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妊娠筛查监测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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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测与管理

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测与管理
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测与管 理
当妊娠有某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 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的妊娠则称为 高危妊娠(High risk pregnancy)。具有高 危妊娠因素的孕妇则称为高危孕妇(the high risk gravida),高危孕妇通常占妊娠的10% ,即使在发达国家,50%的产科危急重症患者 由于诸多原因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抢救,是导致 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对如何降低高危孕产 妇死亡率一直是产科学者关注的热点。
(2)严重的二尖瓣狭窄,有肺动脉高压,反复咳血者。
绝对的不可干预,而是干预的效果很差或起效的时间很短,如 妊娠合并NID并非绝对的不可干预,而是干预的效果很差或起效的时间很短,如妊娠合并各种晚期恶性肿瘤,现有的一些治疗方法如手 妊娠合并各种晚期恶性肿瘤,现有的一些治疗方法如手术、放 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法可以短时期内抑制甚至消除患者临床症状或体征,但大多使妊娠不能继续,若干预措施本当,甚至最终却
NID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出以下特点:
(1)妊娠合并 NID疾病谱的动态性: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
作用下,不断有新生的NID出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 重症者或不能很好控制者,尤其是心血管症状明显者若治疗不当或不治疗妊娠后会加重甲亢症状,使心力衰及甲亢危象多见,且产科 并情发况出症 时如应新死及胎时兴、终死止的产妊、娠治早;产疗、IU方GR、法PIH和均多手见。段得以完全治愈或部分治愈一些NID, 6凝m血m向功ol能/LP,检I餐测D后的或2完小善时者,<6均C. 有I助D于转早期化。因此表现出疾病谱总量稳定,而个体易变 的特点; (2)血压>150/100mmHg,使用降压药仍不能降至正
一、高危妊娠疾病分类
(2)识别妊娠期可能发生的换瓣后并发症。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一、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死亡的孕产妇。

三、组织机构1.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的领导和监督。

2.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流程1.筛查与评估(1)各级医疗机构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了解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2)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孕产妇进行分级,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2.信息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应将高危孕产妇的信息及时上报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

(2)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给各级医疗机构。

3.妊娠风险管理(1)对低风险孕产妇,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较高风险孕产妇,加强监测和随访,必要时转诊至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

(3)对高风险孕产妇,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和急救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4.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1)对产后孕产妇进行常规访视,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填写《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表》。

(2)对产后出现并发症的孕产妇,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五、质量控制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督查,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各级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2.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3.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表4.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记录5.高危孕产妇随访登记表6.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流程图七、工作职责1.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摘要】目的:加强高危妊娠的筛查和管理,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质量,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方法:依据合肥市高危妊娠评分标准筛查出高危妊娠孕产妇,定期监测随访,规范管理。

结果:建册检查的802例孕妇,筛查出高危妊娠孕妇282例,高危妊娠的发生率35.16%。

通过追踪、随访及干预,没有发生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大大减少了分娩并发症。

结论:加强高危妊娠筛查和管理,有效地保障了母婴健康。

【关键词】高危妊娠筛查管理【中图分类号】R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3)36-0023-02高危妊娠是妊娠对孕产妇及胎婴儿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危及母婴安全者。

具有高危妊娠因素的孕妇,称为高危孕妇。

高危妊娠管理指对具有不同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和胎婴儿根据其危险程度给予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以改善妊娠结局,降低孕产妇及围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

因此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和管理,对减少分娩并发症,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率有很大的作用。

近年, 我院加强对高危孕妇进行筛查和管理, 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现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1.1 资料:选择我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门诊开始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我镇高危孕产妇进行筛查、监测和管理;2012年6月~2013年11月间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按时产前检查的802例孕妇。

1.2 方法:高危妊娠筛查依据合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上高危妊娠评分表。

对每位来接受产检的孕妇,将其信息输入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对其进行系统的产前检查;对所有孕妇分别于早孕期、孕28~36周、孕36周~入院按高危妊娠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筛查出高危孕妇,由专人负责追踪、动态监测、随访、医疗干预,必要时送上级医院治疗。

每月进行统计分析,为预防高危妊娠不良结局采取相应措施。

2、结果2.1 高危妊娠的发生率:2012年6月~2013年11月共建册产前检查802例孕妇,筛查出高危妊娠孕妇282例,高危妊娠的发生率35.16%。

卫生部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卫生部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危妊娠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妊娠是指孕妇在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可能发生对母儿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妊娠。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孕产妇保健机构。

第三条高危妊娠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个体化治疗的原则,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安全。

第二章高危妊娠筛查与评估第四条孕产妇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筛查制度,对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

第五条高危妊娠筛查内容包括:(一)孕妇基本信息采集;(二)既往病史、家族史、婚育史询问;(三)体格检查;(四)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心电图等;(五)超声检查;(六)必要时进行其他检查。

第六条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进行详细评估,明确高危因素,确定高危等级。

第三章高危妊娠管理第七条高危妊娠管理分为一级管理、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

第八条一级管理:对一般高危孕妇,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定期随访,指导孕期保健。

第九条二级管理:对中度高危孕妇,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转诊。

第十条三级管理:对高风险孕妇,由专科医院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进行严密监测和治疗。

第十一条高危妊娠管理措施包括:(一)制定个体化孕期保健方案;(二)加强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三)实施孕期定期产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四)开展孕期心理辅导,减轻孕产妇心理压力;(五)对高危孕妇进行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危妊娠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管理档案,定期分析、总结高危妊娠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我院高危妊娠的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高危妊娠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护理部、产科、新生儿科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高危妊娠的筛查、评估、干预和随访工作,协调解决高危妊娠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高危妊娠的定义与分类1.高危妊娠是指在妊娠期间存在可能对母亲或胎儿造成危害的各种因素,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感染等。

2.根据危险程度,将高危妊娠分为三级:(1)一级高危:存在可能对母亲或胎儿造成严重危害的疾病,如严重心脏病、重度贫血、重度子痫前期等。

(2)二级高危:存在可能对母亲或胎儿造成一定危害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感染等。

(3)三级高危:存在可能对母亲或胎儿造成较小危害的疾病,如轻度贫血、轻度子痫前期等。

四、高危妊娠的筛查与评估1.筛查(1)初筛:在孕早期进行初筛,了解孕妇的一般情况、家族史、病史等,评估是否存在高危因素。

(2)定期筛查:在孕中期和孕晚期进行定期筛查,评估孕妇的血压、血糖、尿蛋白等指标,以及胎儿的发育情况。

2.评估(1)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高危妊娠的级别。

(2)对一级高危孕妇,应立即进行干预,并制定详细的产前、产时、产后管理计划。

(3)对二级和三级高危孕妇,应加强监测,并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五、高危妊娠的干预与随访1.干预(1)对一级高危孕妇,应立即进行药物治疗、生活方式调整等干预措施。

(2)对二级和三级高危孕妇,应根据病情需要,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生活方式调整等干预措施。

2.随访(1)对所有高危孕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2)对一级高危孕妇,应增加随访频率,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病情变化。

高危孕产妇管理

高危孕产妇管理

高危孕产妇管理(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孕妇应由各级保健人员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册),使用统一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在每次孕期保健检查时进行高危筛查。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高危”红色三角形标识,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登记,进行正确处理并定期报告。

同时,应告知孕妇高危妊娠的不良结局,确定分娩医院,尽早落实终止妊娠或提前住院待产等干预措施。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每月将评分在10分以上者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危重症及时上报,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月将产科门诊或住院的高危孕产妇向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四)高危孕产妇随访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评分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一般要进行2次以上面访(指定专人负责)。

接到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该孕产妇进行第一次面访,并做全面检查,建立高危孕产妇个案卡,进入预产期时进行第二次面访,重点指导住院分娩及相关注意事项。

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对乡(镇)高危孕产妇也要进行2次以上访视,访视时间与工作内容参照县级访视要求。

(五)高危孕产妇转诊1、对高危、危重孕产妇实行村、乡、县三级转诊模式。

必要时,可进行跨级转诊。

2、高危、危重孕产妇原则上实行院间转诊。

转诊时,转诊人员必须对患者或其家属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乡、县两级医疗保健机构都应承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凡有救护车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分片负责接送高危孕产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急救。

原则上高危妊娠产前评分5分的孕妇,视情况可在卫生院分娩;≦15分的孕妇,可在中心卫生院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25分的孕妇,要及时转诊到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或市级转诊机构;﹥25分的高危孕妇,必须及时转诊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救治。

高危孕产妇识别筛查管理及转诊

高危孕产妇识别筛查管理及转诊

高危孕产妇识别筛查管理及转诊随着我国二孩政策的放开,分娩量持续增加,高危孕产妇的数量也逐年增多。

如何有效识别、筛查和管理高危孕产妇,以及建立健全的转诊制度,成为了当前我国妇产科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高危孕产妇的识别筛查和管理1. 高危孕产妇的定义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具有各种内外科疾病、产科并发症、生育史和家族史等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者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2. 高危孕产妇的识别筛查(1)首次产检时,详细询问孕妇的病史、家族史、生育史,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评估孕妇的健康状况。

(2)定期产检,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产检计划,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危因素。

(3)加强孕期管理,对高危孕妇进行专项管理,定期随访,密切关注孕妇的健康状况。

(4)开展孕期教育,提高孕妇对高危因素的认识,加强自我管理,降低高危孕产妇的风险。

3.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1)建立高危孕产妇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2)制定个性化管理方案,包括医疗、护理、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干预。

(3)加强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监测,确保母婴安全。

(4)定期召开高危孕产妇会议,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 转诊指征(1)孕妇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衰、子痫、胎盘早剥等。

(2)孕妇病情恶化,危及生命。

(3)孕妇所在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高危孕产妇的条件。

2. 转诊流程(1)基层医疗机构发现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上级医疗机构。

(2)上级医疗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专业人员前往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评估。

(3)评估确认需要转诊的,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安排孕妇转诊。

(4)转诊过程中,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疗机构要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孕妇安全。

(5)到达目的地后,尽快完成就诊、检查和治疗。

3. 转诊制度的完善(1)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建设,提高妇产科医生的业务水平。

(2)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网络,提高孕产妇急救能力。

(3)加强医疗资源整合,实现医疗信息共享,提高转诊效率。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1、孕妇在建孕产妇保健手册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医生负责固定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在手册上做高危标记,在围产保健手册右上角粘贴红△,按“规范”要求督促孕妇定期孕检,追踪随访。

2、各医院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并于孕12、28、36周作高危评分,如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时随时评分。

3、二、三级医院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固定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专人负责处理及随访。

对高危孕妇预约登记下次返诊时间,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4、各医院产科门诊及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上。

二、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1、实行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高危评分5分者,可在乡级医院诊治,住院分娩。

高危评分10分及以上者及时转诊,转诊要一次到位。

2、高危评分20分及以上者或有内、外科合并症要上报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重点监护。

4、高危孕产妇实行动态管理、观察,每月各级保健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保健机构上报高危孕产妇情况。

5、各医院产科门诊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追访。

对预约登记超过2周、总评分≥10分的未按时返诊的高危孕妇,每月一次,报到本区县卫生局或妇幼保健院。

6、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负责将各医院报出的失访的高危孕妇信息反馈到孕妇现居住地址社区或乡防保站,要求接到信息反馈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本辖区户口的高危孕妇备案。

7、对现居住地址查无此人的信息,反馈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防保站。

三、高危孕妇追访管理各医院负责高危门诊的人员,负责追访预约登记的高危孕妇。

如果失访,应及时将其高危孕妇信息报出,由保健部门协助追访。

1、各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本地段高危孕妇信息后,负责协助追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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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妊娠筛查、监测与处理
一.定义及范畴
在妊娠期有某种并发症、合并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高危妊娠包括所有的病理产科
1、孕妇的年龄为<16岁或>35岁。

2、有异常妊娠病史者:自然流产、异位妊娠、早产、死产、死胎、难产、新生儿死亡。

3、各种妊娠并发症:妊高征、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多或过少、IUGR、过期妊娠、母儿血型不合。

4、各种妊娠合并症: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肾病、肝炎、甲亢。

5、可能发生分娩异常者:胎位异常、巨大儿、多胎妊娠、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

6、胎盘功能不全。

7、妊娠期接触大量放射线,化学毒物及服用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

8、盆腔肿瘤,曾有手术史。

*高危孕妇:
具有高危妊娠因素的孕妇。

*高危儿:
1、胎龄<37周或>41周。

2、体重<2500g。

3、<或>胎龄。

4、Apgar评分0-4分。

5、产时感染。

6、高危妊娠产妇的新生儿。

7、手术产儿。

8、兄弟姐妹有严重的新生儿病史或新生儿期死亡等。

二.高危妊娠评分
1.孕妇危险因素
年龄35岁及以上或18岁及以下15
身高小于或等于145厘米15
体重小于45kg或大于70kg15
骨盆和脊柱、下肢、骨骼异常15牙龈出血或皮肤有出血点和出血癍15
牙龈出血或皮肤有出血点和出血癍15
流产史或2次以上人工流产史15
有不正常分娩史(产后出血、胎盘粘连、死产、死胎、难产剖宫产史)30
2.孕期危险因素
孕期阴道出血15
血压≥130/90mmHg15
腿、手、面部浮肿15孕期体重增长过快或过慢15
胎位不正或查不清15
腹部过大(如双胎、羊水过多、胎儿过大)15
怀孕7个月从未进行过产前检查15
有心慌、气短、休息时心率大于≥100次/分,皮肤巩膜黄染,厌食恶心,头痛、
视物不清,或其他内科疾病30
面色眼睑苍白或有头晕眼黑15孕晚期胎动、胎心异常(胎心<120或160>次分)、阴道流水超过12小时无阵痛15
孕期有腹痛、发烧、严重呕吐等异常情况15
按预产期提前两周或推迟两周未临产15
二.高危妊娠评分
家庭贫困(按当地贫困线)5
大家庭、家庭人口多于4人5
孕妇本人或丈夫为文盲或半文盲5
丈夫长期不在家5
使用当地家庭交通工具,从居住地点到乡卫生院至少需要一小时以上15
二.高危妊娠评分
2.产时产后危险因素
初产妇阵痛12小时,经产妇阵痛6小时胎儿尚未娩出30
临产后胎儿娩出前阴道出血超过月经量者30
胎儿娩出后30分钟胎盘仍未娩出者30
胎儿娩出后阴道持续出血30
会阴撕裂严重出血多者30
产生高烧不退、腹痛明显30
产后42天内持续出血30
二.高危妊娠评分,在孕期一般至少进行三次。

第一次在初诊时进行,第二次在28-30周,第三次在37周~临产前进行。

危险因素各项目分值累加,分值≥30者,必须动员其到县级或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三.高危妊娠的诊断
凡符合高危妊娠范畴的都可以诊断为高危妊娠。

通常可从孕妇的病史、临床检查、特殊检查获得所需要的诊断依据
(一)、病史
1.年龄<16岁及>35岁者
2.生育史有下列情况者:
⑴两次或两次以上流产者;
⑵过去有死产或新生儿死者;
⑶前次分娩为早产或低体重儿;
⑷前次为巨大胎儿;
⑸有子痫病史者;
(一)病史
⑹有家族性疾病或畸形;
⑺有手术产史(产钳、剖宫产);
⑻有产伤史;
⑼因生殖道畸形造成的早产(子宫纵隔、双角子宫、宫颈关闭不全);
⑽多年的不孕史经治疗后妊娠者;
⑾有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者。

(一)病史
3.有下列疾病就详细询问有关病史
⑴原发性高血压或慢性高血压;
⑵心脏病,特别是有心衰史或紫绀型心脏病;
⑶慢性肾炎;
⑷糖尿病;
⑸甲状腺疾病;
⑹肝炎;
⑺贫血;
⑻其他内分泌疾病。

(一)病史
4.早期妊娠时用过药物或接受过放射检查。

5.幼年患影响骨髂发育的疾病,如结核病、佝偻病。

(二)、临床检查
1.身高<140cm,头盆不称。

2.体重<40kg或>85kg。

3.骨盆大小,髂前上棘<22cm、髂嵴<25cm、骶耻外径<18cm、坐骨结节间径<7.5cm。

4.子宫大小是否与停经月份相符,羊水过多或双胎、IUGR。

5.足月妊娠胎儿体重≥4000g,或<2500g。

(二)临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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