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在教育领域中,民办教育作为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教育质量,规范学校的设置,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一、办学宗旨和定位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办学定位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需求,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特色的教育服务。
二、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办学资金稳定、充足。
学校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应当为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四、办学场地(一)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的区域,交通便利,环境适宜。
(二)校园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学校办学规模的需要。
小学的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18 平方米,初中的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高中的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
(三)学校应当有独立的校园,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等功能区划分明确,布局合理。
(四)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7 平方米,初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9 平方米,高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12 平方米。
(五)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应当满足教学需要,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师资队伍(一)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配备教师,教师数量应当满足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
(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
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7【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民办教育政策的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服务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技工学校、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办教育的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民办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执行,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民政部门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
使用财政经费、捐赠资金举办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昆明市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昆明市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境(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2008年统计表明,我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656所,占全市学校总数的27%,在2007年的基础上增加91所,增幅达16.1%,其中:幼儿园469所,小学98所,初中51所,高中18所,职业学校20所。
全市共有民办学校教师9393名,占全市专任教师的17%。
全市共有民办学校在校生22.8万,占全市在校生人数的21%,比2007年增加4.97万人,增幅达27.9%。
民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机构达421个。
一批规模较大、办学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正在逐步发展壮大。
2009年全市民办学校共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7.722万人,满足了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需求,有效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各类民办学校的管理中,我市实行的是分层次审批,属地管理。
国家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而原则,不能完全解决管理和促进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全省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中都存在着找不到适合、准确依据的倾向;一些县(市)区对违规办学处理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办法,在审批或年检中带有随意性;有的民办学校办学中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费管理中极易出现违反财务制度,造成办学资金流失,影响学校稳定;有的民办学校在招生中,违反国家的规定,超越办学条件和审批许可,向社会、学生虚假宣传;有的学校不顾学生安全,租用不适合办学的场地办学等,给我市民办学校的管理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
制定一部地方法规,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不但重要,而且非常必要。
(二)开展调研的情况1、市政协调研。
2008年2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09年3月11日至19日,市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顾问,在分管副主席的带领下,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督查。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任校长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拟办学校的章程;(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管理使用的说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法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定期组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信息。
第六章支持与奖励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州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民办学校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民办学校发育的时间较短,一些政策不够衔接配套,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306)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2001] 297号)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 3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民办学校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坑称为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
民办学校包括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应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审批和登记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云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
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省民办教育条例(2012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民办教育的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以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捐资办学。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及招生围说明、办学场所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属于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一、引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个人、社会团体或其他非政府机构经依法设立的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随着社会对教育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提供高质量教育服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证这些机构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可控性,制定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二、机构管理组织结构1. 董事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董事会是该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深教育专家、管理人员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机构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决策,确保机构的运作合法合规。
2. 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构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等。
由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组成,并负责各项政策的执行与监督。
3. 教师团队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核心资源是其教师团队。
机构应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他们将负责机构的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三、机构管理制度1. 课程管理制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管理制度是机构运作的核心。
该制度应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材选用、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机构需要根据学生的需求和教育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课程设置。
2. 学生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是保证学生权益和学习秩序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应包括学生的报名入学程序、学籍管理、学生行为规范、学生奖惩制度等具体规定,以确保学生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学习。
3. 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保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法合规运作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应包括收费标准、财务核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等具体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财务的透明。
4. 教师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是保证教师教学质量和提升教师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应包括教师的聘用程序、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教师培训和发展等具体规定,以促进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专业化发展。
5.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学生安全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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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6)
第四章年检评估 (8)
第五章变更管理 (10)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11)
附件1 (13)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3)
附件2 (15)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5)
附件3 (17)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7)
附件4 (19)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
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
具体规定如下:(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它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
幼儿园在400米、中小学在800米范围内不重复审批设置。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