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城镇建设标准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等6项技术导则和标准的通知-林造〔2017〕57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等6项技术导则和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等6项技术导则和标准的通知林造〔2017〕57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意见》(皖政〔2017〕6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巩固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成果,促进科学营林,省林业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安徽省封山育林技术导则》《安徽省森林抚育技术导则》《安徽省森林长廊建设技术导则》《安徽省退化林修复技术导则》《安徽省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建设标准》等6项技术导则(标准),并汇编成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林业厅联系。
附件:《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等6项技术导则和标准.pdf 安徽省林业厅
2017年8月4日
——结束——。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2019最新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要求以及森林网络、森林健康、生态福利、生态文化和组织管理等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37.3-2001 国家林业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森林城市national forest city 在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形成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城乡一体、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且各项建设指标达到该标准要求并经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
3.2 城市森林urban forest 城区及其周边所有森林、树木及其相关植被的总和。
3.3 乡土树种native tree species本地区有天然分布的树种。
某些引种期长、并在本地区极端气候环境条件下生长良好,已表现没有生态扩侵性,符合引种成功标准的归化树种,也可以列入乡土树种。
3.4 森林网络forest network 各类森林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道路、水系、农田等区域营建的森林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形成片、带、网相结合的森林生态系统。
3.5 绿道green way 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满足行人和骑车者进入自然景观的慢行道路系统。
3.6 林荫道路avenue road树冠覆盖率达60%以上的道路。
3.7 受损弃置地wasteland 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并且废弃的宕口、露天开采用地、窑坑、塌陷地等4 总则4.1 实现森林惠民从城乡居民的生态需求出发,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效益,最大限度地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4.2 采取近自然模式按照森林生态系统演替规律,通过林树种本地化、森林绿地配置多样化、管护措施近自然化,打造近自然森林景观。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3•【字号】芜政〔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实施意见芜政〔201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建设森林城市,是加快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的创新实践,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
为进一步全面提升城乡绿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打造城市升级版,实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目标,根据《芜湖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5年)》和《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生态强省的战略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把生态文明作为城市核心竞争力来打造,紧紧围绕“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主题,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抓手,以增进居民生态福祉为主要目标,以“十大工程”为重点任务,实现森林进城、入村、绕路、依水、围田、悦人、入心、惠民,在芜湖市域内逐步建设完备的城市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城市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城市森林生态文化体系和健全的城市森林支撑保障体系,打造皖江生态样板,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芜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森林惠民;坚持保护优先,师法自然;坚持城乡统筹,一体建设;坚持科学规划,持续推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总体布局及目标(一)总体布局。
按照芜湖“山水相间、城林交融”的森林城市发展理念,总体布局为“一核携四星、一廊串多点、三网连三区”。
“一核”,指以中心城区为芜湖市城市森林体系建设的核心区域。
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指标

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指标包括以下几项:
1. 城区绿化覆盖率≥40%,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以上,城区街道树冠覆盖率达到25%以上,城区地面停车场乔木树冠覆盖率达到30%以上。
2. 水岸绿化率≥80%,绿色通道线路绿化率≥80%,乡土树种占城市绿化树种数量比例≥80%。
3.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要求申报城市全域创建。
4. 建成区内建有多处以各类公园、公共绿地为主的休闲绿地,多数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
5. 城市实现自然与人文相结合,历史文化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交融,城市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观优美。
此外,还需要通过多元方式推进城市增绿。
比如在重要江河、重要湿地及各区县中心城区河段两岸,绿化、景观不断提升,一批城市公园和市民休闲空间建成。
这些指标都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国家森林城市的创建工作,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安徽省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 村庄建设标准

安徽省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建设标准一、安徽省森林城市建设标准(一)淮河以南县(市、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淮河以北县(市、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现有森林得到及时抚育。
原则上,县(市、区)辖区内二分之一左右的乡镇(街道)为省级森林城镇。
(二)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 平方米以上。
乔木种植面积占绿地面积达60%以上,乡土树种占城市绿化树种的80%以上。
(三)江、河、湖、渠、水库等水体沿岸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公路、铁路、县乡道等绿化注重结构和配置,林木绿化率均达95%以上。
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功能完善,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
注重加强城市出入口绿化,突出城市特色风貌。
城市出入口通道林带宽度一般在50 米以上,城市道路绿化率达100%。
平原县(市、区)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85%以上。
(四)城区建有多处以各类公园为主的休闲绿地,分布均匀,市民出门500 米有休闲绿地,基本满足本市居民日常休闲游憩需求。
在城市周围建有植物园、森林公园或湿地公园和其它面积10 公顷以上的生态旅游休闲场所2处以上。
(五)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积极开展生态科普宣传,建有2处以上森林或湿地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或场所,利用植树节、森林日、湿地日、爱鸟周等生态节庆日,积极开展生态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达2 次以上。
古树名木管理规范,保护措施到位,保护率达100%。
(六)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和生态建设,编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经政府审议批准、颁布实施1年以上。
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有力,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支持率和满意度应达到85%以上。
创建森林城市档案管理完整、规范,相关技术图件齐备。
二、安徽省森林城镇建设标准(一)淮河以南乡镇(街道)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淮河以北乡镇(街道)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现有森林得到及时抚育。
安徽省造林技术导则

安徽省造林技术导则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林业厅二〇一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林业区域和立地条件划分 (2)2.1林业区域划分 (2)2.2立地类型划分 (8)第三章造林绿化主要技术标准 (8)3.1最小面积标准 (8)3.2成活率(保存率、保存株数)标准 (9)3.3造林苗木标准 (9)第四章各区域主要造林树种与造林模式 (9)4.1淮北平原区 (9)4.2江淮丘陵区 (16)4.3沿江丘陵平原区 (20)4.4皖南与大别山区 (23)附件一:安徽省林业区域划分图 (31)附件二:安徽省立地类型划分及主要造林树种选择一览表 (32)附件三:安徽省人工造林主要树种造林模型表 (41)第一章总则1、为增加造林绿化科技含量,保证造林绿化质量,提高造林绿化成效,尽早实现我省千万亩森林增长目标,特制定本导则。
2、实现我省千万亩森林增长目标是落实胡锦涛主席“到2020年,我国森林面积蓄积要比2005年分别增长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的庄严承诺,是建设宜居宜业生态强省的重要战略措施。
应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绿化目标责任制,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3、开展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人工造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①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兼顾原则;②遵循自然、经济规律,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③质量优先、速度与成效相统一原则;④在林种规划上,既考虑各林种平衡发展,又突出区域特色原则,如重点山区市、县仍应把用材林、竹林和传统用材树种造林放在重要位置;丘陵区重点发展经果林、工业原料林和特色薪炭林;平原区重点发展防护林、工业原料林和经果林。
各区域均须适当发展生物质能源林。
4、本导则参考依据:①有关“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②《造林技术规程》(DB 34/ 1267-2010);③《安徽省苗木标准》(皖D/LY02-84);④《安徽省不同区域造林树种选择及栽培技术》(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年1月第一版)。
安徽省生态乡镇(街道)建设指标(试行)

安徽省生态乡镇(街道)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达到市级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6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省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一年以上。
3、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街道)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白色污染”和秸秆焚烧基本得到控制。
6、乡镇(街道)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三、指标解释(一)基本条件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生态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创建工作办公室,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
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2、基础扎实,达到市级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60%行政村达到省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1年以上。
安徽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皖绿办〔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皖绿办〔2018〕3号各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局:根据《安徽省森林城市考核验收办法》《安徽省森林城镇考核验收办法》和《安徽省森林村庄申报命名和考核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安徽省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考核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对象列入2018年度创建计划,申报命名“安徽省森林城市”“安徽省森林城镇”和“安徽省森林村庄”的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
二、考核验收依据《安徽省森林城市考核验收办法》《安徽省森林城镇考核验收办法》《安徽省森林村庄申报命名和考核验收办法》以及《安徽省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建设标准》。
三、考核验收方法1.安徽省森林村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进行申报,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和林业部门组织验收,市绿化委员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省在各市上报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
2.安徽省森林城镇: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市绿化委员会和林业部门组织验收,省在各市上报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
3.安徽省森林城市:由创建安徽省森林城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查和申报,经所在市绿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省绿化委员会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省绿化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核查验收。
四、申报验收材料各市须在9月25日前将申报安徽省森林村庄、森林城镇和森林城市的自查验收成果上报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具体内容如下:(一)申报命名安徽省森林村庄1.各市森林村庄考核验收情况的报告;2.拟申报命名安徽省森林村庄名单;3.安徽省森林村庄申报表、自查验收评分表、自查验收统计表、自查验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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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城镇建设标准
省级森林城镇是指城镇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城镇生态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以下指标并经省绿化委员会批准授牌的乡镇。
一、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和生态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城镇森林建设。
二、认真编制森林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予以实施。
有具体的阶段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
三、森林城镇建设理念切合实际,自然与人文相结合,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观优美。
四、城镇绿化以乡土树种为主,通过乔、灌、花、草等植物合理配置,营造各种类型的森林和以林木为主体的绿地,形成以近自然森林为主的城镇森林生态系统。
乡土树种数量占城镇绿化树种使用数量的70%以上。
五、淮河以南城镇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淮河以北方城镇达到20%以上;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以上。
六、根据城镇规模,按照城镇生态安全的要求,在城镇周边、城郊区域、重要水源区等生态关键位置,建有相应规模的围城森林或绕城森林,形成城镇森林生态保护屏障。
七、城镇规划建设范围内骨干河流的绿化率达85%以上,林带宽度达到10米以上。
城镇道路绿化率达90%以上。
八、城镇建成区内至少建成1处以上较大规模的休闲绿化,基本满足本市居民日常休闲游憩需求。
九、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积极开展生态科普宣传,建有1处以上森林或湿地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