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三)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义务 (4)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危及被害人及其近亲 属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5)不得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威胁证 人,不得毁灭证据、串供或采取其他妨害 诉讼的行为; (6)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第三,附加义务笼统、单一; 再次,从第四项条件而言,“按照考察机 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过于笼统,对 于按照哪个考察机关、接受何种矫治和教 育没有规定,仍需要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 进一步明确。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第二,适用条件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是适 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基础条件之一,但对于 什么情况属于悔罪表现,立法并未作进一 步解释; 其次,立法并未将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大小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不利于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效果之实现;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 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 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 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 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 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 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 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 定。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新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涉及条文为第271—273条。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其暂时不予起诉,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际运用。
这一制度的设立符合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创新,但是制度新创仍需完善。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适用条件,第二阶段为考验期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条件,两者具有递进关系。
第一阶段的适用条件为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条件为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具体而言,第一,在适用对象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为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第二,在定罪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犯罪;第三,在量刑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须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鉴于2010年两高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运动,使得量刑得到了具体的量化,为此,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通过量刑标准化的方式得到确定;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必须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可以起诉的案件;第五,在犯罪嫌疑人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悔罪表现,这主要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且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所附条件的考验,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个人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由检察院决定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起诉的一种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矫正和帮助。
目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不完善。
由于各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存在差异,导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一些地方对该制度的认识不够,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不予采信,影响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是执法不规范。
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判断不够客观、严谨,导致对未成年人过度应对,未能给予其应有的矫正和帮助,反而加重了其犯罪行为。
三是社会认知不足。
一些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误解,认为这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和放任;而事实上,这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正确认识犯罪、矫正错误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普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执行程序,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误解和偏见。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操作规范。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制定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操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和公开。
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矫正和帮助。
除了司法程序的安排外,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之问题检视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之问题检视与完善
桑志强;唐波
【期刊名称】《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6)1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为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审前转处与非犯罪化处置提供了路径,而监督考察成为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出现监督考察主体多元但缺乏专职性、附带条件缺乏科学性及针对性、国家支持力度不够及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等困境。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是基于多方社会主体参与互动的过程,附带条件的应有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到监督考察的实际效果。
因此,通过对监督考察的实践内容进行考察,理顺监督考察各方主体的职责以确保其专职性,同时设定更为专业、更具有针对性的附带条件,并在国家支持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社会支持体系以实现监督考察的核心目的,顺利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
【总页数】9页(P44-52)
【作者】桑志强;唐波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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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指在公安机关认定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认罪悔罪并答应接受法律教育等条件的前提下,经过指导、教育、矫治和监督的一种非刑事处罚程序,可视为刑罚前的一步,具体应用于何种情况?一、适用条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案件的追诉路线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在校未成年人。
(三)认罪悔罪,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四)积极参加法律教育、思想矫治和社会活动,努力改造。
(五)没有前科记录。
(六)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其他情形。
总之,未成年人必须认罪悔罪、积极向受害人赔偿损失、接受法律教育,以及未有前科记录等,才能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适用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程序如下:(一)案件审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二)附条件不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方法,同时对其提出指导、教育、矫治和监督。
(三)期满检查阶段:指定监护人、教育、指导人员等,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和检查,看其是否履行承诺。
(四)终止程序阶段:如果未成年人逾期未履行承诺,公安机关可以终止程序,展开立案侦查。
三、适用效果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如下:(一)法律效果:案件被认定未犯罪。
(二)社会效果:未成年人得到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其尊严和自主性。
(三)教育效果:进行法律教育和矫治,有助于未成年人走正常人生道路。
(四)预防效果: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改造,有积极预防作用。
总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既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其自我认识和法律素养,促进其健康成长,增强社会管控和预防效果。
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成功案例

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成功案例
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成功案例
注:为了保护当事⼈的隐私,以下⼈名与地名均为化名
⼀、案情概要:
⼩超因为交友不慎,早早的辍学,跟着⼀群“好朋友”⼀起盗窃电动车,谁料在第⼀次盗窃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豪正在⾼中在读,但是却不满⾜与现在的⽣活,遂⼼⽣⼀计,通过拉车门的⽅式盗窃没关车门的车主的财物,将盗窃来的财物挥霍⼀空,但所幸盗窃数额不⾼。
⼆、律师观点:
⼩超与⼩豪均系未成年,所幸在盗窃财物尚未达到巨额标准时就被抓获,没有形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三、辩护思路:
辩护⼈通过阅卷发现:两名当事⼈作案时均系未成年,涉及⾦额不⾼,都是⾸次犯罪,⽐较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且⼩豪情况特殊,马上就⾼三了,如果能够不起诉,也算是再给孩⼦⼀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于是辩护⼈向承办⼈提交了书⾯的建议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沟通并积极促成监护⼈对受害⼈赔偿,并获得谅解书。
四、辩护结果:
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之后认为,考虑到他们是未成年⼈,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为,获得受害⼈的谅解,情节轻微。
根据他们的社会调查报告,都没有其他不良嗜好,其家庭环境具备有效监护、帮教条件。
综合考虑,办案检察官认为⼩超与⼩豪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豪在得知⾃⼰被附条件不起诉后承诺,⼀定会努⼒学习,不辜负检察官的期望,争取在明年的⾼考中取得好成绩。
⼩超也表⽰经过这次让他明⽩了不义之财不能取,要⽤⾃⼰的汗⽔去换取劳动成果。
附条件不起诉不是案件的终点,⽽是“帮教”⼯作的起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将会定期对他们进⾏跟踪帮教。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可以适用不起诉条件,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给予的教育处罚措施,如果期限到期后未再犯罪或者达到检察机关规定的条件,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旨在教育未成年犯罪者,引导他们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潜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认真审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接下来将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部分到此结束。
1.2 背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法律认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起诉而受到法律的宽恕和矫治。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他们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改正错误。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法律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和需要特殊处理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可以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问题: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执行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2. 刑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犯罪的能力和主观故意,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判,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过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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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附加条件的完善建议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可以对未成年人 科以如下附加条件: • 1、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 2、立具结悔过书,保证自己今后不再犯罪。 • 3、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未成年被暂缓起诉人自己 有财产的应用自己财产赔偿,自身无财产的可以 允许其父母或亲属代为赔偿。 • 4、向公益机构或社区提供一定时间的服务。应该 以不影响未成年人接受学校教育为前提,一般可 以要求其利用放学后或节假日的时间履行义务。
二、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主体条件
客观条件
主观条件
排除适用
14 – 16周岁 16 -18周岁
轻罪 具备帮教条件
主观恶性不大 悔罪表现 自我控制能力
累犯、惯犯 暴力性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一)主体条件 • 1、14-16周岁:只对8种罪承担刑事责 任的主体 ,应当特别谨慎。 • 2、16-18周岁:其所犯的罪行应当是刑 法所规定的非暴力的轻罪,如盗窃、诈 骗、且犯罪情节轻微、数额较小或有自 首、立功情节的,才能适用。
•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人,对需要帮教的 未成年犯可通过设立帮教登记表、贯彻落 实考察回访原则,与帮教小组、帮教对象 的监护人经常保持联络,掌握该未成年人 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 便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 在社区可以建立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和家长 学校,由有关专家向失足未成年人的法定 代理人传递正确的教育方法。 • 教育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做好留校、复 校、就业、升学的有关安排工作。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引入
“感谢检察官对我女儿的教育挽救,最近 她的考试成绩门门都是优秀!”4月26日, 当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刘岚接 通吴某的电话,了解吴某的女儿小吴近来情 况时,吴某的话语中流露着感激和欣慰。原 来,小吴是该市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年初 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宿豫区检察院宣布附条件 不起诉,并须按照规定接受为期六个月的考 察。如今,考察期刚过了一半。
• (三)主观方面 • 1、主观恶性不大 • 从犯罪原因、动机入手,通过了解走上犯罪道路 的主观原因,深究其作案的动机和目的,进而认 定主观恶性的大小。 • 2、有明确的悔罪表现 • 具体表现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改 决心的;积极退清赃款赃物,主动赔偿被害人物 质损失的或其他立功表现。 • 3、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 • 这种控制能力越强回归社会的危险性就越小,判 断依据是未成人的一贯表现,没有前科劣迹,系 初犯、偶犯等。
• 2、从检察院来看案件比较多,办案人员 相对比较少,短期内没有条件解决的情况 下,执行考察有心无力。 • 3、监督考察手段上,考察的结果有待解 决。
四、完善建议
(一)适用前调查评估的完善建议 • 1、调查机构专门化 •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来看,未 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由专门机构负责。建 议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 作,并部署专业社会调查员开展具体调查 工作,撰写调查报告。
• B.犯罪过程中的事实状态,从犯罪的手段、 犯罪的环境、犯罪的对象、犯罪的结果等 方面考察犯罪情节的轻重。 • C.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有无防卫过当、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 胁从犯、过失犯,自首等方面来考察犯罪 情节的轻重。
• 2、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 •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能否最终实 现的核心条件之一。未成年人由于其本身 自制力较差,难以抵制不良诱惑,因此对 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不能放任不管,要 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改造。而实践中大 部分未成人并不具备帮教条件,为此,检 查机关应积极发动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 创造良好的帮教条件以达到适用不起诉的 客观要求。
• 据了解,2010年以来,宿迁市检察机关已 经对11名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 件不起诉决定,其中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10名,尚在考察期1名。4月17日,《全市检 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 出台,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制度。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特别程序入法 • 《刑事诉诉法》第271条-第273条是有关于 该特别程序的规定。 •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 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 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
• (3)成长背景,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的成长经历、受教育经历、社会生活经历, 经济状况等。 • (4)社区表现,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在校、在家的行为表现,师生、同学、近 邻的关系等。 • (5)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表现,包括是否 悔罪,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等。 • (6)未成年犯罪人考察期间的表现,包 括是否履行规定义务,精神状态是否积极、 价值观念是否改善等情况。
(二)客观条件 • 1、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 •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A.量刑上——第271条规定是适用可能判处一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 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很少,我认为适用于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单处 罚金的刑罚更为合适。 • 不仅包括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 件,也包括法定最低刑虽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基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可能因此判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 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重点难点在于建立一 个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附加有针对 性的、合理有效的考验条件,对被不起诉 人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当前检察机关应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刑诉法既定框架内, 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为全面对接刑诉法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正式施行做好充 分准备。
对于通过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特别 程序的争论
内容框架
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概述
适用条件 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解决的问题
完善建议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一)内涵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 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点, 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综合考虑后,对犯 罪应当起诉的未成年轻微刑事犯罪分子作出 暂时不起诉的处分,同时规定一定期限的考 验期或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视其表现再决 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 有些检察院在实践中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 前的调查评估这一点有所考虑,但无法把 握调查评估的具体内容,因而大多选择了 放弃,从而较为草率的对犯有罪行的未成 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种情况下 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不仅没有得到 良好的效果,反而为一些不具备适用条件 的人打开方便之门,帮助其逃脱法律惩罚。
• 谢谢
• 支持者:有着理论基础(如起诉便宜主义,刑罚 目的)、司法实践基础、政策基础(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较高的价值 (诉讼经济价值,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 反对者:“最大困惑是办案时限,附条件不起诉 需要更长的等待世家且需要投入精力做细致的帮 教工作。”还有一部分来自审批机构,担心大范 围的推广附条件不起诉会使得相当一部分构成了 犯罪的案件,不交付法院,这样侵犯了法院的审 判权、定罪权,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 3、设定考察期,附加一定的条件和义务 是该制度的最显著的特点。 • 4、结果具有非确定性。附条件不起诉案 件最终是起诉还是不起诉取决于条件是否 成就。
(三)辨析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 不起诉是我国三种不起诉情形。其中涉 及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只有酌定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相比: • 相同点: • 1、案件本身均符合起诉条件 • 2、二者都可能引发不起诉的后果。
• (二)对所附条件难以把握 • 一般应附加哪些条件,目前无统一标准, 实践中亦难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情 况在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情况不容乐观, 因为地广人稀,很多父母外出打工,留守 人不容易管理。
• (三)尚无健全的考察帮教机制 • 如何对不起诉未成年人情形进行切实有效 的考察,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 1、考察对象情节性大。如何对流动考察对 象执行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是一个新 问题。同时对不起诉未成年人在离开或者 迁居后是继续由原机关考察还是委托考察 没有明确的规定。
• • • •
(四)排除适用情形 1、累犯、惯犯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 的暴力犯罪 • 对于第271条将适用限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我认为犯罪过 窄,采用排除适用的规定更)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不足 • 未成年人的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作为考 量的标准,是需要经过走访调查与法律价 值评估的,调查评估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等情况 的调查以此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 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非对所有达到程 序适用标准的未成年人都无条件适用 • 但新刑诉法对此却没有做出规定。
• 从立法目的上来讲,该制度的落脚点应 该在不起诉上,即制度的正常逻辑结果 就是对符合条件的的犯罪嫌疑人不再起 诉。也有学者将该制度成为暂缓起诉、 “暂缓不起诉”、“缓起诉”等。
(二)特征
• 1、主体的专属性。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只能由检察机关做出。 •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附条件不起诉只 能适用于轻罪。同时还要考虑“犯罪时之 动机目的、犯罪时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 段、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犯罪行为人 之品行、犯罪后之态度等。”只有犯罪的 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均符合特定要求方可 适用。
• (三)建立考察帮教机制 • 考察帮教措施的落实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决定后,如何解决其 复学、就业、考察安置场所等具体帮教措施落实 的问题,即解决在哪里考察、如何考察、谁来考察 的问题。 • 1、指定专门的帮教人员 • 检察机关不应成为帮教的主体。 帮教主体应定位 于家庭、当地妇联、共青团以及社区机构。 • 2、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 • 明确政府、司法机关、社区、家庭、学校在帮教 中的职责,严格完善帮教程序,不至于使未成年 人被不起诉后脱管、漏管。如政府要制定倾斜性 政策,多方关心,做好职业培训、安置就业的工 作。
• 不同点: • 1、附条件不起诉设有特定的条件,而 酌定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 决定,没有考验期和履行条件义务限制。 • 2、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被不起诉未成年人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 要视其在考验期内表现而定,酌定不起 诉决定具有确定性,不起诉决定一旦公 布,则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