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新三板涉及“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实务操作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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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股改财务审计操作实务 新三板申报股改财务审计操作指引

新三板挂牌股改财务审计操作实务 新三板申报股改财务审计操作指引

新三板挂牌股改审计操作实务一、就12月31日审计基准日需要注意的12事项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拟IPO/挂牌公司:本着为企业负责的态度,现与券商、律师、企业沟通1231重大注意事项。

每年12月31日,为我国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分期节点,也是年报出具或有效申报节点之一,对于我们企业而言,也是一年工作的总结和下年工作的开启之重要时点,此时点具有承前启后的不可替代作用,因此时点极为重要,所以需要与券商、律师、企业沟通如下事项:一、无论实质上(员工代股东行事),还是形式上,企业股东都不得在1231时点占用公司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如果有此事项:1、对于已经挂牌的企业,我所将会予以充分披露,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与我所无关;2、对于准备申报的企业,我所将延迟股改节点,暂时不予以出具审计报告,下次股改时,将加收一期的审计费用,金额为10万元,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二、对于12月31日,股东员工所欠公司款项,包含备用金等,要求进行清理:1、对于已经使用的款项,要求员工交回票据,并据实进行账务处理;2、对于员工未使用的款项,要求员工以银行存款的方式还回公司;3、如果有大量金额的员工占用公司资金,我所将按实际情况,该费用化、成本化的,将按照会计准则予以调整,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果到时因此事项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情况:被人举报、被核查、影响出具审计报告等,我所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三、对于有购买股票等金融资产的企业,要求在12月31日前将相关资产予以处置,以防止触犯公司章程中关于投资的约定,并防止由此带来对于未来融资的影响,同时今年股市波动较大,以防止由此带来公司资产的损失,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四、对于需要以合并报表申报或以合并报表报出的企业,需要注意合并关联方的往来和交易事项金额是否相符,并为合并抵消做好准备,对于不符事项或会计分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新三板操作实务

新三板操作实务

一、挂牌准入制度1.挂牌主体资格与合规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第一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第二,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2)持续经营能力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第一,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第二,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公司不存在公司181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治理机制健全:第一,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建议公司治理制度。

第二,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合法合规经营:第一,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最近24个月内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收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第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部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一、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挂牌同意函下发前,可以进行增资拟挂牌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取得挂牌同意函之前完成整个增资程序,可仅修改相关文件,无需履行特殊的审批程序及准备特定文件。

(一)需要修改的相关文件有哪些? 1、法律意见书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增资完成后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2、公开转让说明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历史沿革”中详细披露在审期间的增资事项,包括不限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工商变更时间、认购方式、投资者信息(包括不限于私募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增资协议中涉及的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等。

在“股东所持股份限售表格”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及持股信息。

在“股权结构图”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

在“最近二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表格后增加注释,说明增资完成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主办券商推荐报告主办券商在《推荐报告》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二)最新案例参考1、北森云(836393) 公司在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期间增资128.75 万元,本次增资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新增股东分别签署了认购协议,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2号)对增资情况予以验证。

国有企业增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流程

国有企业增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流程

国有企业增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流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新三板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选择通过增资的方式将自身转型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国有企业增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流程相对复杂且需要专业团队的配合,下面我们就一一来了解一下这一流程。

一、确定挂牌需求首先,国有企业需要确定自身挂牌的需求,包括挂牌的目的、具体目标、以及挂牌后的发展规划。

只有明确了挂牌的需求,企业才能更好地进行后续的工作。

二、制定增资计划确定挂牌需求后,国有企业需要制定增资计划。

增资计划应包括增资额度、增资方式、股权结构设计等内容,以确保企业挂牌后能够获得所需资金支持,并实现股权结构的优化。

三、寻找挂牌服务机构国有企业需要寻找专业的挂牌服务机构,以帮助企业完成挂牌的各项手续。

通常情况下,挂牌服务机构会协助企业完成申请挂牌、筹备文件准备、风险揭示等流程,帮助企业顺利挂牌。

四、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复国有企业通过挂牌服务机构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向证监会递交挂牌申请。

证监会会对企业的资质、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该企业挂牌。

五、挂牌公告及交易一旦企业获得证监会的批复,企业就可以在新三板官网上发布挂牌公告,并通过挂牌服务机构办理挂牌手续。

挂牌后,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平台进行股权交易,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

六、持续运营与管理挂牌只是一个开始,国有企业还需要通过持续的运营和管理,推动企业的发展壮大。

企业需要做好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股东关系管理等工作,以确保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上能够稳健发展。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增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流程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需要企业全面准备,谨慎操作。

只有在充分了解挂牌流程的前提下,国有企业才能顺利完成挂牌手续,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为国有企业在增资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帮助。

新三板及其它股权市场挂牌条件及操作分析

新三板及其它股权市场挂牌条件及操作分析

《新三板及其它股权市场挂牌条件及操作分析》2023-10-26•新三板挂牌条件及操作流程•新三板挂牌对企业的影响及案例分析•其他股权市场挂牌条件及操作流程•新三板与其他股权市场的比较与选择目•新三板挂牌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及解决方案录01新三板挂牌条件及操作流程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公司必须依法设立,且已经存续满两年,这是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条件。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公司需要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规范的运作流程,且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公司需要有一个明确的主营业务,并且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挂牌条件操作流程首先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法律、业务等方面的情况。

尽职调查阶段改制重组阶段辅导备案阶段审核挂牌阶段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公司需要进行改制重组,包括财务梳理、法律结构调整等。

在改制重组完成后,公司需要进入辅导备案阶段,接受证券公司的辅导和监管。

在辅导备案完成后,公司可以提交挂牌申请,接受审核并最终挂牌。

挂牌审核要点主要关注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盈利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财务审核主要关注公司的法律结构、合规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情况。

法律审核主要关注公司的主营业务、市场份额、竞争力等方面的情况。

业务审核主要关注公司未来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市场前景审核02新三板挂牌对企业的影响及案例分析提高企业知名度新三板挂牌后,企业会获得更高的媒体曝光和投资者关注,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新三板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和财务规范性有较高的要求,挂牌过程中企业需要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

新三板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除了股权融资外,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

通过新三板市场,企业可以更快地实现资本扩张和业务拓展,进而加速企业的发展进程。

对企业的影响规范企业治理融资渠道拓展加速企业发展01案例一:某科技公司案例分析02该公司在挂牌前存在股权结构不明晰、财务不规范等问题,通过新三板挂牌,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和财务规范化的目标,并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加速了企业的发展。

涉国有股权企业挂牌审批要点之案例分析

涉国有股权企业挂牌审批要点之案例分析

涉国有股权企业挂牌审批要点之案例分析一、引言国有股权企业挂牌是指国有股权转让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过程。

对于国有股权企业来说,挂牌上市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然而,由于国有股权企业的特殊性,其挂牌审批要点也相对复杂。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详细介绍涉国有股权企业挂牌审批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二、案例分析以某国有股权企业A为例,该企业是一家在某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下的大型企业,准备进行股权挂牌上市。

1. 挂牌申请材料准备国有股权企业在进行挂牌申请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等。

这些材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2. 资产评估和估值国有股权企业在挂牌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估值工作,以确定企业的市值和股权转让价格。

评估和估值工作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确保其公正、客观、准确。

3.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国有股权企业与购买方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协议内容需要详细、清晰,并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核和意见书的支持。

4. 政府审批程序国有股权企业挂牌上市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程序。

在案例中,该企业需要向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出挂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

政府部门将对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查,确保企业符合挂牌的条件和要求。

5. 上市交易所审核国有股权企业的挂牌申请还需要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证券交易所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管理结构等进行审查,确保企业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6. 公开信息披露国有股权企业在挂牌上市后,需要按照证券法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挂牌审批要点总结根据以上案例分析,总结涉国有股权企业挂牌审批的要点如下:1. 准备充分的挂牌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新三板挂牌操作流程

新三板挂牌操作流程

新三板挂牌操作流程一、准备工作1.选择挂牌方向:企业需要首先明确是否要通过新三板挂牌来提升企业形象、扩大知名度、寻求融资机会等。

2.准备材料: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设立证明、财务报表、股权结构、经营情况、组织架构、相关许可证、法律意见书等。

二、申请挂牌1.选择挂牌商: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新三板挂牌商,与其进行初步对接并了解挂牌所需要的具体材料和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根据挂牌商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业人数、主要产品和服务等,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三、审核与备案1.挂牌商初审:挂牌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和要求。

初审通过后,挂牌商将向企业提供挂牌协议和进一步操作指南。

2.审核披露材料:企业根据挂牌商的指引,提交并公开披露相关材料,包括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介绍、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等。

3.审核反馈与补充材料:挂牌商将对企业提交的披露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

企业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并修订披露材料。

四、挂牌宣布与交易准备1.宣布挂牌:挂牌商在审核通过企业的披露材料后,将对外公布企业挂牌信息,并通知企业挂牌日期。

2.进行股东审慎评价:企业需要进行股东审慎评价,包括综合评价、券商评价、律师评价等,以确定挂牌前的公司估值和股权结构。

五、挂牌交易1.成交前准备:企业需根据挂牌商的要求,准备交易相关资料,如盘中交易申请、转让意向书等。

2.完成成交:挂牌商在挂牌交易时间内,根据投资者的买卖意愿,进行撮合交易。

买卖双方在交易成功后,完成股权转让。

六、后续管理1.定期信息披露:企业需要按照新三板规定,定期向挂牌商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关联交易等。

2.风险控制与合规: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检查,以确保企业在挂牌后的规范运作。

3.交易服务:挂牌商将提供交易相关的服务,如交易管理、交易结算等,帮助企业保障交易安全和顺利进行。

新三板挂牌条件全在这里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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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 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 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业务问答》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 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 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 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 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 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 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的合同应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毕的、仍在履行的;并
请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分别列示。请 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前述事项予以核查。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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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等。 《内核要点》 1.7合法规范经营 1.7.1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 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如 果短期内拿不到资质,就将其分拆出去。找有资质的公司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 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 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 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 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自 2015年 3 月 20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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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新三板涉及“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实务操作详解挂牌新三板涉及“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实务操作详解挖贝网2016-09-0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该条文所指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文件名称又称“关于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国有股权管理包括股份公司的设立以及国有股的股权变动以及设置股权质押等有关事项的审批。

本文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新三板既有案例的研究及向相关主管部门的电话咨询,旨在对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有关法律依据、审批流程等问题予以说明,以供读者参考。

1 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1 基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5.1实施)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法条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进行出资而形成的权益;含有国有股权成分的企业、公司,不论国有成分形成的权益构成独资、控股,还是参股,均为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2)法条分析:(a)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审议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依照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b)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c)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相关重大事项需要参照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确定。

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法条分析:(a)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决定国有资产的转让,但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b)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c)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27实施)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法条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工作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 1.25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 4. 6实施)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1)法条分析: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是对企业持有或占用国有股权的合法确认。

第八条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

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原件一式多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

第十条财政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含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由省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省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财政部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第十二条地(市)、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产权登记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实行如下产权登记管理方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设立或发生产权变动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所属的各类企业设立、变动或注销时,应当经授权投资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汇总分析本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状况,并提交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属的各类企业由授权投资机构一并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各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2)法条分析:企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股东,由持股比例较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若国有股东出资额相等,则由推举的国有股东负责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其余国有股东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依据级别管辖确定。

2 特殊规定▍1、《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1.5实施)第一条关于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的规定,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能划分如下:(1)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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