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doc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粤府办[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我省消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消防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
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紧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一)按规定设置消防站(队)。
各地要按照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有关城市建成区每7平方公里建立1个消防站的规定,完成城市消防站建设任务,尽快补齐“旧账”,今后不再欠“新账”。
现有城区建设城市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可设立消防执勤分队。
城市消防站、消防执勤分队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二级普通消防站每队30人和每队15人的标准配备执勤人员,现役消防队员不足的应根据任务需要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
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规定,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要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
(二)充实消防文员队伍。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第二章分类和选址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5辆以上;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3-4辆;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2辆;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三章建设项目和建筑标准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专职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应预留1个备用车位、通信室、值班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器材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会议室、灭火救援资料室、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组成;训练塔:一类、二类消防队必须建造,三类消防队为选建;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等组成;消防队的装备是指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通信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营房总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消防队:2300平方米以上;二类消防队:800平方米以上;三类消防队:350平方米以上;第九条专职消防队营区应由营房和训练场地组成;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1确定;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表1营房其它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可参见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训练场地应设置体能、技能训练设施,周围视情进行绿化;第十条专职消防队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符合抗震要求;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办公设施和库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2套、电脑1台、档案柜1组、电话机1部等常用办公设施;二、通信室必须配备基地台1部、接警电话电脑1部、办公桌椅1套;三、学习室应按人数配备桌椅;四、集体宿舍中每人应配备床、床头柜及贮藏柜;配备统一的被褥、床单、竹凉席、枕头等床上物品;床上物品、床头柜和贮藏柜等物品必须摆放统一、整齐有序;五、车库内应划出车辆停车线并设置战斗服放置架,战斗服叠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六、器材库内装备摆放必须整齐有序,符合库室摆放要求;第四章人员配备标准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品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四十岁以下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按照管理干部、指挥员队长、指导员、班组长、战斗员和防火员等岗位配备人员;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标准:配备1辆消防车的执勤人员不得少于9人;配备2辆消防车执勤人员可按所配消防车每辆8人确定;配备3辆及以上消防车的执勤人员可按所配消防车每辆7人确定;轻便吉普消防车执勤人员不得少于5人;特种消防车的执勤人员按车型配备;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长、战斗员、驾驶员、通信员和接警员等组成;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第五章装备和标识标准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置按表2的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消防车辆配置表表2二、专职消防队配备的常用消防车类型,应符合表3的规定;各类专职消防队常用消防车辆类型配备标准辆表表3三、专职消防队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规定;专职消防队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表4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必须配备1台能与市消防局消防指挥中心联通的无线电台和2只以上内部联系的手持电台;有条件的单位每辆执勤消防车应当配备1台能同所属的公安消防中队联通的无线电台;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机动消防泵、移动泡沫炮、泡沫液桶、空气泡沫枪的配备基本标准应符合表5要求;专职消防队机动消防泵、移动泡沫炮等配备基本标准表表5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基本标准按照附件一的要求执行;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破拆救援器材基本标准按照附件二的要求执行;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梯子、接头、水枪、水带、分水器材配备基本标准按照附件三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灭火器材不同车型配备标准按照附件四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营门、消防车、战斗员头盔、战斗服装标识标准按照附件五的要求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标准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其它形式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表2、专职消防队破拆救援器材配备表3、专职消防队梯子、接头、水枪、水带、分水器材配备表4、轻便泵浦消防车配备标准、中型水罐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重型水罐车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中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重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高中低压泵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5、专职消防队营门、消防车、战斗员头盔、战斗服装标识标准附件一: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表附件二:专职消防队破拆救援器材配备表附件三:专职消防队梯子、接头、水枪、水带、分水器材配备表附件四:轻便泵浦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中型水罐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重型水罐车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中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重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高、中、低压泵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附件五:专职消防队营门、消防车、战斗员头盔、战斗服装标识标准一、专职消防队应在营门悬挂单位名称标牌,番号按序号排列;企事业单位专职队名称标牌内容为“××××单位名称专职消防队”,名称标牌长200厘米,宽30厘米,均为白底黑字,标准宋体,纵向悬挂,面朝大门;二、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驾驶室的两侧车门应标有“××单位名”和“专职队—车辆序号”字样;“××专职”名称标识黄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9厘米,宽厘米用半圆弧形排列于车门居中位置;半圆弧形型字样下标“专职队—车辆序号”字样黄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厘米,宽厘米;如虹桥机场专职消防队甲车字样为:两侧车门居中位置半弧形标“虹桥机场”字样,半圆弧型字样下标“专职队-01”字样;字体较多的按比例适当调整,应做到美观;三、专职消防队员战斗服指挥服达到国家统一标准,正面左前胸和后背、战斗裤右后侧、战斗头盔两侧应标有区别于公安消防队的“专职队”字样;一战斗服指挥服后方印“专职消防队”字样;白色特黑字体仿宋字体、加粗,反光质材,字高厘米,宽7厘米;如威海港专职消防队:战斗服指挥服后背上方应印“专职消防队”字样二战斗服指挥前左胸和战斗裤右后侧印单位名加编号字样;白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3厘米,宽厘米;如威海港专职消防队:战斗服指挥服前左胸和战斗裤右后侧印“威海港01”字样三战斗头盔两侧印“××单位”字样;白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3厘米,宽厘米;如威海港专职消防队:战斗头盔两侧印“威海港”字样;。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类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广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取得证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娱乐场所主要指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网吧、影剧院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娱乐场所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娱乐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职责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娱乐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规定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规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特殊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农村等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专职消防员构成的队伍,主要负责日常消防执勤、灭火救援等工作。
第五条义务消防队是指由群众自愿报名组成的队伍,主要负责火灾防控宣传、火灾预警、初期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对外可以称为“XX某地专职/义务消防队”。
第七条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建立、重组、撤销等事项,应当按照消防法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申请、备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均应设立队长、副队长和组员。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取得消防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常识和技能,并取得消防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的队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常识和组织能力,并参加过消防培训。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的组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常识,通过消防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火灾扑救、灾害事故救援、火灾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宣传火灾防控知识、组织火灾演练、监督火灾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队长有权安排队员的工作任务,并对消防工作的完成负责。
第十七条义务消防队队长有权组织队员参加火灾防控宣传、火灾演练等活动,并对消防工作的推行负责。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救援等任务的实施。
第十九条义务消防队应当按照防灭火安全工作的需要,定期开展火灾防控宣传、火灾演练等活动。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有义务定期进行灭火器械、消防器材等装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设备完好。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粤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则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四章职责任务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
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
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所属乡镇、街道,下同)和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
广东省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广东省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广东省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规定》

《广东省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规定》(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工作,更好地发挥两支队伍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我省消防队伍处置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把与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全年工作安排,切实加强对联勤联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要按照“练为战”的指导思想,纳入统一的执勤、训练、作战体系,建成协调高效的战斗整体,在灭火救援战斗中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应坚持“同研究、同部署、同训练、同作战、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的原则,通过开展联合执勤、训练和作战,强化协调配合,不断提高灭火救援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要根据执勤、训练和作战的需要,建立健全联勤联训协作机制,达到训练科学有效、通讯网络统一、调度指挥有序、作战配合协调。
第六条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的主要内容:(一)制定辖区主要灾害事故、重点单位、重大勤务保卫联合处置预案,并组织实地演练;(二)联合开展“六熟悉”训练、各类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战斗训练、操场合成项目训练、临时设定火场实地演练;(三)联合参与二级以上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事故处置;(四)依托“三台合一”接处警平台,建立统一的调度指挥通信网络;(五)规范联合作战的组织指挥程序,实行统一指挥、逐级指挥;(六)开展联合作战后的火场清理和总结战评等工作;(七)其他需要纳入联勤联训的工作。
第七条公安消防队在联勤联训工作中主要担负的任务:(一)研究制定年度联勤联训方案,科学规划全年与辖区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工作;(二)定期组织和指导专职消防队开展联合执勤、训练和灭火演练;定期对联勤联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并根据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奖惩;(三)以“三台合一”接处警平台为依托,建立统一的调度指挥通信网络,规范接处警程序,科学调派参战力量;(四)联合作战时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做到组织指挥科学、灭火救援高效、通信调度畅通;(五)战斗结束后组织火场清理和总结战评等工作。
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管理规范

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管理规范是指为确保专职消防队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运行和管理,从而提升其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消防队组织管理、消防队员素质要求、消防车辆设备管理、消防队培训及演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专职消防队的正规化建设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
1. 政策法规专职消防队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组建和管理。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专职消防队在组建时必须遵循消防队编制、设立和组织的有关规定,明确人员配置、任务分工以及工作职责等。
2. 消防队组织管理(1)组织架构:专职消防队应具备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消防队长及副队长、中队长等职责。
例如,消防队长负责全队的一切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中队长负责指挥所属中队的日常工作。
(2)跨部门协作:专职消防队应与公安、安监、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形成消防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情况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3)值班制度:建立健全消防队员轮值制度,保证24小时随时待命,并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
3. 消防队员素质要求(1)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消防队员应具备消防技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如灭火、抢险、救援等。
并且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由于消防工作的特殊性,队员应具备较高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如耐力、敏捷性和抗压能力等。
(3)工作纪律和卫生习惯:队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服从指挥,严守保密,同时也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职业道德。
4. 消防车辆设备管理(1)消防车辆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和辖区特点,合理配置各类消防车辆,确保不同灾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例如,根据地形和环境因素,消防队应配置足够数量和不同型号的消防车辆,如救援车、泡沫车等。
(2)设备维护保养:消防队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消防队培训及演练(1)培训计划和课程:消防队应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消防相关课程,如灭火救援技术、心理辅导、应急演练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
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
(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街道办事处;
(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辖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的定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
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报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由组建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
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实施工作指导。
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招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并报当地县级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由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任命,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队长应当经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培训,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地级以上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训练检查考核制度,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队规章制度,听从命令,服从管理。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消防常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对辖区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的原则,迅速出动,及时救人和疏散物资,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挥。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车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辆(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队为扑救辖区外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消防器材装备费用,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专职消防
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员参照公安消防队队员休假制度,每年应当安排二十天的假期,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各种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照规定手续申报革命烈士。
第三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