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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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法重点知识讲解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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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条约的概念与特征一,条约的概念: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照国际法所缔结的据此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不论其记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之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二)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三)条约在内容上必须意图为缔约各方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四)条约是缔约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第二节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种类(一)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二)按缔约双方的数目:双边、多边(三)按条约的性质:造法性条约——意在为整个社会创立一套普遍遵守的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仅就某一具体事项规定当事方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条约二,条约的名称(一)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到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是经过国家所批准的(二)宪章、规约、盟约:通常用于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三)公约:通常用于由国际组织主持制定或者通过国际会议制定的普遍性的多边条约(四)协定:通常用于政府间或者就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达成的行政或者技术性协议,一般不需要批准(五)协定书:通常用做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者改变主条约的规定(六)换文:通常是指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七)宣言:(1)两国或者数国政府举行会议后,就重大问题发表的政策性声明(2)两国或者数国不仅就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发表声明,而且在宣言中规定了某种权利和义务(八)联合公报、联合声明:通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代表举行会谈后所发表的正式文件(九)谅解备忘录:一种非正式的称谓,多数情况下用于国家质检缔结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有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条约,用来明确技术事项或者具体事项的一些规则第三节条约的历史发展一、古代条约二、近代条约三、现代条约第四节条约法及其编纂一、概述:条约法是规范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条约活动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法的分支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条约法的编纂三、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四、新的发展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继承方面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有关条约法的主要工作第二章条约的缔结与生效第一节缔约能力一、缔约能力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国际法知识点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

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课本第二节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强行法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

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七章 条约法5.7 第七章条约法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七章 条约法5.7 第七章条约法
力期 ①双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
主要有四种情况:a、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b、自批准之日起生 效;c、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 效;d、自条约规定的某个特定 日期作为生效日。
1、条约的生效
(2)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 ②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包
4、互换批准书。即缔约双方互 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 约的证明文件,从而使该条约产 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 上签字的国家在开放性的多 边条约签署之后参加该条约 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也是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 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约束的一 种法律行为。非签字国对生 效的或尚未生效的条约都可 以用加入的方式参加。
3、条约的有效期
(2)有期限的条约 通常都订明条约效力持续的年
限或失效的日期。
三、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二)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条约生效后,有关缔约方就应遵守 条约的规定。即国际法上存在一项 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无 论是国际法理论还是国际实践,都 确定了这项原则并强调其重要意义。 但是条约必须遵守不是绝对的,该 原则仅适用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 结的符合国际法的条约,对于那些 非法的不平等条约,就不应予以遵 守。
二、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一般来说,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
谈判、签字、批准和互换批准书。 1、谈判。即缔约各方为了就条
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 的交涉过程。 2、签字。即表示缔约国同意承 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二)缔约程序
3、批准。即缔约国的权力机关 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 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 务的行为。
四、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概念

国际法第九章 条约法 (1)

国际法第九章 条约法 (1)
• 谈判一旦完成,参加起草该条约的国家就可以通过议定条 约约文来表示它们对其形式和内容的同意。一般情况下, 议定条约约文并不等于受条约的约束。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 (二)签署(signature) • “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是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国家,
不论该条约是否已经生效;“当事国”是指同意受条约拘 束及条约对其有效的国家。 •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条约在 正式签署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initialing)。草签 只是表示各方谈判代表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不代表该国因 此受条约约束。 • 条约签署采取轮换制。
目的与宗旨相符合,否则,就是不可容许的,这就是所谓 “相合性”标准。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acceptance and objection to reservations) • 第一,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
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 第二,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范围
• 保留为条约所禁止。有一些条约,特别是有关人权和作为 “一揽子交易”的结果而产生的条约,如1982年《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和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明确规定 保留是不予准许的。
• 条约规定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 • 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合。任何保留都必须与条约的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 (三) 提出和撤回保留的程序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除非条约另有约
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 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 •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送致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 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十二章国际条约法上课用的

第十二章国际条约法上课用的

1.国家 1.国家 完全独立,享有完整主权的国家, 完全独立,享有完整主权的国家, 主权受到限制的国家, 主权受到限制的国家,如被托管或被保护的国家 2.联邦国家内部的州 2.联邦国家内部的州——由该国的宪法规定 由该国的宪法规定 3.一国内部的某个地区 如中国的港、 一国内部的某个地区, 3.一国内部的某个地区,如中国的港、澳、台——获 获
是国际条约的新动向 条约创设了客观制度 条约的内容属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
五、条约的无效
(一)无缔约权—— 缔约代表行使缔约权的行为
与被代表的国家国内基本法明显存在严重的 抵触 ——对作为缔结条约的基础的客观事实 (二)错误 ——对作为缔结条约的基础的客观事实 存在认识上的错误, 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但隆端寺案不属于该情况
第十二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 相互间权利、 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条约法的编纂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我国1997年提交加入书,同年 月对我国生效 年提交加入书, 我国 年提交加入书 同年10月对我国生效 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 年 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第二、关于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问题, 第二、关于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问题,《维也纳 条约法公约》 36条规定 条规定, 条约法公约》第36条规定,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通过 条约给予第三国以权利,而该第三国表示同意, 条约给予第三国以权利,而该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 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 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条约另有规定的不在此 ),第三国即可享有这一权利 第三国即可享有这一权利。 限),第三国即可享有这一权利。 如,最惠国待遇条款 第三、 第三、条约对国际习惯法进行编纂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8条规定 条规定,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8条规定,如果条约 的内容已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制度, 的内容已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制度,对 第三国具有约束力,第三国对于条约的这部分内容, 第三国具有约束力,第三国对于条约的这部分内容,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特殊情况,见书308 308页 未作规定, 特殊情况,见书308页,这两种情况《条约法公约》未作规定,

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

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

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一章的重点在于条约的保留、条约的解释、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适用、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修正。

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概念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和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有关条约的国际公约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二)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一)具有缔约能力(国际法主体)和缔约权(内部规则确定)1、缔约能力——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完整、全面的缔约能力。

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

2、缔约权——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3、全权证书——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谈判缔约的,必须具备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仅包括正职),在议定约文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4、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1)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2)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注意:(1)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2)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根据(二)自由同意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的情形:1、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件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㈡分类:1.经过缔约国的协议而终止条约 2.非经缔约国同意终止条约
㈢条约的暂停施行原因 1.条约本身的规定 2.缔约各方另作协议 3.一方先行重大违约 4.战争的发生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与签订
一、条约的解释
是指因对约文内容的内容不同,而影响到条约的具体适用 时,对条约的条款含义所作的阐明。 ㈠ 条约的解释者 由缔约国进行解释 由国际组织进行解释 由国际仲裁机关或国际司法机关进行解释 ㈡ 条约解释的规则 1.根据真实性原则来解释 2.根据合理性原则来解释 3.根据合理性原则来解释 4.根据有效性原则来解释
四、中国与条约法
我国适用条约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
法予以实施 3.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缔约能力是否具备、意思表示是否自由以及是否 符合强行法。
形式有效要件:是指遵守缔结条约的程序规则 ㈠ 谈判与议定 谈判:是缔约双方就条约的名称和内容进行磋商,直至形成条约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1.条约的效力:是指条约对缔约国的约束力,生效后按条约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
条约只能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未经第三国同意对该国 不产生权利与义务。
四、条约效力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㈠条约的终止:是指已生效的条约,由于发生了国际法所规 定的某些情况而失去效力。 条约的无效:因缺乏合法成立的基本条件从一开始就不具 有效力
科技类条约、军事类条约等 ㈡ 名称 1.条约 2.公约 3.协定 4.专约 5.议定书 6.最后议定书 7.盟约、宪章、规约 8.换文
㈢ 格式:①约名②约首③约文④约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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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

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课本
第二节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强行法
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

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

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越权缔约,除非事先已将该
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缔约无效的根据。

3.中国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负责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二、缔约程序
通常,缔约程序包括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和登记等程序。

1.各国有缔约自由
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即使参与了条约的谈判,但并无在条约文本签字的义务,即使在条约文本上签字,也没有批准条约的义务
(一)谈判
2.全权证书,在谈判阶段,谈判代表常常需要出示全权证书,就类似于我们民法上所说的授权委托书。

三类主体可以豁免出示全权证书:
(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均须为正职);如副总统、副总理、副部长等不能豁免。

(2)一国驻外使馆馆长代表本国议定与驻在国的双边条约;
(3)一国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常驻代表,代表本国议定相关国际条约。

(二)签署
407页结合课件
认证,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

方式有: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实践中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主要有:签署、批准、加入、接受或赞同。

所以,签署一项条约并不意味着该条约对签署国生效。

特别提示:签署作为一种使条约对本国生效的方法,必须在条约规定的开放签署的期限内进行,具有时间性;而加入则没有期限的限制,在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均可加入。

保留
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409页
提出时间:保留国的保留要求必须在加入或接受或批准一项条约之前提出,至于该条约本身在提出保留时是否生效并不重要。

保留的接受: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对于保留,其他缔约国有权同意或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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