测肢解发包行为的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制定。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界定标准,可以对肢解发包行为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定义。

这有助于执法机关对肢解发包犯罪进行有效打击,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同时,也可以帮助相关机构和社会大众进行预防、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对此类犯罪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总之,对肢解发包行为的界定标准的明确和准确是打击此类犯罪的基础。

只有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界定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人身安全和尊严。

在面对更为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科技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这些标准,以适应新形势下肢解发包犯罪行为的变化和挑战。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1.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认定肢解发包的标准之一是项目规模
和复杂程度。

通常来说,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更容易被认定为肢
解发包。

例如,一个大型的桥梁工程涉及多个专业、多个施工阶段,如果这个工程被分成多个独立的发包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肢解发包。

2. 发包合同的独立性,肢解发包的认定还要考虑发包合同之间
的独立性。

如果各个发包合同在技术、经济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且可以单独履行,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肢解发包。

例如,一个工程
可以按土建、钢结构、设备安装等专业分别发包,各个专业之间的
关联性较低,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肢解发包。

3. 发包方式和合同内容,肢解发包的认定还要考虑发包方式和
合同内容。

如果发包方式是按照工程的功能划分,且各个功能模块
可以单独招标、单独承包,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肢解发包。

合同内
容是否明确规定了各个发包合同之间的独立性、责任划分等也是认
定肢解发包的重要因素。

4. 经济利益关系,最后,认定肢解发包还要考虑各个发包合同
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如果各个发包合同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经济利益关系,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非肢解发包。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涉及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发包合同的独立性、发包方式和合同内容以及经济利益关系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个因素来进行判断。

建筑工程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内涵、成因及判定标准

建筑工程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内涵、成因及判定标准

建筑工程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内涵、成因及判定标准摘要:建筑工程平行发包模式下,建设单位能够就项目性质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进而缩短工期和节约成本。

然而由于平行发包工作界面划分不清晰,衍生而出的肢解发包工程屡见不鲜,不仅对建设项目本身造成危害,也对社会层面产生重大影响。

从界定平行发包与肢解分包的内涵入手,分析肢解发包的成因及影响,将两者划清界限,以期避免工作界面划分不清带来的交叉矛盾,最大化建设目标,实现共赢。

关键词:平行发包;肢解发包;单位工程;界面划分引言我国建筑工程采用平行发包的建设模式较多,其能够以建设单位总体统筹规划为前提,将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工作逐一发包,实现边设计边施工,各项作业界面搭接顺畅,有利于缩短项目建设周期。

然而,由于专业工程且施工单位较多,施工过程中易出现相互扯皮推卸责任,进而延后工期,甚至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现象。

究其原因,建设单位将平行发包片面理解为肢解发包,未能清晰划分工作界面是造成该现象的源头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然而,国家法律条文并未就肢解发包给出明确的定义,建设单位可能会出于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未将各项工程项目合理分解正常发包。

基于此,本文将重点研究建筑工程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的区别,对如何判定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从而杜绝肢解发包现象进行探讨。

1、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的内涵界定及表现形式1.1平行发包的内涵及表现形式1.1.1平行发包的内涵平行发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任务经过分解分别发包给若干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分别与各方签订合同[1]。

建设单位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将工程项目合理划分为不同的工作界面,形成相对独立且平行的标段进行招标,其责任主体清晰。

1.1.2平行发包的表现形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平行发包主要有两种形式。

①“总包—分包”,由建设单位将整个工程项目发包给一家总承包单位,然后再将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或者指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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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分包还是发包
2.是否构成肢解发包
1.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签订的黄金大厦首层室内精装修分包工程中标通知书名为分包,实为发包。
2.A公司将黄金置地大厦的装饰工程肢解发包给B公司及案外人C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02
江西正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粤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
(一)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
(二)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
(三)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四)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五)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上海市对肢解发包的具体认定
二、案例分析
小结:将单位工程肢解分包给数个承包单位不合法。
故米兰公司的行为显属肢解发包及转包,原被告间的合同无效。
03
上海茂业投资有限公司(原上海金钵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珈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A公司将金钵大厦辅楼的土建、装修、消防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1.是否构成肢解发包,合同是否无效
1.是否构成肢解发包,原被告间的合同是否无效
1.此处的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不得肢解发包。
单位工程也即单体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的基本工程单位。
原则性规定
1997《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编号
案件名称/案号
法院
基本事实
争议焦点
裁判要点
01
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A公司)诉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B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9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A公司实际上分别把黄金置地大厦的室内装修部分肢解分包给B公司(首层)和C公司(第二层至第三十九层)。
(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10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米兰公司将“米兰花园”1#-12#别墅的土建及安装发包给了施工的总承包人仓桥建筑公司,并且其中的土建部分实际由苏中公司施工。
与此同时,米兰公司又将上述别墅的门窗安装工程发包给江西正旭建筑公司(原告),并同意原告将该工程以分包名义交由上海金粤幕墙公司(被告)施工。
该办法的释义中规定: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本办法中的“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国家层面对肢解发包的具体认定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
1.将本案系争建筑物的土建、消防、装修等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应为无效。
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使用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附录B中规定分部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和电梯十项。
2.0.6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
2.0.7分部工程:按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项工程。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界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肢解发包的认定标准
一、法律法规与地方规章
小结: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分部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故所述情形属于肢解发包。
名称
主要条款
说明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原则性规定
200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原则性规定
201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业主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附录C中规定子单位工程仅包括:室外设施、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
单位工程的界定
分部工程的具体规定
201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上海市的原则性规定
2016最新修正《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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