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浦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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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经委关于《青浦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青浦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根据《上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崇尚创新、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形成以企业自我保护为主体、行政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保护知识产权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重点专项行动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规范相结合,整改与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经营者自律和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青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青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青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青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研究,决定成立青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名单如下:第一召集人:陶夏芳副区长召集人:王小敏区人口计生委主任林峰区府办副主任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冯志良区房地局朱勤金泽镇朱正伟区统计局庄惠元区教育局XXX 区发改委刘成涛团区委江怀徐泾镇汤福明区农委许芳群赵巷镇许秋凤区人口计生委李欢区法制办宋治鸣食药品监管青浦分局张小英区司法局张丽莉区妇联张国兴区财政局张菊英区老龄办陆桂芳区总工会陈阳区文明办陈林区人口办陈涛区研究室陈晓鸣区卫生局周志良区劳动保障局俞峰区信息委顾兴华区人事局顾桂芳白鹤镇顾荷英夏阳街道办事处钱秋英盈浦街道办事处徐鸣明区经委徐林根区民政局殷亚萍区法院高峰练塘镇凌菊红公安青浦分局凌雪庆区科协盛玲芳区文广局童伟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谢春元工商青浦分局蔡红旗区建交委潘慧敏重固镇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王小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结束——。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青府办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6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15〕26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挂上海市青浦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环节与施工许可审批合并,原报监所需采集的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中一并采集,所需验证的条件要素在施工许可环节一并验证,与报监关联的审图信息、合同备案等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关联)。

2.取消其他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1.将原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划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将原青浦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职责,划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3.将青浦区民防办公室的本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等职责,划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4.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负责的道路交通信号中标志、标线以及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划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1.增加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下放的区立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投标情况的备案职责。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青浦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青浦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青浦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青府办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青浦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青府办发〔2013〕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因机构和人事变动,区政府决定调整青浦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新一届青浦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召集人:陈振华副区长成员:陈阳区府办卫星区发展改革委张隽区经委邓春兴区农委李柏青区建设交通委张卫兴区监察局唐祖玉公安青浦分局姚金生区教育局金贵元区卫生局李仁荣区文广影视局许芳群区绿化市容局薛锋区规划土地局冯志良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李宏区水务局施剑文区安全监管局解子忠区民防办陆玉林区旅游局倪达锋区交通运输局徐华君工商青浦分局陆敏区质技监局周厚荣区气象局沈竹林区文明办李欢区法制办朱正团区委钱斌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张忠青浦工业园区沈跃梅区供销社沈京京供电青浦分公司钱永林赵巷镇李雪峰徐泾镇尤洪明华新镇汪清重固镇陆小龙白鹤镇钱闪星朱家角镇许伟明练塘镇杨河生金泽镇章国新夏阳街道葛仁华盈浦街道张树兴香花桥街道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公安青浦分局交警支队),唐祖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郭爱民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今后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2013年7月23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青浦区假日旅游工作联席会议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青浦区假日旅游工作联席会议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青浦区假日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80903F002
【发布日期】2005.04.22
【实施日期】200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青浦区假日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领导小
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假日旅游工作领导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假日旅游工作,区政府决定充实完善区假日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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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大队关于青浦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大队关于青浦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大队关于青浦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大队关于青浦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城管大队拟订的《青浦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青浦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整合管理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结合青浦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区联席会议是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协调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一、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精神,讨论、研究和完善城管执法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和重大措施。

二、围绕城市建设管理总体安排,讨论协调本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阶段性工作重点。

三、综合协调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资源,组织协调全区性重大执法工作。

四、研究分析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形势,交流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建议。

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批准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联席会议设第一召集人一人、召集人若干。

区联席会议的第一召集人由区领导担任,召集人由有关成员单位领导担任。

第四条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分管副大队长兼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发改委《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方案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区"三农"和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试点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切实为本区"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工作安排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区在当前试点阶段推出1-2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扩大试点范围。

三、工作机制成立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工商局、区农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公安青浦分局、区法制办。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本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单;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定价事项授权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定价事项授权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定价事项授权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纳入区县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16个政府定价事项(详见附件)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管理。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上述16个事项的政府定价职能指定由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行使。

除这些事项以外,原实行区政府定价或区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不再实行区政府定价或区政府指导价。

本区相应的管理办法、价格水平、收费标准的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青浦区定价目录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3日附件青浦区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1燃气天然气、人工燃气辖区内区域性独立管网供应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2供排水原水辖区区属原水系统(水利工程)供应的原水销售价格区价格主管部门3自来水辖区区属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4排水辖区区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污水处理)价格5再生水辖区区属官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6交通运输城市客运交通辖区内区域性出租车运价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交通主管部门7车辆停放辖区内外环线以外部分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8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含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9教育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区价格主管部门10养老服务纳入区县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区价格主管部门11殡葬服务区县管理的殡葬服务单位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区价格主管部门12住房保障性住房属于区县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住房主管部门13属于区县项目的征收安置住房销售价格14属于区县项目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5文化景区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以外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区价格主管部门16环境保护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区价格主管部门——结束——。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区防治爱滋病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区防治爱滋病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区防治爱滋病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市政府专项会议精神,区政府决定成立区防治爱滋病工作联席会议,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召集人:李萍(副区长)成员:蔡双琪(区委宣传部)朱洪生(区政府办公室)陈阳(区文明办)衣伟昌(区法制办)丁财红(区计委)徐四林(区经委)蔡红旗(区建委)吴希铭(区农委)张新良(区教育局)张明(区科委)虞伟春(区人口计生委)陈晓鸣(区卫生局)沈林弟(区市政局)宓祖谋(区旅游局)马超黎(食品药品监管青浦分局)王钟萍(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杜泽清(区人事局)沈红慧(区水务局)徐炜良(区劳动保障局)夏龙才(工商青浦分局)王健(区财政局)张仁杰(区体育局)钱其林(区安监局)徐林根(区民政局)张小云(公安青浦分局)陈大健(区司法局)王荫芳(区环保局)张坤龙(区文广局)吴为涛(区总工会)孙挺(团区委)陈菊英(区妇联)王小敏(区爱卫办)邢华(区医保中心)张国成(区红十字会)许秋凤(赵巷镇)胡海斌(徐泾镇)高峰(华新镇)许燕(白鹤镇)潘慧敏(重固镇)缪京(赵屯镇)诸建芳(朱家角镇)方伟忠(练塘镇)潘志俭(金泽镇)沈英(夏阳街道办事处)王东升(盈浦街道办事处)XXX炜(青浦工业园区)特此通知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浦区民(私)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浦区民(私)营经
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浦区民(私)营经济发展
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青浦区民(私)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

调整后的青浦区民(私)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是:
召集人:彭沉雷区委常委、副区长
张汪耀副区长
杨劲松副区长
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井区环保局
叶建伟区建交委
江永兴区财政局
朱伦区税务局
吴瑞弟区发改委
李维克区科委
张正翔区规划局
;张小弟区房地局
沈佳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陆文一区研究室
陆正华区质监局
杨友良区工商联
徐惠新区经委
钱其林区安监局
董金荣工商青浦分局
潘建彪区劳动保障局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工商青浦分局内),由董金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青浦区民(私)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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