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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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旳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旳告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有关深入增进民办教育发展旳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运用非财政性资金举行旳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申请设置民办学校旳,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

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行者与否要获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旳获得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行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题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行者共同委托有资质旳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行机构旳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成果核准立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旳办学场地和校舍。

举行民办一般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旳,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旳原则执行;举行民办小学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行民办乡(镇)中心幼稚园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旳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旳房地产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旳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和教育部2023年4月颁布旳《都市一般中小学校舍建设原则》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

理科试验室、科学(小学自然)试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多种专用旳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旳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旳添置计划。

未按添置计划贯彻设施设备旳,次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容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置旳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旳,必须制定出详细旳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规定旳,当年不得招生。

民办教育机构教学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机构教学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机构教学管理规定目的本文件旨在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利益的保障。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工作。

教学计划1. 民办教育机构应制定合理、科学的教学计划,确保各年级和科目的教学内容和进度有序推进。

2. 教学计划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个性化调整,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3. 教学计划应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估方法,并及时调整和优化。

教材选用1. 民办教育机构应选用符合国家、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教材。

2. 教材选用应符合学生的年级、课程要求和研究程度。

3. 教材选用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教材内容与时俱进。

教师管理1.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资质要求,并具备专业的教学能力。

2. 教师应秉持敬业精神,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并做好教育教学过程的记录和评估。

3. 教师应参加定期的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

教学评估1. 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科学、全面的教学评估体系,对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2. 教学评估应包括学生研究情况、教学效果等方面的评估,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 教学评估结果应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学生管理1. 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2. 学生管理应包括入学注册、学生档案管理、学生考勤等方面的内容。

3. 学生管理应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外部监督1. 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学生和家长有权举报投诉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以上为民办教育机构教学管理规定内容,旨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并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任校长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拟办学校的章程;(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管理使用的说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法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定期组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信息。

第六章支持与奖励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民办教育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办教育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1. 学校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下设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教育教学管理1. 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2.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3.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四、学生管理1.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

2.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3.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财务与资产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法规进行财务管理。

2. 学校应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3. 学校应定期对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确保财务和资产管理的合规性。

六、教师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2.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3. 学校应建立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七、其他管理1. 学校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2. 学校应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学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与规范民办教育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标准、优化结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民办教育管理方法;(二)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民办教育进展规划和工作方案;(三)依法审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四)负责本行政区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五)指导、监督和协调民办教育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财政、规划、国土房产、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分别设立民办教育进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进展,详细使用范围和管理方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准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设立、撤销、终止、重要变更、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范围、安全事故和被追究法律责任诚信记录以及其他基本状况。

民办学校的设立、撤销、终止、重要变更,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和校内安全保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财务状况和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定期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状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状况报同级政府。

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随着教育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民办教育学校开始涌现。

对于大多数家长和学生来说,选择民办教育学校无疑是因为其确实比公立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好,但同时也需要支付更高的学费。

因此,对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和退费规定进行全面的探究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办教育学校收费规定1. 收费标准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应该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即不得高于当地公立学校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2. 支付方式民办教育学校的学费支付方式应该以现金、网络支付、银行汇款等多种方式进行选择,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极大的便利。

3. 收费周期民办教育学校应该规定清楚学费的收费周期,并且在每个学期前提前告知学生和家长。

4. 附加收费民办教育学校只有在学生和家长的明确同意下才可以收取附加费用,例如校服费、食宿费等费用。

5. 收据开具民办教育学校应该规范开具正规的收据,确保学生和家长对于学费支付的清晰记录。

二、民办教育学校退费管理规定1. 退费原则学生和家长可以提出退费申请,无论是由于自身原因还是因为学校原因导致的退费,均应当遵循退费的原则。

2. 退费流程学生和家长在提出退费申请后,学校应该尽快协助学生和家长完成相关手续流程。

(1) 学生和家长应该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应该在申请受理后尽快进行审核,并告知学生和家长审核结果。

(3) 审核通过后,学校应该尽快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退费操作。

3. 具体说明(1) 学生中途退学的退费应该从第二个学期开始进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学期学费的50%。

(2) 由于学校方面原因引发的退费问题,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全额退款。

(3) 退费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总之,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和退费规定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学校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学生和家长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学生和家长也应该在选择民办教育学校的时候注意相关规定并了解学校的收费和退费政策,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0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学、研究生院和成人教育等各类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推动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满足人民对教育的多样需求。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章设立和变更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经营地点,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设立机构的名称、教育层次、办学规模、建设条件、经费来源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设立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给《民办教育机构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符合原因。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其名称、教育层次、办学规模、经营地点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变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办教育机构变更证书》。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发起或者变更的股权和合伙人份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教育质量和管理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招聘具有相应教育教学资格的教职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义务。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进行审查和备案,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民办教育的规章制度

民办教育的规章制度

民办教育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师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法》和《私立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中学、民办高中、民办大学等各类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质量至上的办学理念,努力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良好,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办学,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招生与管理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超纲招生,不得变相涨学费或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签订与学生及家长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规定退费、转学、休学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等相关信息,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鼓励优秀学生,规范管理不良行为学生。

第三章教师队伍建设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择优聘用教师,建立师资库,加强教师培训和评价,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机制,定期评估教师工作业绩,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新任教师的培训和引导,确保新任教师迅速适应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辅导员、班主任等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不得教学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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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教育是国家之本,下面是带来的民办教育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民办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
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
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
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
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
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
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
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
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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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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