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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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4〕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直属各流域机构:

为慎重规划水库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水利部对“十五”期间全国水库建设规划的有关问题向国务院作了汇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从当前水库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将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国水库建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建成水库8.5万多座,总库容5594亿立方米,占全国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的20.6%,这些水库在防洪减灾、城乡供水、农业灌溉、水力发电、内河航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综合效益,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国家高度重视水库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工作,不断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步提高对水库建设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勘测设计、技术经济论证、审查审批等多个环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防止了多种问题的发生。近年来,在水库建设中推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责任制,对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按合理工期施工、避免浪费资金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水库的管理体制,也在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等逐步完善。有关部门和地区越来越重视修建水库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移民安置问题、水资源配置问题等,在制订法律、政策和具体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对策措施。,中央和各地方高度重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近六年来,中央和地方已经安排了大量投资,完成了许多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提高了安全标准,增加了水资源的调蓄能力。

但是,我国的水库建设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环境问题。北方部分地区河流上游修建水库后,用水量大幅度增加,加上自然气候的变化,以及水库调度等方面的原因,出现了下游河道水量锐减、湿地萎缩、入海口生态恶化等现象;西北一些地区由于修建平原水库,增加了水的无效蒸发,减少了生态用水量;有的水库泥沙淤积严重,库容大幅度减少,给上下游地区的防洪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有的水库诱发了地质灾害或者存在隐患;还有的水库阻挡了鱼类产卵的洄游路线。

(二)移民安置问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修建的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标准低,部分群众仍处于贫困状态,生产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由于修建水库,淹没了土地,加重了一些地区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不足的矛盾。

(三)行业协调问题。受体制及行业利益的制约,有些水库防洪、供水、发电和航运等功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影响了水库整体效益的充分发挥;有些水库对保护文化古迹考虑不够;还有一些地区尤其是北方缺水地区,对城市发展用水估计不足,在水库的水资源配置上没有做出相应安排,导致城市和工业发展用水挤占农业和生态用水。

(四)病险水库问题。我国的水库大部分修建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由于前期工作和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加上运行多年老化失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亟待除险加固。

(五)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大量水库存在建设、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现象,管理机构人员过多,供水价格偏低,难以进行必要的更新改造,影响了水库效益的正常发挥。

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认真总结和借鉴建国以来水库建设管理经验和教训,明确水库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原则,做好水库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对今后的水库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二、水库建设管理的指导方针、原则和措施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依靠河流自然调蓄能力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需要通过修建水库,进行人工调蓄,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供水、发电等方面的需求。由于水库的效益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涉及面很广,而且有些是长远的,因此,今后应按照“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库。在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并采取相关措施。

(一)规划先行、慎重决策原则。建立、健全水库规划体系,水库建设项目要符合水库规划。要统筹考虑水库与水资源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关系,统筹考虑已建水库与拟建水库的关系,统筹考虑水库多种功能间的关系。水库项目决策要实行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在项目论证和设计方案优化比选中,要广泛听取专家、社会和相关行业的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审批项目。

(二)保护生态、协调发展原则。要把生态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尊重自然规律、科学规律,从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水库建设,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统筹考虑水库在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作用,协调好各方面的意见,处理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实现水库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在南方水资源丰富的河流上建设水库,在综合考虑趋利避害的同时,尤其要注重防洪的需要。在北方水资源短缺的河流建设水库,在考虑综合效益的同时,尤其要注重全流域的水资源合理分配,防止因上游过量用水而导致下游用水紧张和生态环境恶化。新建水库的水资源分配,要与已建水库和其他水资源工程统筹考虑,要把城乡生活用水作为重点进行安排。

(四)建管并重原则。要高度重视水库建设质量,把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放到第一位。同时,要高度重视水库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明晰产权,落实管理职责和管理经费,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库运行调度办法,保证水库长期处于良性运行状态。在资金筹措、管理体制、运营机制等方面,既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发挥政府在规划布局等方面的宏观指导作用,也要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水库建设。

(五)依法管理原则。水库的规划、决策、建设、管理都要严格按照《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条例》等法规的要求进行,依法加强管理。

(六)开发性移民原则。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把改善移民生活环境、解决移民生计、增加移民收入等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考虑移民搬迁与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等各方面的需求,使移民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三、关于水库规划

大型水库的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十五”期间全国大型水库建设规划国务院已经审批)中型水库的规划,按流域由水利部商有关地方组织编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批。

小型水库的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商所在流域机构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在水库规划审批之前,不得审批或开工水库项目。审批或开工新的水库项目,必须符合审批过的水库规划。

四、关于水库项目审批

各地、各流域机构要慎重研究水库建设问题。对水库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越权审批。

(一)对已经批准的各类水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负责会同本省有关部门,对照上述水库建设的方针、原则,进行全面的清理。对水库安全、水事矛盾协调、水资源分配、土地征用、移民安置、运行调度方案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抓紧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二)除大型水库仍由中央审批外,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型水库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上收中央的要求,中型水库项目的审批比照大型水库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

目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负责审批。审批文件印发后30日内,应将审批文件和设计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机构备案。

(四)对中央安排投资的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设计的审批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进行,并报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机构备案;对不需要中央投资的水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地方审批,报所在流域机构备案。

(五)以发电、航运为主要开发目标的水库建设,也要根据上述水库建设方针和原则,依照《水法》、《防洪法》等法律的规定,履行有关的程序,从严控制。

各地发展改革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水库建设、管理中的有关情况,对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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