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doc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需提交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首次注册):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 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5.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6.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7.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表;8.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科室人员名录,各科室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9. 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10. 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11.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12.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开业一个月内上报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水处理终末质量报告;13. 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14. 《山西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15. 授权委托书;16.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7.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申请):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提交材料目录:(一)、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
)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名录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证书编号);4. 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5. 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6. 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7. 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8. 受理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备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逐级报送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资料
其次,医疗机构还需要提交经营资质的相关材料。
这包括医疗机构的
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这些资质证明了医疗机构具
备了进行医疗服务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提供设备设施的相关材料。
这包括医疗机构的
空间布局图、设备清单、设备购置证明等。
这些材料能够帮助政府了解医
疗机构的设备设施状况,确保医疗机构具备提供安全、高质量医疗服务的
条件。
医疗机构还需要提交医务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这包括医生、护士等
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这些资质证明了医务人员具备了
从事医疗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
这包括医疗机构的章程、医疗质量管理手册、人员岗位职责等。
这些文件能够帮助政府对医疗机构
的管理和运营进行评估和监督。
除了以上基本的材料资料外,医疗机构还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提
交其他相关的材料。
例如,一些地方对医疗机构的环境卫生、医疗废物处
理等方面有特定的要求,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总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是一项繁琐的程序,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
资料。
这些材料能够帮助政府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监管,确保医
疗机构能够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准备充分、遵守政府的要求是执业登记的前提和基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需提交资料完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需提交资料完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指由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放的,允许医疗机构合法开展医疗活动的许可证件。
为了保证医疗机构的合法经营和医疗质量的安全可靠,医疗机构在申请执业许可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资料。
下面将介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需提交的完整资料。
首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资料包括基础领域和专业领域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比如,医疗机构需提交医疗机构设立的合法依据和法人资格证明,比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职称证书等。
其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还需提交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行政人员的任命和考核制度、医疗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能够确保医疗机构的运行有序、科学和规范。
此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还需提供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商业保险证明等。
这些材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财力和实力开展医疗活动,并能够保证医疗质量的安全可靠。
另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还需提供医疗机构的各类执业许可证书。
比如,医疗机构需要提交医疗器械购置和使用许可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执业证书等。
这些证书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在器械购置和使用、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能力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
最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还需提供医疗机构的环境安全和卫生保障情况的相关资料。
比如,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医疗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证明、住院部和手术室的安全和卫生检查报告等。
这些资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环境安全和卫生保障情况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能够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提高。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在申请执业许可时需提交的资料是非常完整且必要的。
这些资料能够全面地反映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规范、医疗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情况,保障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申报医疗机构提供材料目录

编号:申报医疗机构提供材料目录医疗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诊疗科目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被申单位(人)设置单位(人):(章)年月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人)(章)组建负责人(章)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卫医设准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附表5-1-1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存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定“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因定工、合同工)统计。
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
不包括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
“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5-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共20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 1;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 3;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5;4、《资信证明》附表 8;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表9(无法定代表人不用提交);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10(无法定代表人不用提交);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附表 16-1 ;8、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9、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10、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或存款复印件);1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卫技人员名单、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等;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诊疗科目执业人员的执业注册材料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一并上交(做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条件之一),取得放射许可才能开展与放射相关诊疗科目(如医学影像科);12、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医疗机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合格证明或医疗废物处理合同书;14、消防验收合格证明;15、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设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事业或企业法人证书;16、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农村卫生站和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供从事本专业证书的工作年限和体格检查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公民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17、其他诊疗科目应对照相应《基本标准》另文报告相关人员、设施场地配备及拟开展项目等情况(指国家卫生部有制订基本标准的诊疗科目:如医疗美容科、血液透析室、重症医学科、健康体检项目等)。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关备案相关医疗美容项目。
18、下载填写《医疗机构依法行医承诺书》。
附表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被申请机关:⑶⑷⑸⑹⑺⑻设置单位(人):(章)年月日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 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 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b、集体c、私人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b、内部;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医疗机构执执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执执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须知(100张床位以下)审批程序:受理一审核一审定需提交材料目录(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复印件用a4纸):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4、资信证明或者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及不在公职的证明(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医疗机构假设无法人地位,那么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要紧负责人情况,提交设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与《法人代码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医疗机构要紧负责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及不在公职的证明;7、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名录及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退休证明的a4纸复印件或者档案存放人才中心证明(实地验收时提交原件);8、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9、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0、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11、药品种类清单(门诊部以下);12、收费价目表;13、设有医学影像科(如: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等)医疗机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区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14、医疗废物转运协议或者代收协议;15、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与a4纸复印件;16、医疗机构方位图;17、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性文件(如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8、医疗机构类别为医院,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其他医疗机构务必有消防设施并符合消防有关要求。
19、开展医疗美容科目的需提交开展的医疗美容工程备案。
20、开展健康体检科目的需提交健康体检工程目录备案。
2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期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医疗机构是指有执业资格并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店等。
在申报成立医疗机构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的材料,以满足法律和监管要求。
以下是医疗机构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1.申请表: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负责人等。
2.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需要申请相关的医疗许可证,比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3.机构章程:包括医疗机构的组织性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服务范围等内容。
4.资质证书:医疗机构需要提交负责人和医护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如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等。
5.工作规范与操作规程:医疗机构需要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药物管理制度等。
6.医疗设备购置证明:医疗机构需要提交医疗设备的购置证明,以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合法性。
7.经济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制定并执行经济管理规定,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费用收费标准等。
8.医疗行为规范:医疗机构需要明确医护人员的行为规范,包括医疗纪律、保密规定等。
9.人员配备计划:医疗机构需要详细描述医护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数量、岗位职责等。
10.建筑与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医疗机构需要提交建筑和环境安全评估报告,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性。
11.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医疗机构需要制定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案,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3.人员合同:医疗机构需要提交医护人员的劳动合同,以确保人员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14.培训文件:医疗机构需要提交医护人员的培训记录和证明文件,以确保人员的专业能力。
15.其他法定文件:根据不同地区和业务类型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的法定文件,如执业许可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明等。
以上是医疗机构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要求可参考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在申报成立时,应仔细核对所需材料,并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顺利取得相关的执照和许可证。
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校验、停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列表

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校验、停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列表序号名称1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2 各科室负责人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医师(护士)资格证书、医师(护士)执业证书、退休证或档案存放人才中心的证明3 医用废弃物处理协议书4 《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查意见》5 《医疗机构执业仪器设备情况》6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7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8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9 医疗机构排污证明10 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告情况》1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简况》13 《医疗机构执业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14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15 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16 X光室防护检测报告17 《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核准登记事项》18 《医疗机构执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19 《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员情况》序号名称1 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2 增加新项目所需的医疗设备清单3 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4 增加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就诊人群、附近医疗机构相同科目开展情况等)5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6 增加新项目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7 增加新项目所需的场地面积及平面图序号名称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 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3 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4 资产评估报告5 《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序号名称1 《负责人签字表》、《负责人任职表》2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3 上级单位对该机构变更的决定(正式文件)4 变更后的《机构组织代码》5 《法人代码证书》(企业为企业法人证书、事业为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6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决定书》7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聘书》8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三证9 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10 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11 法定代表人的退休证或档案存放人才中心的证明12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序号名称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 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3 《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协议书》4 《无偿使用证明文件》5 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6 方位图和平面图序号名称1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3 法定代表人的退休证或档案存放人才中心的证明4 上级单位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正式文件5 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6 法人代码证书7 新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聘书、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本市户口和身份证、《法人签字表》、《法人任职证明》8 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9 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序号名称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 原医疗机构负责人免职决定3 新任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职决定4 新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本市户口和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负责人签字表》、《负责人任职证明》5 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6 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7 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书8 负责人的退休证或档案存放人才中心的证明序号名称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 审计部门证明3 大型医疗设备清单4 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5 变更申请书(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6 民社办医疗机构提交验资报告7 《资信证明表》(直接用于医疗机构的)序号名称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2 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3 《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4 《提交文件、证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校验人员意见》5 《医疗机构校验归档、公告情况》6 《校验结论登记事项》7 《仪器设备情况》8 《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9 《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员情况》10 《卫生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11 《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简况》序号名称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2 《医疗卫生单位计量确认申请考核表》3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和身份证明4 《医疗卫生单位在用计量器具汇总表》序号名称1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3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身份证明[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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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3;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5;4、《资信证明》附表8;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表9(无法定代表人不用提交);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10(无法定代表人不用提交);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附表16-1;8、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9、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10、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或存款复印件);1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卫技人员名单、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等;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诊疗科目执业人员的执业注册材料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一并上交(做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条件之一);12、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医疗机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合格证明或医疗废物处理合同书;14、消防验收合格证明;15、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设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事业或企业法人证书;16、申请门诊部、卫生所、诊所、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军队编外不设床位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证明和体格检查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公民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17、其他诊疗科目应对照相应《基本标准》另说明相关人员、设施、场地等配备情况(指国家卫生部有制订基本标准的诊疗科目:如医疗美容科、血液透析室、重症医学科、健康体检项目等)。
附表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被申请机关:设置单位(人):(章)年月日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 b、内部;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附表5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人)(章)组建负责人(章)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附表5—l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由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就姓名。
7、附表5-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末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 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5-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5-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附表5—6 凡是在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5、附表5—6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16、附表5—6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7、附表5—6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8、附表5—6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出院者平均住院日附表5—2 医疗机构简况附表5—3—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中划√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备注□01 预防保健科□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2 全科医疗科□07.06 小儿肾病专业□03 内科□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3.01 呼吸内科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3.05 血液内科专业□07.12 其他□03.06 肾病学专业□08 小儿外科□03.07 内分泌专业□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3.11 其他□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4 外科□08.06 其他□04.01 普通外科专业□09 儿童保健科□04.02 神经外科专业□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4.03 骨科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9.06 其他□04.08 整形外科专业□10 眼科□04.09 其他□11 耳鼻咽喉科□05 妇产科□11.01 耳科专业□05.01 妇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11.04 其他□05.04 优生学专业□12 口腔科□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12.01 口腔内科专业□05.06 其他□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06 妇女保健科□12.03 正畸专业□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12.06 其他□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13 皮肤科□06.05 妇女营养专业□13.01 皮肤病专业□06.06 其他□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07 儿科□13.03 其他□07.01 新生儿专业□14 医疗美容科□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附表5—3—2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备注□05 精神科□31 病理科□05.01 精神病专业□32 医学影像科□05.02 精神卫生专业□32.01 X线诊断专业□05.03 药物依赖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05.04 精神康复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05.05 社区防治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05.06 临床心理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05.07 司法精神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05.08 其他□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06 传染科□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0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0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06.03 肝炎专业□32.11 其他□06.04 虫媒传染病□50 中医科□0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50.01 内科专业□06.06 蠕虫病专业□50.02 外科专业□06.07 其他□50.03 妇产科专业□17 结核病科□50.04 儿科专业□18 地方病科□50.05 皮肤科专业□19 肿瘤科□50.06 眼科专业□20 急诊医学科□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21 康复医学科□50.08 口腔科专业□22 运动医学科□50.09 肿瘤科专业□23 职业病科□50.10 骨伤科专业□23.01 职业中毒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23.02 尘肺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23.06 其他□50.16 急诊科专业□24 临终关怀科□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50.18 其他□26 麻醉科□51 民族医学科□30 医学检验科□51.01 维吾尔医学□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51.02 藏医学□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51.03 蒙医学□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51.04 XX医学□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51.05 傣医学□30.05 其他□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附表5—4 人员情况附表5—5 仪器设备情况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请自行加附页。
附表5—6 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附表5-7 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附表5—8 审查、主管领导意见、局长核批附表5—9 核准登记事项附表5—10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附表8 资信证明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附表9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卫计局: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正式任命(选举、选聘)拟在担任职务,是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代表医疗机构行使职权。
该同志不属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或离退休干部兼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特此证明:人事主管部门(章):上级主管部门(章):年月日注:另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