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环卫安全管理规定
环卫管理员的规章制度

环卫管理员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卫管理员的工作行为,提高环卫管理工作效率,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环卫管理员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一员,其职责是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持城市清洁整洁。
第三条环卫管理员应当恪尽职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工作任务。
第四条环卫管理员应当维护环卫设施的完好,做到爱岗敬业,勤勉工作,为市民提供优质的环境卫生服务。
第五条环卫管理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提高环保意识,促进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
第六条环卫管理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领导安排,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二章环卫管理员的职责第七条环卫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持城市整洁、清洁。
第八条环卫管理员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定时定点进行环卫作业,保持环卫设施的清洁整洁。
第九条环卫管理员应当保证环卫设施的正常运转,及时报修损坏设施,协助维修人员修复。
第十条环卫管理员应当对环卫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达标。
第十一条环卫管理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杜绝漏扫、错扫、懒扫等不良作业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环卫管理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开展环卫工作,做好工作交接和信息沟通。
第三章环卫管理员的权利第十三条环卫管理员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工资福利、安全保障、休息休假等。
第十四条环卫管理员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可以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环卫管理员有参与培训学习的权利,可以根据个人需要申请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提升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环卫管理员有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的权利,包括社会保险、福利补贴、医疗保健等。
第十七条环卫管理员有维护公司形象的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完善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环卫管理员的义务第十八条环卫管理员有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十九条环卫管理员有保证工作质量的义务,要求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杜绝不良工作行为。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环境的卫生与美观,促进全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包括城市建设、市容环境、垃圾处理、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员参与,注重以人为本,促进城乡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不断完善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市容环境管理应当注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保持城市美丽、整洁、有序的状态,提升市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第六条垃圾处理管理要求推行分类投放、集中收运、资源化回收利用,实现垃圾减量、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各项措施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需求,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形成共建共享的环境卫生管理格局。
第二章城市建设管理第九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城市建设用地、绿地、水系等,确保城市的空间结构和生态平衡。
第十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强化建筑物的环保设计和施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并保障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城市公共设施的配套完善,包括道路、交通、照明、排水、供水、供电等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倡导低碳、环保、可持续的城市发展理念,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城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系统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用地的管理和保护,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遏制城市扩张对农田、水源、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城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保护受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社会利益。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北政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北政规〔20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5日北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市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减少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园区管委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全体市民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爱国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20.0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01•【文号】建办质函〔2019〕140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14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局)、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9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有效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1.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突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督促落实施工现场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责任。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注重精准执法,重点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工作。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
环卫项目综合管理规章制度

环卫项目综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卫项目的综合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卫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环卫公司、清洁工人等。
第三条环卫项目应当遵循“保护环境、服务民生、守法经营、科学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进环卫工作。
第四条环卫项目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全民参与、问题导向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环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卫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设立环卫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环卫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环卫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环卫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环卫项目工作、监督查处环卫项目违法行为等。
第八条环卫项目管理委员会由环卫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成员包括环卫公司负责人、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环卫工人代表等。
第九条环卫项目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并解决环卫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环卫工作的有效措施。
第十条环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卫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环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障环卫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环卫工作第十二条环卫工作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清洁等内容。
第十三条环卫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确保城市环境的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环卫工作人员应当着工作服装、佩戴工牌,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作业,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环卫工作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环卫工作应当注重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环卫设施第十七条环卫设施包括垃圾箱、公共厕所、垃圾分类箱等。
第十八条环卫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
第十九条环卫设施设置应当合理、便利,满足市民的需求。
环境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环境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企业形象,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情况,订立本《环境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包含办公区域、生产车间、仓库以及其他与企业相关的场合。
第三条定义1.环境安全:指针对工作场合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防备和掌控的工作。
2.卫生管理:指对工作场合卫生情形进行监测、卫生设施进行维护和清洁,以及对员工卫生习惯进行培训和管理的工作。
3.管理人员:指企业内具有管理职责和权限的人员,包含中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主管等。
4.员工:指企业雇佣关系的从业人员,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工等。
第二章环境安全管理第四条环境风险评估1.企业应定期对各个工作场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包含但不限于对空气质量、噪音、振动、光照等因素进行检测和分析。
2.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应记录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掌控和改善。
第五条安全设施与装备1.企业应进行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凡是有关员工安全的设施和装备,如防护栏、灭火器等,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并在易懂的位置进行明显的公告和提示。
第六条环境事故应急预案1.企业应建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各类环境事故应急逃命路径、避险方法和使用紧急救援设备的技能。
2.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环境安全培训1.企业应开展员工环境安全培训,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紧急救援等内容。
2.在员工入职和定期培训中,应向员工供应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流程,确保员工清楚了解和掌握工作环境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环境纪律与违规惩罚1.企业应订立明确的环境纪律,包含但不限于禁止私拉乱接电源、随便丢弃垃圾、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等行为。
2.对违反环境纪律的员工,将依法依规予以相应惩罚,并记录在员工档案,直至劝退或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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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环卫局人员、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指导思想和目的:牢固树立安全管理以人为本,坚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开展全局各项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
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着力加强和巩固全局干职工的生产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管理以教育预防为主,触之必罚为辅的原则。
不断完善和创新全局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工作管理力度,努力提升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始终将杜绝人员死亡和重、特大车辆交通事故,减少一般性人员和车辆事故作为全局的安全工作目标。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责:(一)主管部门:安委办主要职责:1、在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局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收集、反馈、总结,并针对系统内涉及生产安全的工作进行指导、处理。
2、每年有计划的组织全局干职工开展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参加各二级机构的安全工作会议,并对各二级机构的安全教育、宣传、学习活动予以督查和指导。
3、每年督促各部门、二级机构安全责任人及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和《消防安全责任状》。
4、负责全局人员、车辆及其他公共财产的安全检查考核,负责安全工作整改处理后最终结果的督查、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到位。
5、作为全局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主体,指导、帮助各二级机构开展好各类安全事故、人员纠纷及其他涉及安全工作的协调和处理,非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确保在一年时间内办结。
6、负责全局车辆的投保、理赔和人员工伤理赔工作,全局业务、作业车辆的年检办理工作。
其他职责:1、新车上牌、禁区通行证办理,协助局财务办理报废车辆的销户处理等相关工作。
2、协调交警队开展交通法规宣传、局系统内的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协调市、区两级劳动主管部门开展好用工纠纷处理、工伤赔付等相关工作;配合长沙市第一垃圾中转场开展局内和社会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等其他涉及安全管理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各科室、二级机构安全工作职责:1、各部门、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科、所长)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车辆的安全教育学习和督促本部门的日常安全考核,认真贯彻执行局内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上级部门传达的安全生产有关精神和要求。
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及时按程序如实上报局领导和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处理。
2、各二级机构副所长兼任本部门安全生产专管员(简称安全员)。
主要职责:①积极配合、协助局安委办及本部门负责人开展各项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及安全考核检查工作,及时传达并督促落实区局的各项安全工作措施(规定)和要求。
②协助部门负责人认真抓好本部门人员、车辆等财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③对本部门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及一般性人员纠纷,应保证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处理,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通报局安委办要求指导(协助)处理。
④应全面、及时掌握本部门的安全动态,做好日常安全信息收集工作,以便区局、本部门应对系统内干职工尤其是临聘人员因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赔偿、内部工作纠纷引发的一系列个人或群体上访、寻衅滋事等干扰我局正常工作秩序的突发事件发生。
3、各二级机构业务管理员为各自业务工作管辖路段范围的安全责任人。
在扎实抓好业务督促工作的同时,应当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引导工作,发挥好“前沿哨兵”作用。
要对所负责辖区路段的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和事故、意外伤害承担管理责任。
三、人员安全管理:(一)全局临聘人员的录用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健康关,应按面试、体检、试用、录用四个步骤开展临聘人员的招录工作。
并将上述资料原件存档备查,从人员安全管理的源头上把好关。
年龄要求:1、一线清扫作业人员、站厕管理员男性不能超过60岁(含60),女性不能超过55岁(含55岁)。
2、作业车驾驶员男性不能超过50岁、女性不能超过45岁。
3、在录用人员时,应要求被录用人员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确保录用人员无现行犯罪记录和身份证无制假现象。
(特殊原因招聘人员与规定不符的,应说明原因报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健康要求:按照局有关规定入职人员需到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能入职。
1、四肢健全,思想行为能力正常,无遗传性或后天精神类病史。
2、无其他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疾病。
3、作业车驾驶员除上述情况外,应裸眼视力达到1.5,无色盲或耳疾,身高不低于160公分。
(二)全局临聘人员一旦试用,必须办理意外保险投保手续后方能上岗。
(三)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求:1、一线作业人员作业时须保持身体和精神状况良好,保持精力集中,不得带病作业,必须穿戴统一的环卫制服。
2、作业时随时注意来往车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不顾个人安全强行清理快车道或不安全地段的垃圾。
3、人工配合作业车辆作业时,必须摆放安全锥避免事故发生。
4、冬季铲冰除雪作业时,必须穿有防滑作用的鞋,服从班组长和管理员的安排。
5、遇人员伤害事故或交通事故,一线作业人员须第一时间通知管理员和安全员,事故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须留存。
(四)各部门、二级机构的临聘人员因一般性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或工作中其他因素引发的一般纠纷,原则上以各部门、二级机构处理为主,但需将相关情况通报局安委办备案。
如遇重大事故(件)则应逐级上报并根据局务会的要求和布置开展处理工作。
四、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按时、按要求参加交管部门组织的体检录入年审工作。
全局业务、作业车驾驶员不得擅自将所驾驶的车辆提供给局系统内其他人员、无有效驾驶证的工作人员和本系统内以外的人员使用。
非局系统内人员和本部门以外人员如使用中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含驾驶者和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均由原车属驾驶员承担,同时追究车属驾驶员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全局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安委办和车属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学习活动,提倡文明驾驶、安全行驶。
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交通法规和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区局和所属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车辆调配。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出现因个人恩怨或工作摩擦发生的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的现象。
3、驾驶员必须对所驾驶车辆负责,要爱护车辆,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保养,工程车辆要按期进行大修,保持车辆良好的性能状况和车容车貌。
4、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驾车、开英雄车、斗气车等行为,由此造成事故的,驾驶员在接受交通法规处理同时报局务会另行加倍处罚。
5、严禁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私自承运工作范围以外的垃圾运输业务和其他运输业务,严禁跨区作业。
6、垃圾车、扫路车、水车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请人代开车、不得带徒弟。
因特殊情况无法驾驶应事先向车属单位提出申请,由车属单位核实情况后,垃圾车驾驶员报局安委办审核备案,扫路车、水车驾驶员报归口管理部门,经局务会同意方可。
7、录用驾驶员应签定相关协议和办理手续后方能上岗。
8、未经同意作业车辆(垃圾车、扫路车、洒水车、数字化清洗车)驾驶员不得驾车离开本区范围。
各部门业务用车辆驾驶员非工作需要禁止驾驶车辆出省、市。
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一经查实,局务会将对驾驶员予以严格纪律处分。
如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和造成重大影响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事故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五、车辆管理:1、车辆维修:全局业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费用包干,作业车辆定期、定点大修的原则。
各车辆使用单位和驾驶员根据车况及年检时间制定大修计划,垃圾车辆需报局安委办备案,水车、机扫车、业务用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每台车辆要有维修档案、维修台帐,实行大修期间应通知安委办或归口管理部门到大修点核实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后方能按规定开展大修及费用的报销工作。
作业车辆使用单位和驾驶员不按计划进行大修,相关职能部门将强制停车整改。
如部分车辆因日常维护到位车况良好,车属单位或驾驶员建议不大修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由安委办和归口管理部门请专业维修人员检测达标可不予大修,业务用车则须在区局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保养、维修,并按要求实施报修制。
2、车辆年检:业务用车和工程车驾驶员在车辆年检的前一周内进行维修自检准备和交通违章的处理工作。
准备就绪后由安委办统一组织车辆到检测站进行检测,合格后由安委办办理年检手续。
不合格车辆由驾驶员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额外检测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正常年检费用由区局统一负责办理。
3、车辆报废:安委办以书面形式将到期需报废车辆请示局务会同意后,协同局财务部门办理好报废手续。
4、车辆保管:①所有作业车辆(垃圾车、扫路车、洒水车、数字化清洗车)必须停放在区局指定的停车场所或备案场地。
②驾驶员因驾驶的车辆使用、停放、保管、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损失单次达5000元以上,所属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③因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场所以外如出现机动车辆被盗,正式工驾驶员,一次性赔偿车辆原购置价折旧后的100%,扣发驾驶员当月绩效和年终奖金并调整工作岗位;临聘驾驶员,一次性赔偿车辆原购置价折旧后的100%,扣发驾驶员当月绩效和年终奖金,所属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临聘驾驶员出现拒赔或无能力赔付的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报局务会研究决定赔付方案。
④各部门的业务用车必须停放在局机关停车场内。
5、车辆管理。
作业车辆(垃圾车、扫路车、洒水车、数字化清洗车)统一由局安委办组织安排在驾驶室两边车门喷上环卫专用标志和自编号。
驾驶员不得私自将作业车改型、更换发动机、车架号;不得私自将作业车、车牌、射频卡借(让)给他人使用。
六、局系统内其他财产的安全管理:(一)局系统内的所有办公用房、设施,各二级机构站、厕管理房及相关设施(备)、作业工具,均属局内部财产。
全体干职工有责任、有义务妥善保管和维护。
(二)全局的财产采取谁损坏谁修复、谁丢失(遗失)谁赔付的原则,无论是干部职工或临聘人员均应遵守。
(三)全局上下应高度重视办公区域、站、厕管理房、临聘人员居住地的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工作,人人加强责任心。
一旦遇上火灾和发生局财产被盗事件,一方面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尽可能减少损失;另一方面要如实向区局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处理。
要坚决杜绝无安全意识、麻痹大意、玩忽职守、工作失职的现象出现。
一旦发现类似情况,局务会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由此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七、全局人员、车辆的保险及事故(纠纷)处理:(一)由安委办负责全局车辆投保、理赔,人员工伤、意外事故理赔工作。
其中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二)全局系统内发生人员事故和意外伤害,所属二级机构安全员获知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救助,通知交警、公安部门,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安委办至现场协调处理。
发生重大的车辆和人员事故由安委办、所在部门负责人收集整理情况后立即向主要领导和局务会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