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干货.八大资管类型投资范围、相互嵌套和转让等政策对比总结大全(完整版)
八大资管类型特点和监管政策总结

八大资管类型特点和监管政策总结大全目录: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四、份额转让市场五、监管比例约束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
如果说监管机构是爹妈,资管的投资范围就可谓是一个拼爹妈的时代。
(一)基金子公司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
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解读与分析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3、销售募集环节: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5、分级杠杆:(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资管新规》建立在打破监管部门限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做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私募资管新老八条政策对照分析表

第八条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 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本条所称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某一 级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 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在收 益分配中获得高于其按份额比例 计算的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 。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 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 不属于本条规范的分级资产管理 计划。
私募资管新老八条政策对照表[2016-07-18]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
【老八条】
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新八条】
(2015年3月版)》
条款
条款下细则
条款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
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
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
(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承 诺保本保收益。
第五条 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 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误导欺诈 (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 投资者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 资产管理计划; 下情形:
(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 累计超过200人;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 、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 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具体产品;
(五)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 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
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
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
利益;
(七)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
第六条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 (一)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个
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 人或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
下情形:
供实质服务的机构支付费用;
资管产品类型

资管产品类型一、货币型资管产品货币型资管产品是一种以货币市场工具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通常以保本保收益为主要目标,投资于短期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短期债券、票据等。
货币型资管产品具有流动性高、风险较低的特点,适合短期资金的存放和周转。
二、债券型资管产品债券型资管产品是一种以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通过投资于各类债券,如国债、企业债、可转债等,来获取利息收益。
债券型资管产品的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
三、股票型资管产品股票型资管产品是一种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通过投资于股票市场,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股票型资管产品的风险较高,但也有较高的收益潜力。
适合风险偏好较高、追求长期投资增值的投资者。
四、混合型资管产品混合型资管产品是一种同时投资于债券和股票等多种资产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通过配置不同比例的债券和股票等资产,以平衡风险和收益。
混合型资管产品的风险收益比较中等,适合风险偏好适中的投资者。
五、指数型资管产品指数型资管产品是一种以特定指数为参照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通过复制或跟踪特定的市场指数,如上证指数、恒生指数等,来获取与指数变动相一致的收益。
指数型资管产品的特点是操作简单、透明度高,并且费用相对较低。
六、ETF型资管产品ETF型资管产品是一种以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
ETF型资管产品通过购买和交易ETF,追求与所代表的指数或投资标的相一致的收益。
ETF型资管产品具有流动性好、交易方便等特点。
七、保本型资管产品保本型资管产品是一种以保本为主要目标的资产管理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通过采用保本策略,如使用衍生工具进行对冲,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保本型资管产品的风险较低,但收益相对较低。
八、创新型资管产品创新型资管产品是指那些采用新的投资策略和工具,具有较高风险和收益潜力的资产管理产品。
8类资管产品政策对比解读

史上最全8类资管产品政策对比解读前言基本上资管整个行业的监管还是体现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笔者此前的八类资管文章广为流传,但15年年底延续至今年混业资管业务整顿及专项检查、规范行动,从未停歇过,笔者认为需要进行大幅度更新。
2016年6月22号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标志着保险资管业务正式加入被规整之列。
自7月18日起实施的《暂行规定》证监会正式成为证监体系资管业务的“新八条底线”。
2016年10月21日,中基协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核查和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以及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范。
2016年12月2日,证监会正式下发并公布《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从净资本约束、全面风险管理、控股股东比例和专业化经营等多方面重塑基金子公司监管框架和规则。
2017年2月,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领域特别是热门城市房地产领域进行了规制,并将该指导意见扩大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的具体业务中。
2017年2月份一行三会联合起草的大资管新规内审稿流出,进一步强化了资管产品监管的统一标准,尤其禁止了多层嵌套。
如果实施对未来整个资管行业的而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2017年4月份开始银监会开展整个银行业的监管检查风暴,其中针对银行理财和银行自营的同业投资出台多项严厉监管措施和执行口径。
35号文:2009年65号文;未来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
引》;99号文资金池问题禁止资金池运作,但相对而言资金池认定较为宽松,很多开放式资产池没有被认定为资金池;禁止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中国各类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其区别

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中国各类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其区别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资管计划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自从其产生而来一直面临着诸多争议增值税监管空白就是其中之一实际操作中也较少出现资管计划进行纳税的行为但近期接二连三的监管规定出台让资管计划增值税一下成为了热点话题资管计划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今天的文章就为你带来最全面的解析目录- - - - -1. 资管业务税收概括2. 信贷类资产增值税3. 通道类资管业务4. 嵌套类资管业务5. 大集合资管计划6. 公募基金增值税1资管业务税收概括1. 资管业务概括(1) 资管业务(a) 狭义资管业务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各自子公司、私募机构等)向特定的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应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业务总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户产品)、券商设立的集合/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
(b) 广义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界定了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其包括了银监体系下的信托计划及银行理财产品,扩大了资管业务范畴,我们简称为广义的资管业务。
(140号文后,某信托公司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将对信托产品收到的应税收入暂扣增值税。
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
实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 发展现状据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2016年10月底,国内资管业务规模49.34万亿元。
其中公募基金8.74万亿元,基金公司专户(包括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6.23万亿元,基金子公司专户10.99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5.85万亿元,私募基金7.26万亿元,期货公司资管0.27万亿元。
八类资管大起底!

八类资管大起底!【法询金融】近期精品课程【6.17-18|深圳】资管行业税务筹划【6.17-18|广州】银监及财政部监管新政探讨及影响分析基本上资管整个行业的监管还是体现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笔者此前的八类资管文章广为流传,但15年年底延续至今年混业资管业务整顿及专项检查、规范行动,从未停歇过,笔者认为需要进行大幅度更新。
2016年6月22号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标志着保险资管业务正式加入被规整之列。
自7月18日起实施的《暂行规定》证监会正式成为证监体系资管业务的“新八条底线”。
2016年10月21日,中基协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核查和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以及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范。
2016年12月2日,证监会正式下发并公布《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从净资本约束、全面风险管理、控股股东比例和专业化经营等多方面重塑基金子公司监管框架和规则。
2017年2月,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领域特别是热门城市房地产领域进行了规制,并将该指导意见扩大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的具体业务中。
2017年2月份一行三会联合起草的大资管新规内审稿流出,进一步强化了资管产品监管的统一标准,尤其禁止了多层嵌套。
如果实施对未来整个资管行业的而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2017年4月份开始银监会开展整个银行业的监管检查风暴,其中针对银行理财和银行自营的同业投资出台多项严厉监管措施和执行口径。
本公众号笔者协作的过往相关文章可以参见:1、《通道业务全面禁止?最全监管政策及15类通道大起底》2、资管新规之后:未来哪些资管计划可以投非标?3、最严监管环境下:银行私募ABS“资本套利”or“产品创新”4、注意!银监会检查13大争议点详解【附22条潜在新监管红线】5、(2月更新)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6、资管新规拟禁止产品嵌套之后,委外成新宠?7、重磅新规解读!理财委外加大穿透力度:必须按周登记底层全部规模资产和负债信息,集合类资管委外面临考验8、最新!大资管新规统一监管标准18项逐条解读为能够对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业务、券商基金期货资管业务的“八条底线”能够有个宏观上的了解,笔者特整理了以下对比表,供读者参考:银监系、保监系、证监系资管业务“重要规则”对比表(制表by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李慧)银行理财保监系资管“八条底线”证监系资管“新八条底线”信托法规依据2013年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银监发35号文:2009年65号文;未来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
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教学提纲

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1.人数限制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所有基金资管(包括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和券商资管都必须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约束,因为其私募性质而不得超过200人。
否则需要纳入公募基金的管理范畴。
但银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管辖,比如银行理财和信托,银行理财人数没有任何限制,大行发行产品动辄数千认购投资者。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如果单笔投资在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则不受50人上限约束;但保险资管人数仍然定在200人以下,和券商及基金资管规定高度类似。
2.起售金额普通银行理财根据风险级别不同分别为5万、10万和20万。
市面上保本产品一般被定义为低风险产品从而起售金额都是5万。
尽管业界对于降低起售金额呼声一直很高,尤其在受互联网理财冲击之后,银监会创新部法规调整的压力更大。
不过从去年的理财征求意见稿看,仍然没有降低的迹象。
银行理财没有最低募集金额的概念,根据银行自己特定和需要募集相应的数量而定。
尤其是银行有时候针对特定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募集金额也没有下限,比如只有几十万的金额,则需要注意仔细审查具体缘由。
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理财私人银行理财是指能够提供600万金融净资产的客户,而高净值客户标准和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标准一致,这也是政策制定者初衷,不希望集合信托通过银行理财逃避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认定。
但2014年35号文《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高净值客户的划分有了新的用处,不再仅仅是银信合作理财认购标准和集合信托的对接,而是所有风险评级在中等风险或以上的产品都必须符合“高净值个人”定义,这使得无法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或因个人隐私及手续繁琐等原因不愿意提供)的个人将无法购买银行理财中等风险或高风险产品。
银监会这一监管思路和证监会的思路迥异。
券商集合资管合格投资者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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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干货.八大资管类型投资围、相互嵌套和转让等政策对比总结大全(完整版)(2015-11-18 17:12:21)▼分类:股权投资目录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四、份额转让市场五、监管比例约束注:面对五花八门的各类资管产品,监管规则相应变得纷繁复杂,且变动极其频繁,监管君希望有一个系统性的可及时更新的政策整理,帮助读者了解各类资管产品设计背后的动机(往往是为了规避特定监管法规条款而设计)。
后续如果有政策变动,将会发布更新版本。
请持续关注“金融监管”公众号平台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各项资管的投资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
(一)基金子公司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围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
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围,但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
所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围进行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
未上市股权也不在投资围中。
所以新三板挂牌之前,以及pre-ipo企业无法投资。
(三)券商资管券商集合投资围: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但不能直接放贷款、不能投资未上市股权、不能投资不动产,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项金融资产。
所以新三板挂牌前企业券商资管无法投资,即券商资管不能作为新三板股东进行挂牌。
债权投资,之前普遍借用其他金融机构产品作为通道,比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计划,但2014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委托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券商资管、基金资管等募集资金投资委托贷款,堵死了其中一条债券投资通道。
还值得探讨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券商资管和基金母公司专户能否投资(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可以投资未上市股权,所以任何权益类都可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更没有问题)?因为基金和券商资管法规是在2012年出台,2013年6月稍作修订,并没有针对性定义“股票”的畴。
不过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措辞看都是将其定义为“股票”(非“股权”),应该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对券商集合资管和基金专户投资围的规定。
券商定向资管投资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投资围最宽泛)。
但券商定向资管可以进行债权融资,这样的优势为券商集合等无法放贷的资管产品提供了通道。
但2014年初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封堵了这一个模式。
此外协会专门发布《规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规银行走定向资管通道,要求委托行300亿资产以上,禁止投资国家禁止性行业等。
银行和定向资管结合是帮助银行规避其自身无法投资的领域的方式,尤其是权益类产品。
过去比较通行的是委托定向投资和收益权互换设计银行结构性理财。
(四)银行理财银行理财目前的投资围包括:银行间固定收益类债券、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非标债权”的融资项目、两融收益权、结构化信托的优先级(目前尤其是股权信托最为突出)、债权直投计划(试点项目,金额非常有限)。
目前银行理财仍然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总体而言理财产品的投资围局限于债权,普通客户理财,股权以及不在投资围之列的其他财产类产品。
不过后面讨论的部分嵌套问题,有可能为银行理财提供投资渠道。
但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投资围更加宽泛,包括上市及为上市股权投资。
在2014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列举了另类投资包括红酒、艺术品、影视文化等小众投资品的理财产品。
相对而言,银行理财最大优势在于发行人的信用,所以一直以来带有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都有刚性兑付的预期,然而从风险隔离角度看,这是监管层所无法容忍的,所以银行理财需要从其自身信用中隔离,从制度上进行改造。
2014年7月银监会发文强制银行进行理财事业部改革,最新的事件是光大银行决定设立理财子公司。
银行理财中代客境外理财(QDII)的投资围相对更广一些,尤其通过海外票据,几乎可以连接一切其他类别产品(外汇、大宗商品、股权、债券、衍生产品、其他混合产品比如优先股可转债等);如果直接投资QDII基金则相对约束更多一些,比如不能增加杠杆,禁止投资住房抵押贷款或大宗商品,以及评级在BBB以下的债券等。
此外银行理财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新开户仍然较为困难,要求严格。
2014年1月,央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法规中明文规定开户硬性条件为:(1)熟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结算代理等相关投资经验;(2)具有专门的理财投资管理部门,且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
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发文对象只列举了16家上市银行,因而在法规发布的初始1年中,只允许这16家银行申请开立独立的理财债券专户(属于乙类户)。
(五)保险资管计划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非标”资产。
(六)私募基金在2014年8月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较之前征求意见稿去除了“证券”二字,因为私募基金投资围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艺术品等投资,故以上都纳入法规围。
基于新颁布的《基金法》,私募基金只进行协会非准入性质的备案,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从发改委和地方金融办管理中脱离。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上述投资围尽管没有排除非标债权投资,但这里的法规颁布机构是证监会。
而非标债权投资涉及到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前者是非标债权投资的机构监管主体,后者监控调节宏观融资总量,人行1995年发布的《贷款通则》仍然有效(该法规目前由银监会执行)。
目前私募基金投资债权仍然多数走信托、银行委贷等通道。
同时2014年3月中证登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开户入市。
改变此前私募基金借道其他资管入市的局面。
尽管部分银行理财本质上也可能适用该通知,但《基金法》尚不能触及银行理财,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更是难以约束。
基本上资管整个行业的监管还是体现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按照资管发行机构进行分业监管的思路,将证券公司、基金及其子公司纳入监管畴,这符合去年6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修改原则,也跟《基金法》保持一致,取消大小集合差异,只根据公募还是私募划分。
新三板挂牌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作为股东,只是需要穿透识别投资者人数而已。
(七)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计划投向界定较为宽泛: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商品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均有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主要投资方向为非标债权融资,股票投资,未上市股权投资;一般不能直接投资于商业汇票;不能正回购操作。
信托计划可以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东,只是需要穿透识别股东人数。
(本文后面更详细介绍)但信托公司在中证登开立“股票账户”一度陷入停滞,导致信托公司仅存的信托账户成为稀缺资源,直到2012年中证登发布《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为信托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这就是颇具中国特色的监管方式,在一行三会监管部门正式文件准入规定之外,类似中债登和中证登这样的中央结算公司,在央行或证监会授意下,可以通过“接受”或“不接受”开户来行使实际准入权。
从2013年6月开始,央行暂停了所有资管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新开户,随后虽恢复了部分开户,但准入门槛比2013年之前大幅度提高,比如银行理财在银行间开户目前仅仅向16家上市银行开放(笔者获得的最新消息是少数非上市银行也已在银行间开立账户,但具体央行如何把握这个尺度及规则仍然不得而知)。
此外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银监会在2011年就颁布《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明确允许,但仅限于套保和套利目的交易,结构化集合信托不得参与,并设置一系列比例约束挂钩净资本和集合计划本身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后面具体介绍约束比例)。
八)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资产管理中的一个异类。
期货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但开展资管业务却非常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