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一、背景介绍随着江苏省建设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已成为推动建设行业规范运作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江苏省继续修订并发布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是该办法的二部分,主要对备案申报流程、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备案申报流程1.备案申报材料准备施工单位在备案申报前,应按照规定的备案申报材料清单进行准备。
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备案申报材料提交施工单位应将备案申报材料按规定提交至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提交途径主要包括线上电子申报和线下纸质材料提交两种方式。
线上电子申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线下纸质材料应清晰、完整地提供。
3.备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核查,以及工程的可行性和符合法规要求的评估。
4.备案结果通知备案审查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告知施工单位备案结果。
备案结果主要包括备案通过和备案不通过两种情况。
备案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备案证书。
备案不通过的,将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三、备案审查要求1.文件真实合法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以证明其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资格。
同时,施工单位须对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文件完整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完整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以便于备案审查人员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3.工程可行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工程可行性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工期合理性、质量可控性、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川施工合同备案规定

四川施工合同备案规定一、施工合同备案的含义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四川省范围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施工合同备案旨在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和条件1. 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施工合同备案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建设工程。
2. 施工合同备案的条件(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内容完整、明确。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如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等。
(4)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三、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1.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4)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7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3. 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施工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合同备案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分为三类:(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传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二)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四)招标工程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筑业黑龙…文章来源:转发点击数:1001 更新时间:2009-2—25黑建造价[2008]16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8月1日颁布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5]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五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 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工程项目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3. 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是指将工程项目合同报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审查的过程。
二、合同备案的范围和条件1. 凡涉及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均应进行备案。
2. 合同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合同备案的程序1. 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双方共同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副本、双方资质证明等。
3. 相关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4. 合同双方应妥善保管备案证明,以备后续查询和核实。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一经备案,任何变更或解除都应报备相关部门,并按照原备案程序重新办理。
2.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基于合理的理由,并由双方协商一致。
3. 变更或解除后的合同文本应及时报送备案部门,以确保备案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五、监督与责任1. 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合同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的合同,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改正,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合同双方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合同备案管理3. 合同备案程序4. 合同备案材料5. 合同备案审查6. 法律责任7.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合同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
第八条承包方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承包方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备案材料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责任;(五)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虚假材料。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所有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备案工作。
二、备案主体
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的签订并提交备案申请。
2. 施工单位: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3. 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 备案机关:负责受理施工合同备案申请,审核合同内容,发放备案证明。
三、备案程序
1. 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等关键条款。
2. 提交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施工合同原件;
- 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 审核与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于符合条件的合同,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4. 信息公示:备案通过的施工合同信息将在指定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2. 对于特殊类型的公路工程,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其施工合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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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施工活动日益频繁。
为了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有必
要制定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三、备案程序
1. 提交备案申请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五日内,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递交
施工合同备案申请。
申请应包括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单位
相关资质证明等。
2. 审核备案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的真实性等。
3. 备案登记
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施工合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主要包括对备案申请的审批意见、备案编号等进行记录,并将备案信息存档。
四、备案管理
1. 监督检查
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备案信息的核查和抽查,确保备案内容真实可靠。
如发现虚假备案情况,应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2. 备案公示
备案信息应定期进行公示,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备案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合同金额、项目名称等。
3. 变更管理
如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已备案的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
五、处罚措施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资质等。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自修改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是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可以规范建筑施工行为,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序进行。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