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116号文件5年递延纳税政策(20170124) (1)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得税递延纳税有什么要求

所得税递延纳税有什么要求

所得税递延纳税有什么要求所得税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

递延纳税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人提供了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规划资金和发展业务。

那么,所得税递延纳税有什么要求呢?首先,要明确符合递延纳税的政策适用范围。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递延纳税的政策适用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常见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重组、股权激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领域。

以企业重组为例,若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重组,比如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并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等,那么就有可能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在股权激励方面,如果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相关的交易和事项应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

这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税务机关在审核递延纳税申请时,会重点关注交易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商业价值,是否仅仅是为了规避纳税义务而进行的形式上的操作。

如果被认定为缺乏合理商业目的,那么就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的待遇。

再者,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申报。

这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实申报递延纳税的情况。

备案和申报的资料通常需要能够证明交易或事项符合递延纳税的条件,如相关的合同、协议、评估报告、董事会决议等。

同时,在递延纳税期间,纳税人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比如,要保存好与递延纳税相关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全解析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全解析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全解析政策依据过去十年,外资对华直接投资强有力的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增长。

可以预计境外投资者利用其在华存量投资所产生的经营利润进行对华再投资的趋势还将延续。

为了确保外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持续促进作用,并且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营造更好的税收环境,鼓励外商持续并扩大在华投资;同时也为了应对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为了吸引外资所出台的税收优惠。

我国相继出台了3个文件:1、国务院于2017年8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

39号文提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2017年12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88号文件旨在通过对境外投资者在华经营利润延迟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方式来加强吸引境外投资者,使其保持持续的对华投资(再投资)意愿,目的是留住外商投资的存量资金,抑制资金外流。

3、2018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88号文的操作性指导文件《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政策规定详细解读1.递延缴税的优惠政策8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这条规定即政策的主旨。

我们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 大中小]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

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

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

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

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这三项小型微利企业的关键判断信息。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还有递延所得税政策执行

(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还有递延所得税政策执行

(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还有递延所得税政策执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怎么备案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事项描述(申请条件)】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5.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文件名
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生效时间
2017年5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22号
摘要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

企业税收递延政策解读支持企业扩大再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企业税收递延政策解读支持企业扩大再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企业税收递延政策解读支持企业扩大再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企业税收递延政策是一项旨在支持企业扩大再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对该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企业和经济发展的意义。

一、什么是企业税收递延政策企业税收递延政策是指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将应纳税收递延至以后年度缴纳的政策。

在该政策的支持下,企业可以将应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款项延后缴纳,从而使企业在经济压力较大时得到一定的减轻。

二、企业税收递延政策的实施条件企业要享受税收递延的待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符合法定的注册条件,并在国家税务局登记备案。

其次,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并能够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等。

最后,企业的再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如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企业税收递延政策对企业的意义1. 提升资金流动性:企业在享受税收递延政策的同时,可以将原本应缴的税款用于资金的流动,从而增加企业的资金周转能力。

这使得企业能够更灵活地运用资金,开展更多的再投资和扩大生产。

2. 助推企业再投资:通过税收递延政策,企业可以将所得税款推迟缴纳,减轻了当前的财务压力,为企业的再投资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企业可以将省下的资金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 促进经济增长:企业税收递延政策不仅对企业有利,也对整个经济增长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给予企业更多的资金和灵活性,政府鼓励了企业扩大再投资,进而推动了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的增长。

大规模的再投资使得企业增加了生产能力,提高了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而促进了整个经济的发展。

四、企业税收递延政策的展望企业税收递延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财税政策,对于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该政策有望进一步完善和扩大适用范围,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同时,也需要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合理、规范地使用企业税收递延政策的待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居民企业对 外投资,被投资企 业也必须是居民企 业; 如果对非居民投 资,符合59号文件 条件的,可以适用 59号文件第七条“10 年递延政策”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逐年调整政策符合实际)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 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比较优惠)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 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 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 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 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 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 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 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这是针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规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以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际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此项政策的滥用。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公告 要求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自投资协议生效后最长12个月内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 让收入的实现。(反避税措施) 四、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由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116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 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相关规定,公告允许企业选择其 中一项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五、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申报? 为加强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告为纳税人设计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 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主要内容是被投资企业情况、非货币性资产情况、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基本信息、 递延纳税差异调整额和结转额等。此表由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旨在确认每年递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奠定基 础。同时,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 “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 另外,企业还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包括股权投资合同或 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 况说明和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
第一步:A公司投资 时,递延5年纳税; 而被投资企业M公司 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 税基础。 第二步:M公司立即 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给B公司,没有确认 所得;
转让资产可以避 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 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 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 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一)视同销售模式 (二)财税[2014]116 号5年递延模式 (三)财税[2004]109 号文件划转资产模式 (四)59号文件“资 产收购”、“股权收 购”模式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 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1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 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 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 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 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 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 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 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 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 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 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件”)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为 明确具体征管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对企业类型有何要求? 根据1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 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 适用上述政策。 二、如何理解116号文件第一条所称的“不超过5年期限”? 根据1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 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指的“不超过5年期限”,是指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 期间。首先要求5年的递延纳税期间要连续、中间不能中断;其次明确“年”指的是纳税年度。 三、关联企业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1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 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