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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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省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提高高速公路的安全性、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运营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是吉林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动高速公路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第八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居民利益,合理划定用地范围,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等资源,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加以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三章高速公路管理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做到有人管、有规矩、有纪律、有责任。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高速公路的巡查、维护和修缮工作,维护和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道指示标志、路面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收费标准合理、透明和公正。

第四章高速公路运营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为出行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确保高速公路的顺畅通行。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和技术维修工作,确保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指对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层级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定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责任追究机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明确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改变,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工作操作程序、紧急救援、事故报告等,确保操作流程规范化、标准化。

4.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对高速公路上所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5.安全防护措施制度:对高速公路上的系列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制度化管理,确保公路上的通行安全。

6.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定期组织对高速公路的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公路安全。

7.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对高速公路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安全检查与评估制度:定期对高速公路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建立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10.违章行为查处制度:建立违章行为查处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提升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并保障交通安全。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一套旨在确保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畅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高速公路管理者和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运营单位要落实运维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标准:制定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包括技术标准、作业规程、安全设施标准等,确保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都符合安全要求。

3. 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建立预防事故的管理制度,包括开展安全培训、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制定应急预案等,确保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应对。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篇)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篇)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____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____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建设单位(即____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勘察设计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即承包人)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是安全事故0事件。

参与防城至东兴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

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第四条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守《____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安全生产____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____落实体系。

从指挥部、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到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____,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各单位最高层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设在指挥部。

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指挥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工程部、合同计划部、协调部、综合部、财务部等部门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第七条各总监办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各总监办的总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兼)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以下是XXX为大家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XXX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分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XXX批准2016★精品文档★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分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计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XXX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具有高等学历及相关专业知识,责任明确,岗位有序。

第六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工作程序、责任分工、日常监督等内容。

第七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记录相关工作过程和结果,提供依据。

第八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会议,汇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促使驾驶员和行人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建立高速公路的安全评估机制,定期对道路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章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事项和措施。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

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确保交通运输的顺利进行,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

首先,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中明确了高速公路的使用规定。

按照该细则规定,高速公路仅允许机动车辆进入,并且机动车辆需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

对于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高速公路是禁止进入的,确保了高速公路的畅通和行车的安全。

其次,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中明确了高速公路的限速规定。

根据该细则规定,各个路段的限速标志必须明确标示,驾驶员需根据限速标志合理控制车速。

同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员不得超速、逆行、占用应急车道,且不得超过驾驶证所核定的准驾车型,以确保交通的安全。

第三,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中明确了车辆超载的处理办法。

根据该细则规定,驾驶员不得超过车辆的载重限制,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处罚。

超载会对道路桥梁和路面产生损坏,并且会影响交通的流畅,因此对于超载车辆的处理有着严格的要求。

第四,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中明确了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

根据该细则规定,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状况,驾驶员应立即打开警示灯,并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或紧急停车带上,以便给其他车辆让行。

同时,细则也规定了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具备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千斤顶等,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保障。

第五,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中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细则规定,对于违反高速公路使用规定的驾驶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记分等。

此外,对于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将会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吊销驾驶证,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

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的出台,对于保证交通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的使用规定、限速规定、车辆超载的处理办法、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有效地促进了高速公路的管理和规范。

高速公路的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的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公路是指用于机动车行驶的专用道路,通常具有较高的设计标准和限速要求。

高速公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交通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高速公路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三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遵守交通信号,保持车距,注意车辆安全,遵守车道规则等。

第四条高速公路上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禁止动物横穿高速公路。

第二章高速公路车辆管理第五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行车前应当熟悉相关规定,检查车辆情况,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第六条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和超限超载货物。

第七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应当保持车辆稳定,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随意超车。

第八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车道规则,不得占用应急车道,不得逆行。

第九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移动车辆至安全位置,避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应当保持车距,注意前方车辆情况,避免追尾和碰撞事故。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保证交通安全顺畅。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禁止酒驾和吸毒驾驶,不得驾驶疲劳,不得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配戴安全带,确保乘车人员安全,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抽烟。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高速公路紧急处理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进行车辆抛锚、交通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交警部门报警,尽量保护现场,避免次生事故。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排险预案,协调相关机构和社会力量,快速处置紧急事件。

第五章高速公路违章处罚第十九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发生超速、违章超车、酒驾等行为时,应当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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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

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

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保障救援电话畅通。

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清障。

实施清障、救援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板,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变化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

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收费站出口处交回通行凭证,不得冲卡和中途更换通行凭证。

对无通行凭证、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u型转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驶的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无关的活动。

特殊情况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二)强行提供商业性服务;(三)擅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

第十八条全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的联网收费。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账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达不到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依照本条例规定检查、制止破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公路标志、标线。

未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二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边沟外缘50米,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外缘20米,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承运人不能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除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中途不得装卸货物。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设施;(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沟引水;(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五)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六)运输易抛洒物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七)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时,应当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并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执行路政管理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保护司乘人员、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九条运输危险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

因发生故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确需临时停车的,应当停在紧急停车带或者右侧路肩内。

第三十一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进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但是,洒水车、清扫车不得逆向行驶。

养护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距离施工现场不少于500米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发生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安全管理和养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三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确需封闭高速公路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尽快处理事故,恢复交通。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配合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路产损失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对事故多发点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发现路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确需改进、完善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1000元罚款;责令承运人或者驾驶员纠正超限行为,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未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施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通行的车辆、人员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接受处理。

当场不能处理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暂扣交通部门核发的证件。

待处理后,放行车辆,退还证件。

第四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本章规定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二)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三)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四)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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