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八大资管业务类型汇总 助您理解140号资管文件

合集下载

会计实务之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需要关注的九大问题

会计实务之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需要关注的九大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需要关注的九大问

最近这几个月,我接触了好几家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和券商,和他们就140号文资管产品增值税对经营业务的影响和落地实施问题进行了一些交流。

目前大家都翘首以盼总局关于140号文的操作细则能尽早出台,毕竟140号文的实施涉及很大的工作量,7月1日可能都来不及。

当然,在沟通的过程中,我也发现,其实大家对140号文也存在一些认识的误区。

比如有企业反映某些机构在宣传培训140号文时,认为140号文的落地实施会在金融业增值税中产生非常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这种观点我实在是不敢苟同,着实是对总局140号文的文件精神没有全面理解的产物。

我们不能否认140号文落地实施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认为其会导致严重的重复征税就是危言耸听了。

资管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既然140号文已经确定了资管业务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个大原则,那后面的操作细则肯定是在这个大的原则基础上展开。

但是,税务机关也需要认识到,资管行业不仅需要对税法的遵从,也需要对行业监管规则的遵从。

比如,资管行业独立核算、独立托管,自营和资管分离,这都是资管行业不能跨越的红线。

因此,我们税收政策的制定也应该在这个红线下进行,如果因为税收政策制定的不合理性,导致资管的运行无法满足这个大的监管要求,这样的操作细则也无法落地,这个是我们在制定整个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必须关注的问题,即需要和行业监管大原则的协同。

营改增政策140号文”最大亮点是资管征税

营改增政策140号文”最大亮点是资管征税

营改增政策140号文最大亮点1.不保本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这条明确的非常好,实践有一些国税机关不做任何区分的把理财产品收益都征收了增值税,理财产品收益交增值税是按照贷款服务来交的,而贷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约定什么时候还本付息,因此,只要具备了这个要素的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才应该按照贷款来进行增值税处理。

2.资管产品持有到期不属于转让,这明确了持有到期是否属于转让的问题。

按照140号文的规定,不属于转让,那最起码可以不适用于金融商品买卖的征税规定了,那接下来就判断是否属于贷款服务的范畴了。

3.扩大了增值税表外利息的特殊处理范围。

36号文的范围很窄,这次基本把金融系的都纳入了进来。

但是,也有一些非金融系的企业也在从事这项业务,却没法享受这个规定,比如商务部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小贷公司等,干着类银行的业务,金融系的企业这些特殊政策都没法比照,实在有些制度上的不公平,只能倒逼着企业想一些其他的法子……4.资管产品运作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以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我认为这条规定是整个140号文中最大的亮点,也是从中央政策角度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征税,可以说这条规定的出台结束了资管多年来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的历史,开启了泛资管时代(信托计划资管计划ABS 证券投资基金等)税收的新篇章。

资管的应税行为应该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买卖等。

但是资管征税也会存在着一些客观上的不公平,比如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问题。

但是,总体上来说资管征税也使很多交易结构从税收上来说变得相对公平。

资管作为一个导管,他的税收属性确认未来还需要有个相对明确的规定,这里面也会涉及到更复杂的所得税问题。

140号文把管理人作为纳税人义务人我个人认为似乎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冲突,单纯从政策角度来说将其作为扣缴义务人更合适,但是这样来规定在实践中会更便于基层征管尤其是纳税申报工作。

对资管征税,即将会产生下列的影响:(1)企业融资成本提高(2)一些行业资管融资税前扣除凭证的税企之间打架问题到此结束(3)资管企业会增加一定的税务管理人员,专门管理资管资产的税收问题(4)资管行业的律师马上要开始合同税项条款的修订,曾经的保留条款现在能起到作用了(5)若是收规这块能单独统计资管入库的增值税,统计出来的资管贡献的增值税税额也一定是惊人的。

八大资管业务类型汇总 助您理解140号资管文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八大资管业务类型汇总 助您理解140号资管文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八大资管业务类型汇总助您理解140号资管文件-财税法规解读
获奖文档
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以来,在金融圈、财税圈引起了强烈反响。

尽管140号文对政策的一些不明之处做了明确,但由于我国金融发展迅速,政策的制定明显跟不上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速度。

我们观察到,财税圈对于金融行业了解不深,金融圈对于财税政策把握不透。

要想真正理解140号文,解决资管行业税务难题,就需要先了解金融资管行业的运行和现状。

因此,我们归纳总结了金融资管行业各类公司的业务,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140号文,并针对金融工具创新,提出更好的税收征纳建议。

一、基金子公司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

各类型金融产品异同点梳理

各类型金融产品异同点梳理

上述投资范围尽管没有排除非标债权投资,但这里的法规颁布 机构是证监会。而非标债权投资涉及到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和 人民银行,前者是非标债权投资的机构监管主体,后者监控调 节宏观融资总量,人行1995年发布的《贷款通则》仍然有效 (该法规目前由银监会执行)。目前私募基金投资债权仍然多 数走信托、银行委贷等通道。 信托公司在中证登开立“股票账户”一度陷入停滞,导致信托 公司仅存的信托账户成为稀缺资源,直到2012年中证登发布《 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为信托 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尽管部分银行理财本质上也可能适用该通知,但《基金法》尚不能触及银行理财,证监会的 部门规章更是难以约束。基本上资管整个行业的监管还是体现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按照 资管发行机构进行分业监管的思路,将证券公司、基金及其子公司纳入监管范畴,这符合去 年6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修 改原则,也跟《基金法》保持一致,取消大小集合差异,只根据公募还是私募划分。新三板 挂牌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作为股东,只是需要股东穿透识别投资者人数 这就是颇具中国特色的监管方式,在一行三会监管部门正式文件准入规定之外,类似中债登 和中证登这样的中央结算公司,在央行或证监会授意下,可以通过“接受”或“不接受”开 户来行使实际准入权。从2013年6月开始,央行暂停了所有资管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新开 户,随后虽恢复了部分开户,但准入门槛比2013年之前大幅度提高,比如银行理财在银行间 开户目前仅仅向16家上市银行开放(笔者获得的最新消息是少数非上市银行也已在银行间开 立账户,但具体央行如何把束
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 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 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资管新规140 -回复

资管新规140 -回复

资管新规140 -回复资管新规是指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产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俗称“资管新规140”。

该规定为商业银行银行业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监管规范,着重强调了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逐步回答有关资管新规的问题。

第一步:资管新规的目的和背景是什么?资管新规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背景是中国金融市场在过去几年发展迅猛,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大幅增长,但监管缺失导致风险逐渐积聚,投资者保护不力。

第二步: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资管新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产品分类和准入要求:将资管产品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分别对应准入门槛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同。

2. 投资限制和风险评估:对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并加强监测和预警。

3. 杠杆和自融限制:对商业银行资管产品的杠杆和自融操作进行了限制,以降低风险。

4. 投资者保护: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尊重投资者知情权、合理预期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5. 资管子公司:要求商业银行通过设立资管子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业务,加强独立性和专业性,防范利益输送和风险传递。

第三步:资管新规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什么?资管新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较为深远。

首先,它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减少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关联交易,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

其次,通过要求商业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可以提高资产管理业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促进行业发展和规范。

同时,通过加强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第四步:金融机构如何应对资管新规的变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调整业务结构和运作模式。

首先,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限制的合规审查,确保资管产品符合新规要求。

其次,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提高投资者知情权和预期权。

资管增值税政策简析再回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资管增值税政策简析再回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资管增值税政策简析再回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资管行业增值税八个相关文件的总结自2016年营改增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八个涉及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文件,包括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16)46号文、财税(2016)7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财税(2016)140号文、财税(2017)2号文、财税(2017)56号文、财税(2017)90号文,其中,尤以140号、56号最为重要。

下面对各个文件的重点内容进行概括和分析。

一、带头大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涉及金融以及资管的内容如下:1、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为6%,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3、对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三类做了定义并列举明确了征税范围。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36号文是2016年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是判别金融业应税行为的标准。

二、面包和黄油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2016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将金融机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这个文件是专门为金融业发布的营改增补丁。

2016年6月30日,又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进一步将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纳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
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各地解读。

会计实务:泛资管产品(金融产品)纳税分析暨140号文实操解读

泛资管产品(金融产品)纳税分析暨140号文实操解读前言金融市场上既有股票、基金、银行理财等大众化产品,也有信托、券商发行的较为小众的资管计划,还有金融衍生品。

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和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虽然将是否保本、是否收取固定收益/利润、是否持有到期作为判定金融产品纳税的依据,但实际业务比规定的更为复杂,如基础资产可能是非保本非固定收益,但经过增信后就变成保收益了,这些情况该如何缴税?再比如,有的产品有明确到期时间,有的则没有,或者有的虽有到期时间,但期限很长,投资人在期中转让或赎回资管产品又该如何缴税?另外,常见的资管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的特征又该如何区分?为便于读者对金融产品及泛资管产品的纳税义务有更清晰的认识,本文着重就140号文以后各类金融产品的增值税纳税问题进行讨论。

一、资管产品纳税的三个标准140号文第1条:“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0号文第2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第5项第1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此,评判持有、转让一个金融商品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有三个基本标准(1)是否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若是,则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明股实债业务,虽名义上是股,但实际上是债,资管计划向融资方收取固定利润,故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是否保本,即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若是,则该产品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会计干货之财税【2016】140号解读 重要营改增文件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财税【2016】140号解读重要营改增文件中午看到,匆匆忙忙解读一下,抛砖引玉,不足之处欢迎补充。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蓝敏:这一思想实际上在营业税时代就一以贯之。

凡是风险与收益共担的,都是投资行为;不担风险,取得某种承诺的收入,就是借款行为。

理财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本的,包括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即本金没有收回风险。

这类税务上被理解为一种资金占用收入,其取得的收益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属贷款。

另一类是非保本的,可能亏、可能盈,这就是真正的投资收益,这个收益,不论何何时取得,都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本质上与投资成立公司是一样的,分红、收回都不涉及流转税。

有人问我:以房产作价投资,共担现风险,以前不交营业税,营。

理财产品资管行业财税[2016]140号文

以抵其他买卖的盈利。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这句
话怎么理解?持有至到期不算金融商品转让,算什么
呢?我认为是准贷款,然后再结合上一条确定是否纳
税。为什么这一条要特别强调呢?因为金融商品买卖
这个税目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它的亏损可以其他的盈
利,同样它的盈利也可以用别的亏损来抵。这么一规
人,纳税人,纳税人,不是扣缴义务人。不是像个税
可以代扣代缴。不是说资管产品纳税,只是资管公司
代扣代缴,而是你资管公司自己缴纳。可是我资管公
司才收了那么一点点的管理费,这管理费首先需要交
移到增值税,然后还要把这个增值税贡献出来缴纳增
值税,够不够付增值税也是个问题。比如:资管规模
100 亿,固定收益 5%,管理费费率 0.1%,那就意味
信托,子子孙孙无穷套也。那对于税局,那就是子子
孙孙无数钱也。
第二、要看一下后半句,也是字字落泪。资管产品管
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
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这就意味着,理财收益流转税的纳税主体是资管产品
管理人,也就是资管公司。记住,这里说的是纳税
在合同中做好约定。
第三、需要看看这个资管产品的范围,或许有人在窃
喜,这玩意是不是只是资管公司中弹了,信托,理财
还有机会。答案也是否定的,看看第二条:纳“税人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
原来资管产品包含了基金、信托、理财,全部包括
了。
理财产品资管行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保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税实务八大资管业务类型汇总助您理解140号资
管文件
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以来,在金融圈、财税圈引起了强烈反响.尽管140号文对政策的一些不明之处做了明确,但由于我国
金融发展迅速,政策的制定明显跟不上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速度.我们观察到,财税圈对于金融行业了解不深,金融圈对于财税政
策把握不透.要想真正理解140号文,解决资管行业税务难题,就需要先了解金融资管行业的运行和现状.因此,我们归纳总结了
金融资管行业各类公司的业务,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140号文,
并针对金融工具创新,提出更好的税收征纳建议.
一、基金子公司
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
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
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
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
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
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
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
所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未上市股权也不在投资范围中.所以新三板挂牌之前,以及
pre-ipo企业无法投资.
三、券商资管
券商集合
投资范围: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但不能直接放贷款、不能投资未上市股权、不能投资不动产,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项金融资产.所以新三板挂牌前企业券商资管无法投资,即券商资管不能作为新三板股东进行挂牌.
债权投资,之前普遍借用其他金融机构产品作为通道,比如商业
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计划,但2014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委托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券商资管、基金资管等募集资金投资委托贷款,堵死了其中一条债券投资通道.
还值得探讨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券商资管和基金母公司专户能否投资(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可以投资未上市股权,所以任何
权益类都可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更没有问题)?因为基金和券商资管法规是在2012年出台,2013年6月稍作修订,并没有针对性定义”股票”的范畴.不过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措辞看都是将其定义为”股票”(非”股权”),应该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对券商集合资管和基金专户投资范围的规定.
券商定向资管
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投资范围最宽泛).
但券商定向资管可以进行债权融资,这样的优势为券商集合等无
法放贷的资管产品提供了通道.但2014年初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封堵了这一个模式.
此外协会专门发布《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规范银行走定向资管通道,要求委托行300亿资产以上,禁止投资国家禁止性行业等.银行和定向资管结合是帮助银行规避其自身无法投资的领域的方式,尤其是权益类产品.过去比较通行的是委托定向投资和收益权互换设计银行结构性理财.
四、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目前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间固定收益类债券、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非标债权”的融资项目、两融收益权、结构化信托的优先级(目前尤其是股权信托最为突出)、债权直投计划(试点项目,金额非常有限).
目前银行理财仍然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总体而言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局限于债权,普通客户理财,股权以及不在投资范围之列的其他财产类产品.不过后面讨论的部分嵌套问题,有可能为银行理财提供投资渠道.但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投资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上市及为上市股权投资.在2014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列举了另类投资包括红酒、艺术品、影视文化等小众投资品的理财产品.
相对而言,银行理财最大优势在于发行人的信用,所以一直以来带有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都有刚性兑付的预期,然而从风险隔离角度看,这是监管层所无法容忍的,所以银行理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