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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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宪政体制变迁及其历史意义

中国近代宪政体制变迁及其历史意义

中国近代宪政体制变迁及其历史意义近代以来,中国经历了多次政治、社会变革,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宪政体制的变迁。

作为一种现代政治制度,宪政体制的建立,标志着国家治理体制由传统统治方式向现代化政治体系转变的重要标志。

本文就从中国宪政体制的变迁历程和其历史意义两方面,来探讨中国宪政体制的变迁过程。

一、中国宪政体制的变迁历程1.清朝晚期的宪政改革尝试清朝晚期是中国尝试引进西方宪政的阶段,以满洲贵族为主的清廷屡次进行宪政改革尝试,不断借鉴西方国家的宪政模式。

1898年,清政府在戊戌变法时期通过颁布皇帝诏书,制定了实行宪政的“大憲章”,废除了科举制度,试图引进民主制度。

但是,由于阻力极大,动摇了封建统治的根基,遭到了顽固势力的反对和遏制。

戊戌变法失败,洋务派的改革同时也结束了。

2.民国时期的宪政实践民国时期,各种思想和政治力量持续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宪政理念逐渐成为主流。

1912年,辛亥革命爆发,民主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宣告中华民国成立。

此后,孙中山在国内推行宪政改革成为了当时的重点,他奋斗了一生,成为宪政实践的代表人物。

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制定了“临时大宪法”,梳理了国家机构和权力关系,并在北伐战争中得以初步实施。

随着国共合作的结束和蒋介石的崛起,国共内战空前激烈,宪政建设陷入停滞,遂至1949年共产党开展胜利后,宪政体制被彻底打破。

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政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宪政建设历经了多个阶段,其中较为重要的是1982年宪法的颁布和实施。

该宪法明确了国家的宪政模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界定,确立了人民民主制度,全面奠定了中国现代化宪制的基石。

二、中国宪政体制变迁的历史意义1.夯实国家政治基础中国宪政体制的建立,是中国历史上政治体制的一次较为彻底的革新,这次革新夯实了国家政治的基础。

中国从传统的封建政治体系走向了现代化,实现了对国家统治和治理模式的更新和转化。

中国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也开始初具规模和雏形,这是中国宪政体制变迁的一个重要历史意义。

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

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

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宪政建设一直是中国政治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虽然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我国宪政建设的成就与不足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已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史,经过了多次的改革和修订,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

首先,宪法已经成为了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灵魂”。

其次,我国已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法律保障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的权威和尊严需要得到法律机关的保障,而宪法监督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关的职能和责任。

第三,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分权”、“分立”、“分级”的政权架构,并逐步完善了宪政体制。

宪政体制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形成一个合理的体系。

然而,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宪法对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障还需加强。

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障是宪法实施的根本目标,这也是宪政建设的重要方面。

其次,宪法实施中的监督体制还需完善,同时需要严格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政府部门在宪法执行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责任感和担当。

二、我国宪政建设与宪法实施的未来发展要加强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必须结合当前中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形势来考虑。

首先,应该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和解释。

现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意识形态也愈加多元化,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

因此,我们需要对宪法进行更深入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全民对宪法的了解和认识。

其次,必须建立起更为严格的监督机制。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宪法实施的保证。

第三,应该加强宪法的修订和完善。

总之,加强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对于实现法治化的目标非常重要,也是实现中国发展道路自主选择和人民民主自治的保障。

略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宪政问题的主张

略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宪政问题的主张

第54卷第2期 2021年3月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版)Journal of Yanb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V ol. 54 No. 2Mar. 2021□中国共产党建党i〇〇周年纪念论坛略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宪政问题的主张张炜琪[摘要]宪政,按照孙中山先生的主张,就是召开民选的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制定宪法,民主选举产生政府,政府依宪行政。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参加了以民主党派、民主人士为主体的宪政运动,并在宪政运动中发挥了领导作用。

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在宪政问题上先是提出宪政应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接着提出宪政实现的三个先决条件,随后又提出首先建立由各种抗日力量组成的民主联合政府。

这些主张的提出,都有其当时的原因。

这些主张促进了宪政运动的发展,对后来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运动的发展和新中国的成立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宪政运动[基金项目]教育部高校示范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优秀教学科研团队建设项目(16JDSZK091)[文章编号]10〇9 —3311(2〇21)〇2 —0005 —〇9[作者简介]张炜琪,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副教授。

(长春130117)抗曰战争时期的宪政运动,是同孙中山先生的建国主张联系在一起的。

1924年,孙中山先生 把国民党的建国分为三个时期,分别是军政、训政以及宪政时期。

军政时期是用军事力量取得全国 政权;训政时期是由国民党的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的职权,即“党治”,同时通过训练使国民具备 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宪政时期是通过召开民主选举大会制定宪法,通过民主选举大会选举政府组 成成员,政府依据宪法进行执政,最终完成建国大业。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即孙中山逝世三周年时,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将孙中山的民主选举国民政府的训政方针变更为国民党一党专政,蒋 介石个人独裁的专治统治。

关于五四宪法的历史反思

关于五四宪法的历史反思

从制宪的过程和文本的视角进行解读,五四宪法不乏可圈可点之处,然而这部宪法施行不到三年即遭受了毁弃的命运,制宪时的光荣与梦想化为新中国宪政史中的惊叹号,令人唏嘘感慨。

回顾五四宪法厄运的原因,并非为了发思古之幽情,而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当下中国的宪政建设。

五四宪法的缺失表现在:首先是宪政核心价值的疏离。

限制国家权力的恶性,保障人权是经由历史检验的宪政基本规律。

为了体现这个规律,必须在宪法文本中有一套周密的制度设计和机制安排。

但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基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和社会重建中立下的特殊功勋,使我们很难以限制党领导下的政府权力作为宪法制度安排的重点之一,因为这在逻辑上易被理解成对党的不信任。

同时,任何国家权力都存有权力之所属和权力之行使两个纬度,可是我们在五四宪法制度时却差不多是把它们合而为一的。

我们以为只要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只要我们用民选的立法机构来”控制政府“,那么约束政府的各种传统手段就可以弃之不用了。

”(哈耶克语)另外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内省式的传统也使得人们易把解决权力问题的希望寄托于:执掌权力者的道德内修和人格净化,而不重视外在的制度设计。

上述因素造成五四宪法文本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明确规定,却无关于权力制约的鲜明倡导。

宪法必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近现代宪法的要义所在。

列宁就说过,宪法是一部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其目的不在于用宪法文本的形式对权利进行简单的罗列与宣示。

因为近代以来,即使是许多借民主之名而行专制之实的国家,也可能会制定一部宪法规定公民权利以粉饰门面,掩人耳目,所以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固然有赖于宪法文本的确认,但建立确实可靠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创造适合宪法生成和发育的社会环境则更为重要。

中国近代宪政化历程之反思论文

中国近代宪政化历程之反思论文

中国近代宪政化历程之反思摘要:回顾近代中国的宪政历史,“求富”、“求强”的功利主义价值诉求和“国家主义”的价值立场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它影响着中国的宪政实践的得失成败。

中国、德国及日本的近代宪政史表明,背离“自由主义”宪政精神的宪政实践是无法走的长远的。

关键词:宪政功利主义国家主义自由主义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自晚清西方宪政思想及制度传播到我国至今已有百年,然宪政之核心理念依然未能深入人心,宪政制度的改革建设更是差强人意。

中国近代宪政之回眸(一)变法图强的功利色彩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战争和动荡。

当时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抵御和反抗列强的侵略和压迫,二是如何实现社会的转型,即实现国家的近代化。

然而初时执政者(清政府)并没有认识到后者的重要性。

当时政府对鸦片战争失败的回应仅仅是巩固海防,以期延续闭关锁国的政策。

当第二次鸦片战争再次失利时,才转而“师夷”在建船制炮方面的“长技”以“制夷”,于是引发了历时30年的洋务自强运动[]。

可甲午战争的失败,使李鸿章苦心经营的北洋水师全军覆没,30年的洋务成果付之一炬,自强之梦被无情击碎。

此时,“朝野乃知旧法之不足恃”,由先前“从器物上感觉不足”到“从制度上感觉不足”[]。

举国上下开始认识到只有改革旧制,创建新的国家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富国强兵,抵御外辱的愿望。

围绕旧制度的不足,当时主要形成了两种意见和主张:一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改革派,主张通过变法,即改革旧有的行政制度,建立君主立宪制;而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则主张暴力推翻作为专制代表的满清政府,建立民主共和国。

两派虽有分歧,但只是方法、手段上的分歧。

目标仍是一致的,无论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都反对专制,主张立宪。

1904年日俄战争中日本以蕞尔小国战胜沙皇俄国,使得当时的精英阶层把立宪和图强紧紧的联系在了一起。

当时的中国,任何一项主张或举措,只要和图强联系在一起,就有了正当性和号召力。

中国近现代的宪政实践与理论研究

中国近现代的宪政实践与理论研究

中国近现代的宪政实践与理论研究近代以来,中国就开始了持续而深刻的改革实践,在各个领域探索着适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

其中,构建宪政制度是许多学者和政治家一直关注和探索的问题。

本文将从中国近现代宪政实践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入手,探讨中国宪政建设的历程和思考。

一、中国近代宪政实践20世纪初,中国的宪政改革席卷全国,形成了“清宪”,“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三个不同阶段的宪政实践。

清宪时期,宪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宣布具有普世价值的法治原则。

但是,由于清宪被清朝君主漠视,宪政制度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此后,辛亥革命以推翻皇室,建立共和制度为目的,为中国宪政制度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宪法法令开始多次修改,成为推进中国宪政的实践基础。

五四运动对中国的宪政改革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这一时期,众多知识分子在文化、思想、政治等方面提出了一个统一的口号:“宪政救国”。

在当时这个口号中所蕴涵的意义和观念,实际上是在认识和思考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宪政方面的问题,为后来中国宪政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宪政家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能和制约。

同时,它还规定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国家的机构等。

然而,中国宪政实践的历程非常复杂和困难。

先是清朝着手制定宪法,但是王莽的制定在政治上遭遇强烈反对,并被迫废弃。

随后,在清朝赵汝愚担任翻译的宪法(通行名为《大清律例》)的基础上,清廷于1906年颁布《大清宪法总章程》,并由张之洞翻译。

但是此举在政治上遭遇了强烈的反弹。

到了辛亥革命时期,龚自珍撰写了《保皇宪章》,王文铎起草了《辛亥革命纲领》。

1912年正式颁布了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辛亥宪法)。

它成立了中华民国,将“民主、平等、人民主权、宪政制度”等理念写入这部宪法中。

辛亥宪法实质上变成了清朝的继承者,保留了不少天主教借鉴自美国宪法的的原则,但同时被部分反对者视为缺少很多基本条款。

五四运动是宪政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它是一次知识分子主导的政治文化运动。

它的核心思想是倡导让中国慢慢走上宪政之路,强调“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呼吁“新文化、新思想、新生活”。

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与宪政思想

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与宪政思想

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与宪政思想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一直是学术界和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对于中国古代政治改革的确切定义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普遍认为它是尝试改善政治体制以实现更加公正平等的目标,而其中宪政思想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思想流派。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和宪政思想。

一、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古代中国的政治改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那个时候的百家争鸣给中国思想史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其中庄子的思想对后世的政治改革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庄子看来,政治是有需要的,但是它也很难实现。

庄子主张要追求真正的自由和平等,他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那么这个人也就失去了自由。

因此庄子特别关注政治领域的自由,他主张政治上应该实现个体自由,而不是把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汉代时期,由于朝廷的专制独裁,社会不平等现象严重,于是便产生了反应。

继任汉武帝的汉昭帝便曾提倡全面的改革,比如说财政制度和法治制度。

而汉宣帝时期,主要是在官制方面进行改革。

他建立了吏、卫、宦三级制度,推行了少府制,以及划分职权领域等。

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改善了朝廷管理的效率,从而增强了朝廷的统治力。

此时期的政治改革也由此开始接轨宪政思想。

唐朝时期,政治改革也达到了高峰,唐太宗是一位出色的改革者。

他实行了重文轻武的政策,推行了科举制度,成功地摆脱了部落割据和民族分裂的局面,使中国发展得更加稳定和富强。

除此之外,唐太宗还推行了著名的“尚书省”制度,分离了军政和民政,从而促进了官员的权力均衡,大幅度减少了官员的腐败行为,基本上建立了一个大致平衡的社会制度。

二、中国古代的宪政思想关于中国古代的宪政思想,有没有这一流派一直是历史学家们讨论的焦点之一。

而一些标志性的思想家和学派一直被广泛认为是中国古代宪政思想最为代表的人。

周公制定了多项政治制度,主张建立一个有序的制度来规范各种行为。

他强调维护公正和法制,认为官员和君主都应该遵守规范。

此外,著名的“制度家”孟子也在政治改革中提出了自己的宪政思想,他认为国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法规进行管理,而宪法应该是保障统治者和国民各方面利益的东西。

宪政中国研究范文

宪政中国研究范文

宪政中国研究范文宪政是指决策者的权力必须通过一项基本法律文件制约,包括一系列宪法和其他法律,以保护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

宪政不仅涉及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还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虽然宪政中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但对于中国来说,宪政制度的发展是必然的。

首先,宪政对于中国的发展非常重要。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之一,其政府必须能够回应人民的需求和关切,而宪政制度可以为此提供框架和保障。

通过宪政制度,中国可以确保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是受到法律约束的,不会滥用权力,不会侵犯人民的权利。

宪政还可以在政治和社会变革的过程中提供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避免政治动荡和社会冲突。

此外,宪政还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性,使政府更加负责任和有效率。

其次,宪政中国的发展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的国家,通过宪政制度,可以保护少数民族、宗教和文化的权益,促进他们与主流社会的和谐共处。

宪政还可以提供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环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公平的待遇和机会。

宪政还可以助于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防止贪污腐败的发生,推动社会的公平分配和社会公义的实现。

另外,宪政对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声望也有积极的影响。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之一,中国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责任。

通过建立宪政制度,中国可以向世界展示其保护人权和促进民主的决心和承诺。

宪政还可以增加中国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通过积极推动宪政发展,中国可以在全球舞台上树立一个更加民主、开放和负责任的形象。

然而,宪政中国的实现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对宪政的发展构成了一定的限制。

中国的儒家传统强调稳定和秩序,而宪政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种文化差异可能会导致对宪政理念的接受度不高。

其次,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都是以党为核心的。

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下,建立起真正的宪政制度将需要进行复杂而艰难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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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现代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到民族习惯、文化心理的综合性社会变革。

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之路不同,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与民族国家的建立纠结在一起,因此中国不可能如西方那样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逻辑地展开宪政运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独特景象与道路。

以“分权让利”为根本特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为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引擎,以宪政为标志的政治现代化成为中国人继经济建设以后所面对的又一时代课题1。

然而,“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

盖宪政之与宪法,犹如法治之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

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

”2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在《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的“人类最后解决的”命题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并根据法律和谐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

”3人类社会已有的所有学说与制度安排,其目的都在于为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存续,宪政的立场首先就是人的立场,关注人的幸福与生存状况是理论创新与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本文拟站在这一立场上以历史的视角审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找出影响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以期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有所启迪。

因为“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

”4
一、精英意识与“没有出场的角色”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思想运动与社会运动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新的时代。

宪政运动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历史运动,仅靠求生本能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关照作为个人的生存状况出发,实现社会精神(文化)的再生,从而使宪政运动获得普遍的文化认同与支撑,形成一种持久的、延续不断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自觉运动。

近代宪政理论是以欧洲话语来表述的。

在西方本土,宪政的确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为指导性原则的传统西方文化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生长的过程,是其自由传统的一种必然逻辑结果。

戴雪指出:“……英吉利宪章不纯是一项政制,可以比较世间所有庸俗政制,却是神秘而不可强以言语形容的政治功业,甚至自我们在少年时即熟闻一语,即谓:英宪‘决不能以人力强为,只由自然生长。

’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据抽象理论而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实产生于英吉利人们所有一种政治天性,依之,他们的远祖远宗,当尚在野蛮时代,得以建筑坚固而又远大的制度。

”艾沃.詹宁斯爵士在总结英国宪政经验时也认为,“成文宪法以政府理论或原则为基础;但理论是根据经验提出来的,那些自许‘自由之邦’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英国的经验建立起来的。

英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

”7著名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从“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这一核心概念出发,认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

”8
注重考察西方宪政运动的文化根基及自然进化并不等于承认现代社会的发展是纯粹自主变迁的,而在于注重从文化基础上构建宪政良性运动的平台,找出宪政运动的主体性力量。

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运动始终停留在“精英意识”的状态上,远远没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体自觉与诉求,突出表现为民族整体宪法意识、宪法信仰的淡薄与匮乏。

龚自珍、魏源、徐继畲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虽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严重危机,提出了变法改制主张,但无论思想本身还是社会影响的历史局限性却是显而易见的。

与洋务派存在着密切联系的早期改良派虽然在内忧外患、民族危机加重的情况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宪主张,但时代的局限性同样不可避免,只不过“…代表了那个时代的一批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
想的朦胧的追求。

”9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只在物质技术方面学习西方而保留君主专制制度的洋务派式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改革方案的破产。

以康有为、严复、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推动了以君主立宪为中心的戊戌变法,但失败的命运同样不能避免,资产阶级的改良主义运动沦为宫廷权力争斗的牺牲品。

缺乏人民支持的维新派在强大的传统守旧势力面前显得脆弱不堪。

八国联军、辛丑条约及其以后的社会政治形势迅速地把民族资产阶级的中下层推进到中国近代宪政运动中。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虽然以革命的暴力推翻了封建王朝,但结果是“旧巡抚穿上了新都督的外衣”10,被资产阶级革命纲领所鼓舞的广大人民群众被“不准革命”的禁令挡在宪政运动的门外,而“戴着革命派的假面具的军阀和流氓政客在革命的浪潮中上升为当权派。

”而此后的北洋军阀以及蒋介石国民党政府成为典型的“立宪独裁”(ConstitutionalDictatorship)统治,形式上制宪活动频繁,但宪法大都是装饰性或名义性的宪法。

直至新中国的建立才翻开了中国宪政运动的新篇章。

中国近代宪政问题从思想理论到社会运动始终存在着自上而下的运动态势,主体力量遵循以下次序演进:开明的封建士大夫→洋务派官僚→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维新派)→民族资产阶级中下层(资产阶级革命派),他们或者囿于历史的局限不能看到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或者囿于阶级的局限出于本能而不敢发动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没有出场的角色”——缺席宪政运动,成为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失败的原因之一。

二、传统文化与现代性制度
作为制度意义上的宪政,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保证它作为一国政治生活的基准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地位。

因此,实施宪政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11。

然而,这些制度背后深藏着一种构成宪政秩序文化底蕴的观念形态或价值体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

西方宪政文明建立的基础是社会的二元观——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国家有权力处理世俗事务,教会有权力处理属灵事务。

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自然法理论成为将不同信仰甚至无宗教信仰的人们结合在一起的普遍规范,公民社会取代教会社会。

这样,自然法理论基于政治统治的有效性,并获得了同样的道德权威。

对于宪政运动,西方文化中的“高级法”、“自然法”等观念为此提供了深厚的精神资源,文化的演进与制度创新是同步协调的。

对中国而言,现代性制度与传统文化之间、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化(文化抵抗)的矛盾与冲突是深刻的。

宪政作为一种运动必须进行充分的社会动员,形成一种文化上的整体自觉,而社会动员必须弘扬、强化民族意识,而弘扬民族意识只能依靠传统民族文化的支持与支撑,但传统文化是一种专制主义的文化,是与现代化、与宪政背道而驰的文化,因此,作为制度上的现代化越进步,与传统文化之间的裂痕越深。

这是始终存在于中国近代宪政历史进程中的两难境遇12。

美国历史学家费正清、赖肖尔也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宪政制度的抵抗,“1900年以前,大批有才能的人并没有致力于真正的革命或改革。

在旧制度下,没有人具有根本改变这一制度的坚定信念。

中国国内变革力量的弱小与其归咎于西方帝国主义倒不如归因于中国的社会秩序、国家和文化之强大。

阻碍中国对西方的威胁作出迅速反应的抑制因素主要是中国文化的坚强内聚力和稳固的结构。

13梁漱溟先生从对英国宪政的研究中看到,“近代西方政治组织方式与运作规范是西方社会生活衍生出来的自然结果,并且是在长期的运用中已然达到与其人生与人心丝丝入扣的磨合程度的一种纯熟技巧”,宪政不赖于宪法条文“却托于政治习惯而立”。

辛亥革命后,中国只从制度层面上具备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外形,而“大多数人的根本精神却不能与之相应”。

在传统的乡土中国,硬性横向移植西方的宪法与宪政,缺乏事实根据,“与中国的社会无据,与中国的人心讨不着‘说法’”。

因此,宪政是解决“中国问题”这一过程的结果而不是这一过程的起点14。

宪政运动没有文化的跟进,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很难建构起全民族的宪政信仰,宪政就成为纯粹的功利性的制度或政策,
这就是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在中国只开花不结果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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