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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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对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对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对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滨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对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滨政办发[2012]27号)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设项目涉及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建设项目涉及的部分非税收入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管理通知如下:一、集中统一征收机制凡在市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报建环节应缴纳的收费项目,按照“统一范围、统一标准、一票征收、分类转存”的收取方式,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征收。

二、集中统一征收范围和标准在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纳入集中统一征收范围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征收范围及标准为: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中所含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热源建设配套费和城区义务教育基本建设配套费,均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征收,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50元/平方米、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供热热源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及城区义务教育基本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所含其他部分,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2.价格调节基金(含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

3.市城区(含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一表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领域环境建设,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收费自由裁量权,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基本建设收费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表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办公、诊疗、教学用房,科研及办公用房。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四)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收费标准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政策下限执行,并按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鼓励经营性服务收费在此标准基础上继续下浮。

三、收费方式(一)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建和建设环节应缴纳的多项收费项目,按照“统一范围、统一标准、一表征收、分类转存”的收取方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统一集中征收。

(二)基本建设审批项目各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由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代收银行代收。

市财政局窗口负责按表中所列类别及标准审核把关缴费。

(三)因国家政策变动,需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核准后,将正式批准文件报备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心及北京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范围和管理职责,全面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3]27号),现就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熟悉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加国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我市非税收入规模较大,对全市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同时,非税收入项目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非税收入政策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安排关系的需要,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市治理力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意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清理整顿涉及企业、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加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三乱”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根治。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是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规范农村税费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坚持稳定农村税费负担的政策,“三提五统”(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外,重申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村教育集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7〕15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7〕15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7〕15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贯彻落实,提高我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构建地方税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对规范社会治理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矫正经济负外部性,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证资源资产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预防腐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作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各项政策规定,按照项目、范围和标准开展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目录清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了国家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对现有收费基金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目录清单征收收费基金;严禁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严禁搭车收费,严禁越权减征、免征、缓征、不征,坚决杜绝违规违法涉企收费行为。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2015.2.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关,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减免或缓征收费基金,要集中管理权限,并制定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

凡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

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收费基金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广府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广元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
(广府发〔201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我市征收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市(区)40元/m2、县35元/m2收取。

朝天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参照县的标准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45元/m2收取。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按《。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芜政[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30日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一日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鉴于国家、省先后取消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和强制收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由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费用。

具体征收标准及依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现行保留由市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工程质量监督费5项;现行保留市财政直接征收预缴的专项基金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项,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退还条件,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退还手续。

三、我市保留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分行业差别征收政策。

1.工业项目(不包括办公用房)。

对符合市政府印发的《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芜政〔2004〕15号)的工业性项目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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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征收管理
摘要:就如何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征收管理,从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
了初步分析,以提高对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视,做到建设项目规费应
收尽收,避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关键词: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
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的要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环节需要缴纳多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例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由于各地具体情况
不一样,征收的项目有所不同,征收的标准也不尽相同,规费征收
对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
收管理的重要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强政府非税
收入票据管理、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
督检查机制,努力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建设项工程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也属于非税收入的管
理范畴,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政府的指示和精神,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创新执收和管理方式,保证收费公正、阳光、透明,保证高水准的公共服务水平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是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的工作重点。

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近年来,中央强调扩大内需,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通过积极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实施强有力的减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居民消费。

各级财政部门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收费管理,较好地规范了政府收费行为。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了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多项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从而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加强和改善政府行政管理。

下一步还将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继续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优化财政收入结构,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

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建设项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需要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是一个多级、多部门参与,多个管理环节紧密衔接,实现收费总体目标的管理过程,包括票据的领购、领发、保管、开票,收费金额的核定、退费以及对收费过程的监督检查、事后稽查。

目前,对于这种多级、多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还缺乏一个完善统一的管理制度,造成个别项目已经建成,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缴不全,费用拖欠现象,不能做到应收尽收。

因此,研究和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业务流程,适应当前的征管工作,体现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意识,已是一项非常迫切和实际的工作。

2.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缺乏监督检查,导致腐败滋生
由于没有一套严格的征收和监管制度,某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对建设规费缴纳实行非政策性减、免、缓,受到了开除公职等行政处罚,使国家财政收入不能做足额征缴入库,影响了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

因此,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一套严格的征管监督制度,以制度管人,不仅保证了规费足额缴纳,同时也避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预防了腐败。

立一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目前,某些城市已经开发运用了计算机电子征收系统,但系统建设还不完善,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使用过程中逐步升级,以简化缴费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效能建设。

四、如何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是保障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的有效途径,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完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制度
收费制度的建设,应与管理需求相适应,以保证管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制度得到贯彻和执行。

实践证明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规范收费工作,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因此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是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前提。

(1)建立征收管理制度。

明确征收机构、征收办法、收费票据、收费依据、缴纳义务人、减免条件等,统一收费口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费税收入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时足额将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上缴财政专户。

(2)要完善票据管理制度。

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与税务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杜绝重领轻管现象的发生,票据的管理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避免由于票据管理混乱,造成糊涂帐,给“坐支”收入留下空挡,给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制造障碍。

(3)建立和完善建设项工程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稽查制度、审计制度,坚持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上缴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稽查,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规费征收的项目、收费标准的执行、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规费是否按时足额征收等,同时还要明确稽查的方式方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通过长效机制的建立,杜绝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强化监督管理
制度执行的好坏,靠监督来保证,形成监督机制,使监督常态化,长效化,使制度得以认真地贯彻执行。

强化监督,需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强化监督,需要建立稽查岗位,明确责任,使监督检查日常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监督,需要加强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力度,提高业务水平,提高监督水平,使收费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

3.加强收费队伍的建设
收费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人员素质的高低,严重影响着政府的声誉,因此,要不断提高收费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收费队伍,牢固树立起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把工作做到实处。

4.建立和完善建设项工程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加快开发运用建设工程项目非税收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使非税收入的征管系统与银行、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基层执收单位之间形成计算机网络连接,联网管理,全面控制收费的全过程,形成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体制,从整体上提升收费管理水平,提高收费工作效率,促进收费工作全局化、一体化、规范化。

例如,某市的建设工程项目“一站式”非税电子征收系统开发启用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白蚁防治费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多项属于不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征收计算机系统中实行“一站式”征缴,“一站式”服务,缴费项目的受理、审批、缴费在政务中心“一站式”窗口统一办理。

通过这种方式征缴,四年的时间,某市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项由每年完成征缴几百万元,上升到几千万,直至现在过亿元,其它规费征缴额度也在翻倍上升,效益卓著。

启用建设项目“一站式”计算机征收系统,征缴的每个环节都由计算机征收系统完成,征缴过程公开、透明,从源头上制止了人为因
素产生的规费减、免、缓现象,为党风廉政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应收尽收。

由此可见,计算机系统的启用对规费征收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方便了办事人员,提升了建设部门的形象,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总之,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从制度上、机制上和信息化管理上多下功夫,提高管理水平,为城市建设奠定坚实经济基础。

参考文献:
[1]肖鸣:《珠江水运》中《浅谈加强和规范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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