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合同的签订地如何确定
传真合同模版

传真合同模版传真合同模板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签订日期] 签订:甲方(发送方):[甲方全称][甲方地址][甲方联系电话][甲方传真号码]乙方(接收方):[乙方全称][乙方地址][乙方联系电话][乙方传真号码]鉴于甲方希望与乙方进行业务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1. 合同目的甲方同意通过传真方式向乙方发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以下简称“文件”):[详细描述文件类型、数量及相关内容]2. 传真服务甲方将使用 [传真服务提供商名称] 提供的传真服务发送上述文件。
乙方应确保其传真机处于可接收状态,并在接收到文件后及时通知甲3. 文件确认乙方在接收到文件后,应在 [具体时间,例如:24小时内]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确认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对通过传真发送的所有文件内容保密,并不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 合同变更和终止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本合同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终止。
6.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 [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 [甲方或乙方所在地] 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签字][日期]乙方代表(签字):[签字](注:以上传真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进行调整和完善。
)。
合同的传真和电子文件

合同的传真和电子文件一、背景根据双方的互惠互利原则以及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甲方(以下简称“传真方”)和乙方(以下简称“收件方”)达成以下协议,就合同的传真和电子文件的有效性问题进行约定。
二、传真合同的效力1. 传真合同是指双方通过传真机或电子传真设备向对方发送并接收文件形式的合同。
传真合同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双方同意根据传真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在传真合同的签署过程中,传真方应当保证传真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合同文本的传真页上手写签名。
3. 收件方应当及时审核传真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接收后的合理时间内书面确认接受传真合同的内容。
4. 若传真文件与原件不完全一致,收件方应当与传真方协商解决差异,并双方就解决方式达成一致。
三、电子文件合同的效力1. 电子文件合同是指双方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并接收合同,采用电子签名等电子认证方法确认合同有效的方式。
2. 当电子文件合同中包含电子签名时,双方确认电子签名即为书面签名,并具有合法效力。
3. 收件方应当确保将电子文件合同的接收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传真方,并确认电子文件合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若电子文件合同的内容与传真文件或原件存在差异,收件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传真方,并协商解决差异。
四、其他约定1. 传真和电子文件合同的传输过程中,如出现技术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文件丢失或损坏,双方应通过其他有效途径重新传输或确认合同内容。
2. 如果涉及到争议或纠纷解决的相关问题,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若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相关法律管辖机构解决。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各项内容之后,双方代表各自机构签署本协议,以示共同遵守。
传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收件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合同传真签订

合同传真签订
在现代社会,合同签订是商业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传真
已经成为了一种快捷、便捷的合同签订方式。
合同传真签订不仅可以节省时间,还可以减少纸张的使用,有利于环保。
合同传真签订的过程非常简单,只需要将合同扫描成电子文件,然后通过传真
机发送给对方即可。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了快递的时间和费用,还可以确保合同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传真机会将合同文件以纸质形式传输给对方,对方收到后可以直接打印出来,签字盖章后再传真回来,完成整个签订过程。
在合同传真签订中,双方可以通过传真机传输合同文件,同时也可以通过电子
邮件发送合同的扫描件,以备对方确认。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加快合同签订的速度,还可以避免了合同文件的遗失和篡改。
在传真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可以保留合同的原件,以备将来查证和备案。
这样不仅可以加强双方的信任,还可以为合同的执行提供有力的证据。
总的来说,合同传真签订是一种快捷、便捷、安全的合同签订方式。
它不仅可
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还可以提高合同签订的效率和准确性。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合同传真签订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签订方式,为商业合作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号蓝海诈骗案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第6号]蓝海诈骗案——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蓝海,男,37岁,原系四川省绵阳市金属材料物业公司经理。
因涉嫌诈骗罪,1996年2月9日被逮捕。
1996年11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蓝海构成诈骗罪,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5年7月,湖南省轻工业物品进出口公司国龙公司(以下简称国龙公司)与外商签订出口硅铁660吨的合同。
在组织货源时,国龙公司向本省娄底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冶金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娄底冶化公司)求购硅铁。
娄底冶化公司经他人介绍与四川省绵阳市金属材料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物业公司)经理蓝海取得了联系。
蓝海谎称其公司有360吨硅铁的现货可供应,娄底冶化公司要求蓝海将货物商检证传真到娄底。
收到商检证传真后,娄底冶化公司发现不是蓝海所在公司的货物商检证,而是绵阳市外贸五金机械化工公司出售报验的,即对蓝海提出质询。
被告人蓝海又谎称,该商检货物是在绵阳市外贸五金机械化工公司报验后自己购买的,并称来款就可提货。
据此,娄底冶化公司于同年8月2日用传真方式与蓝海所在公司签订了360吨硅铁的购销合同, 38约定每吨单价5100元,交货地点为上海何家湾火车站。
同年8月9日,国龙公司业务员程伟政携货款137.7万元与娄底冶化公司业务员周明辉一起到四川省绵阳市,找到被告人蓝海要求看货。
蓝海将程、周带至绵阳市金江公司等三家公司存放硅铁的绵阳市外贸综合仓库进行所谓的看货,谎称所看货物是他公司的,从而骗取程、周的信任。
当天,娄底冶化公司周明辉见蓝海有货,就代表本公司与蓝海的四川物业公司签订了660吨硅铁的购销合同(该合同娄底冶化公司未盖章)。
被告人蓝海为进一步骗取程、周的信任,向二人出示了其伪造的“四川绵阳五矿公司收蓝海预付款100万元”的收款收据,同时将其办理的两个车皮的铁路运输计划伪造成六个车皮。
在蓝海的种种手段欺骗下,程、周两人信以为真,分别于同年8月9日、8月18日、8月22日将货款共计137.7万元汇到被告人蓝海公司的帐上。
传真件有效合同范本

传真件有效合同范本甲方(传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传真件的有效性及其法律效力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传真件的定义传真件是指通过传真机发送的书面文件,其内容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传真件的有效性1. 甲方通过传真机向乙方发送的传真件,乙方在收到传真件后,应当在____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收到。
2. 乙方确认收到的传真件,视为双方对传真件内容的一致认可,传真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传真件的法律效力1. 传真件一经双方确认,即视为双方对传真件内容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适用于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传真件的保管与使用1. 双方应当妥善保管各自的传真件,不得泄露、遗失或损坏。
2. 传真件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第五条传真件的变更与解除1. 双方对传真件内容的变更,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确认。
2. 传真件的解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六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关于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合同履⾏地的理解与适⽤在民事诉讼法中,司法解释对于合同履⾏地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为⼤家了解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的理解与适⽤,下⾯店铺编辑为您介绍这⽅⾯的内容,在⽂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给您提供参考,也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提供帮助。
关于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合同履⾏地的理解与适⽤《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关于“合同履⾏地”的确定规则,概括地说是:有约定依约定,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即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也有意见认为没有约定按法定,理由是:⾸先,本处的“法定”,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某类有名合同的履⾏地的具体规定,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建设施⼯合同纠纷以施⼯⾏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怎么确定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怎么确定我国法律考虑到不同的案件类型、案件发生地等因素,对纠纷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那么,在法律上,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是怎么确定的呢?法定管辖是针对当事人就管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的,这也就是说由谁管辖也是可以事先约定的。
那当事人应该如何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怎么确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队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支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6、补偿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如何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于2009年2⽉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4⽉24⽇公布,2009年5⽉13⽇起施⾏,如下为《合同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欢迎阅读!《合同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录 ⼀、合同的订⽴ ⼆、合同的效⼒ 三、合同的履⾏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 ⼀、合同的订⽴ 第⼀条当事⼈对合同是否成⽴存在争议,⼈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般应当认定合同成⽴。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达不成协议的,⼈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第六⼗⼆条、第⼀百⼆⼗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合同条款根据其对合同成⽴影响⼒的⼤⼩可以分为必备条款和⾮必备条款,合同⽋缺了必备条款,会影响合同的成⽴,⽽当合同⽋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当事⼈可以就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般包括如下条款:(1)当事⼈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期限、地点和⽅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法。
“解释⼆”明确合同成⽴的三⼤必备条款,即当事⼈的名称或姓名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只要合同具备了前述三⼤条款,原则上即为成⽴,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合同⽋缺⾮必备条款(即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应按如下规则予以补充: (1)由当事⼈协议补充,这是填补合同漏洞的⾸选,凸显当事⼈的意思⾃治; (2)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根据前两项规则仍不能确定合同条款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法律推定原则处理,即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合同签订地点及方式
合同签订地点及方式合同签订地点及方式协议书协议书编号: [协议书编号]甲方:姓名/公司名称: [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 [甲方地址]联系电话: [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姓名/公司名称: [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 [乙方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与乙方就合同签订地点及方式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的地点及方式,确保双方的协作与合作更加顺畅和高效。
第二条合同签订地点1. 甲方与乙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点]。
具体地址为:[合同签订地点地址]。
2. 甲方与乙方均同意,在必要时可以协商并变更合同签订地点,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的明确同意。
第三条合同签订方式1. 甲方与乙方约定,合同的签订方式为:[合同签订方式]。
2. 合同签订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签署、电子签署、传真签署等。
具体的签署方式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协商确定。
3. 无论采用何种签署方式,双方同意以签署后获得的合同正本作为履行依据,并承认该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风险和责任1. 甲方与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地点和方式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2. 若因合同签订地点和方式出现的不可抗力、技术故障、传输错误等原因,导致合同签署或交付产生延误、遗失、损失的,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解决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双方应加以保密,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相关争议给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
第七条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签订地点及方式确定后的期限。
合同签订地点与份数
合同签订地点与份数合同签订地点与份数协议书甲方:(甲方名称)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签订地点与份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制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同签订地点1.甲方与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所述的合同中,合同签订地点将为:(填写具体地点)。
双方同意在该地点正式签署合同,并视为合同生效的地点。
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若需变更合同签订地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改变合同的签订地点。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若需变更合同签订地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改变合同的签订地点。
二、合同份数1.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同意,在签订合同时,每份合同的份数为:(填写具体份数)。
2.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份数制作合同文本,并确保每一份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3.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有签署的合同文本,并按照约定的份数交付给乙方,在交付时应确保合同文本的完好无损。
4.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有签署的合同文本,并按照约定的份数交付给甲方,在交付时应确保合同文本的完好无损。
三、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内。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作为补充协议。
4.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应经双方书面协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签署后即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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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的签订地如何确定
(2009-06-09 14:08:54)
案例:
甲地A公司与乙地B公司达成一项买卖合意,双方商定在异地以传真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即:先由甲地A公司将已签章的合同传真给乙地B公司,B公司在传真件上签章后再将合同传真给A公司。
双方同时约定与合同相关的一切纠纷归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后双方因货款未及时支付发生纠纷,A公司向甲地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认为该案应由乙地法院管辖遂提出管辖异议,请问该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分析:
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本案中所谓的“合同签订地”。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订立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依《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案中A公司将已签章的合同传真给乙地B公司的行为为要约,B公司在传真件上签章的行为为承诺,传真件再次由B公司传真给A公司,A公司在甲地收到传真件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则该承诺生效,亦即合同成立,故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甲地,案件应有甲地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承诺的生效地即合同的成立地,但也要根据合同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有所区别。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案中双方的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传真)订立,为要式合同,又乙地为双方当事人完成签章的地点,则乙地为合同成立地亦即合同签订地,案件应由乙地法院管辖。
新生效的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二句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
合同签订地”。
显然,该司法解释支持了第二种观点,案件应由最后签章地点即乙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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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第二句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