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情况(最新)

合集下载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研究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研究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研究201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自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首开先河,确立了检察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案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力,其实质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更大的不起诉裁量权。

这一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诉讼流向和实体处理,因而,如何促使、保证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有效行使,充分实现该项权力的立法价值,是必须面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听证审查制度设置的必要性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制度是在借鉴行政案件听证程序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现代法制提倡的公开及自然公正原则产生的;对于积累信息、综合双方意见以及交流各方看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一种从程序性上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检察机关司法审查的透明公正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好地发挥不起诉制度的应有价值,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设立听证审查制度相当重要。

听证审查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行为的一种事前救济,体现了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司法改革本身的审慎态度。

对于符合一定要求设置的案件,可以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审查。

一方面通过听证的形式,使案件涉及到的各方参与人,分别从各自角度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发表意见、交流看法,促进案件的科学、民主决策;另一方面同时消除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所谓“秘密办案”、“暗箱操作”、“一家独揽”等误解,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行使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

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采用听证审查程序听取各方意见,一方面有利于从侦查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了解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可改造程度、公诉的提起能否起到教育及遏制再犯罪的作用,综合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社会帮教组织代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习、单位、社区代表的参与,能够向各方客观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情况、平时表现情况等等,有助于针对具体情形提出非刑罚性替代措施。

浅析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运行机制

浅析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运行机制


未 成年 人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发展及 概念
助、 社 会 调查 、 行 为矫 正、 心 理 咨询 、 后续 帮教 等工作 机制 融入 该
工作机 制 中去 。在工 作制度 中明确考 察 、 帮教 、 后续 跟踪 等工 作 生 的刑 事 检察 活动 中, 开始试 行 一种 新型不 起诉 制度 , 即检 察机 由检察机 关牵 头 , 在 区司法局 、 区教 委 、 矫 正中心 以及北 京市青 少 关 在对 一 定事 项进 行综 合考 虑之 后对 本该 起诉 的轻 微犯 罪被 追 年法律援 助 中心 等单位 的大 力配合 下进行 工作 , 充分实现 附条件 诉 人作 出暂 时不予起 诉的处 分 , 同时检察机 关又 规定一 定期 限的 考 察 、 挽救 、 帮教 的效 果。 考 验期 , 视被追 诉人表 现 , 再 决定 是否对 其提起公 诉 的一 种制度 , 三、 检察 机关 附 条件 不起 诉 工作运 行机 制研 究 并 取得 了良好 的效果 。 2 0 1 2 年, 修 改后 的刑事 诉讼 法专 门规 定
关键 词 附条 件不起 诉 运行 机 制 检 察机 关 作者 简介 : 金朝 , 北 京市丰 台区检察 院 未成 年人 案件检 察 处 副处长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1 3 5 . 0 2
▲{ I } I 6缸金
2 0 1 3・3 ( 中) ◆ 司 法 天 地
浅析检 察机关未成年 人附条件不起诉工
作运 行机制
金 朝
摘 要 本文 以检 察 实践为 例 , 通 过价值 分析 、 运行 流程 并 结合 实践案 例对检 察机 关 未成年人 附 条件 不起诉 工作运 行机 制 提 出对 策建议 。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思想汇报600字,不起诉6个月思想汇报总结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思想汇报600字,不起诉6个月思想汇报总结

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思想汇报是考察工作人员了解未成年的一扇窗。

那么,如何书写考察期不起诉思想汇报呢?这里,我想分享以下几点方法:考察期思想汇报是检察院社工等监管部门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这项任务的目的是监督未成年每月思想生活的工作执行情况,了解他们的思想状态和工作进展情况。

同时,每月思想汇报也是犯错考察人员自我反思的一个重要机会,有助于他们检查自己的问题,修正自己的不足,提升工作能力,达到矫正罪犯、减少再犯率的目标。

检察院不起诉考察期每月思想汇报范文应注意要从实际出发,加威5067753(40元起步)由律师事务所根据不起诉考察期规定代写出内容后抄写,更符合规定。

按考察期规定书写。

客观记录自己的生活工作情况和感受,不能夸大或缩小事实,只有真实客观地记录自己的工作,才能更好地评估自己的工作表现,并发现并改正不足之处。

思想汇报是一种个人反思和总结的方式。

它通过反思自身的思想、行为和成长,进一步提高自我认识和发现问题的能力,进而促进个人素质的提升。

而正能量的思想汇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撰写:1. 强调积极向上的态度在写思想汇报时,应该强调自己积极向上的态度和心态,倡导自信、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引导读者产生积极的心理共鸣和情感共鸣,从而激发自身和他人的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2. 呈现具体事例的反思在思想汇报中,应该通过呈现自身具体的问题和反思,来增强可读性和可信度,同时可以帮助读者知道如何面对自身的问题和困难。

比如,可以分享自己的个人成长经历,分享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自己如何通过努力克服困难的过程。

办案检察官提示,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思想汇报范文,社区检察院考察期每月思想汇报范文,我们在思想汇报中,作为一名考察未成年犯错人员,我深刻体会到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成长和进步。

在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思考,使自己的工作更加有效和高效。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思想汇报600字,不起诉6个月思想汇报总结,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愿,我对此很惭愧。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中学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总结5篇

中学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总结5篇

中学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总结5篇篇1一、背景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我校在这一背景下,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法治教育为先的原则,积极落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本报告旨在总结我校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上的成果和经验,以便更好地推动未来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开展情况1. 完善制度建设学校制定了一系列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和流程。

成立了由校长牵头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同时,学校还建立了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机制,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

2. 加强法治教育学校将法治教育纳入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治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同时,还组织开展了“法治进校园”系列活动,邀请公安、司法等部门来校进行案例讲解和法治宣传,增强了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学校注重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通过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团活动等形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同时,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如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4. 深化心理辅导工作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心理辅导体系,配备了专业的心理辅导教师,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活动。

针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开展个案跟踪和干预,有效预防了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5. 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学校严格门禁制度,加强校园出入管理。

完善了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加强了对校园内部及周边环境的监控。

同时,还开展了安全演练和紧急疏散演练,提高了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工作成效1. 法治意识普遍提高通过一系列法治教育活动的开展,学生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全方位的预防工作,我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近年来未发生一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6篇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6篇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6篇第1篇示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

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需求,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家庭单位都应该积极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现进行总结如下。

我单位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意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了相关工作人员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培训,我们深入了解了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和保护方式,更加清楚了解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义务和规范。

在工作中,我们着重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严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单位建立了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机制,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我们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档案和台账,及时记录并反馈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我们建立了保护通道和举报投诉渠道,鼓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动反映问题和意见建议。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效提高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我单位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社会各方联动,形成了多元共治的工作局面。

我们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校的合作,共同建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作机制和协作机制,形成了合力。

在工作中,我们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了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我们还组织了各类活动和公益项目,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多的成长机会和发展空间,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我单位不断完善自身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努力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水平。

我们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通过定期的工作检查和评估,我们发现了一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和解决。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xx区检察院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成功探索,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仍需厘清和解决,以保证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

一、运行现状2018年至今,xx区院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3人,其中2018年18 人,2014年15人,2015年上半年5人,已做出不起诉决定19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人,目前有18人仍处于考验期内。

纵观xx区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居多,从触犯罪名来看,33人中,犯盗窃罪的21人,占比64%,犯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比30%,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全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中,在校学生23人,占比69.7%,其中16人重返校园,其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也大多在考察期满后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

如夏某某在大专毕业实习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内,夏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现夏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店工作,并已成长为骨干力量,表现良好。

二、存在问题1、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不明显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可见该两者都适用于轻罪案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情况(最新)X年1月1日至X年10月31日,X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计受理未成年人案件68件121人,目前办结41件64人,其中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7件17人,占比17%,从X市两级检察机关适用的情况来看,该制度的适用程度不高。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现状(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数量较少从X年1月至X年10月期间,X市两级检察机关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启动附条件不起诉7件17人,年均3.5件,从各区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数量来看,每个县区院平均每年均不超过2件,可以发现数量极少。

两级检察机关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本就不多,而适用该制度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案件的比例更加低。

(二)案件罪名较为集中从全市两级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侵犯财物等方面。

从具体罪名来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发区,而且这几类案件在量刑方面符合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条件。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存在问题(一)适用条件有待进一步量化刑事诉讼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不仅在罪名、刑期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还要求涉案未成年人主观上有悔罪表现,但是仅仅依靠是否有“悔罪表现”来衡量是否适用这一制度,过于简单,也缺乏具体的立法标准,在适用条件方面,主要是需要完善主观条件和程序条件。

1、对悔罪认定标准过于笼统。

就主观条件而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悔罪表现,但是具体是什么样的“表现”才能认定为悔罪表现了,立法语焉不详,给司法操作带来困难。

基层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主要是以是否有涉案未成人的悔罪书和是否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作为衡量因素,但是仅仅以这两点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悔罪书有可能是在其辩护律师或者家长的指导下以“虚假悔罪”来换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承办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判断其是否是真心悔过。

2、与相对不起诉竞合时适用位阶不明。

当前司法界对于这种情形的案件处理,没有统一明确标准,在实务运行中,仍然会存在困惑和混乱。

如2011年9月,曾某某、江某某(已判刑)、杨某某等诈骗团伙成员在租住房屋内分工实施电信诈骗。

江某某雇请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等人拨打诈骗电话,按照骗取金额的10%给付工资。

在此案中对未成年人杨某某是否适用不起诉制度以及适用何种制度方面,在检委会讨论时,大家各执一词。

有的检察官认为涉案金额较小,案发后杨某某及时上缴违法所得,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直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也有检察官,杨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共犯较多,且为外来务工子女,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则不排除再犯的可能性,为了确保不起诉可以收到良好的诉讼效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符合实际。

事实上,两者在适用的过程中各有利弊,相对不起诉的社会教育效果不明显但是其诉讼周期较短,它可以使涉案未成年人尽早摆脱诉累。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中虽然有利于涉案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但是还要经历一个较长时间的考验期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终结诉讼程序。

3、适用罪名方面过于狭窄。

我国法律将该制度限制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而且信息化和网络化越来越普及,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罪名也不仅仅局限于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开始向着高科技、智能化、成人化方向发展,如信用卡诈骗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发展。

(二)监督体系机制尚需完善1、事前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由于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型地案件,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特别是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肯定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甚至会引起被害方上访、闹访等危害社会稳定等情况。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制度之前,要听取相关办案单位和被害人意见,因为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进行选择的裁量权,即使意见不一致,检察机关也不一定起诉。

2、内部监督机制缺失。

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目前只有两种方式对于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即上级检察机关监督和办案单位内部监督。

目前,法律规定了对适用该制度不服的一些救济途径,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或者申诉。

但是这种救济形式太过单一,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外,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要经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但是对于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和考察以及考察后的意见方面几乎都是由承办检察官独立决定,没有其他措施来监督检察官,此时的监督缺少透明性。

3、外部监督措施力度不大。

外部的监督方式有很多种,如群众监督、人大监督等。

外部监督有三个层次,即党的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目前检察机关普遍寻找接受监督的渠道不通畅、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等问题,虽然检察机关设置了控告申诉部门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但是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而且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该制度适用的监督只有办案机关和案件当事人的监督,被害人若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诉,但是监督途径仍然过于单一,没有其他形式的监督,建议可以引进外部监督,如引进人民监督员制度。

此外,在前面的讨论中也提到过,实际上目前的监督方式对检察机关的制约效果不明显,这样实际上不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开、公平以及透明原则。

(三)社会配套体系不完备1、司法资源有限。

与直接审查起诉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案件要牵扯的精力更多,而且各地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都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很难抽出多余的时间对涉案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定期开展帮教考察等内容,这样承办人为了减少诉讼程序,更愿意直接起诉,这实际上是不符合立法初衷的。

2、缺乏专业型的办案能手。

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人员大多数都是法学专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没有对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的相关学习,虽然检察机关也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承办人提供了学习心理学知识的平台和机会,但是毕竟资源有限,涉猎的范围也有限。

如以X地区为例,共计有5个基层检察院,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人员仅有7位,且由于人员调动原因,目前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人员仅有3名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3、配套机制不完善。

为了更好地适用该制度,现有法律虽然设置了涉案未成年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但是内容较为笼统概括,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也没有很强的针对性,尤其是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帮教这一块缺少针对性较强的机制,在社区矫正方面也缺少相关支持机制,因此很难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真正作用。

4、社会支持体系缺乏。

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缺少帮教机制的现状,这很容易造成未检工作的片面化、局部化,若是检察机关过多地开展相关的考察工作,越位是不可避免的,这不利于敦促政府转变职能。

检察机关也不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设有专门的基层站所,因此在实施帮教过程中,缺少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这就使得办案检察官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经常流于形式。

三、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1、进一步明确“悔罪表现”的范围。

如何认定“悔罪”是当前司法实务的一大难题,由于当前的法律对“悔罪表现”并没有做具体的细化,因此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是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反思自己行为的程度等方面来作为标准,为其表现提供参考,但是对于“悔罪”的认定只能通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行为表现来判定,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能否正确作出决定对承办人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将“悔罪表现”的标准内容进行细化。

2、明确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的设置彰显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性,其目的是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种特殊的保护性处分,通过设立一个暂缓起诉的考验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矫正。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并不排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两者在适用上并不存在互斥关系,而是优先适用哪一个的关系,在适用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的制度。

一般来说,要是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改造方面而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首选。

3、适度扩大罪名范围。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来,有许多法律条文都体现了我国的刑事政策,如刑法第72条对未成年人罪犯额外加了一条特殊的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宣告缓刑。

我国在正式确立该制度之前,为了增强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立法上采取了保守的态度,将较少的案件纳入适用范围,是符合当时的立法背景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进一步扩大适用罪名范围完全符合当前改革方向。

(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体系1、完善监督审查体系。

一要设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公室。

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专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化模式,而且定期对办理未成年人件的检察官进行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门培训,提升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要设立事前听证程序。

虽然这一决定的做出有一定的程序限制,但是还不够公开透明。

因此,笔者建议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形来组织案件当事人及人民监督员、办案机关参加的公开听证会。

三要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关系人的救济途径。

一方面增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对不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权;对适用该制度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撤销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

针对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要是未被采用,建议采取引进外部监督或者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的形式,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被滥用。

2、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由单位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对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引进人民监督员监督,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以及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法学专家和人民监督员一起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说理水平,实现透明司法。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考察机制1、完善机构设置。

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联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相关的教育机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等资源,建立社会救助和教育体系,共同来完成监督帮教工作,即由检察官、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会培训机构关爱教育“五位一体”的帮教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作为监督考察的主导机构,负责整个监督过程。

2、健全考察制度。

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帮教内容,继续探索新机制,丰富帮教内容,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犯罪情节轻重程度,增加相应的帮教内容,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警示教育、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心理疏导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