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限购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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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限购令”的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思考

房地产市场“限购令”的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思考

规则“总供给一总需求”的正常的合乎规律性的体现。商品
住宅市场的属性就是遵循市场运行规则和商品价值理论 的以住房为产品类型的普通型消费市场。因此,在该市场 上受之于外部宏观经济政策与市场内部货币化横流引发 的价值杠杆效应等具有虚拟经济色彩的双方面的主体因 素催生出来的.似乎是与伴随着实体经济相对平稳增长 而正常增长的步伐的普通居民可支配性收入相比极其不 对称。但是即使在主张“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基 础”传统观点的经济法学者看来.市场失灵它仅仅是对各 种市场失灵现象进行的抽象的理论概括,因为它(指市场 失灵)既包括市场失灵现象已经出现了.同时还包括没有 出现但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因此。我们应当努力判断当 前中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是否已到了市场失灵的边缘或是 发生市场失灵只是时间上的问题。因为对于这一点的认 识决定了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延缓或制止可能 出现的市场失灵。tiff (二)政府管制行为的外部性问题 政府在消除市场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的同时。自身 的行为也在产生着外部性。主要显现在由“政府失灵”而造 成社会成本的增加.由此引发的低效率,需要对其进行规 制及法治化。限购令即是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尤其是自 由交易市场)实施管制的典型的管制措施。这种管制措施 在对房地产市场自由交易引发的市场运行风险和不稳定 性进行规制的同时。如果规制不当,自身也会引起外部性 (管制权的滥用及导致的不良后果)。但是这里又面临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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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限购令"的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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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君扶学浸i号虢。江苏南京210093)
摘要:限购令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二次调控中.经中央宏观调控部门授权,由地方政府行使行政职权制定并在 一定期限内执行的。针对本区域内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势.以限制一定条件的居民家庭从事商品房屋自由交易的 权利能力的方式,降低市场投机成分,从而迭到规范房地产市场良性运行目的的政府行政干预市场的政策措施。 限购令本身具有丰富的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支撑色彩。运用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相关理论评析限购 令.有利于从更深层面理解限购令内涵及其本质。当然。限购令在手段运用上存在着诸多不足甚至争议.也须从

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调控

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调控

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调控房地产行业一直被认为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投资过热、泡沫风险等。

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行调控。

本文将就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调控进行探讨。

一、限购政策为了抑制投资炒房行为和控制房价上涨速度,中国政府引入了限购政策。

该政策限制了居民个人购房的数量和范围,通过调控购房需求来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

限购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投资购房的热情,减少投机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二、限贷政策另一个重要的调控措施是限制购房者的贷款额度。

在过去,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导致银行贷款风险加大,为了有效控制房贷风险,中国政府采取了限贷政策。

该政策主要通过提高首付比例或者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使购房者购房时需要更多的自有资金投入,从而防止过度借贷和房地产泡沫的形成。

三、土地供应管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供应,而土地供应的管理也是调控的重要环节。

中国政府通过土地供应的有效管理,确保土地市场的稳定。

这包括限制土地供应量和调整土地出让方式,并加大对土地使用行为的监管力度。

通过控制土地供应,政府能够更好地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避免供需失衡和房价波动。

四、房地产税立法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中国政府正在研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税负较低和税收逃避现象,而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可以有效地调节市场秩序,提高税收收入。

这将有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使房地产企业更加规范经营,避免不当经营行为。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了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中国政府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通过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可以提供经济适用房供给,使更多的人有能力获得稳定的住房。

这对于缓解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六、促进市场规范发展除了以上政策措施外,中国政府还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推动市场规范发展。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摘要:楼市调控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限购令作为各项政策中最为严厉的手段之一,也引起了学界的热议,本文主要在于分析限购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批判并不代表否定,批判是希望其更加完善,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楼市能平稳发展。

关键词:限购令;合法;合理一、什么是限购令由于房价上涨过快,引起了经济不稳定,为防止经济动荡,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新的楼市调控政策《新国八条》,全称是《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各地方政府为了贯彻落实该《通知》,先后出台了所谓的“限购令”,其中以北京最早发出,限购力度也最大。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第六条的内容是:“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①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了“国十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

限购令的法律属性。

”②各地限购令与上述内容也基本大同小异,主要内容就是限制购房者购房数量,其原因有二:第一,住房对于居民就如同穿衣住行一样重要,是生活的基本需求。

但现在房价过高,使得很多人买不起住房,这类居民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权居住权没有得到保障;第二,土地是稀缺资源,而房屋依附于土地建成,同样是稀缺资源,仅仅靠市场自我调节已经不能保证房屋这种资源的合理分配。

所以需要国家进行干预。

房地产限购政策分析

房地产限购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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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6日,国办 发[2011]1号文件《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 即“新国八条”,将二 次购房的贷款首付款比 例从不得低于50%调整 到不得低于60%,标志 着调控政策进入第四次
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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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 会议出台了《关于继续做 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 通知》,即“国五条”, 限购进一步升级,进一步 明确了统一的标准,并强 制地方政府执行,将二手 房的个调税由交易总额的 1%-2%到从严按差额的 20%征收,限制投机性购 房,标志着调控政策进入
• 2015年9月1日后,该“限购令”正式终结。
案例背景介绍——新“牛市”引发新一轮限购 潮
2016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又迎来一次“牛市”,以深圳、杭州、济南等为 代表的城市房价暴涨。紧接在国庆期间,从9月30日晚到10月6日晚,多达19个城市密集 发布楼市调控新政,重启限购限贷,一度火爆的房地产市场在10月份显著降温,“楼市 四小龙”的住宅销售量也逐渐下滑,北京市商品住宅实现成交8508套,环比上月下降41%。 虽然青岛未加入此次“限购潮”,但“限购令”显然已经成为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最 常用也最见效的手段。
案例背景介绍——今年不买房,十年都白忙?
由于担心青岛出台限购者政策,购房者们也疯狂起来。十一之后商品住宅网签数量不断攀升,创下本年度网签量新高。 新房方面,根据锐理数据中心统计,国庆单周青岛市新建商品住宅成交6327套,环比上涨19.3%;成交面积71万平方米,环比上 涨19.24%。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为11243元/平方米,环比上涨7.5%。10月9日的网签量2454套创下今年以来单日网签量的新高。 二手房方面也是如此,据房天下数据研究中心统计数据,国庆单周青岛二手房网签1653套,比去年同期(391套)增加1262套, 同比增长322.76%。青岛二手房住宅周挂牌均价15186元/平方米,环比上涨1.16%。10月8日正式上班后,二手房网签量开始爆发 式增长,10月9日网签920套,也创下本年度单日网签量新高。

房地产市场“限购令”经济法学思考论文

房地产市场“限购令”经济法学思考论文

房地产市场“限购令”的经济法学思考摘要:限购令是由中央宏观调控授权,由地方政府制定执行的,以限制符合条件的商品房自由交易权利为方式,以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为目的的政策措施,其本身具有丰富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支撑。

从经济学、经济法学两个角度对其进行评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限购令的内涵与本质,更好的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和正义进行推敲与反思。

关键词:房地产;限购令;经济法学1 引言在与楼市有关的各种新政策、新规范中,限购令占据着相当的份额。

而想要从法学的角度对限购令进行探讨,就必须在政策文本的具体说明中提取相关概念与内涵。

为了解决立论与讨论重心的差异性问题,文章对论述限购令内涵的部分进行了简化处理,将重点放到法律属性的探究上,以此阐明限购令实施的经济学、经济法学理论基础,以便从正、反两个方向全面审视其利与弊、得与失,最终为更加合理、更加健全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建设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2 限购令概况与分析2010年4月、9月,2011年1月,国家宏观调控机构依次发布了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问题的政策意见,这种递进式政策发布的目的在于巩固并扩大调控成果,促进国内房地产行业的良性转变,打击各种投机行为,使房价最终稳定在城镇居民可接受范围以内。

从各地发布的限购令文本来看,虽然其本身并未通过专门政策文件出台,但仍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

想要对限购令的价值属性进行有效评价,一是要将其视为一种法律手段,二是要避免孤立分析,并将其视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内约有50个城市在所属区域内实行房屋限购政策,虽然具体条款存在差异,但是仍存在着以下共同点:(1)限制居民在一定时期内的购房套数。

(2)对于不同户籍的居民区分对待。

(3)二手房同样属于限购范围。

(4)往往配有附加条款。

(5)违反限购令的居民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各地的实施效果来看,限购令的确发挥了抑制房价蹿升的趋势,由于国内目前尚未形成系统性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所以我们可以判断限购令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执行。

限购令的合理性分析

限购令的合理性分析

限购令的合理性分析【摘要】限购令作为房地产调控措施中的一环,旨在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限购令是抽象行政行为。

限购令合法与否应当根据从主体、权限、程序、内容以及形式等方面进行分析。

各地限购令主要gx”新国十条”为依据,“新国十条”为国务院依职权颁布。

《价格法》可以成为部分限购令的法律依据。

限购令应当规定其生效的期限,否则不具有合法性。

【关键词】房地产限购今调控近年来,我国房产价格持续上涨,住房难的问题己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

因此,政府以调整房价为目的,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各级政府出台多项重要的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简称“新国八条”,是对去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延续,旨在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出现的积极变化,并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新国八条”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并且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向其售房”。

随后,许多城市颁布了限购令。

房地产市场及其相关产业可否平稳健康的发展关系着我国的国计民生,因此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显得尤为重要。

“新国八条”的出台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期许,但是,我国房地产市场泡沫成因复杂,“新国八条”的从严从紧的措施是否遏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这种对购房人资格的限定和购房套数的限制明显扩大了限购的范围,行政干预力度再次升级。

政策态度在一轮又一轮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由松到紧,这不禁让人发问,此次限购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让房地产市场自由发展既无条件又失公平,面对这样的市场,政府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干预。

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案例分析

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案例分析

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案例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过去几十年间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房价上涨、投机炒房等。

为了保障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本文将就几个典型的案例,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分析。

一、限购政策限购政策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常见手段之一。

限购政策的核心是限制个人购买房产的数量和条件,以控制房价上涨速度,并防止投机炒房行为。

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早在2009年就相继出台了限购政策,其效果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以北京为例,限购政策规定,购房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五年及以上才能购买房产。

此举一方面限制了外地人购房,另一方面也降低了炒房者的投机行为。

限购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房价上涨速度,起到了有效的调控作用。

二、限售政策限售政策是针对购房者的出售行为进行限制,以防止房地产市场中的恶性循环。

例如,政府规定购房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5年)不能转让房产,以减少炒房行为。

在广州市,2011年出台的限售政策规定,购房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否则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转让房产。

这一政策起到了约束投机炒房行为的作用,避免了房价过快上涨以及市场的不稳定。

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是指根据购房者的购房需求和资质差异,采取不同的住房贷款政策。

这种政策适用于满足刚性需求的购房者,有效控制了投机炒房行为。

例如,根据购房家庭的收入、购房目的等因素的不同,上海市出台了不同的住房贷款政策。

对于首套房、改善型住房等刚性需求,政策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以满足合理购房需求。

这样做不仅支持了刚性需求的购房者,也降低了投机炒房的动力。

四、土地供应控制政策土地供应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和方式,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和房价水平。

山东省就通过加大土地供给中的货币投放力度以及优化土地指标配置等措施,有效控制了当地房地产市场的投机炒房行为和价格上涨。

经济法视角下的商品房“限购令”分析

经济法视角下的商品房“限购令”分析

经济法视角下的商品房“限购令”分析作者:郭思佳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35期摘要:近年来,政府推出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遏制房价的疯长,但一直效果不佳。

房地产市场的失灵使政府用“有形的手”干预房地产市场成为宏观调控的必然的结果。

限购令的出台体现了经济法的政府适当干预。

经过两年多的实施,限购令使全国房地产市场退热,起到了遏制房价上涨立竿见影的效果。

但是,限购令作为一项房市后期调控政策,其法律属性和存在的合理性一直饱受争议。

试以经济法为视角浅谈限购令出台的必然,浅析限购后现阶段房市出现的各种现象背后的原因。

关键词:限购令;房地产宏观调控;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60-02房地产业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

从2010年4月30日首次明确提出限制家庭购房套数的“国十条”,到2011年12月12日“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措施”的出台,限购令已经执行了两年多,新增实行限购令的城市数量已经破百。

一、限购令的法律属性及其合法性争议限购令是政府针对房地产行业出台的一项国家政策或行政命令,位阶极低,其效力远远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对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买卖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并且,限购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所以,限购令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属性,也不是行政法规,而只是政府出台的房产调控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房产交易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不可能因违反限购令而无效[1]。

对于限购令,目前褒贬不一。

支持者认为,限购令应该坚持长期地执行。

因为限购令出台对房价的疯涨起到了立竿见影的遏制效果,限购令是拯救房市的法宝,应当坚决长期执行不放松。

由于限购令有着自身无法摒除的先天不足,反对声也不绝于耳。

反对理由大致如下:首先,限购令缺乏合法存在的法律依据。

限购令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中位阶极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身又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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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限购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析摘要: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国务院和各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限购政策,这种限购政策在短期内对抑制房价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的要求。

同时,由于这种行政干预微观市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其在短期压抑市场需求的同时,也压抑了房地产的开发,减少了供给,长期来看并不能起到平抑房价的目的。

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的原因主要在于存在着较大的刚性需求、流动性过剩、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征和实体经济活力不足等原因,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的根本对策在于扩大供给、减少流动性向房地产集中、改革财税体制和改善投资环境。

关键词:房地产;限购;不合法;不合理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建立住房保障制度。

自此至今,中国实行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已经历了16年,中国的住房价格也经历了16年的上涨期,2008年初房价虽有所回落,但随着4万亿的刺激政策出台,房价很快又回归上涨通道。

特别是在2009年以后,中国房价呈现了一个过快增长的势头,房价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居民收入增长水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也给中国经济造成不利的影响。

为遏制房价的过快增长,国务院和各地方发布了一系列的限购政策,以抑制房价过快增长。

这些政策的出台,对抑制房地产过度投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抑制房价的作用并不明显,同时,这种行政干预市场的行为也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了限制,遭到许多法律和经济界人士的质疑。

目前,很多地方已经采取了间接放松房产限购政策的策略。

笔者认为,房屋限购虽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在已经达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目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予以取消。

一、房地产限购令概况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俗称“国十条”),规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间内,限制购房套数。

按照“国十条”的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俗称“新国八条”),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此后,各城市相继出台限购政策。

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俗称“新国六条”),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并将限购区域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由此形成目前的限购格局。

二、限购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一)限购令无法律依据,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中国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要求一切国家作用应具备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原则就行政领域而言,即所谓的“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1、限购令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则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

各种限购令(不管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均未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显然不是法律。

中央层面的限购令中,“国十条”虽由国务院作出,但由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也未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方式公布,文件形式也非“条例”、“办法”和“规定”等,因此不是行政法规;“新国八条”和“新国六条”除不符合上述法规制定程序外,其发文主体是国务院办公厅,更不能代表国务院行使法规制定权。

因此,中央层面的限购令均非行政法规。

各地出台的限购令,不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是“较大的市”,都不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也不是由地方人大主席团或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因此不属于地方性法规。

限购令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既非法律,也非法规,无疑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中有关人民自由、财产权的法规应受法律的支配的要求。

2、限购令有违宪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就要求国家对经济的调节要通过宏观调控,或者立法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但限购令在剥夺购房者购房资格的同时,也限制了房产商及房产投资者的卖房资格,使政府对微观经济中的交易环节进行了直接干预,明显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则,也就违反了宪法对“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的定位。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确立了公民平等的基本原则,但限购令根据户籍和纳税或缴纳保险年限等条件将公民区分为不同等级,并分别赋予不同的购房权利(本地户籍限购2套,有一定纳税或保险证明的外地户籍限购1套,无纳税或保险证明外地户籍不能购买),这种政策取向加剧了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不合理性和歧视性,侵犯了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

3.限购令不符合法律优位要求法律优位是行政立法中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不得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根据以上规定,下一位阶的规范要与上一位阶的规范保持一致,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据此规定,任何公民和依法享有售房资格的法人无疑同等享有自由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权利,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买卖住房,这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楼市限购令在禁止部分公民购买房屋的同时,也限制了房地产开发商的部分售房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表明不动产的“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要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不能由“政策”规定,限购令作出的“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明显违反《物权法》的物权登记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购令对购房者行为的限制,间接影响了房屋所有人(包括公民及房产商)处置不动产的权利。

4.限购令不符合法律保留的要求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得作出。

据此原则,对公民权益或社会公共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

限购令涉及对购房者交易权、居住权、平等权以及对房产开发商经营权的限制,根据法律保留的原则,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来进行。

(二)限购令有其合理性,但也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限购令的调控目标为“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其目的是“使商品住房回归消费属性,满足民生保障需求”。

限购令将公共政策的着眼点放到社会弱势阶层,避免其利益被强势的市场力量和既得利益者绑架,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其合理的一面。

但是,由于限购令只是政策而非法律、法规,所以容易寻求相应的对策,来化解政策的影响力和限制力。

由于限购政策以家庭为单元,这就催生了许多家庭为了获得购房资格而进行假离婚,也存在借用他人身份购买住房行为。

另外,由于《物权法》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只要买房人暂时不去办理产权手续,就可以不受限购令限制,而对许多“炒”房者而言,只签房屋买卖合同不办产权证更方便炒房,因为“炒”出时只需到开发商处更名即可,还能节省过户税费。

这些为了破解政策规定而采取的对策行为,无疑有违社会公德。

(三)限购令有违市场经济规律自中共十四大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具体到房地产行业,就是要使房产交易活动遵循价值规律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金、土地、房屋等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房地产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房屋建设和购房需求的及时协调;并针对房地产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国家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这就要求政府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力干预房地产市场,不能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制定交易指标,限制市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甚至强行叫停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

限购令正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房屋买卖行为,明显有违市场经济法则,有公权侵犯私权之嫌。

作为经济学的一个简单常识,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房产价格过快上涨,是供求关系出了问题,高房价不过是高需求和低供给的表现。

从经济学的角度,政府应当增加供给,而不是简单地限购。

事实上,限购令仅仅是暂时压抑了需要,在短期内会有打压房价的作用,但它同时将直接促进房租上涨,也会打压房地产的开发,减少房子的供应量,供给减少,竞争弱化,中长期只会进一步推高房价。

作为代表性的城市,北京近几年的房价走势就说明了这一点(北京市六环以内房价走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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